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年,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國出於互利原則,與民族認同感,成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向人們展示了不同民族以互利和尊重為基礎共同建立一個民族國家的思想。
一、兩國分別對合併進行了長遠利益的思考,並在《合併法》中體現了互利原則
1706年4月,英格蘭與蘇格蘭開始對合併進行談判,7月《合併法》擬定完畢。兩國在談判過程中雖然發生爭論,但更多是為了對方利益尊重以及互相妥協。
蘇格蘭要求自由貿易以及英格蘭要求議會合併,都得到了通過,英格蘭希望通過合併解決蘇格蘭與法國結盟的可能性,使法國無法通過蘇格蘭進入英格蘭,集中精力於法國進行戰爭。
蘇格蘭一直在英格蘭與法國的戰爭中處於水深火熱的狀態,於是蘇格蘭政治家提出與英格蘭合併保全蘇格蘭民族的命運。
蘇格蘭一直能夠希望能夠在英格蘭及其殖民地組成貿易網進行自由貿易,作為喪失獨立性的補償,蘇格蘭用議會換取自由貿易帶來的國家繁榮。
自威廉一世成為英格蘭首位國王以來,英格蘭國王都在擴展不列顛群島的領土,英格蘭通過武力將威爾斯與愛爾蘭收入版圖,但始終無法徵服英格蘭。
1296年至1307年,愛德華一世對蘇格蘭發起兩次戰爭都未將其徵服。當時的蘇格蘭與法國針對英格蘭軍事政治進行結盟,蘇格蘭是英格蘭的敵人,也是法國在英格蘭的眼線。
控制了蘇格蘭的法國,可以從其南部地區入侵英格蘭,也可以挑起愛爾蘭叛亂讓英格蘭無法安寧。在英法百年戰爭中,蘇格蘭與法國的聯盟讓英格蘭難以應對,影響了對法戰爭。
經歷英法百年戰爭後,英格蘭不惜一切代價拆散這一聯盟。1502年與蘇格蘭籤訂《永久和平協定》,但1512年蘇格蘭與法國恢復聯盟,英格蘭國王發起了對蘇戰爭,但仍沒有征服蘇格蘭。
「不管英格蘭打敗蘇格蘭多少次,都無法佔領它。」
1603年伊莉莎白一世去世,英格蘭指認蘇格蘭國王詹姆士一世為英格蘭國王,兩國實現了王位聯合,解決了英格蘭王位繼承和蘇格蘭問題。
雖然王位聯合兩國仍然是互相獨立國家,但聯合逐漸變的一切利益以英格蘭優先,英格蘭實際控制了蘇格蘭的內政和外交。
在這些年發生的戰爭中,有法國的參加一定會有英國,英國始終把法國當做對手。為確保戰爭勝利英格蘭全力阻止蘇格蘭與法國再次聯盟。
蘇格蘭國王認為只有英格蘭會對蘇格蘭發起戰爭,為了對抗英格蘭,不得不與強大的法國長期結盟,而法國只把蘇格蘭當做棋子一般使用,並不會保護它的安全。
雖然王位聯合讓蘇格蘭與英格蘭實現了和平,但是並不利於蘇格蘭的發展。英格蘭既控制著蘇格蘭的內政,又以獨立國家為由拒絕與蘇格蘭分享發展成果。
蘇格蘭面臨結束脫離王位聯合和與英格蘭合併的抉擇,如果脫離王位聯合面臨的是英格蘭的入侵,但是與英格蘭合併有利於蘇格蘭長遠利益發展。
蘇格蘭以喪失政治獨立為代價獲得了貿易權,得到了作為蘇格蘭獨立國家無法得到的財富。在考慮了經濟利益等因素後,蘇格蘭統一合併。
《合併法》規定1707年5月1日兩國永久成為一個王國,並把兩國國旗合二為一,稱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了;國王王位繼承者必須為新教徒;只有一個議會存在,稱大不列顛議會。
24項條款有15條涉及到經濟,說明兩國經濟實現了融合。蘇格蘭相信通過富裕的英格蘭會得到豐厚的經濟利益,法條規定聯合王國的所有公民可在國內及殖民地進行自由貿易。
這符合了蘇格蘭的利益也是對它最有用的條款。當時蘇格蘭經濟處於崩潰之中,在合併之後得到了逆轉。在《合併法》中英格蘭在經濟方面給了蘇格蘭極大的讓步。
最終英格蘭選擇與蘇格蘭合併,雖然經濟利益方面有利於蘇格蘭,但對於英格蘭來說,這是不得已的選擇。
二、合併中依然對民族認同留有餘地,保留蘇格蘭私法並且在聯合王國內共存兩個國家教會
兩國共同合併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擁有唯一議會和統一的經濟政策,但沒有強大的英格蘭民族沒有迫使蘇格蘭融入英格蘭,而是充分尊重了蘇格蘭民族。
當時在歐洲國家內,除了這一聯合王國,幾乎沒有哪個國家容納兩個不同體制的國家教會。宗教改革後,兩國都成為了新教國家,英格蘭確立了安立甘宗,蘇格蘭建立了加爾文宗。
雖然都是新教,但兩者仍然有著差異。英格蘭宗教改革確立了王權至上,凌駕於教會之上並成為教會的領袖,蘇格蘭則是國王不能統治教會。
英格蘭新教仍然保存天主教的教義和禮儀,但是蘇格蘭徹底拋棄天主教所有成分。
英格蘭教會贊同兩國合併,但希望王國能夠用安立甘宗同化蘇格蘭,弱勢的蘇格蘭教會則對兩國合併存在著敵意與恐懼,擔心被同化不再存在。
兩國經過討論決定以法律形式保證兩族宗教信仰在王國內的獨立性,王國並存兩個國家教會並且每一位國王都必須保證兩教會的獨立性。
蘇格蘭議會曾通過《確保新教信仰安全法》表達過宗旨,
「蘇格蘭教會不隨和並做任何改變,並且時代不變。」
英格蘭女王頒布法令確保蘇格蘭所有公民永不做出違背現有宗教信仰的宣誓,所有英格蘭國王都要重新籤署《安全法》並成為了《合併法》的組成部分。
強大的英格蘭總會將本國法律在被徵服的地區進行推廣,但是在蘇格蘭卻沒有。聯合王國與其他統一國家不同,不具備統一的國家法律。
合併前兩國對法律的討論有著不同立場。贊同合併的認為只有統一的法律才能讓國王公正的管理國土,只有統一了法律才能實現真正的統一。
反對方面尤其是蘇格蘭則認為英格蘭法律具有優先地位,蘇格蘭則只能被迫接受蘇格蘭法律。經過協商兩國確立了統一公法,保證兩個國家私法的完整與獨立性。
兩國實現了公法統一,雖然議會有權改變蘇格蘭私法,但是仍然保留了其法律是兩國合併極具歷史突破性的行為。
三、基於互利尊重原則的合併為兩國解決百年遺留的矛盾,共同繁榮成為歐洲最強大的殖民國家
合併以前,英格蘭與蘇格蘭始終保持著警惕,共同繁榮也成了兩國政治家的共同目標。通過合併英格蘭獲得了安定的環境,對其國家發展有著積極作用。
合併解決了英格蘭永久性的問題:剷除了英格蘭與法國結盟的可能性,擺脫了後顧之憂,奠定了世界霸權的基礎。
通過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英國動搖了法國在歐洲大陸的地位,成為了最大的殖民國家,而與蘇格蘭合併則是英國戰勝法國的重要因素。
蘇格蘭在合併中獲得了大量資金與市場,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時期也順利進入了社會變革。如果沒有與英格蘭合併的話,蘇格蘭絕對不會完成這一場工業革命。
英格蘭與蘇格蘭合併前的戰爭給兩國留下傷痕,雖然出現王位聯合,但仍然是衝突不斷。但1707合併不但解決了幾百年的矛盾,還為兩國帶來了經濟繁榮。
想英格蘭與蘇格蘭這種自願合併達成共贏,長久共存在世界歷史上都是不曾出現的。強勢與弱勢的談判中往往忽略弱勢的利益要求,所以兩者之間的合作很快就會分崩離析。
英格蘭和蘇格蘭能夠達成共識還是出自於互利原則,出於這一原則兩國在以後的歲月中處於友好交流,也成為現代世界解決民族衝突和國家衝突的行事準則。
英格蘭與蘇格蘭兩個王國的合併以及民族在同一王國的合併共處展示出了以互利為基礎,共同建造一個民族國家的理念。
參考文獻
《英國都鐸王朝》
《大不列顛聯合王國》
《英國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