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統計法?它有哪些特點?
2、統計法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3、統計法有哪些作用?
4、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5、什麼是政府統計調查、民間統計調查、涉外統計調查?
6、國家、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如何制定及審批?
7、統計資料管理體制是什麼?
8、統計資料公布的程序是什麼?
9、統計法對統計資料的保密有那些規定?
10、哪些行為屬於統計違法行為?
11、什麼是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行為?
12、什麼是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13、什麼是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14、什麼是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15、什麼是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
16、什麼是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17、什麼是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行為?
18、什麼是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行為?
19、什麼是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20、什麼是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行為?
21、什麼是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22、什麼是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23、什麼是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行為?
24、什麼是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行為?
25、什麼是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26、什麼是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行為?
27、什麼是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行為?
28、什麼是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行為?
29、什麼是洩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行為?
30、什麼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的行為?
31、什麼是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32、什麼是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的行為?
33、什麼是違反《違反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行為?
34、什麼是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行為?
35、什麼是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36、什麼是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辦法》
37、什麼是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38、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如何處理?
39、統計執法檢查具有哪些特點?有幾種方式?
40、哪些機關有權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41、統計執法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42、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43、《統計執法檢查證》是合法的統計執法證件嗎?
44、統計檢查人員在執法時是否應主動出示《統計檢查員證》?
45、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依據有哪些?
46、統計行政處罰應遵循什麼原則?
47、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48、統計行政處罰中的警告適用於哪些情況?
49、在統計行政處罰中,罰款可適用於哪些情況?
50.如何看待通報批評的處罰?
51、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嗎?
52、行政機關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做出的處罰決定能否成立?
53、被處罰人拒絕籤收送達回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有效?
54、為什麼要實行罰款與收繳相分離的制度?
55、滯納金應如何交納?
56、怎樣理解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57、在什麼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58、聽證應按照怎樣的程序來進行?
59、被處罰人拒絕履行處罰決定怎麼辦?
60、在什麼情況下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61、什麼是行政處分?它有哪些種類
62、對哪些統計違法行為人可以給予統計行政處分?
63、實施行政處分應當遵循什麼程序?
64、對違反《統計法》的規定,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而騙取的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的職務,應如何處理?
65、當事人不服統計行政處罰可以採取哪種救濟措施?
66、什麼是統計行政複議機構?它有哪些職責?
67、統計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68、統計行政複議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69、統計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70、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71、統計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怎樣確定的?
72、什麼是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制度?
73、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74、在什麼情況下應追究統計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1、什麼是統計法?它有哪些特點
統計法是調整政府機關組織實施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統計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廣義的統計法包含了所有規範統計活動的統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組成的有機的體系。統計法有以下特點:
1、調整對象具有特殊性和複雜性。
2、規範內容具有專業性。
2、統計法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範的效力的不同,我國現行的統計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一下幾種:
(一)統計法律
即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活動的行為規範。目前我國唯一的統計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該法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二)統計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統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統計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三)地方性統計法規
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並與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範。如《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
(四)統計行政規章
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他覺得規範性文件。統計行政規章分為兩類:一是政府規章;二是部門規章。如《陝西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
3、統計法有哪些作用?
(一)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推進統計工作的現代化進程。
(二)規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種經濟組織以及公民在統計活動中的行為,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
4、統計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二、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三、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
四、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原則
五、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5、什麼是政府統計調查、民間統計調查、涉外調查?
政府統計調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根據《統計法》的規定,政府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三類。
民間統計調查是由民間統計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或者接受委託進行的統計調查。與政府統計調查相比,民間統計調查具有一下兩個特點:一是自願性。二是營利性。
涉外調查是由民間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調查。涉外調查具體包括:
1、受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委託、資助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2、與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合作進行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3、境外組織在華機構依法進行的市場調查。
4、將調查資料、調查結果提供給境外組織、個人或者境外組織在華機構的市場調查和社會調查。
6、國家、部門、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如何制定及審批?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7、統計資料管理體制是什麼?
統計資料的管理,是指對統計調查活動所獲得的統計資料進行存儲、登記、審核、調整、歸檔、發布等工作的總稱。我國統計系統採取「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統計資料管理體制。
1、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其統計資料分別由組織調查的國家統計局、省(區、市)統計局、地(市)、縣統計局統一管理。
2、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統計調查,其統計資料由組織調查的部門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3、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為履行統計調查義務完成國家、部門、地方的統計調查任務所設置的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等統計資料,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自己管理。
8、統計資料公布的程序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公布統計資料。
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9、統計法對統計資料的保密有那些規定?
《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統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10、哪些行為屬於統計違法行為?
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二十七類統計違法行為:
(一)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
(二)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有關證明和資料;
(六)遲報統計資料;
(七)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
(八)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九)自行修改統計資料;
(十)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十一)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二)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十三)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
(十四)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
(十五)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十六)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十七)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十八)違法公布統計資料;
(十九)洩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二十)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
(二十一)洩露國家秘密;
(二十二)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
(二十三)違反《違反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二十四)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
(二十五)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二十六)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辦法》;
(二十七)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
11、什麼是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行為?
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在統計調查過程中,故意或過失提供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制度的規定,故意或過失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行為。如:某企業統計人員由於粗心大意,在上報2009年能源報表時,只提供了合計項數據,未提供若干其中某項數據。
需要強調的是,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並不以主觀故意為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並因為這種過錯導致提供的統計資料不真實或者不完整,就可以認定其已構成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同時需要說明,儘管主觀過錯不影響對違法行為的定性,但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主觀過錯是做出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
12、什麼是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拒絕履行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法定義務的行為。
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未按照統計制度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統計資料,經政府統計機構催報後,仍未按催報要求在補報期限內提供統計資料的行為。
13、什麼是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行為?
拒絕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是指被查詢對象未在規定期限內對所查詢問題進行答覆的行為。
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是指被查詢對象雖然在規定期限內對所查詢問題進行了答覆,但答覆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行為。
14、什麼是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是指統計調查對象在政府統計機構進行合法統計調查或者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統計檢查的過程中,拒絕履行調查義務、拒絕配合統計檢查或者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撓、抗拒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行為。
15、什麼是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
本項是指在統計數據核查或統計檢查過程中,核查或檢查對象不但不積極配合,反而掩蓋事實、逃避追究而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及拒絕提供核查、檢查所需的相關證明和資料的行為。
16、什麼是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遲報統計資料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晚於統計制度規定期限報送統計資料的行為。構成此項行為必須同時滿足已上報和上報時間晚於統計制度規定期限這兩個條件。
統計資料的上報期限以統計制度中的規定為準,除此之外,任何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要求均不得對抗上述規定期限。
實踐中,遲報統計資料存在兩種情況:一是上報期限屆滿後,調查對象主動上報統計資料;二是上報期限屆滿後,經政府統計機構催報,如果調查對象在催報期限內仍未上報,則構成上文第二項「經催報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如:某單位某項報表的8月月報上報期限為9月2日,該單位逾期未報。9月3日,縣統計局向其送達了《統計報表催報通知書》,要求其在9月5日前補報。如該單位在9月5日前成功報送報表,則構成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如仍未在9月5日前報送,不論之後是否報送,均構成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
17、什麼是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的行為?
原始記錄是由統計調查對象自行製作或第三方提供的,記載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源頭數據載體。它不必專門為統計調查所設立,但可以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源頭數據。如,能源使用記錄、會計原始憑證、人事檔案等。
統計臺帳是根據統計調查的要求,為準確、全面、快捷填寫統計調查表面設置的一種過渡記錄。它是連接原始記錄和統計報表的橋梁,是體現統計數據加工過程的重要記錄。
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法》第二十一條的要求,設置符合規定的原始記錄、統計臺帳。設置各類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應該按照部門規章、國家統計調查制度、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其他各類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進行。沒有上述各類規定,應當按照統計調查需要,自行設計製作。
18、什麼是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名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職務晉升的行為?
政府統計機構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的重要目的在於為政府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服務。同時,統計資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個地方、部門、單位的工作成績。在實踐中,但有的單位和個人為了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為個人私利,往往通過編造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等方式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本項違法行為的主體為單位或個人,但本行為的主體並不一定是製作虛假統計資料的主體。要求他人製作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和職務晉升的,也可以構成本項違法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編造的虛假統計資料與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必須有因果關係,前者必須是後者的原因或原因之一。反之,如果行為主體獲得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與虛假的統計資料無任何關聯,則不能構成此項違法行為。
19、什麼是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本項行為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沒有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20、什麼是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行為?
本項行為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沒有事實根據,憑主觀臆測捏造不真實的統計數據的行為。
21、什麼是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本項行為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以強令、授意、脅迫等方式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22、什麼是打擊報復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
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行為是指地方、部門、單位領導人利用權力對依法履職或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採取撤職、降級、調離崗位、經濟處罰等方式進行打擊、迫害的行為。這裡的「打擊報復」,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開除統計人員黨籍,篡改統計人員人事檔案,擅自降低統計人員職務和級別待遇,開除統計人員公職,非法剋扣統計人員工資、獎金或其他福利,擅自降低統計人員薪金,非法調動統計人員工作,壓制提職晉級,謾罵、誣告統計人員等。
一般來講,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統計違法行為的主要特徵是:
(1)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正常的統計工作秩序,影響了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又侵害了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但主要是侵害了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統計法行為的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3)違法主體也是特殊主體,即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所謂「領導人」,是指上述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員。非特殊主體不可能對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打擊報復的目的。如果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認識片面,工作方法簡單,工作作風粗暴,政策觀念不強或者由於過失給統計人員造成一定損害的,則不構成該統計違法行為。
(5)情節比較輕微或者一般。如果行為人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行為情節惡劣的,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的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即構成統計犯罪行為,而不是統計違法行為。
需要指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五個條件,才能構成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統計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具備其中的一項或幾項條件,則不能認定為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統計違法行為。
23、什麼是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行為?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本單位的統計活動有督查職責,當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時,由於有關負責人工作上的疏失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不立即予以糾正,而是聽之任之,造成不良後果,就構成此項違法行為。
24、什麼是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
本項行為是指國家機關違反統計法的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行為。它有兩個特點:一是構成這種統計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只能是國家機關。需要指出,這裡所說的「國家機關」,是廣義的國家機關,除包括立法機關、檢查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以外,還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二是這一統計違法行為的主體,違反了統計法的規定,未報經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查或者備案,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或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行為。
25、什麼是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偽造統計資料,是指行為人沒有任何客觀事實根據,主觀地編造虛假統計數據或者統計資料並報送的行為。偽造統計資料行為,其最基本的特徵是憑空捏造,無中生有。
篡改統計資料,是指行為人利用某種職務上或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擅自修改現有的統計資料並報送的行為。其基本的特徵是在現有的統計資料的基礎上進行非法修改。這裡講的非法修改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程序不合法,即未按統計法和統計制度規定的程序,依法對現有的、不真實的統計資料進行核實訂正。二是內容不合法,即不是對現有的不真實的統計資料進行核實訂正,而是擅自對依法提供的真實的統計資料進行修改。
26、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以強令、授意、脅迫、誘導等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行為。
27、 什麼是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根據《統計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如果不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不如實、不及時或者不完整或者拒絕報送統計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構成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
28、什麼是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統計人員如果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依照《統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均構成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行為。
29、什麼是洩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在依法實施統計調查時,能夠知悉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信息,對知悉的這些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有義務予以保密。
按照《統計法》的規定,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還應當對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予以保護。如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對外提供或者洩露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就相當於在事實上對外提供或公開了具體調查對象的資料,有可能侵犯調查對象的權利,給調查對象造成顧慮,進而影響統計數據質量。
根據《統計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洩露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構成統計違法行為。
30、什麼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交接、歸檔制度,如果不按照國家規定管理統計愛聊,造成統計資料損毀、滅失的,構成此項行為。
31、什麼是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三是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八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於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同樣應當予以嚴格保密,不得洩露。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不論以何種方式洩露了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都構成統計違法行為。
32、什麼是違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法規的行為?
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是國家專門組織的、全國性的、對全體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的統計調查。目前,我國實行的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主要包括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等。特別是人口普查,需要得到全體公民的支持和配合。
如果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不如實、不完整地提供普查資料,會對普查工作的開展和普查數據質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對《統計法》進行了補充。對於在經濟普查或農業普查過程中發生的拒絕或者妨礙接受普查機構、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的,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未按時提供與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等統計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普查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33、什麼是《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行為?
在對違法行為的規定方面,《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是統計法的重要補充。《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補充規定了以下違法行為: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34、什麼是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行為?
這類統計違法行為,是指聘請、任用未按規定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或者在《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與受理、審查與處理、使用與管理過程中違反《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行為。
35、什麼是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行為
這類統計違法行為,是指在統計執法檢查活動中,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和被檢查對象,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影響統計執法檢查正常開展的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包括:統計執法檢查機關瞞案不報,壓案不查,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不按法定權限、程序和要求執行公務,造成不利後果;違反保密規定,洩露舉報人或案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及其他責任人員不接受或不按規定組織實施統計執法檢查、造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統計數據失實等。
36、什麼是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辦法》的行為
本項行為是指依法持有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統計調查人員,違反《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這種統計違法行為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只能是依法持有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統計調查人員。除這一特定主體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這種統計違法行為的主體。根據《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這種統計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1)塗改、轉借、故意毀損國家統計調查證的;
(2)超過規定的調查範圍、調查內容和有效期限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
(3)利用國家統計調查證從事與統計調查無關的活動的。
37、什麼是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行為
本項行為是指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的機構和人員,在社會調查活動過程中,違反《涉外調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38、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統計人員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統計從業資格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9.什麼是統計監督檢查?有哪幾種方式?
統計監督檢查是指對《統計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也可簡稱為統計監督檢查。監督的含義就是監察、督促和檢查。具體來說,統計監督檢查就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照法定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貫徹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察、督促和檢查,以及對統計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各種活動的總稱。
統計執監督檢查按不同標準可作如下分類:
(一)根據監督檢查在時間上的不同,可分為定期監督檢查和臨時監督檢查。
(二)根據監督檢查涉及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監督檢查和重點抽查。
(三)根據監督檢查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聯合監督檢查和單獨監督檢查。
40.哪些機關有權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權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41.統計執法檢查包括哪些內容?
(一)是否存在侵犯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
(二)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和統計制度修改統計數據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和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四)是否依法設立統計機構或配備統計人員;
(五)是否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
(六)統計人員是否具備統計從業資格;
(七)統計調查項目是否依據法定程序報批,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表明法定標識;
(八)是否嚴格按照經批准的統計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有無隨意改變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和調查時間等問題;
(九)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洩露國家秘密、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十)是否依法進行涉外調查;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42、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統計工作的範圍非常廣泛,反映在統計違法案件方面的問題也很多,因此,統計檢查機構不可能不問違法行為的輕重,全部立案調查。這就要求對統計違法行為的立案條件加以限制,只有具備了一定的條件才可立案。《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包括公民、法人或有關組織);
(二)經初步審查,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情節較重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三)按照職責與分工規定,屬於管轄範圍的。
上述三個條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在它們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立案。
43、《統計執法檢查證》是合法的統計執法證件嗎?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統計檢查員由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培訓合格後任用,並發給《統計檢查員證》,統計檢查員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統計檢查權。」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檢查員證使用效力問題的批覆》(國統字[1997]260號),《統計執法檢查證》是我國目前進行統計執法檢查的有效證件。因此,在統計執法檢查中,必須持《統計執法檢查證》才能進行統計法規檢查工作;只持有其他證件而未持《統計執法檢查證》進行統計執法檢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統計法》的規定,予以抵制和拒絕。
44.統計執法檢查員在執法時是否應主動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個,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統計執法檢查員》是統計行政執法的合法證件,統計執法檢查員在進行統計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
45.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依據有哪些?
統計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有統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統計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地方統計法規-----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規章----《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統計登記管理辦法》等。
46.統計行政處罰應遵循什麼原則?
統計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由統計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設定和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必須遵守的準則。主要有:
(一)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統計行政處罰涉及被處罰者的權利,應當採取法定原則。統計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統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定的,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只有在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處罰、給予何種處罰時,才受統計法律規範規定的統計行政處罰;沒有規定的,不受處罰。(2)實施統計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其職權是法定的。在我國,行政處罰權是一項特定的行政權利,除由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行使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根據統計法的規定,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權主體只能是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即各級統計行政機關。(3)統計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法定的。統計行政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統計行政機關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如果不嚴格履行法定的程序,統計行政處罰是無效的、違法的。
(二)公正、公開的原則。所謂公正,就其詞義來說,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所謂公開,就是不加隱蔽。公正原則,就是指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沒有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統計行政處罰。給予什麼行政處罰,要以統計法為準繩,與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得濫罰。其基本特徵,一是防止偏聽偏信,二是舉行公平的聽證。公開原則,是指作出統計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要讓廣大公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則、公開原則的外在表現形式。具體是指統計行政處罰的全過程應當是公開的、開放的。要堅持統計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除要求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對被處罰者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建立完善的迴避制度、聽證制度、辦案公開制度等相關制度外,最重要、最關鍵的是正確行使統計行政自由裁量權。
(三)統計行政處罰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即「過罰相當」的原則。在統計法律規範中,明確規定了與統計違法行為相適應的處罰種類及輕重減免條件,統計行政機關在實施統計行政處罰時,應嚴格按照統計法律規範的規定執行,既不能對輕微的統計違法行為給予很重的或者較重的統計行政處罰,也不能對社會危害相當大的統計違法行為給予較輕的統計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47.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我國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屬申誡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法律規範的行為的譴責和警示,其目的是通過對違法行為人一種精神上的懲戒,以申明其有違法行為,並使其以後不再違法,否則就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2、罰款(屬財產罰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為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罰款就是依法對行為人財產權的剝奪,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了行政管理秩序,就可以依法予以罰款。
48.統計行政處罰中的警告適用於哪些情況?
在統計法律規範中,警告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
(1)違反《統計法》的行為: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遲報統計資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帳。
(2)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行為:企業事業組織、個體經營戶拒絕或妨礙經濟普查機構、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經濟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
(3)違反《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行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或者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資料;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統計臺帳、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此外,警告還適用於違反《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以及《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行為。
49、在統計行政處罰中,罰款可適用於哪些情況?
罰款針對作為調查對象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經營戶適用,除主要適用於以上警告適用的(1)至(3)種情況之外,還適用於《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條的行為。
50.如何看待通報批評的處罰?
《行政處罰法》沒有把通報批評單列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因為通報批評與警告在性質、目的上沒有區別,只不過在形式和告知的範圍不僅限於被告知行為人自己,還擴大到有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統計執法實踐中,無論通報批評是否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它都是統計法規定的一種統計法律責任形式。從統計法的規定看,作為統計法律責任形式之一的通報批評具有如下特徵:
(1)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不能對違法行為人的統計違法行為給予通報
(2)通報批評適用的對象比較廣泛,既包括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又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還包括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51.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嗎?
《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告知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作出決定之前,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方或其他參加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必要條件。在簡易程序中,《行政處罰法》沒有將告知程序作為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要件來規定。
告知義務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1)告知義務是統計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統計行政機關履行的事先告知義務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要是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都要由統計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2)統計行政機關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履行告知義務,都屬違法行政行為。
(3)事先告知是統計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告知內容應包括:第一,在統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具有知悉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所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權;第二,在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後,當事人具有複議權和訴訟權以及因行政違法而造成損失的賠償權。
52.行政機關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的處罰決定能否成立?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這表明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這是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必要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行政處罰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於兩方面原因。一方面,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處罰可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之前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通過行使這些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執法人員已經進行了調查取證工作,掌握了大量的事實證據。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另一側面了解和掌握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和材料,對於保證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應當說更為有利。
53.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證上簽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有效?
送達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給當事人的行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證。送達在法律上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法律文書非經送達不能生效。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內,並不是在行政機關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是在行政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關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問題,《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可見,《行政處罰法》對經過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規定了兩類,即當場交付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場交付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時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適用。從一般程序的實際運用來看,適用當場交付的情形並不多見。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需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處罰決定書。《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四條針對不同情況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六種送達方式。
為了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已經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給當事人,行政機關在送達時要求當事人在送達證上簽字。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是否在送達證上簽字,是行政機關是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給當事人的標誌和證明。對於當事人拒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有關法律對此種情況規定了特殊處理辦法。《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籤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由此可見,留置送達是指在當事人拒絕在送達證上簽字的情況下,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置於當事人住所的送達方式。行政機關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當事人拒絕在送達證上簽字;第二,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第三,送達人、見證人必須籤名或者蓋章,以示負責。送達人將要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留置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這裡「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可以是當事人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也可以是當事人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等。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4.為什麼要實行罰款與收繳相分離的制度?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了一個重要原則即:罰款決定機關與罰款收繳機構分離原則。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採用合一化的作法,即決定罰款的機關同時又是收繳罰款的機構。這一作法在執法實踐中,產生了諸多弊端:(1)一些行政機關受本機關或者本部門經濟利益的驅動,為了增加所謂的「收入」,而濫罰款、罰款不給收據,以至罰款被截留、挪用、貪汙等現象時有發生,並且呈蔓延之勢,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行政機關的權威和應有的形象。(2)由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收繳罰款,即罰款由執法機關控制而不是由政府的財政部門統一控制,一方面,部分執法機關違反財經紀律,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罰款收入;另一方面,本應納入預算管理的罰款收入大量流失,政府無法從宏觀上控制,更不能集中調用、統籌安排。(3)由於執法機關既作出罰款決定又收繳罰款,受罰款的當事人在心理上就可能產生牴觸情緒,認為執法機關的罰款決定違法或者不當。因此,這一作法也不利於行政機關有效的實施罰款制度。
《行政處罰法》借鑑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我國一些部門的作法,在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該法第四十六條還對銀行收繳的範圍和基本程序作出了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罰款決定與收繳分離的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國務院根據這一規定,於1997年11月17日制定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目前,由工商銀行負責收繳行政罰款。由於在機構上進行了分離,執法機關一般情況下並不收繳罰款,即罰款數額與行政經費之間沒有了直接的關係。這樣,行政機關在進行罰款時,就能夠做到公正,上述罰款中存在的各種現象就可以得到比較有效的杜絕。
55.滯納金應如何交納?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統計行政處罰決定書》(陝統法文016)規定:「……罰款必須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這「十五日內」就是繳納罰款的期限。《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所謂「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複議也可以訴訟,但必須在十五日內繳納罰款,若不繳交納,則從十五日後開始計算滯納金。《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不按期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這3%加處的罰款就是滯納金。
例:山東煙臺石玉製品工業有限公司違反《統計法》和國家有關統計制度規定,1997年3至5月份,連續3個月不按期報送《從業人員和勞動報酬情況月報表》,煙臺市統計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於1997年8月18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對其處以5000元罰款,並要求1997年8月28日前繳納,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石玉公司接到處罰決定後沒有繳納罰款,而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市政府依法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市統計局處罰決定。石玉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經過芝罘區法院、市中級法院三次審理,於1998年7月15日審理完結,維持了行政複議決定,7月31日,法院送達了判決書。8月28日,市政府依法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同日,石玉公司將5000元罰款交到法院,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石玉公司還繳納了5.475萬元的加處罰款。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但《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複議和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石玉公司不服統計局處罰決定,拖一年後才繳納罰款,致使5000元罰款變成5萬元。如果石玉公司按要求於1997年8月28日繳納罰款,然後再提起複議和訴訟,那麼雖然打輸官司也只需繳納5000元罰款,不需繳納加處罰款。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先履行處罰決定,然後再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56.怎樣理解行政處罰決定在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訴訟期間,原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仍須執行。這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所不具備的一項行政訴訟的特殊原則。
現代國家的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率,同時,行政管理具有連續性。如果一經當事人起訴即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勢必破壞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連續性,不利於維護社會利益。《食品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否則,將會繼續銷售腐爛變質的有毒食品,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此即執行這一原則的例外情況:(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由於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案件情況比較了解,權衡利弊得失,作出自己的判斷,如果認為行政行為的執行可以暫停,或者乾脆認為該行政行為是不必要的,不論是否在訴訟期限,他們都可以主動停止執行該行政行為。(2)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或者依據職權,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3)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如《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規定,在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以後,原處罰決定在訴訟期間可以停止執行。
57.在什麼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以特定方式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行政處罰法》之所以設置聽證程序,是考慮到一些行政處罰比較嚴厲,可能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重大侵害,應當給當事人提供一個比較充分的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和途徑。受我國目前人力、物力和財力的限制,適用於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範圍比較狹窄。就統計行政執法而言,《統計法》並未對聽證作具體規定。我省的地方統計法規--《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企業事業組織罰款三萬元以上的,對個人罰款一千五百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也就是說,在我省境內,對統計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的條件是:對企業事業組織罰款三萬元以上的,對個人罰款一千五百元以上的。
58.聽證應按照怎樣的程序來進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申請。當事人對於可以要求聽證的案件,應當在統計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2)聽證通知。統計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認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
(3)確定主持人。聽證由統計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統計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非統計檢查機構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的應當具備一定的領導職務,政策性強,具有一定的統計業務知識和統計法律知識。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4)舉行聽證。聽證會按下列步驟進行:
第一、聽證主持人核對參加聽證會的雙方人員以及證人、鑑定人等有關人員是否到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並宣布聽證紀律;
第二、案件承辦人先宣讀調查報告,說明當事人的統計違法事實,出示或者宣讀本案證據,提出處罰意見和處罰的法律依據;
第三、當事人或其他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法規以及擬作出的統計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辯解,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第四、證人出席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及故意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出示物證應當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會的證人證言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噹噹場宣讀;
第五,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違法情節、適用法律法規及處罰輕重等有關問題進行辯論;
第六、辯論結束後,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舉行聽證應當製作《統計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聽證會結束後,書記員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正或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主持人、書記員、當事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59.被處罰人拒絕履行處罰決定怎麼辦?
被處罰人或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後,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又拒不執行,由查處機關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0.在什麼情況下統計執法檢查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統計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定,對於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被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縣、區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基層人民法院認為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和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經院長批准,不予執行,並將申請材料退回行政機關。
61.什麼是行政處分?它有哪些種類及特徵?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本機關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系統的機關內部的工作人員施行的制裁措施。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處分的適用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中屬於國家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
(2)行政處分的適用,一般以上下級的隸屬關係為前提。隸屬關係,又稱領導與被領導關係,他的直接形式是對幹部或職工的管理權限。但是,行政處分的適用,也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國家各類公務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可以直接給予行政處分。即這種行政處分不是以幹部管理權限和隸屬關係為前提的。
62.對哪些統計違法違紀行為適用行政處分?
根據《統計法》處分適用於以下情況:
(1)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行為;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行為;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及其統計人員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內容的;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洩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3)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對以下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處分: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63.實施行政處分應當遵循什麼程序?
一般來講,統計行政機關除對本機關違反統計法律規範的有關人員可以依法直接給予行政處分外,對其他行政領導和責任人員的統計違法行為,只能向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而不能直接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統計行政機關只有行政處分的「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分權,行政處分的最終決定機關是違法當事人的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監察機關。
行政處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提起處分;調查對證;本人申辯;決定處分;批准或者備案;通知與歸檔;執行處分等。
64.對違反《統計法》的規定,因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而騙取的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的職務,應如何處理?
根據《統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應當指出,行使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職務這種權力的主體並不是各級統計行政機關,而是做出授予榮譽稱號、給予物質利益和予以晉升職務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其中,對於騙取晉升職務的,還應當按照選舉、任免、聘任權限的不同,分別由選舉產生該違法當事人的機關和任命、聘任該當事人的單位、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各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只有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的職務的「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理權。
65.當事人不服統計行政處罰可以採取哪種救濟措施?
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數量繁多、內容複雜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是指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爭議。在我國,由於解決行政爭議的機關不同,而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一是由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複議制度;二是由司法機關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制度。
行政複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複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裁定的活動。
66.什麼是統計行政複議機構?它有那些職責?
複議機構與複議機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統計行政複議機關是具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它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統計行政複議機構是在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內部設立的,專門辦理有關統計行政複議事項的辦事機構。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統計行政複議機構和專職統計行政複議人員,在統計行政複議機關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受理複議申請;
(2)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4)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5)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6)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67.統計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統計行政複議範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統計行政複議的事項的範圍,也可以理解為統計行政複議機關對哪些統計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複議審查權,或者統計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統計行政複議。根據《統計法》和《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能夠引起統計行政複議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一是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吊銷《涉外社會調查許可證》等。二是行政不作為,如申請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未被批准或者審批機關超過二十四日未審批。三是被認為行政侵權、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68.統計行政複議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統計行政複議管轄,從形式上看,是指行政機關受理統計行政複議案件的權限分工。它要解決的問題是:哪一級哪一個行政機關受理哪些統計行政複議案件。統計行政複議管轄權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統計行政複議的,其複議管轄權的確定由申請人選擇。申請人既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申請。
(2)對國家統計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統計局申請行政複議。如對國家統計局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69.統計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程序包括以下幾個環節:即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執行。
(1)申請
統計行政複議的申請,是指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複議機關提出複議請求,要求統計複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的行為。
(2)受理
統計行政複議中的受理,是指複議機關基於相對人的申請,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條件,決定立案並準備審查的行為。或者說是具有統計行政複議管轄權的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後,決定立案的活動。複議機關在接到複議申請後,應對其內容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立案。包括申請人是否合格;複議請求是否具體明確;複議申請是否符合複議範圍;是否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本機關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訴。
(3)審查
統計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在審查範圍上,複議機關既不受複議申請人複議請求範圍的限制,也不受原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範圍的限制,而應以全面審查為原則。
(4)複議決定
統計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複議機關經過對統計複議案件的審查,根據事實和法律,就有關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相應的裁斷。
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按照不同情況作出統計行政複議決定。如具體統計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或認為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決定撤銷或變更。
70.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應視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放棄起訴權利,即使當事人起訴,法院也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71.統計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怎樣確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局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局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72.在統計行政訴訟法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即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由被告負擔的。
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客觀上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因此,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由作為被告的國家行政機關承擔,這就意味著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應對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提供事實和法律的證據加以證明,如果提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則要承擔敗訴的後果,而原告並不因舉不出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敗訴。
73.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2)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74.在什麼情況下追究統計違法者的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又稱刑事責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規定,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
對違反《統計法》規定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統計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二)《統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洩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洩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三)《統計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洩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對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四)《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規定的規定的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統計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根據該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五)《統計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對應《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