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綜藝法律風險:侵權認定取決於抄襲內容,「致敬經典」或構成侵權

2020-12-07 騰訊網

  看電視

  由於沒有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模式的侵權與被侵權一直都是熱點話題,綜藝節目製片方應該把握的「界限」在哪裡?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權?

  文 | 任曉寧

  來源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當前電視節目中,最熱的莫過於綜藝節目。《爸爸去哪兒》《奔跑吧兄弟》《中國好聲音》等現象級綜藝更是引起過全民追捧。

  但在這些綜藝節目火熱的同時,卻一直伴隨著著作權侵權糾紛。無論是綜藝節目模式,還是綜藝節目改編,或多或少都曾引發口水戰。

  綜藝節目模式由於是思想的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綜藝節目的版權糾紛由此頻頻發生。

  那麼,作為綜藝節目,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侵權?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下,還有引進版權的必要嗎?多位律師及綜藝行業從業者對此進行了探討。

  什麼行為會侵權?

  侵權認定要看抄襲部分是否為核心

  在綜藝節目的直播流程中,一般包括7個部分:

  提出創意或者策劃,形成書面的節目策劃、構思、形式,形成節目的書面拍攝、製作方案(包括場景、舞美、構圖等等),通過節目立項,製作團隊按照拍攝、製作方案進行製作,通過審片形成可播出的節目(作品)以及媒體播出節目(作品)。

  和力辰光影視公司法務楊新龍認為,在上述過程中,形成書面的節目策劃、構思、形式,形成節目的書面拍攝、製作方案,製作團隊按照拍攝、製作方案進行製作,媒體播出節目這幾個環節都會涉及到著作權法的權利,應當受到保護,對這些環節的侵權都會侵犯著作權。

  「形成書面的文案後,相關方按照法律享有著作權,直接套用文案的,構成侵權。對文案內容(包括場景、舞美等等)直接使用或者進行替換構成侵權。對文案內容進行順序調整而對表達構成沒有實質性意義的構成侵權。對文案涉及到的物品(包括道具等等)進行替換而對內容和表達沒有實質性的意義構成侵權。

  形成完整的視頻節目後,按照類似於影視作品進行版權保護,因此,模仿完整的內容進行製作、發布、播出綜藝節目都屬於侵權。利用節目視頻中的片段、模式進行節目製作、發布、播出也應當屬於侵權。」

  同時,判定一個綜藝節目是否侵害了另一綜藝節目的版權,也要看抄襲的程度。這個程度不完全等同於數量。

  按照律師黃陽陽的話說,「侵權認定其實跟數量沒有直接關係,而是要看抄襲的部分是否構成了節目的核心部分。只不過在量多的情況下,抄襲的部分更容易構成節目的核心元素、更容易有超出不受保護的『思想』的範疇,從而構成著作權侵權。」

  楊新龍建議,在綜藝節目完成之前,版權方要全方位、分別保護各個環節的著作權。趙劼從欄目製作人角度表示認同。同時他也提出,「如何全面保護自己的作品,對於版權方來說還需要了解,並需要在實踐中落地。」

  引進國外綜藝節目

  要注意降低法律風險

  縱觀國內當前熱門綜藝,相當一部分都是引進國外的綜藝節目。如《中國好聲音》等,但即使引進版權,也依然容易陷入版權糾紛中。這與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很大關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提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黃陽陽對此表示,綜藝節目模式有很大價值但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已經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基本形成共識。

  綜藝節目模式不受保護的前提下,還有必要花費高價引進節目版權嗎?律師趙虎表示還是值得的。

  「做一臺綜藝節目,並非看過之後就能做出來,這也是一個複雜的工程。參照原有節目製作成本也不低,而且有市場風險,倒不如引進,可以得到操作手冊或者寶典,省去了很多研發環節。」他認為,綜藝節目引進的其實不只是版權,更多的是操作手冊。

  黃陽陽提醒說,這種前提下,綜藝節目製作方在引進節目時更要注意風險防範。

  為了降低風險,黃陽陽建議,在引進一個綜藝節目時,首先,對於在錄製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版權作品,都需要經過相關在先版權人的許可

  其次,要注意授權的完整性,除了取得表演權之外還應有改編權。

  最後,改編原作應保護作品原有之意、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避免引發著作權人身權爭議。

  趙虎也提供了一個保護綜藝節目的思路,他認為,法律上的「創意」不受保護,但是具體一點的「創意」或者說若干「創意」結合在一起,可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

  比如:在什麼時候開始做什麼動作,在什麼時候開始插入什麼畫面,什麼時候開始跳舞,什麼時候開始打趣等,結合起來,這種「創意」已經不是法律上的「思想」了,就有可能會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綜藝採用類電作品保護方式

  「向經典致敬」或構成侵權

  綜藝節目除了《中國好聲音》《演員的誕生》等有具體模式的之外,還有《我們來了》等更強調演員表現的綜藝節目。這些作品在保護方式上,有律師認為應該採用類電作品保護方式。

  「像《爸爸去哪兒》這樣的節目,應該屬於類電作品。從這個意義上來看,保護是沒有問題的。沒有得到授權傳播綜藝節目的,應該構成侵犯著作權。」趙虎這樣認為。

  除了保護綜藝節目本身外,綜藝節目在製作節目過程中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權。

  前不久,熱播綜藝節目《演員的誕生》因使用其他作品陷入了版權糾紛。電影《我和春天有個約會》導演高志森在微博發布聲明,指責《演員的誕生》未就版權之事同原作者溝通,要求節目組道歉。

  這種綜藝節目很多未經授權直接播放其他電視劇或者電影片段,會侵犯著作權嗎?趙虎對此認為,類似《演員的誕生》這樣的節目,未經同意使用影視劇片段,美其名曰「向經典致敬」,其實存在非常大的法律問題,非常可能會侵犯他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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