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林業局關於經過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的復函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貴局《關於了解經過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是否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的函》(梧工商函〔2018〕24號)已收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從國外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的,分別按國家重點保護一、二級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三物種的,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受國家重點保護的、廣西重點保護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從國外進入我國後按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所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所稱馴養繁殖,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為保護、救護、研究、科學試驗、展覽以及其他經濟目的而進行的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
所稱經營利用,是指從事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收購、出售、租借、交換、展覽、實驗、進出口、科研、觀賞、加工以及其他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性貿易活動。
……
四、經查,藍孔雀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Ⅲ的物種。
因此,我局認為,經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應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
特此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