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法學論文寫作規範引注操作指引(摘編)

2021-01-10 小梁姐姐說法考考研

第 1 條 引注應當必要和適度

1.1 凡是涉及學術觀點、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統計數據等,需要交代出處而又不便在正文中敘明的,應當予以註明。

業內周知的知識無須引注,平常的意思無須引用他人的話。

1.2 節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儘量避免一句多注或者連續一句一注。

1.3 注意保持正文流暢,避免過度引注。

第 2 條 文獻來源真實、相關、權威

2.1 未經查核的文獻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觀點應當準確,不得曲解。

2.2 同一問題有多種相關文獻的,優先引用與論證關係最密切的文獻。對相關問題的專題論述優於簡單論及該問題的文獻。

2.3 同一內容有多種文獻來源的,應當選擇權威文獻。有紙質出版文獻的,不引用網絡、電視資料。同一文獻有多個來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發的文獻,不引用網絡或者其他介質轉載的文獻;原初文獻為外文或者古籍,能夠找到並閱讀的,應當查找並引用原初文獻,不使用轉引。

2.4 文獻有修訂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訂後的版本,先前版本與論證主題更為密切相關的除外。

第 3 條 引注信息準確、完整、簡潔

3.1 已出版文獻的引注信息,原則上從原文原著。圖書的作者、名稱和出版信息(如「修訂版」「增訂版」「第×版」),以版權頁為準。

3.2 引用文獻信息應當完整,包含被引文獻的基本要素,儘量方便讀者查核。文獻信息標註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引注體例並結合文章主題、寫作對象和論述需要酌定。

第 4 條 引注信息的排版

4.1 注釋內容採用頁下注,另有規定的除外。

4.2 引注符號使用阿拉伯數字,可以帶圓圈或者六角括號,也可以不帶。對論文作者的介紹、翻譯作品的譯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號,以示區別。

4.3 引注序號,文章建議每篇連續編碼,圖書建議各章(篇)連續編碼。

第 5 條 引注符號的位置

5.1 對全句的引用,引注符號置於句子末尾句號、問號等標點之後。

5.2 對句子中部分內容的引用,引注符號置於該部分之後、標點之前;對句中字詞的直接引用,引注符號應當緊接引號,置於其他標點之前。

第 6 條 引文的編排處理

6.1 作者在原文引用時可以刪除部分內容,刪除的地方使用省略號;為了強調,作者在原文引用時可以對部分文字加上著重號或者變換字體;為便於讀者理解,作者對引用內容可以用夾注的方式作出解釋。

做刪除、強調或者解釋處理時,應當清晰區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評註,避免讀者對引文原意產生誤解。

6.2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況作者需要特別強調的,引文可以獨立成段,變換字體,整段縮進編排。如果引文只有一段,段首不再另行縮進。

第 7 條 文中圖表的注釋

7.1 對文中圖表的來源或者內容的注釋,可以採用頁下注,也可以置於圖表下面;置於圖表下面的,不與其他注釋連續編碼。

7.2 圖表來自其他文獻的,出處宜以「圖形來源」「圖片來源」或者「表格來源」引出;圖表系作者自製但圖表數據來自其他文獻的,出處宜以「數據來源」引出。

第 8 條 夾注的用法

8.1 文中夾注古籍

引用常見古籍經典中的語句,出處又相當簡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夾注,以代替頁下腳註。夾注一般只標書名和篇名,用中圓點連接,用圓括號括注,緊隨引文之後。

8.2 文中夾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國人名、地名和重要術語,一般讀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誤解的,第一次出現時,在正文中夾注外文。

眾所周知的外國人名、地名和術語,在論述中並不重要的術語,不夾注外文。

人名、地名、術語涉及情況比較複雜,需要在正文或者腳註中專門辨析、說明的,不使用夾注。較長句子不使用夾注。

8.3 文中夾注頁碼

不鼓勵在一個篇章中頻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獻。對特定書籍和文章的專門介紹、評論、商榷,確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適當說明後,在正文相應位置用括號夾注頁碼。

第 9 條 引領詞的用法

9.1 「見」和「參見」

直接引用原文的,由於使用引號,足以識別是直接引用,一般省略引領詞「見」。概括引用的,使用「參見」引領;在引用意圖清楚的情況下,也可以省略「參見」。

9.2 「又見」和「另見」

同一文獻有不同出處,需要互相印證的,可以用「又見」。正文中敘述一個觀點,腳註援引該觀點的出處,同時提及其他作者的相關文獻,可以用「另見」。

9.3 「轉引自」

作者沒有找到原初文獻並予以核實,只是轉引他人的,用「轉引自」;作者已經查找、核實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用「轉引自」。

9.4 「載」

文章來源於期刊、報紙、網絡以及獨立作品組成的文集,文獻來源前標註「載」。

第 10 條 多個文獻的用法

10.1 同一注釋包含多個文獻

同一注釋中包含多個同類文獻的,一般按時間順序排列,用分號隔開。同一注釋中包含中外文文獻的,結尾句號使用最後文獻的語種。

10.2 同一文獻多次出現

對同一文獻的引用應當適度;除對該文獻的專門介紹和評論,一般不宜頻繁、密集引用。

同一文獻在文中多次出現的,第一次出現時必須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時可以略寫。略寫文獻時,一般應當寫明前注序號、文獻作者、文獻名稱,必要時標註頁碼。

文獻作者前不加國籍,標示文獻性質的「編」「主編」等可以省略;作者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寫第一作者,後加「等」;文獻名稱可以略寫副標題。

前後緊鄰的兩個引注,文獻完全相同,而且沒有其他文獻幹擾的,可以寫「同上注」;所引文獻是外文的,從該語種習慣,如「Ibid」。

10.3 同一個文獻多個來源

同一文獻有多個來源的,原則上只引用一個來源,即最早的出處。

一些早期文獻的最早出處一般讀者不易查找,作者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同時引注該文獻重印或者轉載的信息。

第 11 條 對文獻的解釋和評論

除了純粹的解釋性腳註,引用文獻的腳註也可以適當夾帶解釋或者評論。

第 12 條 紙質文獻的引用

12.1 引用紙質出版文獻,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獻名稱、其他貢獻者(翻譯、整理、校對)、出版信息(出版機構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數)、頁碼或者章節。

文獻主要作者(包括文獻的原創者及主編、彙編者等)寫在文獻名稱之前,其他貢獻者(包括文獻的翻譯者、整理者、勘校者等)寫在文獻名稱之後。

12.2 紙質出版文獻的主要作者與作品之間,用冒號間隔;其他要素之間,用逗號間隔;同一要素的多個信息,用頓號間隔。

12.3 引用文獻的名稱,包括文章標題,用書名號;欄目名稱、叢書名,可視情況使用引號。

引用文獻應當用全稱,不用簡稱。文獻名稱冗長的,第一次引用仍應寫全稱,再次引用時可以略稱。

12.4 圖書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社和出版時間。出版社名稱應當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寫所在城市。

出版時間只寫年、不寫月。出版月份與討論主題有關係的,可以寫明月份。同一年不同月份出版有不同版本的,應寫明月份。

12.5 期刊名稱用書名號。期刊的「社會科學版」「人文社會科學版」屬於期刊名稱的一部分,用括號註明,置於書名號內。

12.6 期刊之外的其他連續出版物,一般標明主編或者編,書名後直接標註「第×卷」「第×輯」或者「第×卷第×輯」,並註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

12.7 引用會議文集、紀念文集或者其他專題文集中的文章,應當完整標註該文集的編者、書名和出版信息,以「載」字開頭。

12.8 報紙的出版信息,一般註明年、月、日;必要時,註明版面信息。

新聞類雜誌的出版信息,一般註明期次,必要時括注刊發時間。

12.9 引用我國臺灣地區文獻必須遵守一個中國原則,不使用「國立」「中央」等表述,無法做變通處理的加上引號。

臺灣地區圖書的出版年份寫公元年。臺灣學者自己出版發行的圖書,沒有出版機構的,可以只寫「自版發行」。

臺灣地區期刊卷、期的標註方式從各期刊,年份用括號註明公元年。

12.10 引用書籍或者論文特定部分的內容,應當標明頁碼;如果是概括提及書籍、論文,則不標頁碼。

引用同一著作的幾個內容不連續的頁碼,用「、」隔開;內容連續的頁碼(包括連續兩頁),用短橫線-連接。頁碼數字置於「第」和「頁」中間,「第」和「頁」只寫一次。

第 13 條 引用非紙質文獻

13.1 引用非紙質文獻的原則

引用網絡文獻、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等非紙質文獻,應當謹慎。

除非絕對必要,不引用已經消失的網頁。不得已而引用的,應當提供該網頁曾經存在的證據,並如實說明該網頁現已不存在。

13.2 網絡文獻的引用

引用網際網路上的文獻,引領詞、作者、文章名參照前述做法。在作者和文章名之後,標明網站名稱、上傳日期和網頁地址。

13.3 博客、微信公眾號的引用

引用個人博客、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應當非常謹慎。沒有特別需要,不宜引用;原則上,只限於引用原創文章。

13.4 廣播電視節目的引用

引用廣播電視節目,應當標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廣播電視欄目名稱、播出時間;必要時,可以標明節目主持人姓名;可能的話,標明該廣播電視節目在網際網路上的連結。

13.5 音像製品的引用

引用CD、DVD等介質的音像製品,應當標明其名稱、製作單位和發行時間。

第 14 條 未發表文獻的引用

14.1 未發表文獻的引用原則

引用未發表文獻應當特別謹慎。除了考慮論證的需要和文獻本身的可信度,還要考慮文獻的私密程度和當事人的處境,避免給當事人造成傷害。

14.2 訪談的引用

引用訪談應當事先徵得被訪談人同意並標明訪談的時間、地點或者方式。

14.3 內部資料的引用

引用未發表的工作報告、調研報告或者口頭講話,原則上應徵得當事人同意,並適當註明文獻產生、保管或者公開之時間、地點和方式。

內部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得引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後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原則上不得引用;確需引用的,應當對敏感信息做相應處理。

14.4 會議論文的引用

引用未發表的會議論文,一般應當經作者同意。如果會議論文明確要求「請勿援引」,則不應援引,除非得到作者特別許可。

引用會議論文,應當註明會議名稱、舉辦單位、時間、地點等會議信息;學術團體持續舉行的年會,時間、地點可以從略。

14.5 學位論文的引用

引用已公開的學位論文,無須經過作者同意。引用時,應當標明作者畢業的學術單位、年份和學位層級。

第 15 條 法律文件的引用

15.1 法律文件的名稱

法律文件名稱應加書名號。法律文件名稱中的「試行」「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序號,應當視為法律文件名稱的一部分,括注於書名號內。

15.2 法律文件名稱的縮寫

法律文件名稱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省略,並無須特別說明。但文件名稱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稱,不略寫。

法律文件名稱較長,文中需要反覆提及的,可以使用業內通用的簡稱。使用簡稱的,必須在該文件名稱第一次出現時予以說明。法律文件的簡稱仍用書名號。

15.3 法律文件的版本

引用經過修改的法律文件,應當註明所引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年份,除非正文已經交代或者根據情境不難判斷。

引用已經失效的法律文件,應當予以註明,除非正文已經交代或者根據情境不難判斷。

15.4 法律文件的條款序號

為使行文簡潔,法律文件的條、款、項序號採用阿拉伯數字,序號中的括號省略。但法律文件名稱中的條款序號不得改為阿拉伯數字。

原文引用法律文件的,引文中條、款、項、目的序號一般從原文。

15.5 法律、法規、規章的引用

援引最高立法機關的法律條文,一般只需提及法律的名稱和條文序號。

引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性質的決定,應當標明決定機關、決定名稱、決定時間和會議屆次。

援引法規、規章的條文,參照法律。必要時,可以進一步標明該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和年份。

15.5 規範性文件的引用

引用規範性文件,應當標明該文件的制定機關和文件號;必要時,進一步標明發布日期。文件號中的年份加六角括號。

規範性文件的名稱包括制定機關的,制定機關在書名號內;否則,制定機關放在書名號前。

15.6 立法說明的引用

引用官方的立法說明,應當標明報告人、報告名稱、報告場合和報告日期;必要時,可以用括號標明報告人的身份。

15.7 官方會議決議的引用

引用官方會議決議,應寫明決議名稱、決議機關和作出決議的時間。

15.8 外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引用

引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公約的中文版本,視情況加國別(國際組織名稱)和年份。

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公約加書名號,約定俗成的簡稱除外。

國別或者國際組織名稱一般置於書名號之前,但國別或者國際組織名稱是法律文件名稱一部分的除外。

引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公約的中文版本,必要時可以括注外文。

引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公約的特定譯本,一般應當註明譯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國際公約的官方文本,不需要註明譯者和出版信息。

引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公約,條文序號原則上用阿拉伯數字,款、項依習慣用數字或者字母。外國法律增訂條文「之一」「之二」,不改為阿拉伯數字。

15.9 我國臺灣地區法律文件的引用

引用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文件,應當根據情境註明「我國臺灣地區」或者「臺灣地區」。

對於臺灣當局及所屬機構法律文件的制定機關和名稱,應當根據情況做變通處理,無法做變通處理的加引號。

第 16 條 司法案例的引用

16.1 援引案例,優先考慮援引裁判文書。引用案例包括案例名稱和案例來源;必要時,可以加上裁判時間。

16.2 案例名稱一般不加引號。在敘述過程中提及的廣泛流傳的非正式名稱,加引號。

16.3 裁判文書一般應註明審判法院、文書名稱和案號。審判法院用全稱,案號中的年份加圓括號。

1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一般只標註發布機關、指導性案例的序號,並用括號標註發布年份。

第 17 條 外文文獻的引用

17.1 引用外文文獻的原則

引用外文文獻應遵循該種文獻的通行體例,並照顧中國讀者的知識結構,慎用簡稱。

17.2 中文文獻優先引用

相關外文文獻有中文譯本的,原則上引用中文譯本,或者在引用外文文獻時提示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已經過時、翻譯質量不夠理想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適合引用的,可以不引用中文譯本。

17.3 外文文獻的翻譯

引用外文文獻,一般不做翻譯,直接使用外文;必要時,可加以解釋或者評註。

翻譯外文著作時,原文注釋中的文獻一般不做翻譯;注釋中的說明性、評論性文字,應當翻譯。

17.4 外文文獻中的人名

人名中姓和名的次序採用「名從主人」原則,即尊重作者自署的方式。

外國人名,原則上寫全名;特別冗長的姓名,在不引起誤解的情況下,可以略寫。

17.5 異體漢字的寫法

中、日、韓、越文中的異體漢字,容易出現亂碼的,可以使用中文簡體字替換。

第 18 條 與引注有關的論文部件

18.1 論文標題

標題應直觀、貼切反映論文主題,力求簡潔、通順。原則上不用三重標題。

標題內容不用腳註說明,需要說明的信息宜在正文中說明;作為題注的作者介紹、項目信息、致謝等內容除外。

18.2 論文摘要

摘要應客觀反映文章核心內容,言之有物、連貫順暢、獨立成篇。

摘要可以摘錄文中字句,但不宜大段重複論文段落。摘要不使用第一人稱(如「我認為」),忌帶主觀評價(如「具有開創意義」)。

學術論文的摘要,以200~300字為宜,不分段;論文篇幅較長的,摘要字數可以稍多。

碩士學位論文的摘要可以稍長,一般不超過800字(以一頁A4紙為宜),建議分段;博士學位論文的摘要一般不超過1600字,分段。學位授予單位對學位論文摘要的字數有要求的,從其要求。

摘要不用腳註。

18.3 關鍵詞

學術論文摘要之後,附關鍵詞3~5個。關鍵詞部分以「關鍵詞」字樣引導,後加冒號。

關鍵詞應當標示論文的核心主題因素。不使用過分特別、其他研究者不會想到的語詞,也不使用過分普通、沒有識別度的語詞,作為關鍵詞。

關鍵詞一般不帶引號、書名號。關鍵詞之間留兩個字符(一個漢字)的空格,或者用分號隔開。

18.4 作者介紹

論文作者介紹,應當標明作者的工作單位和學術頭銜(職稱、學歷)。作者學歷,一般只寫最高學歷,可以具體寫上學位授予單位。

合作作品,宜在作者介紹部分說明各自分工或者參與情況。

作者介紹可以置於頁下腳註位置,也可以置於論文摘要和關鍵詞之後。採用頁下腳註的,用星號*標明;有多位作者的,一一說明,但只標記一個星號。

18.5 項目說明

論文系課題項目成果的,可以註明課題項目的支持機構和項目名稱;有項目號的,可以同時標明項目號。

刊發的論文與課題項目應當有關聯性。同一論文的項目支持機構原則上只寫一家,最多不超過兩家。

18.6 作者致謝

作者以外其他人的貢獻,可以適當聲明。致謝應當客觀、誠懇、簡約。

18.7 參考文獻

如有需要,文後可以附上論文寫作的主要參考文獻。參考文獻較多的,可以按文獻類別、語種、作者姓名順序、發表時間排列。

法律專業圖書可以分別做參考文獻、案例索引、術語索引(或人名索引)、圖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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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於「法學引注手冊」,該引注體例由35家法學期刊、出版社、法律資料庫聯合制定並由中國法學會期刊研究會推薦使用,以期推動法學論文和書籍引注體例的規範化。本文摘編了較為常見的引注規範,未盡事宜,請詳見原書

- 示例 -

1.引用圖書的基本格式為:

2.引用已刊發期刊文章的基本格式為:

3.引用網絡文獻的基本格式:

4. 引用學位論文的基本格式:

5.引用法律文件的基本格式:

6.引用司法案例的基本格式:

7.引用英文報刊文章和圖書的基本格式:

- 完整的引注規範,請詳見 -

法學引注手冊

法學引注手冊編寫組/編

本引注手冊由多家法學期刊、法律圖書出版單位共同起草制定,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推薦使用,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何海波教授執筆,內容包括引注的一般規範、中文引注體例、外文引注體例幾個部分,本著遵循慣例、尊重作者和編者的方針,對文獻的引用格式及常見的文獻包括法律文件、司法案例、網絡文章等的引用,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於英文、法文、德文、日文文獻的引用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本引注手冊在行業標準化方面具有引領作用,是關於法學文獻引注規範的一本重要工具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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