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目前徵信方面的最高法規文件。近年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 2014—2020年) 》等文件精神,部分地方結合實際,加快了地方信用方面的立法。
《條例》與地方信用立法的共同點是,都屬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框架下的基礎性法律法規制度。不同點在於,《條例》側重從採集信息的客體來規範信用信息服務活動,即規範的是合法機構採集企業、個人及其他組織信用信息(客體)並提供服務的活動;部分地方信用立法將社會信用分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是從採集信息的主體來規範信用信息服務活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現階段,我國徵信方面專門立法層級不高,部分地方信用立法的部分條款與《條例》規範的內容形成交叉,給社會公眾正確理解徵信和信用帶來不便,而信用立法的不完善也制約了我國徵信業高質量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這主要變現在:對公共信用信息市場化應用及應用過度的規範不夠,對徵信新業態的把握不夠,對統籌配置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信用資源的適應性不夠,對侵犯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事件的震懾力度不夠。
為順應徵信業發展的新形勢,促進徵信業向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發展,切實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在徵信活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白鶴祥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我國徵信業立法,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法》,推動徵信業高質量發展。
一是既要借鑑國外成功經驗,又要考慮自身國情,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呼應。建議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的徵信立法體系,如加快出臺《信用信息公開和保護法》《信用破產法》等。地方信用立法方面,應側重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要專注於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並按規定公開。
二是既要考慮傳統業態,又要為新業態發展預留空間,要涵蓋所有徵信業務活動。無論是公共徵信機構還是私營徵信機構,無論是傳統徵信業態還是新型徵信業態,無論是地方政府還是其他組織從事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動,都應該納入徵信業統一監管框架,且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三是既要促進徵信業對外開放,又要考慮對內競爭,要順應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統籌考慮國際和國內兩個市場,統一遊戲規則,保障公平競爭。一方面,加快我國本土徵信(評級)機構對外開放步伐,培育一批實力較強、有公信力的徵信(評級)機構「走出去」;另一方面,支持國外發達徵信(評級)機構「引進來」,提升我國徵信(評級)市場整體水平。
四是既要重視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又要平衡各類參與主體利益,確保資源有效配置。徵信立法對信息主體的保護應體現在從徵信機構信息採集到應用的全過程,如知情權、同意權、重建權、異議權、救濟權等。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各類參與主體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能夠行使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