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
央行印發關於《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意見》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用信息,應當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採集。 徵信機構採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並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採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以及不同意採集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等事項。 徵信機構採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徵信機構應當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移入非生產資料庫保存,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等。
主要內容
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徵信監管有法可依。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徵信活動。當前實踐中,利用該信息對個人或企業作出的畫像、評價等業務界定為徵信業務,屬於《辦法》的約束範圍。
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要求徵信機構採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三是規範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要求信息使用者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用於合法、正當目的,不得濫用;徵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查詢、信用評價、信用評級、反欺詐服務等不同種類徵信業務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業務規則。
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從內控制度、軟硬體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求徵信機構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立應急和報告制度。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應當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採取單筆查詢的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