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經過人工馴養藍孔雀是否屬於野保法禁止發布廣告野生動物復函

2021-01-08 八閩務林人

梧州市林業局關於經過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的復函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貴局《關於了解經過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是否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的函》(梧工商函〔2018〕24號)已收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函復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從國外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的,分別按國家重點保護一、二級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三物種的,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和運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受國家重點保護的、廣西重點保護的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從國外進入我國後按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

所稱陸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所稱馴養繁殖,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為保護、救護、研究、科學試驗、展覽以及其他經濟目的而進行的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

所稱經營利用,是指從事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收購、出售、租借、交換、展覽、實驗、進出口、科研、觀賞、加工以及其他以經濟利益為目的的商業性貿易活動。

……

四、經查,藍孔雀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Ⅲ的物種。

因此,我局認為,經人工馴養的藍孔雀應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野生動物保護法》中「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野生動物。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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