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愛滋病#
如果愛滋病的血液流入血站而未被查出,那將會是多麼一件可怕的事情。如果一個人明知道自己患有愛滋病,他仍舊去主動獻血,這種行為無疑是報復社會,與殺人無異。之前在泰國曾報導過這類事件,但是沒想到此類事件在國內也發生了。
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金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認為,金某在2016年便知道自己患有愛滋病,但是卻在2019年8月去牡丹江市西安區文化廣場牡丹江市中心血站獻血車獻血300ml。後經牡丹江市中心血站檢測,金某所獻血液中查出HIV-1抗體陽性。
在法庭上,公訴機關提供了獻血證明以及金某患有愛滋病的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金某明知其是愛滋病病毒攜帶者而去獻血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金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建議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三年。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金某認罪認罰。金某的辯護人為其辯護,認為金某無前科劣跡,案發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通過庭審調查,法院確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牡丹江市中心血站向牡丹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愛滋病陽性抗體復檢核實,金某是既往感染者。
最終法院認為,金某明知自己是愛滋病病毒攜帶者仍去獻血,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於金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金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雖然金某受到了刑事處罰,但是此事卻值得我們深思。是什麼促使金某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如果每個愛滋病患者都存在金某這樣的心理,我們的社會將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
另外,曉明作為一個法律人,自然需要從法律角度去評判一下這個問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併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相當性。
金某意圖想要將愛滋病血液流入血站,所以一旦這種行為得逞,必定會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是結果犯,所以只有金某做出這種行為,無論血站是否發現,他都是構成此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量刑的起點是三年,最高可判死刑。金某隻判了三年,其主要原因是血站及時發現,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另外認罪認罰制度,也是法定從輕的一個標準。再加上金某是愛滋病病人,以及其是否存在犯罪前科。綜合考量下,金某隻判了三年。
從現代的醫學角度來說,雖然愛滋病尚不能治癒,但是卻可以通過藥物一直控制病情。我們不確定金某生命的長短,卻希望他通過改造,能夠從新做人。不求其能為社會做出多大貢獻,只求其不要繼續以扭曲的心理報復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