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天然氣發電、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項目投資業主

2020-12-05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北極星電力網獲悉,海南自由貿易港日前發布了《海南能源綜合改革方案》,方案中稱,以電力和天然氣體制改革為重點,開展能源綜合改革,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機制創新,完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鼓勵用戶消費綠電。

建立開放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擴大交易規模。建設符合海南實際並與南方區域市場相銜接的電力現貨市場。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價格形成及分擔機制,鼓勵市場主體投資建設抽水蓄能等調峰電源,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系統調節。推動海南納入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支持市場主體通過跨省市場化交易消納外省清潔能源。

加強對電力、油氣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探索激勵型能源輸配價格核定機制。研究建立考慮用戶可靠性等差異化需求的價格機制。建立天然氣發電上下遊價格市場化疏導機制。完善市場化用能價格機制,加快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市場,逐步放開非居民天然氣價格。

創新能源生產機制。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天然氣勘探開發、天然氣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儲能電站、油氣管網、電網等能源項目投資業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創新實施海南昌江核電二期項目,積極推進多功能小型化核能綜合利用項目建設。

詳情如下:

2020年7月,經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同意,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海南能源綜合改革方案》(以下簡稱《能源改革方案》)。 《能源改革方案》提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決策部署,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立足海南區位特點及能源資源稟賦,借力更高水平開放的政策優勢,因地制宜實施能源綜合改革,拓展電力、油氣改革廣度和深度,著力優化能源供應體系、推進能源消費升級、完善能源市場體系、創新能源管理體制、促進能源技術創新、加強能源國際合作,推動海南率先形成能源革命示範區,以能源高質量發展有效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

海南能源綜合改革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有效服務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試驗區、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和國家重大戰略服務保障區的戰略定位,促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以電力和天然氣體制改革為重點,開展能源綜合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決策部署,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立足海南區位特點及能源資源稟賦,借力更高水平開放的政策優勢,因地制宜實施能源綜合改革,拓展電力、油氣改革廣度和深度,著力優化能源供應體系、推進能源消費升級、完善能源市場體系、創新能源管理體制、促進能源技術創新、加強能源國際合作,推動海南率先形成能源革命示範區,以能源高質量發展有效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

(二)主要目標。重點發展清潔能源,構建海南清潔能源島。到2025年,海南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初步建立,能源結構明顯改善,清潔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50%左右;能源系統的數位化和智能化程度不斷提升;開放競爭的能源市場體系初步建立;能源治理水平顯著改善;海南清潔能源島初具規模。到2035年,海南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更加成熟,能源清潔轉型基本實現;低碳化、數位化的智慧能源生態系統基本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能源市場體系更加成熟;現代能源治理體系日趨健全;海南清潔能源島基本建成。

二、優化能源供應體系

(三)推動實施能源資源綜合規劃。統籌供給側和需求側各類資源,編制實施能源資源綜合規劃,促進供給側和需求側資源協同優化,提升能源資源配置效率。

(四)創新能源生產機制。創新能源投資項目業主確定方式,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天然氣勘探開發、天然氣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儲能電站、油氣管網、電網等能源項目投資業主。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創新實施海南昌江核電二期項目,積極推進多功能小型化核能綜合利用項目建設。支持海島地區建設海洋能項目。鼓勵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促進天然氣和電力融合發展。研究建立綠色電力授牌等制度,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利用酒店、住宅、廠房等資源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推進海上風電、光伏、海洋能及其與海洋農牧、旅遊等特色產業相結合的綠色低碳發展。

(五)加強油氣供應保障。落實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政策,明確準入標準和資質。推進油氣儲運設施投資便利化,積極推動外資企業以獨資或合資形式建設石油倉儲設施。按照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要求,鼓勵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LNG接收站和儲氣設施。

(六)完善能源基礎設施。支持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支持以氣代柴(煤)、以電代柴(煤)等用能設施建設。統籌電網、油氣管網、充電、加氣等能源基礎設施與城市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支持打造智能電網綜合示範省,加快電網升級改造,推動智能電網發展。

三、引導能源清潔消費

(七)推進節能減排。研究通過政府和其他機構投入設立海南能效基金,促進能源節能減排。探索建立能效評級制度,通過能效等級授牌等方式推動用戶加強能效管理。鼓勵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場化手段推進建築節能改造,強化新建建築節能標準約束,推進綠色建築、綠色生態小區建設。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強化煤炭燃燒汙染深度治理和管控。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機制創新,完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機制,鼓勵用戶消費綠電。

(八)推進鄉村用能轉變。鼓勵以分布式能源滿足農業農村綜合用能需求,鼓勵農村用戶作為產銷商自建分布式能源系統。因地制宜加快建立滿足鄉村振興的清潔高效用能長效機制,促進以氣代柴、以電代柴、以生物質成型燃料代柴,推進生物質發電,推動農業農村用能轉變。吸引社會資本結合鄉村旅遊、綠色農業等發展,公平參與並加快推進農村電網等能源基礎設施投資建設,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生態振興。

(九)充分挖掘用戶側資源。支持用戶側儲能、虛擬電廠等資源參與市場化交易,享有與一般發電企業同等收益權。全面落實電力抄表到戶,為各類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實施靈活價格機制創造條件。

(十)推進能源清潔替代。加強政策引導與激勵,推進車船新能源和清潔能源供應體系建設,加快提升港口作業機械和車輛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進電能替代,加快推動電動汽車普及,大力推進船舶靠港使用岸電。

四、完善能源市場體制

(十一)拓展能源體制改革廣度和深度。支持海南在完善增量配電改革的同時,在部分供電設施薄弱、亟需加大配網投資的區域開展配網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積極探索圍繞配電企業打造智慧能源生態。建立供電、供油、供氣等基礎能源服務深度融合機制,促進綜合能源服務。在落實各方安全責任的基礎上,實現電力、油氣等信息共享及調控業務協調,逐步形成具有能源系統運行、數據集成等功能的能源綜合樞紐。

(十二)建立開放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完善電力中長期交易機制,擴大交易規模。建設符合海南實際並與南方區域市場相銜接的電力現貨市場。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價格形成及分擔機制,鼓勵市場主體投資建設抽水蓄能等調峰電源,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參與系統調節。推動海南納入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支持市場主體通過跨省市場化交易消納外省清潔能源。

(十三)完善能源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對電力、油氣自然壟斷環節的價格監管,探索激勵型能源輸配價格核定機制。研究建立考慮用戶可靠性等差異化需求的價格機制。建立天然氣發電上下遊價格市場化疏導機制。完善市場化用能價格機制,加快放開經營性電力用戶參與市場,逐步放開非居民天然氣價格。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用能普遍服務前提下,探索建立靈活的居民用能價格機制,妥善處理並逐步減少交叉補貼。

(十四)培育多元化能源市場主體。在天然氣、電力等領域向各類資本公平開放,放寬市場準入。推動油氣管網、電網對第三方無歧視公平開放。

五、創新能源管理機制

(十五)賦予海南更多能源管理自主權。支持海南結合其戰略定位和資源稟賦,開展能源規劃、定價、項目投資等方面實踐探索,賦予海南省級政府在能源價格、能源項目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權。支持海南借鑑國際經驗,探索與海南能源清潔發展相適應的電力、天然氣等能源價格機制。

(十六)優化能源管理。完善能源監管體系和機制,建立國家與地方協調監管、聯合執法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實現能源管理和服務「一個窗口」辦理,大力推行電子化服務,實現「一網通辦」。實施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告知承諾制。強化市縣政府的能源規劃、建設、管理、服務職能。

(十七)完善能源法規政策。支持海南依照《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等,結合實際加快能源領域地方性政策法規制定,完善能源領域相關標準和規範,為能源綜合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六、推進能源技術創新

(十八)推動能源數位化轉型。以市場為主導,激發能源企業技術創新活力。支持建設海南能源雲平臺,整合電力、油氣等基礎能源數據信息,建設能源綜合數據中心,支持能源大數據集成、共享與應用,實現能源系統數位化轉型。加快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5G、區塊鏈等技術在能源領域的融合應用,支持能源行業新模式新業態發展,打造智慧能源生態系統。

(十九)加強能源科技創新。積極推進能源與其他領域的技術交叉融合創新。支持海南引進國內外高校和研究機構,開展能源新技術研究。鼓勵國內外各類企業在海南設立能源技術研發中心。加強重大能源科技研發基地建設,在國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整體布局下,建設海洋能研究中心。加強氫能、儲能、天然氣水合物開採等能源技術研發和應用。

七、加強國際和地區能源合作

(二十)開展能源技術培訓和交流。堅持全方位對外開放,積極引入外商投資、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支持國際機構在海南建設清潔能源技術推廣中心,面向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開展清潔能源技術培訓和交流。在博鰲等地設立智慧能源相關國際論壇,打造能源領域國際交流品牌。

(二十一)支持參與海南能源投資建設。支持國際、港澳臺企業參與海南能源投資建設,提供適應海南清潔能源島需求的多類能源產品和服務。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實施。海南省按照本方案要求,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措施,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充分發揮市、縣政府作用,推動能源綜合改革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海南能源綜合改革的指導和支持,強化溝通協作,加強能源協同監管,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按程序向推進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領導小組報告。

(二十三)強化法制保障。本方案提出的各項能源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對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調整的,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統一授權後實施。

(二十四)強化宣傳引導。加強新聞宣傳和政策解讀,促進形成社會共識,推動能源改革順利實施。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加強信息公開,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引導公眾參與能源改革實施全過程,營造全社會共同推動海南能源綜合改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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