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以後,隨著中國社會經濟和階級結構的變化,作為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發生重大變化。儘管清朝統治者曾一度堅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打擊和帝國主義的脅迫下,清朝再也無法照舊統治下去了。於是,20世紀初,清政府進行了一場大規模修訂法律的活動。
在修律過程中,出現了各種不同意見的爭論,並形成了兩相對峙的派別——禮教派與法理派。他們分別代表兩種不同的法律思想,前者奉行封建正統思想,以維護君主專制和綱常名教為主旨,堅持修律必須遵守「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原則,因而得名「禮教派」;後者則主張以開放的眼光看世界,大膽地吸收和借鑑西方先進的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和制度,他們被稱為「法理派」,「法理」即「法律之原理」。
法理派
沈家本是法理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清政府任命的修律大臣。當時的修律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破,即刪改舊律;一是立,即制定新律。刪改舊律引起的震動不大,進行得還比較順利。但在制定新律時,由於法理派移植了西方的一些與中華法系傳統格格不入的資產階級法律制度,遭到了以張之洞、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的猛烈攻擊,於是兩派之間爆發了三個回合的大規模論戰。
禮法之爭
第一回合,是從1906年沈家本奏進《刑事民事訴訟法》開始的。這部法律中採用了西方的律師制度和陪審制度,遭到了張之洞的反對。儘管沈家本等人據理力爭,但由於督撫大臣們也紛紛表示異議,《刑事民事訴訟法》未及公布即作廢。1907年,沈家本等又奏上《大清新刑律草案》。沈家本指出,《新刑律草案》的制定要旨是「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兼採近世最新之學說」,但張之洞又對該法大加批判。他以草案中內亂罪的刑罰不是唯一的死刑為由,指責法理派勾結革命黨;還以《奸非罪章》中沒有關於對「和姦無夫婦女」(即與未婚女子私通)予以治罪的明文規定,指責為敗壞禮教。沈家本等無奈,只得進行修改,把草案中所有關於倫理綱常的犯罪都加重一等。修改稿送交法部後,法部尚書廷傑將之定名為《修正刑律草案》,並在正文後面加上《附則五條》,規定人們如果犯十惡、親屬相奸相毆等事關倫常禮教的重大犯罪,仍然要按照舊律懲處。至此,第一回合的爭論便以法理派的退讓宣告結束。
《修正刑律草案》制定後不久,禮教派的另一重要代表勞乃宣又挑起了第二回合的論戰。勞乃宣認為,《修正刑律草案》正文中有數條違背了宣揚「父子之倫、長幼之序、男女之別」的綱常名教,維護傳統的《附則五條》居然不入正文,簡直是本末倒置。於是他向憲政編查館奏上《修正刑律草案說帖》,要求把舊律中有關倫常諸條逐一併入新刑律正文。沈家本隨即寫了《書勞提學新刑律草案說帖後》(因為勞乃宣曾擔任江寧提學使,世稱勞提學)予以反駁,勞乃宣又馬上以《管見聲明說帖》回敬。雙方互相攻訐,圍繞「幹名犯義」(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犯罪存留養親」(罪犯在一定條件下可被允許留在家裡侍養父母)、「親屬相奸」「親屬相毆」「子孫違犯教令」「無夫奸」等問題展開了一場激烈的辯論。以勞乃宣為首的禮教派頑固地堅持中國的禮教風俗,認為中華法系注重綱常倫理的基本傳統決不能加以絲毫更改;而沈家本等法理派人士則主張對傳統法律要取其精華,棄其糟粕,並且要參酌西法加以與時俱進的改造。這一回合,法理派稍佔上風,憲政編查館主要採納了沈家本等的意見,但也作了一些調和,將《修正刑律草案》正式定名為《大清新刑律》,《附則五條》也改為《暫行章程》,上交資政院議決。
《大清新刑律》和《暫行章程》上交資政院後,憲政編查館派楊度到資政院去說明新刑律的立法宗旨。楊度也是法理派,他批評了封建舊律的家族主義原則,說明了新刑律的國家主義立法思想。勞乃宣等禮教派當時也在場,楊度的講話引起了他們的激烈反對,於是禮法之爭的第三個回合開始了。楊度認為,新舊刑律在精神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依據國家主義,後者則依據家族主義。他主張立法應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出發點,換言之,也就是要以資產階級的法制原則而不以封建的禮教倫理來指導立法。勞乃宣則大張撻伐,他認為法律生於政體,政體生於禮教,禮教生於風俗,而風俗禮教政體都是從家法中產生的,因此法律必須「從家法」。最後,《大清新刑律》雖然得以頒布,但禮法之爭還在繼續。禮教派因在朝廷中擁有較大的勢力,不斷對法理派提出彈劾,沈家本被迫於1910年辭去修律大臣一職。
在禮法之爭中,法理派最後落敗了,這一結果是必然的。因為清末變法修律從主觀上來講是一次被迫進行的活動,清朝統治者和大部分封建官僚只是希望藉助西方資本主義的法律形式來維護舊的法律秩序,他們把修律宗旨概括為「應本舊律之義,用新律之體」。但是,由於沈家本等人的努力,清末修律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並產生了重大影響。除《大清新刑律》外,清末還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法院編制法》等法律。沈家本等人引進了西方資產階級的一些法律原則和制度,打破了傳統的諸法合體的法律結構,並使中華法系「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特點受到極大衝擊,中華法系從此逐漸解體,中國法律開始走向近代化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