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節選由本人周曉林律師著作《精選實用法律常識188問》第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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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諮詢:我表妹小英是一個十二歲的女孩,由於家庭貧困,再加上孩子多,她的父母決定把她送給別人收養,雖然要收養的那家人很富裕,看起來也很好,但小英還是不願意離開父母和兄弟姐妹到別人家生活。請問,在小英不同意的情況下,父母能否將她送人收養?
【律師意見】你好,如果你表妹不同意,是不能把她送人收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條規定:「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中華人們共和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中華人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一條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律師分析】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必須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你表妹小英已經十二歲,父母送養小英應該徵求她的意見,如果小英不同意,父母就不能將小英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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