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科思科技:北京市中倫(南京)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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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南京)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中路 2 號亞太商務樓 14 層 ADEF 單元,郵編 210005
14/F, Asia Pacific Business Building, 2 Hanzhong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Jiangsu 210005, P. R. China
電話/Tel:+86 25 6951 1818 傳真/Fax:+86 25 695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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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倫(南京)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臨時
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
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
大會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等法律、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簡稱「《公司
章程》」)
的規定,本所受公司董事會的委託,指派本所律師出席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
格、召集人資格、表決程序以及表決結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
了審查,查閱了相關會議文件,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一併公告,並依
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
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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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
公司於
2020
年
11
月
30
日
召開了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於
2020
年
12
月
17
日召
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公司已於
2020
年
12
月
2
日分別在
上海證
券交易所網站(
ww.se.com.cn
)以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
報》、《證券日報》
上
刊登了
《深圳市
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20
年第
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上述會議通知中除載明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
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和會議登記方法等事項外,還包括了參加網絡投票的
具體操作流程等內容。
經查,公司在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發出了會議通知。
2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股東可
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網絡投票。通過上海證券
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
9:15
-
9:25
,
9:30
-
11:30
,
13:0
-
15:0
;通過網際網路投票平臺進行投票的時間為股
東大會召開當日的
9:15
-
15:0
。
經查,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已按照會議通知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為相關股東提供
了網絡投票安排。
3
、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
2020
年
12
月
17
日
1
5
點
30
分在深
圳市南山
區朗山路
7
號中航工業南航大廈
5
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董事長劉
建德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等相關事項符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
要求。
經查驗公司有關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本所律
師認
為,
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公告了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股權登
記日、會議召集人、會議審議事項、會議登記方法、網絡投票具體操作流程等相
關事項,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
《
公
未命名:Users:lkk-lijinsheng:Desktop:w667677.png
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出席人員及召集人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或委託代理人)
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共
22
名,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共計
52,031,67
股,佔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8.848 %
。其中: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
東(或委託代理人)共計
13
名,所持有表決權股份數共計
48,705,031
股,佔公
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64. 4807%
。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
有關規定進行了身份認證。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表決結
果,參加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9
名,所持有表決權
股份數共計
3,326,636
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4.4041%
。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或列席了會議。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集人資格符合
《
公司章程》的規定。
經查驗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與會人員的身份證明、持股憑證和授
權委託證書及對召集人資格的審查,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
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資格,符合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委託代理人
和參加網絡投票的股東,以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就提交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並審議通過了
以下議案:
1
、
《關於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公司類型及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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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數
52,030,903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5
%
;
反對股數
764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5
%
;棄權股數
0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
。
2
、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宜的議
案》
同意股數
52,030,903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85
%
;
反對股數
764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5
%
;棄權股數
0
股,佔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
%
。
上述議案
1
為特別決議案,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
過。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按
《
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計票、監票。網絡
投票結束後,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網絡投票的投票總數和
統計數,公司合併統計
了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查驗,本次臨時股東大會所審議的事項與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
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不存在對會議現場提出的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
案進行審議表決之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過程、表決權的行使及計票、監票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規及
《
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
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法
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
《
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
格合法、有效;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本次臨時股東大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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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議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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