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文無定法。絕不是說寫文章可以不講究方法。撰寫學位論文,尤其如此。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既不複雜,也不難懂。關鍵在用實例示範。
第1則:題選定與題目設計
一、引言
(一)關於學術論文的一般理論
1、學術論文是用來表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文體
學術論文的上位概念是論文(議論文)。論文與其他文體如記敘文、抒情文的區別在「論」,即:論述、論證、論說。論文,以是否具有學術性為標準,可以分為:學術論文與非學術論文。非學術論文,指一般報刊雜誌上的論文,例如:社論、評論、短論、時評、評論員文章等。學術論文,包括學術報刊上的學術論文、專題研究論文(長篇專題研究論文即所謂專著)、學位論文,是用來表述科學研究成果的文體。
2、學術論文的大致分類
學術論文可分為:一般學術論文;研究性學術論文。
一般學術論文,指學術刊物上的學術論文,一般篇幅較短;
研究性學術論文,包括: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博士學位論文。
3、研究性學術論文的寫作過程即是學術研究過程
社會科學研究,尤其法學研究,研究的對象主要是法律、法學著作、判例等文本,屬於文本研究。即使所謂法社會學研究,進行問卷調查和統計、分析,最終也要歸結為文本研究。
(二)學位論文的七要素
1、選題2、資料3、結構4、方法5、見解6、文章7、社會責任
二、學位論文的選題
(一)選題的意義
1、選題,是學術論文寫作的開始,實際上就是選擇和確定研究課題、研究方向的過程,是極為重要的一步;
2、選題,是科學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碩士論文的選題,是決定論文是否成功的關鍵。
(二)課題選定
課題選定的四項要求:
1、有學術性、理論性2、有實踐性、針對性3、有充足的資料4、能夠揚長避短
(三)題目設計
其一,題目設計的四項要求:
第一項要求:題目要新穎第二項要求:題目與內容相符第三項要求:題目大小適當第四項要求:能夠揚長避短
其二,題目的兩種基本結構形式
第一種結構形式:「關於」+「賓語」+「的」+「研究」
第二種結構形式:「論」+「賓語」須特別注意:「賓語」必須是「名詞」或「名詞性短語」
第一種結構形式:「關於」+「賓語」+「的」+「研究」舉例:關於抵押權制度的研究其簡體形式:「賓語」+「研究」舉例:抵押權制度研究其變體形式:「賓語」+「的」+「研究方法」舉例1:信託制度的比較研究舉例2: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分析
第二種結構形式:「論」+「賓語」舉例:論抵押權制度其變體形式:「賓語」+「論」舉例:抵押權制度論
其三,題目設計的規則
學位論文題目設計的三項規則:
第一項規則:題目必須是動賓結構的短語,不能是句子第二項規則:題目只確定研究對象,不表達作者觀點第三項規則:題目應力求明確、簡短,忌冗長
結合以上題目設計的要求和規則,舉一些不適當的題目設計的實例:
實例1:博士論文題目:論憲法是安邦治國的總章程
其四,關於副題的運用
有的學位論文或者專題研究論文設有副題。運用副題,就需要理解為什麼要運用副題,副題有什麼作用?博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常見,碩士論文運用副題較少見,但也不是沒有。
第2則:學位論文的結構
三、學位論文的結構
答辯委員會成員或委員會外的專家對碩士、博士論文作鑑定、寫評語,有一個內容是就論文結構表態。一篇合格的學位論文,要求結構合理。肯定的評語是:本文結構合理、邏輯嚴謹、層次清晰。什麼叫「結構合理」?結構合理就是指論文的「層次清晰」、「邏輯嚴密」。這就要求了解論文的一般結構,這裡注重講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的結構。
學術論文的結構:目錄序言導論本論結論參考文獻目錄後記
上述結構中,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論文的本體;目錄、序言、參考文獻目錄和後記,是附屬部分。最重要的當然是本體。一篇完整的學位論文,其本體由導論、本論、結論三部分構成。有沒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謂特殊,無非是在一般結構基礎上省略了其中的某個部分,或者省略結論,或者省略導論,但無論如何不能省略本論。如果以重要性為標準進行劃分,則導論和結論屬於組成部分,本論屬於本質部分。例如一個人,頭和軀幹是本質部分,四肢是組成部分。沒有手臂,甚至手腳都沒有,不影響人這個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沒有頭和軀幹,光有四肢就不成其為人。同理,省略了導論、結論,不影響學術論文的本質,但學術論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損害,專家作鑑定會寫上一句:結構不完整。當然,學術論文不可能沒有本論,假設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學術論文。
可見,本論部分特別重要,答辯委員會成員評價學位論文結構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論部分。
下面對各部分作簡要說明:
(一)導論
導論起什麼作用?導論的作用在於引起讀者的閱讀興趣。讀者拿到一篇學術論文,通常好多萬字、二三十萬字,是否值得花費寶貴的時間,光看題目還難以判斷,總是首先讀導論,希望從導論的內容判斷本文是否有閱讀價值,是否值得花費時間閱讀。
導論的內容,通常是交待課題,本文究竟要研究一個什麼課題,這個課題的產生背景,說明作者為什麼要研究這個課題,它有什麼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如果是博士論文,通常還要交待所採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論文的大體結構。
(二)結論
學術論文應當有結論,是學術研究的規律性決定的。學術研究是一個過程,有其始端和終端。導論是始端,結論是終端。結論表明一項科學研究的結束。同時,一項研究當有其研究結果。最終得到一個什麼研究結果,應當在結論部分作出概括。如果還有遺留問題沒有解決,也應在結論部分指出。
從學位論文答辯的角度講,論文要經專家鑑定,寫出評語。答辯委員會成員也要審讀論文,寫出評語。考慮到一篇博士學位論文通常二十多萬字,甚至三十多萬字,專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氣讀完。總是讀幾頁,放下了,又讀幾頁,有什麼事情又放下了。經過好多次才斷續讀完,讀到末尾,前面的內容已經模糊、記不清了。不可否認,有的評定人因時間關係不可能讀完全文,閱讀了導論部分,翻閱、選讀幾個章節,然後就寫評語。如果有一個結論,概括本文的研究結果、作者的基本學術見解、本研究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對於審定人作出總的評價有莫大的幫助。這對於論文最後能否通過答辯,有極重大的意義。切不可掉以輕心!
(三)本論
本論是一篇學位論文的本質部分,沒有本論就不成其為一篇論文。就象沒有頭和軀幹不能成其為人一樣。本論的內容是研究過程的反映,應當寫什麼,自然不用我在這裡說。這裡只是介紹本論部分的結構安排。評價一篇論文的結構是否合理,主要是針對本論部分的結構是否合理。
本論部分的結構——大體上有五種:總分結構三分結構四分結構編章結構章節結構
第3則:資料、見解、文章與社會責任
關於學位論文的寫作方法,前面講到,一篇學位論文包含以下要素:「選題」;「資料」;「結構」;「方法」;「見解」;「文章」;「社會責任」。稱為學位論文的「七要素」。其中,選題和結構,前兩次講座已經講過。今天講另外四個要素:「資料」;「見解」;「文章」和「社會責任」。還有一個要素,即「方法」,留待以後再講。
四、學位論文的資料
社會科學研究,尤其法學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這裡表現為各種資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種立法文件,法律法規;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發布的解釋性文件和判例;當然還有法學文本,著作、論文。所謂法學研究,主要就是對這些文本作研究。
可見,資料是研究的前提條件,沒有資料,資料不足,怎麼能夠得出高水準的研究成果,怎麼能夠寫出高質量的學位論文?因此,談選題時,要求考慮是否有可能獲得充足的資料。
我們的學位論文在專家審定、寫評語時,有一項評審內容就是資料是否豐富、翔實。可見,資料不僅是研究的前提條件,也是學術論文的一個要素。
(一)第一項要求:有充足、翔實的資料、新的資料
「充足」是指數量,資料的數量豐富,可以減少研究結果的片面性。「翔實」是指真實性和直接性,資料雖多,但不真實,錯誤百出,或者都是接間資料,並且翻譯、轉述不準確,怎麼能夠保障研究結果的正確性?還有資料的「新舊」問題。
現在常見的問題之一:資料貧乏常見問題之二:是資料陳舊常見問題之三: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沒有外文資料
(二)第二項要求:註明所引用資料的出處
這就是注釋,可採腳註或尾注。為什麼要求註明出處?
首先,是為了增強論文的說服力,告訴讀者本文不是憑空產生,不是玄想的結果,而是科學研究的結果,是有根有據的、扎紮實實的進行科學研究的成果。使讀者產生信任感。沒有註解,儘管文中的道理講得頭頭是道,妙筆生花,但讀者不信任。
其次,是學風問題。所謂實事求是的學風,所謂嚴謹的學風,要求在論文中註明所引用前人、別人的理論觀點,哪些觀點是別人的,哪些觀點是你的,哪些理論是前人的成就,哪些問題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如果沒有注釋,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結果,且不論這種結果是否值得信任,這種做法就有剝奪別人的勞動成果、貪天之功為己有的嫌疑。
最後,是法律問題,涉及著作權法,如果不註明出處,將構成侵權行為。現在著作中抄襲的現象很嚴重,將別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註明出處,近年在博士學位論文中也嚴重存在。
(三)第三項要求:有參考文獻目錄
五、學術見解
(一)學術見解的意義
學術論文要素之一的學術見解,指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張、觀點。答辯委員會或評定人評價一篇學位論文,一個重要內容是,作者是否有創造性的學術見解。
學術見解區分為:一般學術見解;基本學術見解。
所謂一般學術見解,是指論文中所涉及的各種不同觀點、不同主張、不同學說,作者所作取捨和表態,作者自己所贊同、所採取、所提出的觀點、主張、學說。
所謂基本學術見解,是指一篇學術論文所表達的作者的基本思想,平常稱為主題思想。
(二)如何表述一般學術見解?
大致有四種方法:
第一種:採通說
通說、多數說,指多數學者所贊同的觀點、主張,自有其相當的真理性和說服力。作者表示贊同通說,在方法上應當先列舉不同的學說,指出其中某一種學說是通說,作者贊同之,即可。無須陳述什麼理由。
第二種:從新說
事物有新舊之別,新事物較之舊事物,一般說來有其合理性。學術觀點也是如此,新說相對於舊說,一般說來有其合理性和說服力。作者在論文中列舉不同學說之後,僅指出何者為新說,何者為舊說,表明作者贊同新說即可。也無須陳述什麼理由。
第三種:擇善而從
作者在列舉不同學說之後,還須依次列舉各說的根據和理由,然後對各種學說進行評說,指出各說的優點與缺點,最後採納其中最優者。採用這種方式表述自己的學術見解,不僅需要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廣博的知識,還要具有相當的思辨能力。這種方式表述的學術見解,區別於採通說、從新說的隨大流、人云亦云,應當被評價為具有一定的創造性。
第四種:自創新說
作者對於已經存在的學說均不採取,而自己提出一種新的學說。不僅要求列舉現有的各種學說,列舉各種學說的根據和理由,對各種學說的根據和理由進行分析批評,指出各種學說的理由均有不足,各種學說均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點,均不足採,然後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說。作者提出的新說,要真正屬於前人所未曾提出過,否則不能成立新說。還要對自己的新說進行論證,舉出充分的根據和理由證明其可以成立,並進一步指出自己提出的新說能夠兼有現在的各種學說的長處,迴避現在各種學說的短處。可見採取這種方式表述學術見解最難。
(三)從什麼地方找某種學說的根據和理由?從什麼地方找它的優點和缺點?
某種學說的根據、理由和優點,應當從該種學說的首倡者和贊同者的著作中去找;該學說的不足和缺點,應當從該學說的反對者和批判者的著作中去找。
學術的規律性的現象是,提倡某種觀點、主張、學說,總是盡其可能地陳述其根據、理由,舉出其可能的優點,反對某種觀點、主張、學說,總是盡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據、理由,揭發其缺點。
(四)法學研究的難題
在將不同的各種學說的根據、理由、缺點都找到、列舉出來之後,再由作者進行比較、分析,作出判斷:何種學說根據、理由較充分、有說服力,何種學說根據、理由不足,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點,然後決定採取哪一種學說,也就容易了。
法學與自然科學的區別:
其一,不可計量、不可檢驗、不可實驗。平常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但所謂實踐,不是一時、一地、一人或數人的實踐,而是指整個人類社會或者一個、幾個國家的幾代人長時期(數十年上百年)的實踐。與自然科學的實驗、檢測、計量、計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對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經歷、知識背景、價值取向的影響,難以做到絕對的客觀性。往往同一個問題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觀點、理論、學說,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僅如此,甚至同一位學者,對同一個問題,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觀點。今天這樣說,明天那樣說,或者在某一場合這樣說,在另外的場合那樣說。這就造成法學研究的困難。
(五)獨立思考、獨立判斷
「獨立」,指不迷信書本、老師、權威;要經過自己的思考,才能轉化為自己的知識,不能靠死記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進行一番分析、考察。對於張三的某種觀點,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說服力,是否能夠自圓其說。其次要「思考」:張三持這種觀點有沒有深層次的理由,與歷史條件、時代背景以及張三個人的社會地位、學歷、師承有什麼聯繫?還要「思考」:張三發表這一觀點,是在何種場合?是針對現行法所作的解釋(解釋論),還是對法律將來的修改所作的建議(立法論)?等等。
判斷的標準?在進行獨立思考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斷:贊成或者不贊成,贊成何種觀點。這就是在「獨立思考」基礎上的「獨立判斷」。「獨立思考、獨立判斷」,關鍵在「獨立判斷」。而「獨立判斷」的關鍵,又在於:以什麼作為判斷標準?概而言之,可以作為判斷標準的,有兩類「知識」:一類是「基本原理」,包括並不限於法律基本原理;另一類是「社會生活經驗」,亦即平常所謂「常理、常情、常識」。
例如,近年關於開辦酒醉開車交通事故保險,在新聞媒體上發生激烈爭論,有「贊成」與「反對」兩派截然相反的觀點。
先看「贊成派」的主要理由:
第一,認為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第二,認為法律並無禁止性規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為,即為合法;第三,認為開設此項保險,對受害人有利。
其第一項理由和第二項理由,均屬於以法律「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第三項理由,即認為對受害人有利,系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
再看「反對派」的主要理由:
第一項,認為酒醉開車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不能投保。這是以保險法「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項,如果酒醉開車可以投保,則殺人、放火也可以投保。這是採用「類似問題同樣處理」的「類推法理」,亦屬於以「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
第三項,認為開設此項保險,將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剛開辦這種保險,對於所產生後果並未作調查統計,何以見得會導致交通事故增多?顯而易見,論者是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
以「基本原理」作為判斷標準,學術上的論辯大多如此,無須特別說明。而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系由法律的社會性所使然。因為,法律既然是社會規範,就應當與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相符。法律上和法學上的爭論和是非,可以「社會生活經驗」作為判斷標準,是筆者根據自己和前人的學術經驗總結出來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夠的重視。
(六)關於基本見解
所謂基本見解,即寫作學上所謂「主題」。
「主題」一詞源於德語,原指樂曲中的主旋律,翻譯之初,用在文學藝術創作中,用以指各種作品所表現的中心思想。文章的主題,是文章的全部內容所表達的基本思想。記敘文、說明文的主題,人們習慣稱之為主題思想或中心思想;議論文的主題,稱之為中心論點或基本論點。
主題,亦稱命題、立意、立論、意旨。對基本見解的第一個要求:要有膽識,要敢于堅持真理對基本見解的第二個要求:要有預見性、超前性等到立法機關已經著手制定該項法律了,你才主張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大聲疾呼,有什麼用?!
對基本見解的第三個要求:你的基本見解要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相通,併合乎法理,順應法律發展的潮流。
小結:必須指出,你的基本見解無論如何新穎,無論如何超前,一定要有起碼的根據,亦即能夠自圓其說。不能自圓其說的所謂創新,於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無任何實益可言,不過是毫無意義的空氣振動罷了。
六、文章
答辯委員會成員和專家評審碩士、博士論文時,有一個內容是從文章寫得好不好的角度,對論文作評價。有的學校的學位論文鑑定書格式文本上,只要求評價論文的文字是否準確、流暢,這顯然不夠。從文章寫作的角度評價學術論文,應當不限於文字功夫,因此我將學術論文的第六個要素稱為「文章」,它的含義是:「文章寫得怎麼樣」?
(一)文體
在文章這個要素當中,首先一個問題是「文體」,即所要評定的論文是否合乎碩士、博士論文的文體。
這裡需要對文體稍加說明。什麼是文體?文章的文體,又稱文章的體別、體裁,一般說來,指對文章所作的分類。
文章,因所採標準不同,有各種分類:
例如,依作者風格進行分類,有所謂蘇體、陶體、韓體、柳體;
依是否押韻,有所謂駢體即韻文體,和散體即無韻文;
依形式和對象,有所謂騷、賦、頌讚、哀弔、論說諸體;依是否接近口語,有所謂文言與白話;等等。
雖說有各種不同分類法,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就是:文體,指文章的類別。
曾國藩將文章區分為三門十一類:
第一,著述門。包括論著類、詞賦類、序跋類。所謂論著類指著作之無韻者;詞賦類指著作之有韻者;序跋類指為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
第二,告語門。包括詔令類、奏議類、書牘類、哀祭類。所謂詔令類指上告下者;奏議類指下告上者;書牘類指同輩相告者;哀祭類指人告於鬼神者。
第三,記載門。包括傳志類、敘記類、典志類、雜記類。所謂傳志類指記人者;敘記類指記事者;典志類指記政典者;雜記類指記雜事者。
其中第二類論辯文體,中學語文課上稱為議論文、論說文。凡是發表自己的主張,闡明某個觀點,解釋某種理論,批評客觀的存在,用自己的思想、觀點去說服他人,均屬於這一類。
論辯文體與其他文體如記敘文體、抒情文體的區別在「論」,即:論述、論證、論說,因此通常簡稱論文。論文以是否具有學術性為標準進行劃分,分為:學術論文與非學術論文。
非學術論文即一般報刊雜誌上的論文,例如社論、評論、短論。
學術論文,再分為一般學術論文和研究性學術論文。一般學術論文指學術刊物上的學術論文,研究性學術論文指長篇專題研究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博士學位論文。這是以研究性作為劃分標準對學術論文體的再劃分。
我在前面已經談到,一般論文下筆之時,所要表達的思想、觀點、主張已經存在,不須作什麼研究,只須予以解釋、論說、表達。而學術研究論文下筆之時,並沒有這樣的思想、觀點、主張,只是確定一個研究課題、研究對象、研究範圍,經過研究最後才產生、形成思想、觀點、主張。
這個區別在論文題目上就表現出來:
一般論文的題目必須用決斷的語氣,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即使用了疑問的語氣,其實際的意思仍然是肯定的。但學術研究論文,就不能這樣,學術論文的題目,不能是論斷。
例如,「論某法是依法治國的總章程」,就是一般學術論文的題目,不是學術研究論文的題目。因為作者關於某法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觀點已經存在,僅須予以解釋、說明、表達就夠了,無須再作什麼研究。
「論某法在依法治國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不是一個論斷,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地位和作用,尚有待於進行研究。這就是學術研究論文的題目。
除了題目集中反映文體外,文章中間的標題也要符合文體。
一般學術論文,文章中間的標題也應當是一個論斷,採用肯定或否定的語氣;學術研究論文中間每個部分的標題則相反,不能夠採用肯定或否定的語氣,不應當是一個論斷,只能夠確定該部分的研究對象、研究範圍。
例如,《法學研究》1999年第五期第一篇文章《論建立獨立、開放與能動的司法制度》,當然是一篇學術論文,但屬於一般學術論文,不是學術研究論文。因為題目採用了肯定的語氣,表明作者的基本思想和觀點已經存在,本文的任務只是解釋、說明和表達,以求說服讀者,而不須再作研究。當然,一般學術論文是此前學術研究的成果,自不待言。
文中有三個標題:
一、司法獨立是現代政治制度的基礎二、司法開放性是司法權威和獨立的最終力量源泉三、司法能動性是司法獨立和司法開放的條件
都是採用肯定的語氣,分別是三個論斷。符合一般學術論文的要求。
再看同期另一篇文章《安全關照義務論》。從題目看,只是表述本文研究的對象是「安全關照義務」。究竟作者有關安全關照義務的觀點、主張是什麼,是認為很重要,主張我國法律應當規定此項義務,抑或認為所謂安全關照義務沒有什麼價值,主張我國法律無須引進此項概念?從題目無從判斷。這就符合學術研究論文的文體。
再看該文中間的標題:一、問題的提起二、比較法上的觀察三、對外國學說的評析四、履行輔助者、舉證責任
都不是論斷,不採用肯定、否定語氣,符合學術研究論文文體的要求。這是一篇專題研究論文。
再舉一篇碩士學位論文,民商法論叢第10卷王建源的《讓與擔保制度研究》,我們看第二章「讓與擔保的法律結構」,下分五節,標題:
第一節 讓與擔保的類型第二節 讓與擔保的設定第三節 讓與擔保的對內效力第四節 讓與擔保的對外效力第五節 讓與擔保的消滅
均只確定該節的研究範圍,不作論斷,不採肯定、否定語氣。
學術研究論文的思想、觀點、主張,產生於研究過程的結尾,基本見解表述在結論部分,關於各章、各節的研究結果,表述在該章、節的結尾,有的在每一章後面設一節小結,在每一節後面設一段小結,這是學術研究論文文體所決定的。
(二)文字
與學術研究文體相適應,還應當談到「文字」、「文風」和「文採」。
1、學術研究所要求的「文字」
當然首先是:準確、流暢,符合語法、文法。別的文體常用的一些修辭手法,不能用,或者一般不能用。例如:抒情、描寫、誇張、比喻、擬人等等。科學家在講解什麼是「相對論」時,說:你如果和一位年輕漂亮的女孩呆在一起,總覺得時間過得太快,兩個小時過去了,總覺得還不到半小時。反之,讓你和一位又老又難看的老頭或老太婆呆在一起,恐怕半小時你也奈不著,心裡盡埋怨,時鐘是不是停了。感覺上真是度日如年。這就是相對論。這就是比喻。但愛因斯坦研究、證明相對論,能夠這樣嗎?社會科學研究也是如此。
2、學位論文的「文風」
所謂「文風」,指文章的風格。
(1)第一項要求:要避免美文、譯文、歐化的風格
學術研究論文,常常引用許多外文資料,容易受外文風格的影響,例如外語多用從句,尤其定語從句、狀語從句,甚至主語也是一個從句。中文很少用或者幾乎不用從句。還有倒裝句,中文也很少用。外語中複合句很多,中文都是單句。如果不是直接引語,應當儘量避免外語句式。否則,讀者覺得不象作者的研究成果,象是外文的翻譯。
(2)第二項要求:要避免口語化
學術研究論文如果通篇都採用口頭語,一是不經濟、難免冗長、拖蹋。二是許多專業概念、學術概念,不能改用口頭語。例如「要約」不能寫作「關於訂立合同的建議」;「承諾」不能寫作「關於同意訂立合同的答覆」。所謂「但書」:「但什麼什麼除外」、「但什麼什麼不在此限」。不能寫成「但是,什麼什麼在外」;「但是,什麼什麼不受此項限制」。三是口頭語、白話,看似易懂,實際上含義模糊,難以做到準確。
因此,學術研究論文中,總會使用許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詞語(許多法律概念本身就是文言詞語),整個風格介於文(言)、白(話)之間。
(3)第三項要求:要使用法律觀念
例如,「闡釋學」與「解釋學」,可能在一般語義上沒有不同。「闡釋」與「解釋」,在非法律領域,可以說同義。但在法律領域,就只能用「解釋」,不能用「闡釋」。您查查我國臺灣,還有日本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有沒有把法院、法官、法學者對某個法律文本、法律條文的「意見」叫「闡釋」的?加德默爾等的哲學,中文叫「哲學解釋學」、「哲學闡釋學」、「哲學釋義學」,均無不可,但「法律解釋學」,不能叫「法律闡釋學」、「法律釋義學」。日本50年代的法解釋論爭,產生一大批著作,沒有用「法律闡釋學」、「法律釋義學」的,都叫「法律解釋學」,何故?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解釋憲法」、「解釋法律」之職權,而不說「闡釋憲法」、「闡釋法律」,何故?中國臺灣地區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不說「闡釋憲法及統一闡釋法令」,何故?「闡釋」、「釋義」均非法律概念。
「解釋」是法律概念,它與裁判、裁判權、解釋權、有權解釋、無權解釋、解釋規則、解釋文件、解釋拘束力等法律概念密切聯繫。法律和法律學,無論吸收任何「知識」,都要融入、納入固有的法律概念體系之中,不容許游離於固有法律概念體系之外。必須掌握、運用法律概念體系進行思維,而不是用自己喜歡的別的領域的概念取代法律概念進行思維。「上訴」就是「上訴」,既不能叫「上告」,也不能叫「控訴」!
(4)第四項要求:使用特定法律學科的法律概念
例如,「批准」和「認可」(「承認」),從產生的效力結果看,似無不同,但「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認可」(「承認」)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權力的行使行為,申請人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給予「批准」,因此「批准」總是與「行政權」和「行政程序」相聯繫。「認可」(「承認」),是「司法權」(「裁判權」)的行使行為,對於涉訟的此前已經存在的當事人的某個行為、某個意思或者某種關係、某一事實,法庭表示肯定的意見,即予以「認可」(「承認」),因此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可」(「承認」)總是與「裁判權」和「民事程序」相聯繫。你看,日本的法院判決、我國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我國大陸的法院判決有用「批准」的嗎?
引自法律思想網的實例:查士丁尼《法學階梯》I.2.1.40第二句的譯文。
徐國棟譯:事實上,批准自願的人將其物轉讓給他人,這沒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這沒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樣。
Maxm翻譯:如果一個人想把某物轉讓給另一個人,有什麼比承認這一意圖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則的呢?
張企泰轉譯:所有人既然願意把他的物移轉於他人,這種意願應予承認,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陳華彬轉譯:因為沒有什麼比尊重想將其物轉讓給另一個人的所有權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作為對照,我們看英國人和美國人的翻譯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翻譯:Nothing is so consonant to natural equity as to regard the intention of the owner in transfering his property to another.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翻譯:What could be more in line with natural justice than to give effect to a man’s intention to transfer something of his to another?
評論:顯而易見,在上述多種表達中,用「承認」一語是適當的,而用「批准」一語是不適當的,因為不符合民事法律的性質。「承認」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有的教授因為弄不清楚這些個概念的差別,而受到學生和讀者的嘲笑。也有人故意使用自己發明的或從別的領域搬來的「詞語」,以顯示學問高深。須知不同法律學科的法律概念,差之毫厘,謬以千裡,不可不辨!
3、學位論文的「文採」
學術研究論文,往往缺乏文採,讀來枯燥無味,引不起閱讀的興趣。有人會說,學術研究論文,既然不能使用誇張、比喻等手法,就難以避免枯燥呆板。但是,學術研究論文也確有不枯燥呆板而具有文採的。大致有幾個要點:
(1)要避免段落過長
一個自然段七八百字、上千字,連續兩三頁,讀起來很累,能不枯燥嗎?
(2)句式要有所變化
同一個意思可以用不同的字、詞表達,同一個句子可以有不同的寫法。只要將字、詞位置稍作調整,就可以求得句子的變化。
唐弢著《文章修養》舉了一個例子:昨天下午我和兩個同學到法國公園去散步。我和兩個同學到法國公園去散步是在昨天。昨天下午到法國公園去散步的是我和兩個同學。昨天下午我和兩個同學去散步的是法國公園。我於昨天下午和兩個同學到法國公園去散步。我和兩個同學於昨天下午到法國公園去散步。法國公園是昨天下午我和兩個同學去散步的地方。我是昨天下午和兩個同學到法國公園去散步的。
這就有八種不同的句式。前引查士丁尼《法學階梯》I.2.1.40第二句的譯文。事實上,批准自願的人將其物轉讓給他人,這沒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這沒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樣。
如果一個人想把某物轉讓給另一個人,有什麼比承認這一意圖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則的呢?
所有人既然願意把他的物移轉於他人,這種意願應予承認,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
因為沒有什麼比尊重想將其物轉讓給另一個人的所有權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
這就有四種不同的句式,如果不考慮原文,則還可以變化出許多種句式。
第一次寫下的句式,覺得不妥當,稍作調整,換成另一種,仍不妥當,再換一種,直到認為妥當為止。
如果一個段落有兩個句子的句式一樣,就顯得呆板,讀起來不舒服。請看《文章修養》舉的例子:
「兩人的脾氣是不同的。自然,相通之點是有的,但比較起來,差別是顯然可見的。」
再看中華讀書報(2004年2月25日22版)上的例子:
「他首先指出我所謂的不公平的稅收制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稅收制度是公平的。當然,法律對逃稅者的懲罰是很嚴厲的,嚴厲到使任何人都覺得為一次逃稅而造成終身悔恨是划不來的。」
這兩個例子,文法上並無毛病,因為連用幾個「是……的」句式,就顯得非常呆板。如果變化一下,使句子的句式有所不同,就生動了。這就是所謂「單句忌同」。
(3)要講究句子的長短變化
平常對於寫文章的要求,有惜墨如金的說法。大意是說,一個句子能夠表達的意思,絕不用兩個句子;一個較短的句子能夠表達的意思,就絕不用較長的句子。寫文章應當要求簡短,但是不能誤以為愈簡短愈好。這裡有一個前提是意思的準確和完整。冗長而多餘的字、詞,當然應當刪除,因為刪除並不影響意思的完整,反而更準確。但不能為追求簡短而損害意思的準確和完整。應當在意思明確、完整的前提下,講究句子長短的變化。
一篇文章不能全用長句,也不能全用短句,既有長句,也有短句,長短相間,不僅有了變化,而且產生抑揚頓挫,避免呆板,有了文採。
4、關於「文氣」
究竟什麼是文氣?一篇文章,句子的構成,或長或短,或張或弛,彼此並不一律,因此讀起來的感覺,及讀出來的聲音,就有高低、強弱、緩急,產生抑揚頓挫,這就是文氣。
由於標點是傳達說話的語氣的,因此往往決定文章的氣勢。大抵用「句號」則聲音由高而低,文氣也就由揚轉抑;用「疑問號」、「感嘆號」則尾音上升,文氣也就由抑轉揚。須注意的要點是:
(1)標點符號錯雜運用
一篇文章,不應當全用句號,也不可能全用疑問號、感嘆號,錯雜運用,使文章抑揚有度,形成文氣的跌宕。
(2)句子長短變化
「文氣」也與句子的長短有關。大抵句短則氣勢緊湊、急促,句長則氣勢迂緩、鬆弛。有了長短變化,就形成文氣跌宕,有抑揚、急徐、張弛的變化,有節奏感、有氣勢、有氣魄。注意了這些要點,文章就會有「文採」,避免了枯燥呆板,就是好文章。
七、社會責任
學術論文最後一個要素是社會責任。社會科學以社會為研究對象,研究者本人就生活在社會中,屬於社會的一個成員。這與自然科學以自然、物質存在為研究對象不同。因此,學術研究沒有絕對的客觀標準。在法學研究中,曾經有人主張以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方向,作為判斷正確與否的標準。問題在於歷史的發展不是直線的,是曲折的,有時還是迂迴的。處在歷史的某個時段,會認為某種學術觀點、主張、學說符合歷史發展的方向,被斷定為真理,但在若干年後將會發現,該學術觀點、主張、學說其實是謬誤。這與判斷「日心說」、「地動說」之是否正確、是否屬於真理不同。因為地球終歸在轉動。
因此,學術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觀性的影響,甚至出現迎合某種需要的所謂媚俗、媚上的現象,出現學術的泡沫化現象。於是產生學者的社會責任問題。在從事法學學術研究時,要有科學的精神、正義的追求和獨立的學術人格,要有對國家、民族負責的責任感。每提出一種新觀點、新主張、新學說,每提出一項對策建議,都要考慮是否符合法律正義,是否符合人權、民主、法治國,要對國家、民族負責。
學術研究要講社會責任,不是總要追求什麼創新、什麼自己的見解,我們要對子孫後代負責。你在論文中所得出的基本見解,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或修改法律的建議,一定要負責任,須知我們是在討論國家的立法,你的觀點和建議,不僅關係到我們這一代人的權利,不僅僅是關係到我們這一代人的行為準則,而是在為中華民族,為我們的子孫後代制定行為規則,是在處分我們的子孫後代的權利!在處理如此嚴肅、重大的事情的時候,怎麼能夠摻入個人名利的考慮?!怎麼能夠容許有任何的輕率和隨意性?你在論文中表述的見解、提出的立法建議,將成為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參考,一定要慎重,不要輕率地提一個什麼立法建議,要有社會責任心,要對學術負責,要對子孫後代負責。對這個問題,在今天怎麼強調都不過分。
學位論文的寫作,是最嚴肅的學術研究。一定要慎重對待!一定要自覺抵制學術領域的浮躁之風!勿使鑽研變成鑽營,創作變成炒作,學術變成權術,學術界變成名利場!
八、結語
據我所知,法學院校並無講授學位論文寫作方法的課程,不知其他學科是否也如此。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受王家福先生的委託,協助王先生指導民法博士研究生,將自己摸索的研究寫作心得,概括為學術論文寫作「七要素」,嘗試在第二學期用半天時間講授。聽課的博士研究生反映對他們的學位論文寫作頗有幫助。間或也在一些院校對碩士研究生講授。但一直沒有形成講稿,只是一個提綱,也一直沒有公開。因心中存有疑慮,擔心是否將研究生引入一種形式主義,或者被指為一種「八股」。2000年春節期間整理成講稿。2004年2月再次進行補充整理,然後以電子版形式在一些研究生中流傳。2004年6月進一步補充整理定稿,並決定在網絡公開發表。曾參考唐弢著《文章修養》、徐振宗等編著《漢語寫作學》和焦垣生主編《寫作學教程》等著作,特此說明。
來源:法律出版社
作者:梁慧星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民商法律學院名譽院長編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