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一案,教育一片」

2021-01-08 人民網

202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包括: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淮安謝勇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撞傷兒童離開被阻猝死索賠案等。

經過梳理,記者發現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所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包括:革命英烈保護、當代英烈保護、公序良俗、文明出行、助人為樂、友善共處、社會公德、文明交往、誠實守信、網絡秩序、契約嚴守、中華孝道、未成年人保護等。

據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此次發布的十大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是2018年以來發生法律效力的、廣受社會關注和輿論讚譽的生動案例,從多方面體現和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目標、導向和準則,以小案例講述大道理,引領時代新風尚。

已發布三批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

「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構建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核心價值觀,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國家長治久安」「要在全社會大力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之像空氣一樣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論述、提出明確要求。

鄭學林表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核,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它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途徑。

5年來,最高法高度注重在司法裁判中體現鮮明價值導向,倡導和鼓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對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進行制約和懲處。

2015年10月12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以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承擔起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責任。

2017年4月20日,最高法下發《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和執行活動,以案講法,並注意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民法總則及頒布施行的重要意義,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018年9月18日,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要求,最高法制定發布《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明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解釋立項、起草、論證、修改、補充、廢止等各項工作中,為做好司法解釋工作提供價值指引。

為強化示範引領,弘揚良好風尚,最高法多次發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已經是第三批。在此之前,最高法於2016年3月8日和8月22日分兩批發布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典型案例。

「這些案例涵蓋民事、行政、刑事審判及執行領域,內容涉及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誠實信用、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釋法說理,弘揚真善美、鞭笞假醜惡,引起良好社會反響。」鄭學林表示。

與前兩批涵蓋多種類型的綜合發布不同,最高法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專題聚焦民事審判領域。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同符合契,與民法的平等、誠信、公序良俗等原則息息相通。人民法院的傳統民事審判相較其他類型的審判工作,更加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更加重視個案中的社會倫理評價,更加注重實質公平與追求和諧。」在鄭學林看來,民事審判工作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陣地。

「一滴水能折射陽光,一起小案能彰顯大道理,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潘傑表示,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最高法此次精選的10個案例充分體現和弘揚了國家、社會、個人3個層面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保護英烈尊嚴,「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司法實踐都是由一個個鮮活案例組成的,以案說法,對人民群眾有著生動的影響力和感染力。」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培傑看來,最高法發布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從司法層面對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出了積極響應。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前兩例——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和淮安謝勇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是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以來,第一批適用該法、通過公益訴訟依法保護英雄烈士人格權益的案件。

以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為例,郭培傑分析稱,本案從法律程序上看,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起的。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正是在履行職責時,發現董存瑞、黃繼光英雄烈士的名譽被瞿某某在商業推廣中進行了不法侵害和歪曲解讀。董存瑞、黃繼光在解放戰爭和抗美援朝戰爭中為國捐軀,成為全國家喻戶曉的革命烈士,其姓名權、榮譽權和名譽權不僅是其合法繼承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財富,屬於社會公共利益。

從內容上看,本案中瞿某某為謀取個人商業利益侵害和歪曲英雄烈士的名譽權,違反了法律規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同時,《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網際網路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本案中,瞿某某在商業廣告上肆意歪曲烈士形象,損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為此,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行為,銷毀庫存、不得繼續銷售案涉貼畫,並限期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郭培傑認為,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不僅體現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愛國」的情懷,還體現了核心價值觀中「法治」的意義,體現了《憲法》和《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英雄烈士應當享有的法律地位。

而對於淮安謝勇烈士名譽權糾紛公益訴訟案,郭培傑表示,烈士的英雄事跡應當在烈士犧牲後以權威部門作出的評價和認定為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英雄事跡的猜測、虛構,甚至歪曲、醜化等都是違法或犯罪行為。消防戰士謝勇在解救被困群眾時不幸墜樓,壯烈犧牲,公安部和江蘇省有關部門已經追認其為「革命烈士」,追記一等功並追授其「滅火救援勇士」榮譽稱號,這些都充分肯定了烈士謝勇同志的英雄事跡,不容再進行無端猜忌和調侃謾罵式解讀。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曾某應當在當地地級市一級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有力維護了九泉之下謝勇烈士的名譽權,對在全國人民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兩案的裁判結果有力傳承了愛國主義精神,有效保護了英烈尊嚴,釋放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的嚴厲信號,對營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衛英烈精神的社會環境以及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起到了積極作用。」潘傑稱。

肯定見義勇為,「扶不扶」的尷尬不再發生

本次最高法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中,不乏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作出的肯定性評價。

以撞傷兒童離開被阻猝死索賠案為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垂坤分析指出,該案裁判的依據為《侵權責任法》(即《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前身。作者注)。對於侵權責任的認定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行為人因其過錯而承擔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應當承擔責任。

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認定,孫某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林死亡的結果,且孫某在郭某林倒地後及時救助。依照過錯責任原則,孫某對意外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郭某林在這一微小的事件中意外失去生命,大家對此意外感到痛心與惋惜,也希望他的家屬能夠得到一些補償,但決不能因此動搖對好心人的保護態度。不可讓平民英雄既「流血」又「流淚」。

此前,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守望相助的行為更多的是受到高尚道德情操的鼓勵,而沒有有效的法律後盾作為支持。由於「攙扶摔倒老人反被訛詐」等負面新聞屢屢見諸媒體報導,「扶不扶」「救不救」等問題成為困擾社會的兩難選擇。該典型案例沒有「和稀泥」式地為安慰郭某林的家屬而判令孫某與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充分依照法律依據和客觀事實作出公平公正的判罰,守護了好心人的權益,實現了法律對於道德領域的反哺。

法律對於道德領域的反哺並未就此停止,最新出臺的《民法典》對見義勇為的行為有所規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出臺的《民法典》規定了見義勇為的免責事由,以及見義勇為人自身受損後的救濟措施,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後盾,再次給好心人注入「強心劑」。

「以該典型案例為開端,隨之又有《民法典》提供法律依據,實現了道德對法治的支撐滋養,以及法治手段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的道德與法治的良性互動。」周垂坤樂見其成。

而自願贍養老人繼承遺產案,以高某翔有權繼承房屋落下帷幕,周垂坤認為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可謂眾望所歸。

對於該案基本事實,從法理層面來看,依照我國現行《繼承法》(即《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的前身。作者注)的規定,代書遺囑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應屬無效,而高某翔又不屬於法定繼承人行列。從情理層面來看,高某翔作為孝道典範,理應有權繼承房屋。此時,似乎出現了「情與法不相容的局面」。

該案先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否定代書遺囑的效力,進一步對留有解釋空間的《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適當分配遺產」進行充分、合理的解釋說明,從而承認高某翔具有繼承與其巨大付出相適應的繼承案涉回遷房屋的權利。該判決在尊重客觀事實與遵循法律規定的同時,在法律框架內,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確認了高某翔應有的權利,使得判決結果在滿足法律層面的公平正義前提下,實現了現實層面的公平正義。

「這是一份兼具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司法裁判,該判決結果是將法律基本原則和社會一般觀念相結合作出的。」北京市當代律師事務所律師馮玉認為,該案在否定了代書遺囑的有效性、認為應當適用法定繼承的同時,又結合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確定了高某翔在法定繼承中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將他對兩位老人的照顧和付出在法律上予以了確認。這是對中華孝道的弘揚,也教育人們要人心向善。

「該案判決表明,法律是一個獨立、完備、嚴密的系統,但絕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周垂坤認為,「法律應當不斷與社會倫理道德兼容,做到與道德一致,法律效應與社會效應一致。」

與以上兩案類似,困境兒童指定監護人案也是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作出肯定性評價的典型。潘傑表示,上述三案通過司法裁判從正面倡導公民助人為樂、見義勇為,引導公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從而形成中華兒女互有責任的良好風尚。

自身行為不當,村民爬樹墜亡不能索賠

本次最高法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中,既有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作出的肯定性評價,也有對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給予的否定性評價。

據潘傑介紹,其餘五案就是通過司法裁判對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從反面引導公民樹立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

以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為例,周垂坤分析稱,李某某等人訴某村委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再審結果塵埃落定,再審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擔損害後果。再審法院認定:案涉景區已經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吳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應當充分預見攀爬楊梅樹採摘楊梅的危險性,在此情形下作出的危險行為應當由其自身承擔後果。該案再審判決在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同時,也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效應。

該案的裁判依據為前述《侵權責任法》。該典型案例明確了在相對方無過錯的前提下,肆意妄為的不利後果應當由行為人自己承擔,為此類民事關係雙方的行為劃定了邊界。

從宏觀視角來看,一旦發生類似此類案件的人員傷亡,不論賠償數額多少,不過是金錢從一個人的口袋進入另一個人的口袋,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毫無實際意義。而「人」本身,才是最寶貴的財富。該案對於民法的正確適用,有利於減少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有效減少不當行為帶來的人員傷亡,真正體現了我國民法「以人民為中心」的特點。

在周垂坤看來,司法活動不僅關注當下,更要展望未來;不僅要考慮個案,也要著眼全局。該典型案例有利於指引人們克制自身不當行為,促進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從而減少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最終有利於對「人」本身的保護。

「該案再審判決由逝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充分體現了法律最重要的兩個功能,即法律的評價功能和指引功能。」馮玉稱,該案中吳某某不慎墜亡的後果令人痛惜,畢竟生命是珍貴的,但是,吳某某私自爬樹採摘楊梅的行為屬於無視村規民約、違背社會公德,其行為不應該被效仿。

法律的評價功能體現在該判決為全體公民提供了一個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意在告訴人們,法律對於破壞社會公德和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會予以否定,而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會依法予以肯定和鼓勵;法律的指引功能體現在,法官的每一次審判都是在適用法律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本案的判決,對引導公民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規範自己的言行具有重要意義。

而開發商「自我舉報」無證賣房毀約案,同樣是一個反面典型。馮玉認為,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通過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獲利也是一條基本原則。本案中,一開始雙方交易自願,但是開發商在房地產市場價格普遍上漲的情況下,企圖通過訴訟來達到其毀約和謀取更高利益的目的,開發商的行為是明顯的毀約行為,違反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該案的判決結果是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體現,入選最高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對於規範房地產市場經營、防止開發商欺詐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具有積極意義。

「審理一案、教育一片。」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表示,在助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和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方面,司法具有獨特條件和先天優勢,下一步,最高法將結合民事審判工作實際,進一步做好民事司法審判及指導工作。

(《人民周刊》2020年第11期)

(責編:馬昌、嶽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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