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視覺中國事件看圖片版權問題 這些問題你不得不注意

2020-12-05 上遊新聞

4月18日,視覺中國發布了關於接受天津網信辦行政處罰的聲明和致歉聲明,讓這場「突然」也是「必然」、全民關注的版權熱點問題暫告一段落,但公眾對於版權問題的熱議和討論並沒有結束。

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圖片使用中的版權問題,已經越來越備受關注。4月19日,在世界知識與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上遊新聞記者從重慶市版權保護中心獲悉:自2011年開放版權註冊登記以來,截至2018年,我市共有362010件作品進行登記,其中攝影作品58672件,佔比16.21%。

圖片使用中,我們該注意什麼問題?版權遭受侵犯時,我們又該如何維權?作為版權人,我們又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版權呢?上遊新聞記者專門採訪了重慶市版權保護中心,為你答疑解惑。

維權故事:

《重慶之夜》被擅自用上宣傳畫冊 攝影家通過訴訟途徑維權成功

「當攝影師不容易,拍一張好的作品更不容易,當你有一張好的作品的時候,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拍攝證據,並且前往版權保護中心登記或是公證處去公證。」75歲的「維權鬥士」、重慶攝影界元老級人物全玉璽說,作為版權人,維權要積極,權屬證據要鬥硬,證據可以是底片、原圖、版權登記證書,也可以是發表作品的出版物、網絡使用連結等證據。

△重慶攝影界元老全玉璽。供圖 全玉璽

最近,全玉璽拍攝的一張重慶夜景作品《重慶之夜》被重慶某客輪有限公司印製在了宣傳畫冊上,全玉璽的朋友去逛會展的時候發現了這張圖片,於是打電話告知了他。然而,當全玉璽聯繫到該公司負責人時,該負責人卻表示,「我幫你用了你的圖片,還幫你出名,還不好嗎?」

最終,全玉璽告上了法院,在法官的調解下,獲得了13500元賠償。

全玉璽表示,法院一般是依據作品影響力、作者知名度和作品創意等幾個方面來進行判決。很多使用者就是抱著僥倖心理,覺得你找不到我,或者是使用者覺得,幫你用了圖片作者還要感激他,其實這些想法都是不正確的。

用圖原則:

先取得版權人授權後才使用

作為公眾媒體、自媒體、設計師、美工......大家經常都要面對同一個問題:「我在網絡上、朋友圈、其他平臺上找到一張圖片,我是否可以隨便使用?我該怎樣使用才合法呢?」

「圖片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先得到版權人授權,然後再使用。」重慶市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王京表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免責情況外,當你需要一張圖片進行公開傳播,特別是商業使用的時候,需要先行聯繫版權人授權,由雙方協商是否支付、支付多少稿酬,如果無法聯繫到版權人時,最好自己去拍攝、替換或者放棄不用。如果一旦使用,即使備註了「請圖片作者與本人/單位聯繫收取稿酬」,依然是不合法的。

王京稱,以商業廣告為例,如果廣告公司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圖片用於商業廣告中,便構成了侵權行為,廠商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然要承擔責任。如果,想避免這種情況,就得在與廣告公司的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廣告公司提供圖片的作者授權證明,以避免出現圖片侵權糾紛。

版權保護:

保存好證據,有價值的圖片第一時間進行版權登記

採訪中,上遊新聞記者了解到,近年來,進行圖片版權登記的作者和作品數量正在不斷增加。王京透露,重慶有一批專業的攝影家,拍攝了大量的、優質的關於城市市容市貌和自然的照片,在整個登記的圖片作品中,這類圖片佔了很大一部分。

「有價值的圖片,好的圖片作品,記得第一時間到版權保護中心進行版權登記。」王京表示,其實登記是一方面,有價值的圖片,作者還可以通過保留底稿、刊發在載體上的截圖等證據,來證實自己的所有權。發生侵權事件時,版權人可採取與使用者協商、請相關部門調解、或者走法律訴訟等方式進行解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版權問題投訴與諮詢電話:67708230/67502722

新聞多一點》

這些情況下未經授權使用圖片可以免責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導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上遊新聞記者 宋劍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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