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選擇在養老院中安享晚年,僅北京就有334家養老服務機構和2.2萬名入住老人。他們給社會和家庭減輕負擔的同時,似乎也被漸漸遺忘。老人們被叫做「被送養人」,因疾病和人身損害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養老服務機構也時常被欠費問題困擾……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的律師在市民政局的委託下,經過一年多的調研,制定了本市首份養老服務合同範本,由市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推薦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有望規範北京養老服務業。
歷時一年調研
制定四類示範合同
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劉守豹律師和副主任劉春律師,執業以來起草過數不清的合同,但這次的養老服務合同範本制定歷時最長,可能涉及的受益者最多,還沒收一分錢。
從去年5月開始,課題組的5位律師進行了一年多調研,還委託專業機構開展了全國首次對養老服務機構、老年人及家屬的問卷調查。邀請專家論證,向廣大律師和全社會徵求意見。最後根據老年人有無民事行為能力、自行負擔全部費用還是家屬負擔或分攤的不同情況,分別對應制定了A、B、C、D四類示範合同,並對入住程序、服務項目、收費、各方權利義務等主要事項進行了19個方面的統一約定。
一半老人自付費用
卻被稱做「被送養人」
律師們在調查中發現,由於養老服務業的特殊性,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常常被忽視。「幾乎所有的養老服務機構都管老人叫『被送養人』,」劉守豹律師說:「一般理解上,嬰兒和寵物才有被送養的;法律上,只有《收養法》中才有 『送養』的概念。可老年人不是標的物或未成年人,他們有自己的獨立人格。而且調查顯示,一半的入住老年人都是獨自承擔費用的。」
此外,養老院很少直接和老年人籤訂養老服務合同,大都是誰「送養」和誰籤約。數據表明,由老人親屬籤訂合同的達到了86%。老人自己籤合同的只佔十分之一。「養老院畢竟是給老年人提供服務的,他們有行為能力,雖然有的行動不便,但意識和精神都是健全的,必須把他們作為獨立的人來看待。」因此,示範合同都把老年人作為籤約主體,改稱「入住老年人」。
老年人外出
活動自由受限制
一般情況下,養老院出於安全考慮不允許入住老年人隨意外出活動,或者必須由家人接送。但有些身體健康的老年人也想郊遊會友,享受自己的老年生活。因此,養老院的管理制度和老人人身自由的銜接成了難題,甚至還發生過老人要出去見朋友,養老院不允許,最後急得老人要跳樓的情況。
劉春律師說,示範合同中明確約定,入住老年人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和權利,在入住期間依法享有人身自由。在保證他們的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要建立外出登記制度,對於能夠自理的入住老人,如果不聽院方勸阻執意要出去需要登記籤字,出現事故要自己負責。這樣就在老年人的權益和養老機構安全管理之間尋求了平衡。
老人生病摔傷
最易產生糾紛
在律師調查過程中,養老院紛紛訴苦,老年人最容易摔倒,有的疾病的前兆就是摔跤。而老年人由於年邁、骨質疏鬆,摔倒後非常容易骨折或導致心腦血管疾病。因此,由於老人摔傷而引發的糾紛最多。有的說因為老人糊塗在浴室沒有服務生的情況下,非要進去結果摔傷,和養老院打起官司。有的老人發生疾病,養老院發現後送到醫院就已病危,家屬埋怨養老院護理不到位等等。
劉守豹律師介紹說,老年人由強到弱是自然規律,服務機構有沒有責任關鍵看有沒有過錯。合同中約定,老年人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養老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家屬或聯繫人,但同時應採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時聯繫急救車等。如果家屬不到醫院處理無法手術,養老服務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對於老人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和不可抗力造成入住老年人傷害,養老服務機構也不承擔責任。
遭遇欠費
八成養老院願繼續供養
在調查中,70.8%的機構表示遇到過老人欠費的情況。但88.2%的養老院還表示會繼續服務,不斷催促有義務繳費的人,保留追繳的權利。
豐臺區一家敬老院就遭遇過這樣的無奈。一位老太太被兒子送到敬老院後杳無音訊,長達5年時間,留下4萬餘元欠費。在此期間,敬老院一直照顧著老人,還給她養老送終。因無法聯繫到老人的親屬,敬老院只好將老太太的屍體送到殯儀館存放,不敢火化。
對於這種棘手問題,示範合同也給予了解決措施。在籤訂合同時,老人和家屬就要授權養老機構在無法聯繫到老人家屬,或者雖然取得聯繫但家屬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來協同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本著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行善後處理,包括但不限於遺體火化,骨灰寄存等,發生的費用由家屬承擔。
規範養老服務
是最好的保護
劉守豹律師說,示範合同最大的亮點在於公平保護老人、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第三方合同當事人。同時強調對老年人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的保護。
「在這份合同制定過程中,市民政局非常支持,配合做了大量工作。」劉律師說,他們希望通過示範合同引導養老院規範經營,通過合同明示服務項目、服務設施、服務標準,規範養老服務就會避免糾紛,這才是對老人和養老院最好的保護。
本報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