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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僅供參考之用,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本公司證券的邀請或要約。本公告概不構成亦並
非本公告所提述任何證券於美國或其他地方的出售要約或購買要約之招攬。
XINYI SOLAR HOLDINGS LIMITED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0968)
(1) 須予披露交易
(有關擬議分拆及
擬議目標出售事項的經更新資料)
(2) 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後
與信義能源之關連交易
(有關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及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的經更新資料)
(3) 有關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的進一步資料
(4) 寄發自願文件
董事會謹此提述主要交易通函,當中已披露有關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之
資料的詳情。董事會亦提述有關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日期為二零一八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會上由獨立股東及股東妥為通過及批准經批准股東特別
大會決議案。信義能源亦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刊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但是鑑於當時股市持續波動,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並無根據信
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所載時間表進行。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信義能源向聯交所提交擬議信義能源上市的經更新申
請。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信義能源已刊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
月)。
根據適用百分比率,擬議分拆及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定義見上市規則)。
作為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安排之一部分,已訂立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及太
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藉以為保留集團及信義能源集團作出明確業務區
分,其將分別進行(其中包括)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及太陽能發電場經營業務。
作為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安排的一部分,亦已訂立不競爭契約,而信義
能源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有條件採納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
計劃。
擬議分拆的經更新資料
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已由信義能源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刊
發,及以下載列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的重大經更新資料:
(a) 擬議信義能源上市時間表變動;
(b) 經更新營業紀錄期間(定義見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以納入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所載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八年
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信義能源集團及目標公司財務及營運資料的相應更
新;
(c)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總數已從1,880,077,547股信義能源股份輕微增加至
1,882,609,471股信義能源股份,因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完成配售
及先舊後新認購交易,而並無更改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
的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基準;
(d) 納入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交易通函所載為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
(e) 二零一九年平價上網通知的影響,有關進一步資料載於自願文件。
擬議分拆的先決條件
擬議分拆視乎(其中包括)以下各項,方告作實:
(i) 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信義能源股份及可能根據擬議分拆將予發行之任何信
義能源股份上市及買賣;
(ii) 計及推出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時現行資本市場狀況,本公司、信義能源及
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包銷商就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協定的條款;及
(iii) 董事會及信義能源董事會的最終決定。
上市規則的涵義
經批准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
根據適用百分比率,擬議分拆連同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
易(定義見上市規則)及毋須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
擬議分拆、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
議、不競爭契約及採納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已獲獨立股東及股東於上一次
股東特別大會上妥為批准。董事確認,鑑於開曼群島法律顧問的意見,經批准股
東特別大會決議案為有效。雖然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的若干情況及時間
表已有所改變,董事認為,該等轉變並非根本性轉變,亦未改變支持經批准股東
特別大會決議案的重大事實。因此,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毋須額外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重新進行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及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獲建議的初步年期為三年。倘本公司於太陽能發電
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年期內不再為信義能源控股股東之一,任何一方均可發出六(6)
個月的書面事前通知終止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
此外,董事確認,信義能源集團將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向保留集團
提供的服務將參考信義能源集團產生的成本以及類似交易當時現行市價釐定。該
等交易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而其合計金額預期為本公司適用百分比率
的0.1%以上惟於5%以下,並將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該等交易須遵守
上市規則第14A章年度報告及公告規定。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
為使股東可優先(僅就分配而言)參與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待聯交所有條件
批准信義能源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
議信義能源上市成為無條件後,合資格股東將獲邀申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佔信
義能源發售股份總數的42.75%(假設超額配股權(定義見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
一九年五月))未獲行使)。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將毋須於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項
下不同批次之間重新分配。
寄發自願文件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自願向股東寄發載有(其中包括)(i)有關擬議分拆
事項的經更新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股東的意見函;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
擬議分拆、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
議及不競爭契約向獨立董事委員會發出的意見函的自願文件。
一般資料
董事謹此強調,概不保證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
將會進行或獲得相關批准,亦不保證其可能進行或獲得批准的時間。進行擬議分
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視乎多項因素及受限於多項條
件,或可或未可達成,包括聯交所批准以及董事會及信義能源董事會的最終決
定。不能確定是否,及何時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
源上巿。本公告所載信義能源的預期市值為董事僅參考目前可得資料的估計,有
待通過累計投標過程與投資者討論。有關過程由信義能源進行,作為籌備擬議信
義能源全球發售的一部分。
於任何情況下,是否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巿
的決定將由董事及信義能源董事酌情決定。當作出決定時,董事將考慮所有因素
及彼等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包括現行資本市場情況,可能達成的信義能源
估值,以及按彼等認為,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會否將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最大化。因此,股東及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的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或投資股份
時務請審慎行事,並建議於對其情況有任何疑問時,應諮詢專業顧問。
本公告無意及不構成要約出售或邀請或招攬要約認購或購買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
售或其他相關的任何信義能源股份。任何要約或招攬將僅通過遵守適用法律的招
股章程或要約通函作出,有關購買或認購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或其他相關的信
義能源股份的任何決定,應僅根據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或要約通
函所載資料為基準而作出。除香港外,並無已經或將會於任何司法權區採取任何
行動,以便於任何司法權區根據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提呈而須採取有關行動,
以獲準公開發售信義能源發售股份,包括但不限於美國。
緒言
董事會謹此提述主要交易通函,當中已披露有關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之資
料的詳情。董事會亦提述有關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投票結果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
月二十一日的公告,會上由獨立股東及股東妥為通過及批准經批准上一次股東特
別大會決議案。信義能源亦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刊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但是鑑於當時股市持續波動,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並無根據信
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所載時間表進行。
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信義能源向聯交所提交擬議信義能源上市的經更新申
請。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信義能源已刊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
月)。
根據適用百分比率,擬議分拆及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定義見上市規則)。
作為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安排之一部分,已訂立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及太陽
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藉以為保留集團及信義能源集團作出明確業務區分,其
將分別進行(其中包括)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及太陽能發電場經營業務。作為擬議
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安排的一部分,亦已訂立不競爭契約,而信義能源已於二
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信義能源股東特別大會上有條件採納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
售後購股權計劃。
擬議分拆的經更新資料
以下載列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的重大經更新資料:
(a) 擬議信義能源上市時間表變動;
(b) 經更新營業紀錄期間(定義見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以納入截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所載為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個月)及信義能源集團及目標公司財務及營運資料的相應更新;
(c)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總數已從1,880,077,547股信義能源股份輕微增加至
1,882,609,471股信義能源股份,因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完成配售及
先舊後新認購交易,而並無更改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公告的信
義能源保證獲得權基準;
(d) 納入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截至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交易通函所載為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及
(e) 二零一九年平價上網通知的影響,有關進一步資料載於自願文件。
除上述各項外,誠如董事確認,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安排將不會涉及重大
改變,且不會更改擬議分拆的重大條款及條件(及保留集團與信義能源集團於擬議
分拆完成後的協定安排)或危及獨立股東的利益。
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完成後,信義能源集團及其附屬公司將繼續為本公司
的附屬公司。信義能源集團的經營業績將因此併入本公司的財務報表。
董事謹此強調,概不保證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將
會進行或獲得相關批准,亦不保證其可能進行或獲得批准的時間。進行擬議分拆、
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視乎多項因素及受限於多項條件,或可
或未可達成,包括聯交所批准以及董事會及信義能源董事會的最終決定。不能確定
是否,及何時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巿。本公告
所載信義能源的預期市值為董事僅參考目前可得資料的估計,有待通過累計投標過
程與投資者討論。有關過程由信義能源進行,作為籌備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一
部分。
於任何情況下,是否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巿的
決定將由董事及信義能源董事酌情決定。當作出決定時,董事將考慮所有因素及彼
等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包括現行資本市場情況,可能達成的信義能源估值,
以及按彼等認為,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會否將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股東及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的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或投資股份時務請審慎
行事,並建議於對其情況有任何疑問時,應諮詢專業顧問。
擬議分拆的先決條件
擬議分拆視乎(其中包括)以下各項,方告作實:
(i) 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信義能源股份及可能根據擬議分拆將予發行之任何信義
能源股份上市及買賣;
(ii) 計及推出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時現行資本市場狀況,本公司、信義能源及擬
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包銷商就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協定的條款;及
(iii) 董事會及信義能源董事會的最終決定。
信義能源集團之業務
概覽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首批組合項下的所有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已列入第六批及第
七批補助名錄。此外,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本集團已從中國
政府收取電價調整合共人民幣1,004.3百萬元(相當於1,145.7百萬港元)。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信義能源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已發行信義
能源股份75.0%。餘下25.0%已發行信義能源股份由股本投資者持有。根據擬議分
拆,信義能源將發行新信義能源股份,即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項下之信義能源發
售股份。於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完成後及根據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目前架構,
信義能源將成為聯交所上市公司,並將繼續為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預期本公
司持有當時已發行信義能源股份約53.7%。
信義能源集團目前擁有及管理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並向國家電網銷
售所產生的電力。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首
批組合項下已併網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總核准容量為954兆瓦,維持
不變。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太陽能發電場業務的收益分
別為968.3百萬港元、1,116.0百萬港元及1,200.6百萬港元。
信義能源集團之財務資料
下表為根據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信義能
源集團的稅前及稅後溢利: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七年
二零一八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經審核)
(經審核)
(經審核)
稅前溢利
659,067
734,809
792,656
稅後溢利
659,005
719,639
745,027
信義能源擁有人應佔信義能源集團的資產淨值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
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別為4,791.4百萬港元、6,106.7百萬港元及6,405.7百萬港
元。
擬議目標出售事項
除於擬議分拆及透過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進行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完成後視作出
售信義能源的股權外,信義能源集團將根據目標買賣協議向保留集團收購新智、
天騰、滙卓、寶溢及悅天之所有已發行股份(或就稅務效益目的而言彼等的控股公
司),其透過其各自之中國全資附屬公司持有目標組合項下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
項目。
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已於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
根據目標買賣協議之條款,信義能源集團將從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
當中向保留集團支付目標售價。有關支付方式為(a)預期於信義能源上市日期起一個
月內完成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後支付50%前期付款及(b)餘額將由信義能源集團於(i)
信義能源上市日期第四週年,目前預期為二零二三年;及(ii)收取有關目標組合項
下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所產生電力的電價調整後分期(以較早者為準)結清。據此,尚
餘款項將僅遞延至中國政府結清延遲支付的電價調整時的相關時期。
上述尚餘款項的付款安排旨在與目標組合預期自中國政府收取延遲電價調整相符。
因此,尚餘款項的建議支付安排並不旨在讓保留集團提供任何類型的無限支持,或
當中國政府未能支付電價調整時,於目標收購完成後以其他形式將風險轉回保留集
團。並無固定分期數目及支付金額的建議支付安排亦與購入中國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的市場慣例一致,惟須遵守上網電價政策的電價調整。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完成後,
目標公司將成為信義能源的全資附屬公司,即本公司的非全資附屬公司,信義能源
集團(及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將併入保留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
信義能源進行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將根據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向香港公眾人士及選定司法權區的
機構、專業及其他投資者提呈發售。信義能源將提呈發售804,736,584股信義能源發
售股份作為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佔信義能源發售股份總數的42.75%或緊隨擬議信
義能源全球發售後經擴大信義能源股份的12.14%(假設信義能源超額配股權未獲行
使)。
根據董事目前可得的資料,信義能源於擬議信義能源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將介乎125
億港元至156億港元。由於信義能源集團成員公司於擬議分拆及透過擬議信義能源
全球發售進行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完成後將繼續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估值範圍
與適用百分比率結果無關。
鑑於上述各項,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所得款項總額將介乎35.6億港元至44.2億
港元,而信義能源可收取的所得款項淨額將介乎34.3億港元至42.9億港元。董事明
白信義能源目前擬將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作以下用途:
(i) 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的約90.0%將用作支付目標售價,當中
50%的前期款項將於目標出售項目完成後支付,而餘額50.0%將於(a)信義能源
上市日期第四週年及(b)根據目標買賣協議收取有關目標組合項下太陽能發電場
項目的電價調整應收款後分期(以較早者為準)結清;及
(ii) 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的約10.0%將用作營運資金及就降低信義
能源的利息開支而進行貸款再融資。
董事亦明白倘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高於或低於預期,信義能源目前
擬按比例應用所得款項淨額。
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後與信義能源集團成員的關連交易
太陽能發電場協議
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已於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得通過。於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
源上市後,董事確認,保留集團與信義能源集團之間的交易將按公平原則及正常商
業條款行,並由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及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的書面條款及條
件監管如下:
(a) 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授出的太陽能發電場認購期權及太陽能發電場優先購買
權出售於未來竣工及併網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予信義能源;及
(b) 信義能源集團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將向保留集團就根據太陽能發
電場協議持有待售的準備併網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提供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
理服務。
太陽能發電場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預期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倘保留集團未能於四年期間內出售其擁有的大型地面集中
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則該等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將繼續由信義能源集團根據太陽能
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管理,直至向有意買家出售該等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為止。倘
保留集團未能於四年期間內出售任何有關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則保留集團與信義能
源須委任獨立顧問就有關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的當時市值進行估值,而保留集團須於
六個月期間內透過合適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公開或私人投標)將有關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出售予獨立第三方或信義能源集團(包括中國國內公司及海外公司)。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已於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上獲得通過。根據太陽能發
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信義能源將向保留集團提供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服務,
包括向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條款持作出售、由本公司開發或建造的準備併網太陽
能發電場項目提供經營及管理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培訓、技術及專家支持服務。太
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由信義能源上市日期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止於二零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八年十二月)所載為截至二零二
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將訂立的條款及
條件大致與行業慣例及類似合約條款及條件的既定方法一致。
信義能源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向保留集團提供的服務與向獨立第三方
提供的服務相比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並已考慮服務質素、價格、工作效率、對
業務需要、營運需求及太陽能發電場技術知識的了解及掌握。信義能源集團並無向
獨立第三方提供有關或類似服務。服務費乃根據提供有關服務可能產生的實際成
本,經有關訂約方公平磋商並參考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就類似服務向獨立第三方
支付的費用後協定。
董事預期,本公司於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年期內每年支付的服務費金額將
多於所有適用百分比率的0.1%但不多於5.0%。因此,有關交易將獲豁免遵守根據
上市規則的通函及股東批准要求,並須遵守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的年度報告及公
告規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獲建議的初步年期為三年,止於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倘本公司於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年期內不再為信義能源
控股股東之一,任何一方均可發出六(6)個月的書面事前通知終止太陽能發電場經
營及管理協議。
不競爭契約及採納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不競爭契約及採納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已於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上
獲採納,有關進一步資料載於自願文件。不競爭契約的條款及條件並無變動,截至
本公告日期,概無購股權已獲授出或擬獲授出。
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及太陽能發電場協議所得款項的擬定用途
信義能源預期市值為董事僅基於彼等目前可得資料作出的估計,尚未通過信義能源
作為籌備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一環所進行的累計投標過程與投資者討論。信義
能源於擬議信義能源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將介乎125億港元至156億港元。由於信義
能源集團成員公司於擬議分拆及透過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進行擬議信義能源上市
完成後將繼續為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估值範圍與適用百分比率結果無關。
假設信義能源集團市值介乎125億港元至156億港元及根據目標公司截至二零一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資料,本公司根據目標買賣協議將收到目標售價約人民幣
32億元(相當於約37億港元,按人民幣1.00元兌1.1648港元匯率計,即最後實際可
行日期的匯率)。本公司於擬議分拆及透過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進行擬議信義能
源上市完成後短期內不會全數收到目標售價。根據目標買賣協議之條款,信義能源
集團將從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當中向保留集團支付目標售價,方式
為(a)預期於信義能源上市日期起一個月內完成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後支付50%前期
付款及(b)餘額將由信義能源集團於(i)信義能源上市日期第四週年,目前預期為二
零二三年;及(ii)收取有關目標組合項下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所產生電力的電價調整
後分期(以較早者為準)結清。
本公司計劃按以下方式使用擬議分拆所得款項:
概約百分比
為太陽能玻璃業務的新增產能建設提供部分資金
45
為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項下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包括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儲備)建設提供部分資金
45
一般營運資金
10
總計
100
本公司將使用內部產生的財務資源或外部銀行融資支持上述目的的額外融資需求。
目前,董事無意出售本集團任何現有業務,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出售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除外。
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保留集團將根據太陽能發電場認購期權或太陽能發電場優
先購買權向信義能源集團出售已完工及併網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本
公司將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收取所得款項。根據本集團不時的業務及財務狀況,
本公司計劃將所得款項主要用於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及太陽能玻璃生
產線建設。
上市規則的涵義
經批准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
根據適用百分比率,擬議分拆連同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將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
(定義見上市規則)及毋須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
擬議分拆、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
議、不競爭契約及採納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已獲獨立股東及股東於上一次股
東特別大會上妥為批准。董事確認,鑑於開曼群島法律顧問的意見,經批准股東特
別大會決議案為有效。雖然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的若干情況及時間表已有
所改變,董事認為,該等轉變並非根本性轉變,亦未改變支持經批准股東特別大會
決議案的重大事實。因此,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毋須額外召開股東特
別大會以重新進行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及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獲建議的初步年期為三年。倘本公司於太陽能發電場
經營及管理協議年期內不再為信義能源控股股東之一,任何一方均可發出六(6)個
月的書面事前通知終止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
此外,董事確認,信義能源集團將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向保留集團提
供的服務將參考信義能源集團產生的成本以及類似交易當時現行市價釐定。該等交
易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而其合計金額預期為本公司適用百分比率的0.1%
以上惟於5%以下,並將豁免遵守通函及股東批准規定。該等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章年度報告及公告規定。
董事列出以下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交易通
函所載為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年度服務費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下文所載年度上限: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二零一九年
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項下
的費用總額
7,200
12,000
15,000
為釐定上述年度上限,本公司已考慮下列因素:
(a)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的定價基準,乃由本公司與信義能源經計及(i)本
公司與信義能源所知提供類似服務的現行市場費率;(ii)保留集團太陽能發電場
項目儲備的預計年度使用時數;及(iii)鑒於保留集團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的
進一步擴張,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將予提供的經營及管理服務的
預期增加後按正常商業條款以公平基準釐定;及
(b) 年度上限以人民幣計算,以避免人民幣與港元的匯率波動所產生的任何影響。
倘於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期間本公司建造或開發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
發電場項目的竣工數目出現任何重大變動而影響上述任何年度上限,本公司將採取
進一步行動以遵守上市規則項下的適用規定。
此外,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5條,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閱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
管理協議項下交易,並於本公司年報內確認該等交易:
(1) 於本公司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
(2) 按正常或較佳商業條款進行;及
(3) 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進行,並為公平合理及符合股
東整體利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6條,本公司核數師將每年匯報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
的交易。核數師將向董事會提供函件,確認並無事宜引起彼等注意,導致彼等相信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的交易:
(1) 並未獲董事會批准;
(2) 於所有重大方面,並無根據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訂立;及
(3) 已超過年度上限。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
一般資料
為使股東可優先(僅就分配而言)參與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待聯交所有條件批准
信義能源股份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
能源上市成為無條件後,合資格股東將獲邀申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佔信義能源發
售股份初步數目的42.75%。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將毋須於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項下
不同批次之間重新分配。
董事認為,將提呈為信義能源預留股份供合資格股東認購之信義能源發售股份比例
合理,整體高於其他分拆案例。據此為基準,已根據上巿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
3(f)段妥善兼顧股東之權益以及信義能源預留股份比例為恰當。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乃不可轉讓及未繳款配額將不會於聯交所買賣。
一份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連同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之印刷本,已
按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下午四時三十分各合資格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名冊
記錄之地址寄發予該等合資格股東。信義能源優先發售之申請手續及條款及條件將
載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及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內。
合資格股東亦可於正常營業時間自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所載收款銀
行任何指定分行或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聯席全球協調人之指定辦事處索取信義
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之印刷本。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經更新預期時間表
以下信義能源優先發售時間表乃根據信義能源提供擬議信義能源上市時間表訂出:
二零一九年
遞交信義能源優先發售申請的首日 五月十五日(星期三)
遞交信義能源優先發售申請的最後日期 五月二十日(星期一)
預期開始於聯交所買賣信義能源股份 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附註:
(1) 所有時間均指香港時間。
申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之分配初步基準
合資格股東於截至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每持有10股股份將可認購一(1)股
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倘本獲得權有任何變動,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刊發公告。
於截至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合資格股東持有最少10股股份可申請高於、低
於或相等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的有關數目信義能源預留股份。於截至信義能源保
證獲得權記錄日期持有少於10股股份的合資格股東將不會獲得任何信義能源保證
獲得權,但可根據信義能源優先發售,在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條款及條件的規限
下,申請超額信義能源預留股份。於符合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所載條款及條件之
情況下及假設信義能源優先發售之條件已達成,有效申請少於或相等於合資格股東
於信義能源優先發售下之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數目,則將獲悉
數接納。
合資格股東應注意,分配予彼等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可能並非一手完整之2,000股
信義能源股份。此外,如需要,分配予合資格股東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將下調至最
接近之完整數目,而零碎信義能源股份或會以低於當時買賣完整一手買賣單位之市
價之價格買賣。
倘合資格股東申請超過其於信義能源優先發售下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之信義能源預
留股份數目,則其將悉數獲得有關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惟獲發有關申請之超額部
分僅以有充足可用信義能源預留股份為限,而該等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則來自其他合
資格股東拒絕認購其部分或全部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並由聯席全球協調人按公平
合理基準分配,惟須符合下列條件:
(a) 不會向身為合資格股東的董事及╱或彼等的緊密聯繫人及控股股東優先分配信
義能源預留股份;
(b) 董事及╱或彼等的緊密聯繫人及控股股東將不會申請多於信義能源預留股份總
數的信義能源預留股份數目;
(c) 除信義能源優先發售外,董事及╱或彼等的緊密聯繫人及控股股東將不會參與
或表示有意參與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
(d) 將於全體合資格股東(彼等已申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之間按比例比配信義能源
預留股份,以及與其他合資格股東相比,並無給予董事及╱或彼等緊密聯繫人
及控股股東(按合資格股東身份申請信義能源預留股份)優待處理;及
(e) 緊隨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完成後,遵守上市規則第8.08(1)條的最低公眾持股
量規定,受限於聯交所可能授予信義能源的任何豁免。
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實益股東(不包括非合資格股東)務請注意,信義能源將根
據本公司股東名冊視代名人公司為單一股東。因此,由代名人公司持有股份之有關
實益股東須注意上文(d)段所述安排並不個別適用於彼等。
合資格股東及非合資格股東
僅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不包括非合資格股
東)有權認購信義能源預留股份。
非合資格股東指登記地址位於任何指定地區之股東,或據本公司另行得悉其為任何
指定地區之居民之股東。因此,就信義能源優先發售而言,非合資格股東為:
(a) 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且於該名冊內所示地址位
於任何指定地區之股東;及
(b) 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之股東或實益股東,本公
司另行得悉其為任何指定地區之居民。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獲中國法律顧問告知,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
易互聯互通機制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第23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將不會就認購新發行股份提供服務。因此,即使倘信義能源優先發售進行,
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持有股份的股份實益持有人不得參與信義能源優先發售及將不
會符合資格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機制認購各自的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
本公告無意及不構成要約出售或邀請或招攬要約認購或購買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
或其他相關的任何信義能源股份。任何要約或招攬將僅通過遵守適用法律的招股章
程或要約通函作出,有關購買或認購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或其他相關的信義能源
股份決定,應僅根據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或要約通函所載資料為基
準而作出。除香港外,並無已經或將會於任何司法權區採取任何行動,以便於任何
司法權區根據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提呈而須採取有關行動,以獲準公開發售信義
能源發售股份,包括但不限於美國。
寄發自願文件
本公司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自願向股東寄發載有(其中包括)(i)有關擬議分拆事
項的經更新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股東的意見函;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向獨立
董事委員會發出的意見函的自願文件。
董事謹此強調,概不保證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將
會進行或獲得相關批准,亦不保證其可能進行或獲得批准的時間。進行擬議分拆、
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視乎多項因素及受限於多項條件,或可
或未可達成,包括聯交所批准以及董事會及信義能源董事會的最終決定。不能確定
是否,及何時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巿。本公告
所載信義能源的預期市值為董事僅根據目前可得資料的估計,有待通過累計投標過
程與投資者討論。有關過程由信義能源進行,作為籌備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的一
部分。
於任何情況下,是否進行擬議分拆、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巿的
決定將由董事及信義能源董事酌情決定。當作出決定時,董事將考慮所有因素及彼
等認為相關的其他考慮因素,包括現行資本市場情況,可能達成的信義能源估值,
以及按彼等認為,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會否將本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股東及本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的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或投資股份時務請審慎
行事,並建議於對其情況有任何疑問時,應諮詢專業顧問。
本公告內所用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內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二零一九年平價通知」 指 國家發改委及國家能源局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
聯合發表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積
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
通知》;
「適用百分比率」 指 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訂明適用於擬議分拆及擬議
目標出售事項(按彙合基準)的百分比率,詳情載
於本公告;
「經批准股東特別 指 擬議分拆、擬議目標出售事項、太陽能發電場協
大會決議案」 議、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不競爭契約
及信義能源採納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
計劃,已由獨立股東及股東於上一次股東特別大
會上投票妥為批准;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實益股東」 指 股份之實益擁有人,其股份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
權記錄日期以登記股東名義登記於本公司股東名
冊上;
「濱海光伏電站」 指 濱海光伏電站,信義光能(天津)在中國天津市經
營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容量
為174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之一;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營業日」 指 香港銀行一般開放辦理業務的日子(
星期六、星期
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英屬處女群島」 指 英屬處女群島;
「湛耀」 指 湛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在英屬處
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李賢義
博士(銅紫荊星章)全資擁有;
「緊密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本公司」 指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所有已發行股份均於聯交所上市(股
份代號:00968);
「準備併網」 指 已大致完工並準備併入電網的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
「受控法團」 指 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就本公司而言,指
信義玻璃及其附屬公司、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
章)、董清世先生、董清波先生、李文演先生、吳
銀河先生、李清涼先生、李聖典先生、李清懷先
生、施能獅先生及彼等各自的受控法團;
「日維」 指 日維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施
能獅先生全資擁有;
「不競爭契約」 指 本公司、信義能源執行董事及信義能源之間簽立
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的不競爭契約;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繁昌光伏電站」 指 繁昌光伏電站,信義光能(繁昌)在中國安徽省蕪
湖市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核准容量為6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
電場項目之一;
「遠高」 指 遠高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
一吳銀河先生全資擁有;
「上網電價」 指 中國政府目前實施的上網電價政策,旨在以電價
調整的方式向中國的太陽能發電場營運商提供補
助,即電價調整;
「本集團」 指 擬議分拆完成前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包括信義能
源集團);
「恆灼」 指 恆灼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在英屬
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李清
涼先生全資擁有;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結算」 指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紅安光伏電站」 指 紅安光伏電站,信義(紅安)在中國湖北省紅安縣
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
容量為10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之一;
「淮南光伏電站」 指 淮南光伏電站,信義光能(淮南)在中國安徽省淮
南市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核准容量為2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
電場項目之一;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鄭國乾先生、盧溫勝先
生及簡亦霆先生)組成的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
旨在就經批准股東特別大會決議案向股東提供意
見;
「獨立股東」 指 控股股東以外之股東;
「首批組合」 指 九個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包括金寨
光伏電站、三山光伏電站、南平光伏電站、利辛
光伏電站、濱海光伏電站、紅安光伏電站、無為
光伏電站、繁昌光伏電站及壽縣光伏電站)組成的
信義能源集團業務,核准容量合計954兆瓦;
「金寨光伏電站」 指 金寨光伏電站,信義(六安)在中國安徽省六安市
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
容量為15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之一;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即本公告付印前為確定其
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委員會」 指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利辛光伏電站」 指 利辛光伏電站,信義亳州在中國安徽省亳州市經
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容
量為14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場
項目之一;
「主要交易通函」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刊發及寄發的通
函,已隨附於召開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的通告;
「南平光伏電站」 指 南平光伏電站,信義(南平)在中國福建省南平市
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
容量為3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場
項目之一;
「新智」 指 新智國際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在香
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目標公司;
「非合資格股東」 指 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
東名冊且名冊上所示地址為於任何指定地區的股
東,及就本公司另行所知於當時居於任何指定地
區的任何股東;
「八方金融」或 指 八方金融有限公司,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
「獨立財務顧問」 及期貨條例可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
牌法團,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就(a)擬議分拆
及擬議目標出售事項;(b)太陽能發電場協議;(c)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及(d)不競爭契約
向獨立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
「滙卓」 指 滙卓發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在
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目標公司;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中國政府」 指 中國政府,包括所有政府部門(包括省級、市級及
其他地區或地方政府機關)及下設機構或其中任何
部門及機構;
「睿寶」 指 睿寶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李
聖典先生全資擁有;
「上一次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藉以批准經批准股
東特別大會決議案;
「寶溢」 指 寶溢發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在香
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目標公司;
「擬議分拆」 指 擬議透過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分拆信義能源;
「擬議目標出售事項」 指 根據目標買賣協議於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後
向信義能源擬議出售目標公司;
「擬議信義能源 指 信義能源擬議向香港公眾人士進行供彼等認購的
全球發售」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發售以及擬議向特選專業與機
構投資者及其他投資者(包括合資格股東)進行的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國際發售;
「擬議信義能源上市」 指 擬議信義能源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合資格股東」 指 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名列於本公司股
東名冊,並將有權享有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的股
東(非合資格股東除外);
「保留集團」 指 於擬議分拆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完成後的本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而將不會包括信義能源集團的成
員公司;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三山光伏電站」 指 三山光伏電站,信義(蕪湖)在中國安徽省蕪湖市
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准
容量為10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之一;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
「銳傑」 指 銳傑控股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
一董清世先生全資擁有;
「壽縣光伏電站」 指 壽縣光伏電站,信義光能(壽縣)在中國安徽省壽
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核
準容量為10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
電場項目之一;
「壽縣二期光伏電站」 指 壽縣二期光伏電站,信義能源(壽縣)在中國安
徽省壽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核准容量為20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
陽能發電場項目之一;
「悅天」 指 悅天投資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八日在香
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目標公司;
「天騰」 指 天騰發展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在
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為目標公司;
「太陽能發電場協議」 指 本公司與信義能源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就太
陽能發電場認購期權及太陽能發電場優先購買權
訂立的太陽能發電場協議;
「太陽能發電場認購期權」 指 本公司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向信義能源授予的
認購期權,以要求保留集團向信義能源出售於併
網及完工後保留集團所開發或建造的大型地面集
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 指 本集團及保留集團於擬議分拆完成後開發或建設
可供出售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業
務;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業務」 指 信義能源集團目前從事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經營
及管理業務;
「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 指 本公司與信義技術(蕪湖)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
管理協議」 十二月五日訂立的太陽能發電場經營及管理協
議,內容關於(其中包括)信義能源集團為保留集
團根據太陽能發電場開發業務所開發或建造並已
準備併網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向保留集團提供經
營和管理服務;
「太陽能發電場優先 指 本公司根據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向信義能源授出的
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以收購保留集團以相同條款及條件
向獨立第三方另行出售的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太陽能玻璃業務」 指 本集團及保留集團於擬議分拆完成後生產及銷售
太陽能玻璃產品;
「指定地區」 指 就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而言,信義能源及其任何
董事認為遵照相關司法權區法例之法律限制或
該司法權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之規定有
必要或適宜在信義能源保證發售中排除在外之地
區;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補助名錄」 指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名錄;
「遂平光伏電站」 指 遂平光伏電站,信義光能(遂平)在中國河南省遂
平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核准
容量為11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陽能發電
場項目之一;
「目標公司」 指 為目標組合項下太陽能發電場項目擁有人的公
司;
「目標組合」 指 組成目標公司業務營運的六個大型地面集中式太
陽能發電場項目,即孝昌一期光伏電站、孝昌
二期光伏電站、遂平光伏電站、壽縣二期光伏電
站、淮南光伏電站及無為二期光伏電站,總核准
容量為540兆瓦;
「目標買賣協議」 指 信義太陽能發電站(一)(作為賣方)與信義能源(作
為買方)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就收購組成目標
公司(或就稅務效益目的而言彼等的控股公司)的
香港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訂立的買賣協議,而目
標公司持有中國經營公司及目標組合項下太陽能
發電場項目;
「目標售價」 指 本公告擬議目標出售事項的出售價;
「自願文件」 指 本公司自願寄發載有(其中包括)(i)有關擬議分拆
事項的經更新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股東的
意見函;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擬議分拆、擬議
目標出售事項、太陽能發電場協議、太陽能發電
場經營及管理協議及不競爭契約向獨立董事委員
會發出的意見函的文件;
「毅航」 指 毅航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李
文演先生全資擁有;
「無為光伏電站」 指 無為光伏電站,信義光能(蕪湖)在中國安徽省蕪
湖市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目,
核准容量為100兆瓦,為首批組合項下的太陽能
發電場項目之一;
「無為二期光伏電站」 指 無為二期光伏電站,信義光能(無為)在中國安徽
省無為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核准容量為5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陽
能發電場項目之一;
「孝昌一期光伏電站」 指 孝昌一期光伏電站,信義光能(孝昌)在中國湖北
省孝昌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核准容量為13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
陽能發電場項目之一;
「孝昌二期光伏電站」 指 孝昌二期光伏電站,信義光能(孝昌)在中國湖北
省孝昌縣經營的大型地面集中式太陽能發電場項
目,核准容量為30兆瓦,為目標組合項下的太陽
能發電場項目之一;
「信義(亳州)」 指 信義
新能源(亳州)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
附屬公司;
「信義能源」 指 信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
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目前由本公司擁有75.0%
權益;
「信義能源集團」 指 信義能源及其附屬公司;
「信義能源(壽縣)」 指 信義
新能源(壽縣)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七月
二十三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
屬公司;
「信義玻璃」 指 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
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
00868);
「信義(紅安)」 指 紅安信義
新能源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八月
十二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附屬
公司;
「信義(六安)」 指 六安信義
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三
月二十四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
附屬公司;
「信義(南平)」 指 南平信義
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
月十七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附
屬公司;
「信義能量」 指 信義能量(BVI)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
二十六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信義光能(繁昌)」 指 信義光能(繁昌)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
十二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附屬
公司;
「信義太陽能電站(一)」 指 信義太陽能電站(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六日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
為目標買賣協議項下的賣方;
「信義光能(淮南)」 指 信義光能(淮南)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九月
二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
司;
「信義光能(壽縣)」 指 信義光能(壽縣)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四月
二十一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附
屬公司;
「信義光能(遂平)」 指 信義光能(遂平)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六月
十一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天騰全資附屬公
司;
「信義光能(天津)」 指 信義光能(天津)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二十四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附
屬公司;
「信義技術(蕪湖)」 指 信義能源技術(蕪湖)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四
月二十五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資
附屬公司;
「信義光能(無為)」 指 信義光能(無為)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五月
十三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悅天的全資附屬公
司;
「信義光能(孝昌)」 指 信義光能(孝昌)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十六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新智的全資附屬公
司;
「信義(蕪湖)」 指 蕪湖信義
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日在中國成立的公司,為信義能源全
資附屬公司;
「旭渢」 指 旭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在英屬
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董清
波先生全資擁有;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 指 按照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f)段合資格股
東可根據於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記錄日期彼等各
自的股權申請信義能源優先發售項下信義能源預
留股份的保證獲得權;
「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 指 二零一九年五月九日(星期四),即確認信義能源
記錄日期」 保證獲得權之記錄日期;
「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 指 已寄發予合資格股東邀請彼等認購信義能源預留
股份之申請表格;
「信義能源董事會」 指 信義能源董事會;
「信義能源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而就擬議分拆及擬
議信義能源上市後的信義能源而言,指本公司、
信義能量、湛耀及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銳
傑及董清世先生、旭渢及董清波先生、睿寶及李
聖典先生、毅航及李文演先生、源溢及李清懷先
生、恆灼及李清涼先生、遠高及吳銀河先生以及
日維及施能獅先生;
「信義能源董事」 指 信義能源董事;
「信義能源執行董事」 指 董清世先生、董貺漄先生、李友情先生及程樹娥
女士;
「信義能源上市日期」 指 信義能源股份在聯交所首次開始買賣的日期,暫
定為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信義能源發售股份」 指 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月)所載擬議信
義能源全球發售(包括信義能源超額配股權)項下
提呈發售可供認購的1,882,609,471股信義能源股
份;
「信義能源超額配股權」 指 信義能源向擬議信義能源全球發售包銷商授予的
超額配股權,以供銷售有關數目的額外信義能源
發售股份,預期不多於信義能源發售股份初步數
目的15%;
「信義能源首次公開 指 信義能源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有條件採
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納之信義能源首次公開發售後購股權計劃;
「信義能源優先發售」 指 按照並受限於信義能源招股章程(二零一九年五
月)及信義能源藍色申請表格所述條款及條件,根
據信義能源保證獲得權向合資格股東優先發售信
義能源預留股份;
「信義能源招股章程 指 由信義能源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就擬議信義
(二零一九年五月)」 能源全球發售刊發的招股章程;
「信義能源招股章程 指 信義能源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日就擬議信義能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源全球發售刊發的招股章程;
「信義能源預留股份」 指 根據信義能源優先發售提呈供合資格股東認購的
804,736,584股信義能源發售股份,相當於擬議信
義能源全球發售及擬議信義能源上市完成後信義
能源發售股份總數約42.75%;
「信義能源股份」 指 信義能源已發行或將發行的股份,每股信義能源
股份的面值為0.01港元;
「源溢」 指 源溢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英
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控股股東之一李
清懷先生全資擁有;
「兆瓦」 指 能量(功率)單位兆瓦;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信義光能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李友情
香港,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四名執行董事,為董清世先生、李友情先生、李文演先生及陳曦先
生;兩名非執行董事,為李賢義博士(銅紫荊星章)(董事會主席)及李聖潑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
行董事,為鄭國乾先生、盧溫勝先生及簡亦霆先生。
本公告將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xinyisolar.com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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