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李娟琴,今天給大家說說唐代科舉
制舉之制
制舉和常舉不同,常舉的科目和各項制度均已由選舉令和吏部或禮部的格、式作了規定,唐朝後期禮部每年還要定期頒布舉格,規定應舉的有關事宜。而制舉則是由皇帝臨時頒布制救進行。高宗顯慶二年、五年有令京官五品以上及諸州牧守各舉所知的詔令,前詔要求「如有此色,可精加採訪,各以聞奏。」後詔要求也是「精加搜訪,各以名薦」。①儘管在相應的時間裡曾經舉行過制舉,但由於缺乏足夠的材料,還無法辨別以上詔令所指到底是單純的舉薦,還是要進行考試的制舉。現在可以認定是制舉詔令的,是儀鳳元年((676)十二月的《訪孝梯德行詔》。①詔曰:
山東、江左。人物甚眾,雖每充賓薦,而未盡英髦。或孝
涕通神,遐邇推敬;或德行光裕.邦邑崇仰;或學綜九流,
垂帷靚奧;或文高六義,下筆成章;或備曉八音,洞該七
4;或射能穿札,力可翹關;或邱園秀異,志存棲隱;或
將帥子孫,也稱勇烈。委巡撫大使,鹹加採訪,擰申褒獎。
亦有婆婆鄉曲,負材傲俗,為譏議所斤,陷於拆弛之流者,
亦宜選擇,具以名聞。
《舊唐書》卷一三五下《陽嬌傳》:
陽嬌,「儀鳳中應八科舉,授蔣陵尉.」
『舊唐書》卷一九0中《員半千傳》:
員半千,「上元初,應八科舉,授武0尉。」
《舊唐書》卷九四《崔融傳》:
崔融,齊州全節人,初,應八科舉報第,累補宮門I,兼
直崇文館學士。
而詔令所舉,恰為八科.《唐會要》卷七六《制科舉》:
上元三年正月,辭禪文律科,崔融及第。
可知詞殊文律科即為八科之一。概詔令所列,只是指明八
科的範圍,至考試時又賦予了更加具體的名稱。至於舉行的時
間,據陳子昂《陳君碩人墓志銘》②:
(陳該)上元元年,州貢進士,對策高第,釋褐授將仕郎。
其明年,制救天下文儒,司屬少卿楊守吶薦君應詞撣文律,
對策高第,軟授茂州石泉縣主薄。
上元元年州貢進士,及第當在二年。其明年為上元三年(十一月改為儀鳳),及第則在儀風二年。《登科記考》、《唐會要》和《舊唐書·員半千傳》紀年皆誤。
儀鳳後,隨著制舉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在一次制舉的過程中,先後就要發表布五道詔救。
①下令舉行某科或某些科目制舉的詔令。大體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申明對人才的重視和對賢才的渴求;二是科目的名稱;三是要求官員舉薦或自舉。有的還規定到京集中的時間。這些內容大多包含在赦文、德音一類的制救中,如《改元天寶赦》④、《順宗即位赦》②、《立成王為皇太子德音》③中,均包含了這樣的內容。也有單獨發表詔令的,如前引《訪孝梯德行詔》。
②公布應舉人考試時間的詔令,如長慶元年(821)十月詔:
「文武常參官及諸州府,準制舉薦賢良方正人等,以十一月二十
五日御宣政殿測試。宜令所司準式。」④
③臨試時的詔令。如《元和元年尚書省試製科舉人救》、
《長慶二年試製科舉人救》、《寶曆元年試製舉人詔》。⑤內容主要是申明致治的願望,說明測試的目的是探求治亂興衰之源,訪聞時政得失,要求舉人無保留地寫出自己的意見。最後是「宜坐食訖就試」,表示對舉人的關懷。
④錄取的詔令。如《放制舉人救》、《放制舉人詔》,⑥主要是公布各科及第名單的等第,以及各等處分的原則。
⑤制舉及第後授官的詔令.如長慶元年《除制舉人官方》.⑦是對中書門下擬定的制舉登科人授官意見予以批准並加以公布的文書。
制舉制度的完備,表明通過特別考試選拔卓越的政治人才,即詔令中反覆強調的賢才,已成為封建王朝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在大赦、德音一類制救中提出,則反映制舉的舉行,往往是和一個時期的政治形勢的變化,以及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緊密聯繫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