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體學習時指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不斷提高農業經營效率。」習近平總書記這一高瞻遠矚的講話,指明了新時代、新發展階段我國農業經營體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建議》進一步提出,要「加快培育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改革開放之初,我們黨在農村確立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並將此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40多年來,我們黨始終把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作為「三農」政策的基石,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性地位,先後兩次延長土地承包期,開展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土地承包關係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同時通過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和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實踐充分證明,雙層經營體制有效契合我國國情和農業生產特點,把農民利益同國家、集體利益較好地結合起來,調動了廣大農民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率,必須長期堅持。但也要看到,雙層經營體制在「統」和「分」兩個層面都存在不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問題。從「分」的層面看,全國農村戶均佔有耕地面積僅10.5畝,農業經營規模小、農地細碎化的問題突出,限制了農業效率和競爭力的提升,也制約了現代農業的發展。從「統」的層面看,農村集體經濟薄弱,且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難以承擔起統一經營的職能,以致出現雙層經營「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問題,致使家庭經營的風險和成本難以有效降低,同時也制約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公平目標的實現。
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人們逐漸認識到,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這兩類經營主體,可以成為完善雙層經營體制的有效載體。具體來看,在「分」的層面,小農戶同在小農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家庭農場並存,家庭農場代表著發展方向,並將逐漸居於主導地位。依靠家庭農場,各地逐步發展起同農業勞動力轉移步伐相適應的適度規模經營。在「統」的層面,以家庭農場為基礎組建起來的農民合作社及其興辦的社有企業,同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社會化服務組織並存,農民合作社代表著統一經營的發展方向,並逐漸居於主導地位。農民合作社構建了一種勞動者集體佔有支配生產資料的組織形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方式。依託發展這兩類農業經營主體,賦予雙層經營體制新的內涵,是在繼承和發展現行農業經營體制基礎上的重大變革。
培育家庭農場、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前進方向和必由之路。在這個過程中,如何把握好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度」是一個重要的政策取向。經營規模太小,實現不了規模效益,不利於農業集約化生產;經營規模過大,超越了家庭的經營能力,也不利於公平目標的實現。從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看,把握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度」的下限,是保證讓家庭農場能獲得同非農就業相當的農業收入;上限是家庭成員的經營能力。需要逐步加大對家庭農場的支持,建立完善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體系。
發展家庭農場,還需要處理好同小農戶的關係。我國小農經濟有幾千年歷史,「大國小農」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和農情。家庭農場的發育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對此需要有歷史耐心,更需要尊重農民意願。一方面,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步伐,拓寬進城落戶農民自願有償轉讓農村土地權益的渠道,引導更多農民實現「離土又離鄉」,從而為家庭農場發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需要正視現階段小農生產在穩定農業生產,解決農民就業增收、傳承農耕文明、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家庭經營規模宜大則大、宜小則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強迫命令。同時還需要注重發揮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帶動作用,提升小農戶組織化程度,改善小農戶生產設施條件,提升小農戶抗風險能力,把小農生產引入現代農業發展軌道。
來源:農業科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