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郭振亮
記者了解到,近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魯建罰字〔2020〕1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為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9月7日,濟南市歷下區歷下總部商務中心房地產開發一期項目地下車庫發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據《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關於歷下總部商務中心項目工地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9·7」一般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的批覆》(歷下政字〔2019〕1號),該事故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範施工,未根據合同要求對基坑組織按期檢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發生後,濟南市住建局對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覆核,核定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不合格。另外,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第13.4條,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書(證書編號:D237014032)只允許承擔開挖深度不超過15米的基坑圍護工程施工,但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事故塌方位置設計開挖深度為18.2m-18.6m,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山東省住建廳於2019年1月29日向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魯建罰告字〔2019〕3號),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於2019年2月1日籤收後提出了陳述、申辯申請,並於2019年3月25日在山東省住建廳現場陳述了申辯意見。2019年3月26日及12月9日,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先後向山東省住建廳提交了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複議辦公室出具的《行政複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及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複印件),申請暫緩實施處罰。經研究,該申辯意見未能否認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應負的責任,不予處罰的理由不成立,且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2019魯0102行初275號),駁回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因此,本機關決定不予採納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申辯意見。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山東省住建廳決定對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魯JZ安許證字〔2015〕011109)60日,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二級(資質證書號:D237014032)降低為三級的行政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期限自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收繳之日起計算。
《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滿前10個工作日,山東百士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應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接受安全生產條件覆核。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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