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3 16: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我在自家院裡立個網關你們什麼事?
「捕鳥」也會犯罪?
捕鳥這種事過去根本就沒有人管
現在怎麼就犯罪了呢?
大部分人可能認為這種行為見怪不怪
怎麼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梨樹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五起涉嫌狩獵罪的案件。由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法官宋志軍,法官趙豔萍分別獨任審理。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蔣某,5月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在梨樹縣榆樹臺鎮路明村自家院中設立粘網獵捕鳥類,但並未捕獲到鳥類,6月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被告人齊某1,5月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在梨樹縣雙河鄉劉家屯村自家院中設立粘網獵捕鳥類,但並未捕獲到鳥類,6月2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被告人陳某,3月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在梨樹縣泉眼嶺鄉長青村自家院中設立粘網獵捕鳥類,但並未捕獲到鳥類,6月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
被告人姜某,6月7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在禁獵區內非法在梨樹縣榆樹臺鎮銀河小區內設立粘網獵捕鳥類,同時查獲「三有」鳥類17隻。
被告人齊某2,6月在禁獵區、禁獵期內非法在梨樹縣白山鄉東白山村自家院中設立粘網獵捕鳥類,捕獲鳥類37隻,6月4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時,所有鳥類均已死亡,經鑑定,鳥類為伯勞等三十七隻雀形目小鳥,保護等級為「三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蔣某、齊某1、陳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但沒有獵獲物,判處罰金2000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姜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根據被告人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查獲的17隻鳥已放歸自然)。
被告人齊某2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在使用禁用的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根據被告人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等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疫情當前,野生動物再次成為熱門話題,梨樹法院提醒您:非法狩獵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導致野生動物物種數量減少,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保護鳥類資源,共享自然,是我們每一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為了美好明天,請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用我們的愛心和雙手共創一個人類與鳥類和諧共存的美好綠色家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獵捕陸野生動物的決定》,吉林省全省範圍內禁止獵捕陸野生獸類、鳥類、兩棲類、爬行類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決定。
來源:梨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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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院中捕鳥也犯法 莫因無知再犯罪——梨樹法院審理五起非法狩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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