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來說法》第102期:開發商遲延交房,但購房合同約定違約金很低...

2020-12-01 長江商報

長江商報消息 ■主持人:李璟

丁女士諮詢:去年我在王家灣為女兒買了一間寫字樓,不到80平方米,單價一萬多一點,總價接近80萬元,購房合同約定最遲今年6月底交房。但直到今天,房子還不能交。之前業主們已催過很多次了,開發商上周末說估計明年6月底之前能交房,還給業主們提供了一份《逾期交房賠償協議》,也就是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按照已付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一賠償,開發商先付7—11月份的違約金,之後每月支付一次,如果業主籤字開發商就馬上打款。我算了一下我女兒這套房,開發商遲延交付一個月支付違約金不到2400元,但如果租出去一個月能得七八千元,請問我女兒應該怎麼辦?如果我女兒籤字先領開發商願意支付的違約金後,還能向開發商另行索賠差價嗎?

朋來律所解答:根據合同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的規定,你女兒可以選擇不籤訂開發商提供的《逾期交房賠償協議》,請求開發商按照實際損失支付違約金。若協商不成,你女兒有權利根據合同約定起訴或者申請仲裁開發商。如果你女兒在開發商提供的協議上簽了字,意味著雙方已經就逾期交房賠償事宜達成了和解協議,因為這份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協議的事宜,所以你女兒的這種想法看似旱澇保收,但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除非開發商提供的協議沒有了斷逾期交房責任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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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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