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軌道交通管理辦法頒布 摺疊自行車可帶上地鐵

2020-12-04 閩南網

  摺疊自行車將被允許帶上福州地鐵。記者昨日獲悉,福州市政府日前正式頒布了《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福州地鐵1號線已開通試運營,該辦法在地鐵運營安全、服務管理、乘客行為、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活體動物禁入站 導盲犬等除外

  該辦法適用於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而軌道交通乘車環境和秩序的維持,除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盡職外,乘客文明乘車也非常重要。據介紹,該辦法在參考外地市管理和執法實踐的基礎上,對乘客的安全、文明行為作了較為詳細的規範和細化。

  根據規定,乘客禁止攜帶進站的物品包括(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傳染病病原體;(二)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武器;(三)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四)充氣氣球、自行車(已摺疊且符合行李規範的摺疊自行車除外)、易損傷他人的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五)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辦法還明確,禁止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

物品超尺寸需另買車票

  在票價方面,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但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車票。

  同時,辦法對於運營單位的職責進行了規定:列車因故延誤或調整列車行車時間的,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及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其他途徑及時告知公眾;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並組織處理。

  此外,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時段的客流疏運工作,根據預案採取增加運力、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及時調整行車方案,確保運營安全。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25日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

  市  長:楊益民

  2016年5月16日

福州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維護軌道交通各方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運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車輛基地、停車場、車輛及供電、通信、通風、環控、消防、售檢票等機電系統設備、設施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備、設施。

  第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應當遵循安全運營、規範服務和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軌道交通運營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城鄉規劃、價格、城市管理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所在地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協助做好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管理、應急事件處置等工作。

  第六條 取得經營權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範,組織開展軌道交通日常運營管理工作,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責任,制止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妨礙運營服務或者擾亂運營秩序的行為,確保運營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中,應當徵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的意見,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初驗;初驗合格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綜合調試和安全測試,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於3個月,試運行期間不得載客。

  第八條 試運行結束後,軌道交通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評審合格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投入試運營。

  第九條 運營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落實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運營安全職責:

  (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相關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發現軌道交通運營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和消除隱患;

  (二)定期對軌道交通運營線網組織開展運營安全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類器材、設備及其他軌道交通設施,保障其正常使用,定期檢查並及時維護、更新;

  (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安全、消防、救援、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誌,並保證各類導向標誌正確、清晰、完整、醒目;

  (五)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暢通;

  (六)駕駛員、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崗位的工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運營安全職責。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置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制定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範,選擇符合條件的安檢單位實施安全檢查,並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安檢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進站、乘車人員攜帶物品實施安全檢查,並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檢查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運營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予以落實。

  第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車站範圍內應當按照規劃布局方案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設置廣告設施、商業網點應當採用防火材料,並符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車站範圍內廣告設施、商業網點的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消防警示標誌、疏散導向標誌、測量設施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在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或者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三)強行上下車、非法攔截列車或者阻礙列車正常運行;

  (四)阻擋車門、屏蔽門、安全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者安全裝置,不當使用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或者軌道交通正常運營;

  (六)故意幹擾軌道交通通訊頻率,損壞或者幹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信信號系統;

  (七)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通風亭(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或禁止標誌的區域;

  (八)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軌道、通風亭(井)、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九)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備、設施;

  (十)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牆、欄杆、護網、閘機、車輛、安全門、屏蔽門等設備、設施;

  (十一)在車站、列車車廂、通風亭(井)等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點燃明火;

  (十二)在軌道交通的通風亭(井)、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範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蝕性等物品;

  (十三)在車站出入口、通風亭(井)、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範圍內,佔用通道堆放物料、停放車輛、晾曬物品,或者未經批准搭建設施和施工作業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四)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等進入、飛越軌道交通設施範圍;

  (十五)未經運營單位同意,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廣告等音像製品;

  (十六)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運營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制定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範和乘客守則,監督檢查運營單位履行運營服務職責等情況,統籌組織地面交通與軌道交通的銜接,保障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服務職責:

  (一)列車因故延誤或調整列車行車時間的,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及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其他途徑及時告知公眾;

  (二)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和服務規則行為的投訴並組織處理;

  (三)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標誌、文明服務;

  (四)在信息平臺上及時發布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服務職責。

  第十六條 運營單位應當作出運營服務承諾,向社會公布,並編制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報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對運營單位履行年度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組織年度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運營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並及時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500米範圍內,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置、維護、更新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誌,且不得影響已設置的道路交通標誌、交通監控設施和交通狀態誘導屏等相關交通設施,城市管理執法、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誌。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運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整。

  運營單位應當在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對票價進行評估;評估後認為需要調整票價的,運營單位可以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票價調整建議,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後提出是否調價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因特殊情況,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運營單位減免票價的,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票價減免及補貼方案。

  第十九條 因故障、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且無法採取措施保證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暫停運營,儘快組織乘客疏散,及時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告。因此受影響的乘客可持有效車票要求運營單位按照當次購票金額退還票款。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軌道交通因重大技術改造、線路建設檢修或者技術安全問題等需要暫停運營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時段的客流疏運工作,根據預案採取增加運力、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及時調整行車方案,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章 乘客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接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引,在安全區域內候車,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愛護軌道交通設施,正確使用軌道交通車站的電梯、自動售檢票機以及其他有關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實行一人一票制,按照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除外。

  車票使用後,不予退票。但出現乘客有禁止乘車情形或者運營單位自身原因,可以按照規定進行退票。

  乘客攜帶重量大於20公斤且不超過30公斤的物品,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且不超過1.6米的物品乘車的,應當購買與該乘客車資等額的車票。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不予交還的,運營單位有權收回車票並按照無有效車票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殘疾人、傷殘警察、現役軍人可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乘車或者免費乘車待遇。

  優惠乘車證件僅限本人使用,持優惠乘車證件的乘客應當主動出示優惠乘車證件,積極配合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查驗。

  無票、持無效車票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運營單位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運營單位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

  (一)爆炸性、易燃易爆性、有毒性、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及傳染病病原體;

  (二)除執行公務外的槍械彈藥、管制刀具及各類攻擊性武器;

  (三)易汙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自行車(已摺疊且符合行李規範的摺疊自行車除外)、易損傷他人的尖銳物品等有安全隱患或者影響應急逃生的物品;

  (五)重量超過3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超過1.6米的物品;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

  禁止入站的物品樣式和目錄,由公安機關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告,並由運營單位在車站內予以張貼、陳列。

  禁止攜帶活體動物進站,但盲人乘車時攜帶的導盲犬及執行任務的軍警犬除外。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檢查或者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禁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患者、醉酒者或其他神志不清者、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年人或監護人的陪護下進站乘車。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有權勸阻衣冠不整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適宜乘坐軌道交通者進站乘車。 

  第二十七條 乘坐軌道交通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但因運營單位原因造成超時乘車的除外。

  乘客所持車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實際到達車站的票款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足票款;拒不補足票款的,由運營單位按照應補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持單程票乘坐軌道交通既超時又超程的,乘客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補交票款。

  第二十八條 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滋事鬥毆、酒後鬧事、猥褻他人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二)在自動扶梯、活動平臺上跑動、打鬧或者逆向行走;

  (三)在車站或者列車車廂內起鬨、散布虛假消息,躺臥、踩踏坐席,使用滑板、溜冰鞋、輪滑鞋等物品,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堵塞車內或站內通道,乞討,拾荒,站內過夜,賣藝,歌舞表演,擾亂乘車秩序及其他阻礙、影響乘客順暢通行的行為等;

  (四)攜帶重量超過20公斤或者單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大於1.4米的大件行李乘坐自動扶梯;

  (五)不在規定區域候車、不按規定上下車,嚴重影響列車乘車秩序;

  (六)在車站付費區及列車車廂內飲食,但嬰兒飲食、病人服用的藥品除外;

  (七)吸菸,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

  (八)塗寫、刻畫,擅自懸掛物品或者張貼、派發傳單(廣告)等物品;

  (九)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銷售活動,攬客拉客,擅自以營利為目的招攬、搬運行李、物品;

  (十)其他違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運營秩序及軌道交通設施容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保護區與設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沿線設立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具體範圍按照《福州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運營單位應當將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抄告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保護區、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等進行巡查和檢查,發現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應當立即採取處理措施。對軌道交通沿線的設施設備進行技術防護和監測時,沿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已運營線路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範圍的,由運營單位提出,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

  第三十一條在已運營線路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的,業主或施工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徵得運營單位的同意後,按有關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鑽探、基坑(槽)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取土、填土、頂進、灌漿、錨杆作業;

  (三)新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採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採水;

  (四)敷設管線、穿越或者跨越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五)在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拋錨、拖錨作業;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範圍內,除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三十三條 對控制保護區內作業單位的施工行為,可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進行現場查看,作業單位應予以配合;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應當要求作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作業過程中,出現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向運營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應急和事故處置

  第三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五條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火災、防汛、地震、停電、衛生防疫、反恐、防爆、大客流等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培訓,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安全事故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搶救傷者、後處理事故的原則,立即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正常運營,並妥善保護好現場,按照應急預案向各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安全事故影響軌道交通運行的,運營單位應當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告示或者新聞媒體、網際網路等方式及時告知乘客相關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轉移工作。

  第三十七條 在軌道交通運營期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運營管理機構、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按照應急預案規定的級別、職責、措施、程序開展救援工作;涉及恐怖襲擊、治安突發事件,公安機關應當啟動相應的反恐、治安應急預案,依法予以處置。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等機構和電力、電信、供水、地面交通運營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相關單位、乘客應當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統一指揮。

  軌道交通應急信息發布需要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單位支持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造成公眾利益嚴重損害的,依法收回經營權: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履行運營安全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劃布局方案設置廣告設施和商業網點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暫停運營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採取措施組織客流疏運,影響運營安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巡查和檢查,及時採取處理措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處置安全事故不當,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運營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履行服務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向社會公布運營服務承諾或者未將運營服務目標實施方案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第一款規定,暫停運營未按規定報告並向社會公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擅自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誌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調整票價的,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逾期未改正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經營權。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落實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防護方案,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接受運營單位進行安全監控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破壞運營秩序及環境衛生的,運營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破壞軌道交通環境衛生的,報告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由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破壞運營秩序的,報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報告公安機關,由其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十四條拒絕、妨礙相關主管部門、運營單位或者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8日起施行。(記者 王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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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網訊  距離杭州地鐵一號線開通的腳步日益臨近,6月19日上午,市交通運輸局召開《地鐵乘客守則》市民溝通會。市交通運輸局綜合運輸管理處就地鐵乘客守則進行現場溝通說明,5名市民代表及專家參與。    從《杭州地鐵乘客守則》初稿公布至今,負責牽頭制定的杭州市交通運輸局通過媒體公開向市民、乘客徵集意見、建議,最終收集匯總了過百條意見。經過20多天的歸納梳理和多方討論、集中修改。關於《守則》中市民反響強烈的車廂內飲食、摺疊自行車能不能帶上車等問題上有了初步答案。
  • 帶貓狗乘地鐵將被拒絕進站 廈門相關限制目錄今起實施
    (試行)》對地鐵安檢工作進行了規範。  記者昨日從廈門軌道集團獲悉,《廈門軌道交通限制乘客攜帶物品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何要制定《目錄》?廈門軌道集團介紹,此次制定《目錄》是為了維護我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規範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根據《廈門經濟特區軌道交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
  • 《長春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禁止帶寵物乘坐軌道交通
    2015-06-11 10:39:52    華夏經緯網   昨日,在長春市人大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記者得到一則消息:《長春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已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7月1日起施行。
  • 乘地鐵寵物活禽或將不能帶 廈門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二審
    昨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此次修改新增規定「禁止攜帶寵物、活畜禽等動物乘車,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攜帶軍警犬、盲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地鐵安全非常重要,此次新增對建設(作業)單位「未按照要求委託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的處罰,以及對「未立即停止建設(作業)活動並採取防範或者補救措施」的處罰;同時,對單位採取雙罰制,增設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 9名殘障人士進站受阻,「電動輪椅」能否上地鐵
    站長告知他們,根據規定他們的「輪椅車」屬於加裝自帶動力系統和方向控制的無障礙輪椅,屬不得進入地鐵開行的交通工具。繆女士說,她很快協調所有人主動斷電,拆下車頭,表示願意將車頭作為隨身行李帶上車,可值班站長仍不予放行。但申通地鐵卻給出不同說法,稱當時之所以不予放行,是「由於部分輪椅乘客不理解,不同意拆除動力裝置,在解釋溝通上使用了較長時間」。
  • 烏魯木齊:寵物充氣氣球榴槤等將禁止帶上地鐵
    中鐵四局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3號線一期工程03標段火車南站,施工工人們正在第三段底板綁鋼筋。新疆日報記者趙春華攝□新疆都市報記者魏紅萍都市報訊隨著烏市地鐵1號線北段6月底即將「試跑」,地鐵的有關新聞也越來越引起市民的關注,今年烏魯木齊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了市民乘坐地鐵需使用身份證實名制購票外,還同時規定了乘坐地鐵禁止攜帶的物品,家禽、寵物嚴禁帶入。
  • 西安地鐵10號線將成為連接主城區與渭河北岸的軌道交通快線
    為了拓展資金來源,提高建設、運營效率,一些國家或城市在傳統的「國有國營」模式的基礎上對城市軌道交通的融資渠道、建設和運營環節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建立多種收益模式,不同程度地吸引社會投資,同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達到對地鐵項目市場化運作的目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不僅是一個公共客運系統,而且是一個經濟系統、一個社會系統。
  • 交通常識:電動自行車常見交通違法行為,看看你有沒有中招
    >駕駛電動自行車佔用機動車道行駛法律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 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處以20元罰款。
  • 全國30多家地鐵公司在青共商軌道交通發展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趙波 通訊員 單菁11月27日,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運營管理專業委員會2020年年會暨第二屆第五次委員全體會議於在青島舉行。本次年會由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運營管理專業委員會主辦、青島地鐵集團有限公司承辦。
  • 涵養城市文明有「辦法」:地鐵內不得進食音樂外放
    地鐵不文明行為不時發生,既影響乘客出行體驗,也幹擾地鐵正常運行秩序。4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印發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組織與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辦法》在乘客行為規範方面明確了「在車站、列車內吸菸,點燃明火」等影響運營安全的10類禁止性行為,以及「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在列車內進食」等影響運營秩序的7類約束性行為。
  • 寵物和氣球不能上車,濟南軌交管理辦法3月1日實施
    25日,記者從濟南市人民政府網獲悉,《濟南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於2019年1月15日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相比徵求意見稿,正式出爐的管理辦法與此前略有不同。
  • 這些物品都不能帶上石家莊地鐵,你知道嗎?
    8月5日,市民王先生反映,前幾日自己帶著剛買的幾條鳳尾魚去乘地鐵,卻沒過安檢,工作人員解釋凡是活體動物都不讓帶上地鐵。王先生對此很困惑,想知道有沒有這條規定,如果有請公示一下。而且,最近天氣涼快了,老年人都喜歡懷裡揣幾隻蟈蟈坐地鐵,可以嗎?
  • 東夏園交通樞紐將引入10條公交線 具備公交、地鐵、自行車等交通...
    作為距離北京城市副中心辦公區最近的交通樞紐,東夏園綜合交通樞紐在穩步建設中。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昨日從首發集團公聯公司獲悉,東夏園交通樞紐建成後將引入10條公交線路,成為該地區主要的公共運輸換乘中心,方便市民換乘接駁地鐵或直接前往市區。
  • 市政協委員將帶 「地鐵禁手機外放」 提案上兩會
    被迫追劇、被迫看綜藝、被迫聽神曲……地鐵車廂裡,乘客旁若無人地開啟手機外放,發出各種聲音令人無處可逃。這種情況,你是否也遇到過?近日,一條「上海地鐵禁止電子設備聲音外放」的消息被頂上熱搜,這也引起了眾多瀋陽市民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