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正在全面重塑人們的生活方式,這對司法實踐提出了新的要求。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篩選、發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內容涉及網路遊戲著作權侵權、網絡用戶侵犯明星人格權、網絡差評引發的網際網路名譽權糾紛,以及人工刷量、網絡傳銷等各類網際網路生態下的新型典型糾紛,並給出了裁判結果,明確了裁判理念,為多種網絡空間行為提供了指引和劃定了邊界,極具規則導向意義。
No.1
案 例 一
《崑崙墟》訴《靈劍蒼穹》
等5款遊戲侵權
索賠500萬被駁回
類 型
網路遊戲著作權糾紛
法 院
整體相似、亦有獨創,不構成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可另行主張
原告上海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遊戲《崑崙墟》的著作權人,其發現廣州柏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3名被告聯合運營的《靈劍蒼穹》等五款遊戲,在角色技能、場景畫面、UI界面、道具等多方面與《崑崙墟》基本一致,涉嫌抄襲,遂訴至法院稱3名被告侵犯了原告遊戲作品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停止侵權並索賠500萬元。
2019年3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5款遊戲與原告的《崑崙墟》構成整體觀感上的實質性相似,但也有部分不同,在《崑崙墟》的基礎上進行了新的創作,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
法院認定,被訴的《靈劍蒼穹》等5款遊戲並不是《崑崙墟》遊戲的複製品,不構成對其複製權的侵犯,也不構成對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至於兩者整體觀感上構成實質性相似,是否對原告作品其它權利的侵犯,本案中不予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故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菲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據相關統計報告披露,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遊戲市場,截至2018年12月,網路遊戲的用戶規模達4.84億。基於網路遊戲產生的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特別是著作權案件呈井噴式的狀態。
網路遊戲與傳統的作品形式存在較大的差異,遊戲整體畫面能否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尚無定論。本案中,法庭通過全面比對,發現《崑崙墟》和《靈劍蒼穹》等5款遊戲構成整體觀感上的實質性相似,可以初步判斷被告涉嫌侵權。但著作權案件應緊緊圍繞當事人主張進行審理,當事人未主張的,不能逕行裁判。
No.2
案 例 二
網上商城「拉人頭」
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市場監管局)於2018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廣州某賢公司的行為構成傳銷,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某賢公司不服,先申請行政複議,後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2019年6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某賢公司的行為模式符合《禁止傳銷條例》關於傳銷的規定,工商局的行政處罰合法,駁回某賢公司的請求。
法官點評
本案中原告利用電商平臺、微信、二維碼分享等方式在短時間內發展了近3000名會員,發展勢頭迅猛。在網際網路經濟時代,網絡傳銷行為往往充分利用網絡技術,藉助社交平臺、網上支付的手段,在短時間內吸引大量人員參與,具有發展會員速度快、隱蔽性和欺騙性強等特點。行政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以新型網絡營銷為名的網絡傳銷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
案 例 三
網友熬夜上天貓搶購紙尿褲
優惠信息撤銷被「放鴿子」
類 型
網購合同糾紛
法 院
撤銷促銷信息有違誠信原則
2018年7月7日晚,天貓超市掛出優惠信息顯示,一款紙尿褲的原價為189元一箱,從7月10日0點開搶,前5分鐘單箱只要39.9元,每人限購5箱。消費者鄭某之後將5件商品加入了購物車,並將連結發到微信群,相約親友在7月10日0點搶購。但天貓超市於7月9日9點44分突然更改了優惠頁面,刪除了「前5分鐘單箱39.9元」字樣,並變更搶購開始時間至7月10日10點。原告鄭某及其親屬在7月10日0點打開購物車後,發現裡面的商品不能支付,遂等到10日10點才開始購買,發現並無優惠,最終以189元買了一箱產品。
原告鄭某稱,他和親屬熬夜搶購,發現並無優惠,認為天貓的行為屬於違約,撤銷促銷信息的行為屬於欺詐,且讓其在親屬中的人格尊嚴受到傷害。故起訴天貓請求判令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天貓公司應向原告賠償1元,駁回鄭某其它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被告的網絡促銷信息屬於不可撤銷的要約,其撤銷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原告此次網購中尚不構成信賴利益之外的損失,也無證據證據被告侵害其人格尊嚴,故無需賠禮道歉。
網絡環境下,電商經營者擁有信息資源的優勢,要適當加重其所負注意義務,預見促銷信息會激發消費者強烈購買意願,不得進行虛假促銷活動,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促銷信息。但電商經營者面對的消費群體大,被投訴風險高,在判斷其是否承擔賠禮道歉責任時,應考慮對其人格利益的必要尊重,避免責任過重。
No.4
案 例 四
化妝品公司用林志玲形象打廣告
被判賠5萬元
類 型
網購人格權糾紛
法 院
網絡時代明星人格侵權糾紛多發
廣州一家化妝及護膚品銷售公司,在未獲得中國臺灣藝人林志玲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產品品牌名稱、微信公眾號、13篇微信文章中分別使用了林志玲的名字、照片等相關信息作為廣告推廣。林志玲方面起訴稱,廣州該化妝品公司在網絡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宣傳推廣產品,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故訴請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於2019年1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該化妝品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並需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點評
網際網路經濟環境下,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格權特別是演藝明星人格權的糾紛案件越來越多,但目前在責任承擔方面差異較大。本案一定程度確立了經濟損失賠償及維權費用判賠標準,提供了合理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裁判思路,防止權利人濫用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充分考慮了人格權保護與侵權責任承擔之間的平衡。
No.5
案 例 五
網友幫YY拉新用戶1.2萬多個
4萬多元「懸賞金」竟不兌現?
類 型
網購懸賞廣告糾紛
法 院
「人工刷量」違反誠信不應支持
網友錢某在華多公司為推廣「YY極速版」(一款APP)發起的「邀請好友立賺」活動中邀請了近萬名用戶,按規則應獲得紅包獎勵4萬餘元。但其提現時被告知違規操作並凍結帳戶。錢某向法院主張華多公司侵犯其財產權。2019年7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華多公司所開展活動為網絡懸賞廣告,旨在挖掘用戶社交資源,擴大APP新用戶數量。原告組建參與了數百個專為獲得邀請者獎勵的微信群,發放任務、向完成任務者支付額外獎勵,以此邀請了上萬「新用戶」。這些群體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用戶。原告的行為屬於「人工刷量」,沒有完成懸賞廣告要求的特定行為。原告通過「刷量」邀請的「好友」,屬於專門以賺取商家營銷活動獎勵為目的的群體,不符合被告」邀請好友「的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合同的目的。
法官點評
在網際網路語境下,出現了專門選擇網際網路公司獲利的營銷活動,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換取高額獎勵的群體,其行為被稱為「薅羊毛」。該群體採用利誘手段聚集大量專待領取獎勵和額外獎勵的人群,以完成特定任務為條件支付獎勵,採用欺騙方法製造完成特定行為的假象,進而利用懸賞活動牟利,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該行為擾亂了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網際網路企業和其他用戶的合法權益,不應得到支持和鼓勵。
No.6
案 例 六
籤訂著作權陰陽合同
商業維權公司「無權」起訴被駁回
類 型
網際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
法 院
嚴查商業維權公司是否真有授權
某網文作者將4篇原創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權利轉讓給了一家法律諮詢公司,授權該法律諮詢公司起訴維權、獲得賠償等。該法律諮詢公司又將上述權利轉讓給了某文化傳播公司。
該文化傳播公司後發現有一微信公眾號轉載了涉案作品,遂將公眾號的運營主體告上法院索賠。被告方認為該文化傳播公司實際並未獲得著作權授權,不具備原告資格。該文化傳播公司後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不準並駁回其起訴。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查明,該案中,網文作品的作者與某法律諮詢公司之間籤訂了陰陽合同,表面上轉讓了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際上約定著作權仍在作者手裡。雙方轉讓協議實際只是為了維權所用,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當前,在著作權維權案件中,出現了一些商業維權公司通過與權利人籤訂協議,受讓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向侵權人起訴索賠獲取利益的案件。商業維權公司是否真正享有訴權成為法院首要核查問題。該案表明了法院嚴禁商業維權公司以陰陽合同隱瞞真實權屬、藉助司法手段維權獲利的態度。權利主張人在訴訟中申請撤回起訴的,法院應嚴格審查其訴訟行為和撤訴目的,對濫用司法資源的行為予以警戒,維護正常的司法秩序。
No.7
案 例 七
邊檢站使用歌曲做宣傳
構成侵權被判賠8萬元
類 型
網際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
法 院
不屬於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一作曲家王某訴稱,某邊防檢查站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其創作歌曲並在網上傳播,且未標明其曲作者身份,構成侵權。邊防檢查站辯稱,其系國家機關,出於宣傳邊檢形象和工作需要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
2019年8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判決,被告為宣傳目的使用他人已發表的音樂作品不能構成合理使用。被告利用王某的樂曲製作音樂宣傳視頻的行為,顯然不是履行法定職責,故不屬於執行公務。而且,被告未經許可,在全文使用原告音樂作品時,沒有指明作者姓名,也超出合理使用的範疇。
法院判決認定,該邊防檢查站賠償8萬元;停止使用原音樂視頻,完成賠償並在原音樂視頻中署上作者姓名後,可基於原有宣傳目的繼續使用該音樂視頻。
法官點評
在實現公共管理職責時,國家機關並非為實現公共安全的需要,也非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應認定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可以從社會整體利益保護角度,跳出「一旦認定侵權即判令停止侵害」的常見處理思路,選擇以提高判賠額的方式許可行為人繼續使用作為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替代,以實現私權利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No.8
案 例 八
寶寶在月子中心得肺炎
夫妻上網給差評被索賠50萬
類 型
網際網路名譽權糾紛
法 院
網絡差評應以「不虛構事實、不惡意詆毀」為底線
寶寶在月子中心期間感染了肺炎,因對月子中心服務不滿意,廣州一對夫婦事後在大眾點評網上給予該月子中心差評。月子中心以差評內容屬於誹謗,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夫妻倆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2019年6月,法院作出判決,小夫妻在網上對月子中心環境、衛生、飲食等負面評價內容不應視為失實,不構成誹謗、詆毀等損害該公司名譽的行為,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作為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尤其重視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作出的「差評」。網絡用戶在網絡平臺上發表「差評」的邊界在哪、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網民通過其網站發表的信息和評論審核到什麼程度,均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法官認為,網絡差評應以「不虛構事實、不惡意詆毀」為底線,經營者亦應允許消費者對其服務本身進行批評,並予以必要的容忍。
No.9
案 例 九
3年內退貨率、拒收率超8成
網友濫用權利被商城凍結帳戶
類 型
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法 院
消費者濫用權利應受到規制
某網絡商城用戶的網友下單1800餘元商品後,因不滿自付快遞費用而退款。其在2015年至2018年三年內的退貨、拒收率高達84.54%。據此,商城退回服務費,凍結了其商城帳戶。該網友認為商城違約、欺詐,將其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2019年5月,法院判決,原告享有的「免費退貨」權利只針對上門取件退貨,不等於「無限退貨」。原告行為確屬不合常理的高退貨率。網絡購物的用戶雖然依法享有退貨的權利,但原告較長時期內如此高的退貨率反映其在購物時未能盡到起碼的謹慎義務,在行使退貨權利時又過於隨意,這種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和社會的成本,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是對自身權利的濫用。網絡商城按照有效服務條款凍結原告帳戶,有合同依據,其行為符合合同規定。
法官點評
在網購生活中,消費者濫用退貨規則惡意退貨現象層出不窮,造成銷售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益受損。允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通過用戶協議制定平臺自治規則,平臺與用戶籤訂的服務條款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該得到切實遵守。部分電子商務平臺依據平臺規則對惡意退貨、畸高退貨率等濫用權力的用戶採取中止、停止服務等限制措施,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合法性。
No.10
案 例 十
大量傳播《王者榮耀》遊戲視頻
法院頒訴中禁令立即停止傳播
類 型
智慧財產權訴中禁令
法 院
侵權可能性大,支持禁令申請
網路遊戲《王者榮耀》的著作權公司騰訊認為,國內某短視頻平臺未經許可傳播大量該遊戲短視頻,並引誘用戶上傳,獲得巨額收益,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對其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若不及時停止傳播,侵權導致的損失將不可逆,故在訴訟期間向法院提出訴中禁令申請。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法院認定上述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裁定要求某視頻平臺立即停止上傳、傳播包含有《王者榮耀》遊戲畫面的全部視頻。同時要連續十五日向用戶發布公告。
法官點評
當前,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智慧財產權侵權日益呈現出實施成本低、侵權獲利速度快、影響範圍廣等特點。法院在仔細審核,認為侵權可能性大,且在申請方提供了足額擔保的前提下,發揮禁令救濟的功能,有利於及時制止網絡侵權。
打造傳播精品案例
維護網絡空間秩序
據了解,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成立一年以來,通過打造、傳播精品案例的方式,為一系列新型典型的網絡糾紛樹立了裁判規則,維護了網絡空間秩序,引導了行業良性競爭和創新發展。
例如,以規制用戶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明確直播打賞合同性質、給予經營者締約過失容錯保護等案例,合理保護了網際網路新型交易模式。鄭某訴天貓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入選《廣東法院經典百案(1978—2018年)》。
以高效審結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多維保護數字文化產業治理成果。如6個月內審結法院成立後的首案「崑崙墟」訴「靈劍蒼穹」著作權糾紛,形成5萬餘字精品判決書,雙方均服判息訴,引導網遊行業良性競爭、創新發展。該案獲評全省法院「百個優秀庭審」。
打造網絡空間人格權立體化保護機制。依法制裁利用網際網路製造散布謠言、辱罵他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及姓名等侵犯他人人格權行為,明確網絡空間言行法律邊界。以「林志玲同名面膜案」「冒用鍾漢良姓名及照片案」樹立保護與懲罰並重、損害賠償與責任承擔相一致原則,促進網絡信息真實健康傳播。
積極促進涉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當庭宣判全國首例利用5G技術開庭審理的涉網絡傳銷行政訴訟案,力促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依法明晰網絡合法銷售與違法傳銷的法律邊界,助力政府進一步提升執法效能,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在上網「衝浪」時,
每個網民或多或少
會遇到一些「小麻煩",
甚至進入網絡的"雷區",
或踩到網絡"紅線"。
希望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這十大案例,
能夠為各位小夥伴帶來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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