集體土地怎麼來的?和小產權房有什麼關係?
很多朋友很關心各種關於小產權房的問題,比如:安全嗎?有保障嗎?會不會被強拆嗎?手續如何?深圳的小產權房和其他城市有什麼區別?小產權與舊改什麼關係嗎?等等……。各種和小產權相關的問題。
通過幾個月的查史及整理,把深圳從改革前夕至今40年裡,涉及小產權房及用地的政策法規,整理了一下,(約有一百五六十條,包括:土地改革、小產權房起源及類型、處置、城市更新、以及合法外用地的未來等)整體上來說,算是對深圳小產權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吧!
小產權房說到底也是房地產的一種,既然是房地產,那麼地的問題就是繞不過的話題了,所以說房不說地,純屬耍流氓!
今天先開始講小產權房的地——集體土地的來歷及變遷。
中國農村土地法變遷:
中國農村的土地總得來說歷經了三個時期,從封建土地主階級所有制,再到農民土地所有制,最後是集體所有制。
1、封建土地主階級所有制
在解放之前,中國的土地基本都掌握在剝削地主階級的手裡(封建階級所有制),在封建剝削土地制度下,佔農村人口總數不到10%的地主、富農約佔有農村70~80%的耕地,他們以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佔農村人口總數90%以上的貧農、僱農和中農,則只佔有20~30%的耕地,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卻不得溫飽。這是舊中國貧窮落後的主要根源之一。
因此,解決土地問題、沒收地主的土地給勞動人民,已成了抗日戰爭勝利後廣大勞動人民的迫切要求。
2、農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
3、土改初試:《中國土地法大綱》1947年9月
1947年9月,西柏坡舉行的全國會議上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因為當時還沒有全面解放,所以《大綱》僅在解放區推行。儘管如此,《大綱》是新中國的第一的土地法。
《大綱》其中規定:廢除封建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廢除一切地方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欠地主富家高利),把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全部由鄉村農會接收,然後統一分配。分配給農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下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出租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及債約,一律繳銷!
4、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9月
《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
儘管《共同綱領》,儘管不是一部正式的憲法,但不管內容還是法律效力上來看,都具有國家憲法的特徵了,所以《共同綱領》也稱為臨時憲法。在後來的很土地法及正式的憲法上,很多基本原因在其基礎上進一步確認和發展的。
5、第一次正式土地改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
《改革法》正式規定:實行農民土地所有制,土改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一切土地所有都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改革制度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1952年深圳南嶺村分地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到此,《土改法》把土地分成了,國有和農民私有兩類。
6、土地集體所有制
7、農業互助組,最初的集體化嘗試!(1950~1953年)
打了土豪,分到了田地!農民有了自己的地並不意味就此可以安居樂業了,裡面還有很多的問題存在,比如缺少農具、耕牛、實際勞力少、等等問題……。
1951年12月15日中央印發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協議(草案)》在《協議》的指導下,按照自願互利原則組織起來的勞動互助組織。它一般由幾戶至或十幾戶組成,實行共同勞動、分散經營。土地、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和收穫的農產品,仍歸私人所有,但由於換工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動生產率,產量一般高於個體農戶。農業生產互助組分季節性的臨時互助組和長年互助組兩種。
8、臨時互助組:
臨時互助組,一般由幾戶農民在農忙季節組織起來,進行換工互助,農忙過後,即行解散
9、長年互助組:
常年互助組。是農業生產互助組的高級形式,其規模比臨時互助組大一些,一般七八戶或十幾戶,組員之間除全年在主要農事活動上進行換工互助外,還在工副業和小型水利方面進行互助合作,組內有簡單的生產計劃和初步的分工分業。
這個時期,相比與家庭獨立經營,整體的生產能力上去了。農業互助組階段,除了長年互助組會有一些共有的財產之外,各種生產資料及土地還是屬於農民私有制的!
10、農業合作社,集體化初步形成(1954~1958)
土改以後,土地分到農民手裡後,農村很快又出現 了「分化「,那些勞力弱的,孩子多的,生活窮困的,寧願把手裡的地賣了。而勞力強的,富裕的農民想發家,又把窮人的土地買到自己手上來……,土地往富人一邊流,平均分下去的土地又平平均了。如果任其下去,還是會窮的窮,富的富。
據記事歷料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