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20-11-30 浙江在線

  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浙江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12月24日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成立由省委書記、省長任組長的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堅決有力抓好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省委書記車俊、省長袁家軍多次就整改問責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對移交的責任追究問題,認真組織調查核實,逐一釐清責任,嚴格依法依紀問責。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任振鶴對問責工作直接指揮部署,審定責任追究調查工作方案,多次專題研究問責工作。為做好案件的調查和審理,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牽頭成立責任追究調查組,按照「照單全收、實事求是、依紀依規、終身追責、分類處置、精準有效」原則,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問責工作。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移交我省11個問題所涉及的109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幹部19人,處級幹部61人,科級幹部2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0人,誡勉29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違規新建燃煤小鍋爐問題。2013年12月,「全省禁止新建20蒸噸/小時以下的高汙染燃料鍋爐」工作任務明確後,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互相推諉,工作推進不力。2014年以來全省共新建每小時2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940臺,其中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829臺,給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帶來一定壓力。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長蔡剛(時任省經信委副主任,與大量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淘汰不到位問題合併處理)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經信廳企業培育與產業合作處處長胡震濤(時任省經信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二、全省生活垃圾處理能力不足,環境汙染隱患突出問題。「十二五」期間,全省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滯後,環境隱患和汙染問題突出,省建設廳作為主管部門,調查研究不夠深入、工作推進不力,履行指導和督促檢查的職責不夠有力。嘉興、金華市政府及有關縣、市部門對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重視不夠,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甚至亂作為問題。海鹽縣、海寧市發生垃圾外運傾倒長江事件,桐鄉市發生垃圾外運到安徽違規填埋事件。金華市未將一氧化碳等指標列入考核辦法,對相關垃圾焚燒企業廢氣排放長期超標問題解決不夠有力,市區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了四年仍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建設廳住房改革與公積金監管處處長管建平(時任省建設廳城市建設管理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林海(時任嘉興市建委黨委委員、園林市政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海鹽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陸忠祥(時任海鹽縣副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海寧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王建坤(時任海寧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海寧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卜志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金華市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趙俊(時任金華市建設局黨委委員)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4名廳級幹部、1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2名科級幹部分別給予政務警告處分、誡勉處理。

  三、台州海水養殖管控不力,近岸海域水質下降問題。2013年至2016年,台州市無證養殖面積從21214公頃增加到25893公頃,超規劃海水養殖面積由1189公頃增加到4429公頃,違規養殖面積逐年增加;全市有298家圍塘養殖場沒有尾水處理設施,面積8462.9公頃。上述問題主要集中在溫嶺、玉環、三門3個縣(市)。台州市政府及其有關縣(市)政府、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海水養殖存在環境隱患重視不夠,海水養殖管控不力影響近岸海域海水水質。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台州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施華興(時任台州市海洋與漁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紀工委書記杜華忠(時任台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支隊長)黨內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廳級幹部、4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6名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四、溫州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問題。溫州市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重視不夠,汙水處理能力不足和管網問題突出。列入「十二五」規劃建設項目的主城區2座汙水處理廠擴建工作未能如期完成,主城區汙水管網建設推進不力,生活汙水收集處置不到位,導致部分城市內河汙染嚴重;樂清、平陽兩縣(市)飛灰填埋場建設滯後;樂清、瑞安、文成、泰順、蒼南等5個縣(市)6處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未達標排放。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溫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王祖煥(時任溫州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蒼南縣政協主席陳國苗(時任蒼南縣副縣長,與違法圍填海問題合併處理)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溫州市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林道友(時任溫州市住建委黨委委員、總工程師)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樂清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趙明皓(時任樂清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平陽縣萬全鎮黨委書記毛克枕(時任平陽縣城管辦主任)黨內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4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5名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五、部分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規開發建設問題突出,違建項目清退不力問題。桐廬縣在富春江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建有12幢別墅,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多次排查均未上報,也未清理整治;蕭山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錢塘江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規審批濱江東方海岸商住樓和網訊矽谷科技園項目;嘉興市在新塍塘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違規開發建設嘉德別墅等商業地產項目。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嘉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祝亞偉(時任嘉興市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李鵬(時任桐廬縣副縣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嘉興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陳駿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蕭山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建力(原杭州市規劃局蕭山分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蕭山分局總規劃師葛塵之(原杭州市規劃局蕭山分局總規劃師)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蕭山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遜(時任蕭山區環保局總工程師)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2名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六、紹興市印染廢水集中處置設施提標改造工程弄虛作假,大量印染廢水超標排入杭州灣問題。紹興市和柯橋區政府對原環境保護部批覆的「分質提標集中預處理」試點項目不重視,暫緩建設主體工程,2015年計劃投資額從6.38億元減為0.84億元,造成印染廢水排放超標。紹興市環保局擅自改變監測標準和在線監測點位,放鬆監管要求,履職不到位。紹興市水處理發展有限公司、柯橋水務集團在提標改造工程中弄虛作假,環保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2016年以來60萬噸/日汙水處理線一直超標排放杭州灣。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交投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黨委書記阮建堯(時任柯橋區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榮社(原紹興市環保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副局長唐國忠(原紹興市環保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紹興濱海新城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蔣國洪(時任柯橋區發展改革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對時任柯橋水務集團副總經理兼紹興水處理公司董事長胡張堯(已退休)予以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對紹興水處理公司副總經理曹祺予以撤職。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廳級幹部、1名科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七、杭州灣溼地保護區違法圍海問題突出。杭州灣溼地海洋保護區無證圍塘養殖2847公頃;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分別在建塘江兩側、杭州灣新區慈谿十二塘違法圍塗3560公頃、3116公頃。寧波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對溼地保護不力,監管不到位。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規劃建設國土局局長(兼)張吉青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杭州灣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國土局副局長陳利強(時任寧波杭州灣新區規劃建設國土局副局長兼海洋水利管理中心主任)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廳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對寧波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認定合併在第9個違法圍填海問題突出中。

  八、杭州市部分區縣飛灰處置能力建設滯後,環境汙染隱患突出問題。杭州市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政府對飛灰處置問題長期不重視,垃圾焚燒飛灰規範化處置設施建設滯後,導致大量飛灰違法處置甚至非法傾倒,環境風險隱患突出。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蕭山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洪關良(時任蕭山區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餘杭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施建華(時任餘杭區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拱墅區副區長王書評(時任富陽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

  九、違法違規圍填海問題突出。2010年以來,寧波、溫州、舟山及相關部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情況下,違法實施大量圍填海工程。其中,寧波市實施違法圍填海10259公頃(杭州灣新區6676公頃,寧海縣2661公頃,象山縣513公頃,北侖區299公頃,鎮海區110公頃);溫州市違法圍填海2305公頃(蒼南縣1093公頃,甌江口產業集聚區368公頃,浙南產業集聚區544公頃,平陽縣236公頃,樂清市64公頃);舟山市嵊泗縣223公頃。各級海洋與漁業部門違規審批,監管不到位。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寧波市委常委、鄞州區委書記,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書記(兼)褚銀良(時任寧海縣委副書記、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寧波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林靜國(時任寧波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寧波市經信局黨組書記、局長張世方(時任寧波市發展改革委黨委副書記、副主任)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寧波寧興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陳秀忠(時任寧波市海洋與漁業局黨委書記、局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溫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任玉明(時任溫州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溫州市甌江口產業集聚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姜增堯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舟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明(時任省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自然資源廳海洋海島管理處(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調研員傅舒(時任省海洋與漁業局海域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海洋與漁業局執法總隊副總隊長王益風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巡視員樂舜卿(時任寧波市海洋與漁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寧波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副支隊長孔耀輝政務記過處分;給予寧波國際海洋生態科技城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胡培良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象山縣委書記葉劍鳴(時任象山縣委副書記、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象山縣委常委、縣政府黨組成員幹維嶽(時任象山縣副縣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寧海縣副縣長範建軍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溫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陳元武(原溫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蒼南縣委書記黃榮定(時任蒼南縣委副書記、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樂清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葉偉瓊(時任樂清市副市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任科員白錫高(時任平陽縣海洋與漁業局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調研員沈承宏(時任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副調研員陳爭鳴(時任舟山市海洋與漁業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廳級幹部、6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5名科級幹部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十、曹娥江江灘危險廢物填埋場環境汙染隱患突出問題。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閏土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染料化工企業,在上虞區道墟鎮花宮渡曹娥江江灘兩個地塊堆放生產廢渣多年,其中危險廢物12萬噸。上虞區政府對曹娥江江灘危險廢物填埋場環境汙染隱患問題重視不夠,處置工作落實不到位,存在慢作為問題。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上虞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區長包朝陽(時任上虞區副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紹興市財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許江軍(時任上虞區道墟鎮黨委書記)政務警告處分;給予時任紹興市環保局上虞區分局黨組書記、局長金鬱(已辭職)政務記過處分;給予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潮江(原紹興市環保局上虞區分局副局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上虞區驛亭鎮黨委書記王銀苗(時任上虞區道墟鎮鎮長)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十一、大量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淘汰不到位問題。省經信委對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淘汰工作重視不夠,未將其納入落後產能淘汰工作範圍,推進落實不到位,截至督察時,全省仍有240臺未淘汰;省能源監察總隊2012年、2016年兩次執法監察,均未對應淘汰的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作出甄別,也未提出予以淘汰的監察意見或處罰決定。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省經信廳產業轉型升級處處長苗文斌(原省經信委產業協調處處長)政務警告處分;給予省能源監測中心副主任朱海燕(原省能源監察總隊副總隊長)政務警告處分。此外,還對負有責任的1名處級幹部給予誡勉處理。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是關係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係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對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把「八八戰略」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遵循,堅定自覺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貫穿於浙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高水平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各方面和全過程,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同並進。但在工作落實中,一些地方和領導幹部政治站位不夠高,在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處理上把握不夠精準,工作部署推進不力,執行政策不堅決,監督管理不到位,解決問題不碰硬,受到了嚴肅問責,教訓極其深刻。各級領導幹部要引以為鑑、舉一反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以高度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下大氣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高質量推進美麗浙江建設。全省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堅決扛起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重要萌發地的使命擔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要求,強化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硬約束,堅決摒棄損害甚至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堅決摒棄以犧牲生態環境換取一時一地經濟增長的做法,堅定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不斷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深入實施藍天、碧水、淨土、清廢四大行動,共建共享「詩畫浙江、美好家園」。各級職能部門要嚴格履行好生態環境保護職責,做到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確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汙染防治攻堅戰中不擔當不作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問題等,依法依紀嚴肅問責,用鐵的紀律護衛綠水青山。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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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決策部署,2018年6月6日至7月6日,中央第二環境保護督察組(以下簡稱督察組)對內蒙古自治區第一輪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針對草原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安排專項督察,並形成督察意見。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督察組於2018年10月17日向自治區黨委、政府進行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