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摘要:隨著氣候問題日益突出和減排形勢的持續嚴峻,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開始嘗試多策並舉的方式來削減碳排放。但這兩種「單一對峙」的減排制度能否兼容成為我國低碳路徑選擇必須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文章通過分析絕對減排目標和相對減排目標與碳稅的兼容性,提出相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能夠和碳稅兼容,共同實現減排目標;接著針對絕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與碳稅的相悖問題進行分析,提出通過引入限價模式、調整對象適度重合和有限分離、跨期儲存機制、項目抵消減排等揚長避短形成組合制度,以緩解碳交易對減排成本不確定和碳稅對總量控制的制度缺陷。從我國承諾的碳強度減排目標和碳交易試點實踐出發,文章分析我國要以社會經濟發展為基本目標下分階段進行:從中短期看,應採納碳稅和碳交易(相對減排目標)雙策並舉的模式進行減排;但從長期來看,我國應該嘗試運用碳稅和總量控制和交易的碳交易(絕對減排目標)模式推動減排。
關鍵詞:碳交易;碳稅;組合模式;中國減排;碳強度
隨著氣候問題的日益突出,國際社會對適應和應對這一變化的合作正在逐步加強。相對傳統環境政策工具——命令-控制的僵化性,擁有總量控制優勢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碳交易」)和依靠價格導向的碳稅憑藉市場化、激勵機制、靈活性、以及潛在財政收入等贏得了諸多國家和地區的青睞。當今利用碳交易進行減排的國家和地區有:歐盟、澳大利亞、紐西蘭、美國加州、加拿大魁北克、中國七個碳交易試點等;而北歐國家,如丹麥、挪威、芬蘭等則採用碳稅進行減排。作為全球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中國面臨著來自國際和國內的雙重減排壓力。為此,黨的十八提出要利用市場機制引導節能減排,運用制度創新保護環境,這表明市場機制和制度建設將成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主要政策導向。碳交易試點啟動運營後,財政部和環保部開始醞釀環境稅,擬對排放二氧化碳的單位或集體徵收碳稅。這一方面體現了當下環境問題的複雜性,需要多策並舉實現「兩型社會」;另一方面也彰顯了中國政府削減碳排放,踐行國際減排承諾的決心。
1.問題提出
理論上,在充分競爭、信息全面的市場中,碳交易和碳稅在減排效果上並無差異。因此早期對於碳交易和碳稅都是替代性方案的分析,而非相互補充的思路;實踐中,基於庀古理論的碳稅與源於科斯定理的碳交易受到了諸多現實因素影響,制約了理論減排效果的實現。具體而言,碳稅稅率的設定需要考慮邊際個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的差異,由於不同地區存在邊際減排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的區別;礙於信息不對稱和地區差異性,即使當今數據基礎和統計技術不斷提升,為預估減排總量設定碳稅稅率依然困難重重。相比碳稅,基於科斯定理和產權理論的碳交易通過設定汙染物總量創製出排放權的「稀缺性」,賦予其經濟價值,進而在減排主體之間形成交易市場。減排主體結合自身邊際減排成本和交易價格,以理性經濟人的思維參與碳市場激勵體系,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從而確保環境整體效果。但正如王毅剛所言,碳交易一直被認為「理論非常吸引人但實踐中並不可行」;尤其具體交易制度規則設定等難度較大,使其一度僅停留在概念中。
其次,如果減排成本預期較高,碳稅條件下的一些減排主體將選擇多繳稅以換取排放額度,導致總體排放量不減反增;而碳交易由於設定了排放總量,利用配額價格的變動來傳導減排成本的變化,導致減排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同時碳交易和碳稅的減排效果不僅受到經濟效率的影響,而且還要顧及部門行業競爭和收入分配問題,這些現實因素也會對減排運作機制形成制約,進而影響整體減排效果。從實際減排成本方面而言,兩者在預期減排效果的效率方面並非完美。出於單一政策解決單一問題的思維,以及效率、經濟、必要性等因素考慮,早期對於碳交易和碳稅替代性方案的研究遭遇到了現實障礙。因此,以實踐應用為導向,通過相互補充的思路調整優化兩者契合度是探索制度創新一個新方向和新任務。
國外對環境政策疊合(Policy interaction或Policy mix)的研究最早來自於政治學的貢獻:Wildavsky(1979)提出重疊是眾多政策發展的重要緣由,對內部問題的調整會帶動對外部問題的應對。Majone(1986)認為在政策眾多情形下,新方案將導致新問題出現,如政策重疊、管轄混亂以及其他一些始料未及的後果。環境問題方面,Roberts和Spence(1976)提出應結合數量機制(Quantity-based approach)和價格機制(Price-based approach)兩項政策來降低社會成本;Smith(1999)提出在命令-控制的基礎上,附加稅收和補貼機制;Pizer (2002)發現混合路徑略微優於價格機制,卻明顯勝過數量機制;Sorrel和Sijm (2003)提出政策組合應謹慎設計,並且目標透明;Either和Pethig(2009)分析了歐盟ETS和不參加ETS而實行碳稅部門的減排協調問題。除去大量關注替代性研究的同時,國外學者也對碳交易和碳稅在低碳減排方面的補充性進行了一些研究,並對潛在問題進行了積極分析,為我國環境政策工具制定提供了理論指導。
在低碳減排背景下,國內學者也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許光(2011)提出為了有效規制環境問題,應聯合運用碳交易和碳稅;在總結國際碳稅和碳交易的經驗後,朱蘇榮(2012)建議應結合兩者的各自優勢,綜合運用;通過對中國能源、經濟和環境的動態CGE模型的分析,應藉助碳稅規制分散行業,實施碳交易調節排放集中行業(石敏俊等,2013),也有提出應先碳稅後碳交易的兩步走戰略(楊曉妹,2010)。但王慧、曹明德(2011)則認為結合經濟、環境和外交等方面分析,碳稅更適合中國;而趙駿、呂成龍(2013)通過簡析兩者利弊,支持中國採納碳交易。
相比國外,國內減排起步較晚,研究粗放且缺乏深度。國內學者從兩者的理論起源、機制原理、政治可行性、市場接受度、國際競爭力、社會經濟影響等方面簡單分析,倡導組合運用。這種寬泛倡導有「病急亂投醫」之嫌,且缺失了對兩者契合度和可行性等核心問題進行分析,也缺少對碳交易和碳稅的兼容性進行系統研究。根據經濟模型,Aldy和Pizer(2009)指出氣候政策微調將影響多個經濟部門,且如果多個同時調節的政策內部存在較大離散,結果將很不理想。Fischer和Preonas(2010)提出多重政策調節之下,碳交易市場將無法準確反映出邊際減排成本。此外,環境政策工具還會涉及稅收、勞動力市場、商業往來、行政管理等大多數經濟部門。
因此,面對實踐中碳交易和碳稅的不足,基於不同理論和運作機制的環境政策工具組合是低碳減排制度創新的新思路。但兩者是彼此強化,繁雜但相互無礙,還是彼此排斥呢?尤其中國已經開始研究建設國家層面碳交易市場,能否兩者同時並舉?本文旨在結合我國啟動碳交易試點並醞釀推行碳稅的大背景,通過對兩者之間兼容性進行分析,以及如何兼容並蓄進行研究,為中國選擇有效環境減排工具,實現社會經濟綠色低碳發展進行探索。
2.碳交易、碳稅與不同減排目標的兼容性分析
誠如前述,為應對減排形勢的複雜性和嚴峻性,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正在醞釀同時藉助碳交易和碳稅進行減排,但這兩種政策能否在核心設計、機制運行和減排效果等方面兼容並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外,減排目標分為絕對減排目標(Absolute Target)和相對減排目標(Relative Target),碳交易和碳稅在兩種目標之下的運行機制、社會成本等也存在諸多差異。單純基於減排目標導向,通過環境政策工具的簡單算術累加,卻沒有對其關聯性和契合度進行制度設計是否有助於問題的解決還有待商榷。有鑑於此,筆者將首先對碳交易和碳稅與不同減排目標的兼容性進行分析。
2.1絕對減排目標下碳交易與碳稅
絕對減排目標,簡言之,就是削減整體排放量,通過具體排放數據計算出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藉助各個排放主體的減排來實現總體排放量削減的減排目標。從短期看,基於碳稅的額外調節作用,一些減排主體將會提高技術水平或調整生產規模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而增加了二級市場上的排放配額。但由於總體排放量保持不斷,基於供求關係和溢出效應,配額供過於求將導致其價格下降。其他減排主體根據自身成本收益購買這些配額以彌補額外排放,獲取收益。此時,碳稅並未削減整體排放量。長期看,通過碳稅來減排並為未來設定更嚴格的總量控制是有意義的,但碳稅能否克服市場失靈並推動減排技術研發有待商榷。如若不能,其效果將適得其反。
2.2相對減排目標下碳交易與碳稅
與絕對減排目標相比,相對減排目標則更加彈性化,通過藉助其他因素,如產出值、稅收等,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其建立比例互動關係,從而確保了減排不會對經濟增長造成重大影響。由於氣候問題源於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不斷累積,而相對減排目標並非削減總體排放量,因此其減排效果常常備受詬病。但不同於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結構,發展中國家面臨著經濟增長和改善民生的雙重挑戰,選擇相對減排目標更符合現實需要。
由於缺少固定且嚴格的排放總量限制,致使減排目標存在動態性,因而相對減排目標不會出現超出限定排放的情形。此外,科學技術更新也會推動新的減排。一些減排體在碳稅調節下轉換出來的排放額度,並不能像絕對減排目標下一樣被積極購買。除碳交易外,碳稅的作用也能制約減排主體肆意排放,相對降低總體排放量。此時,碳稅和碳交易的聯繫和互動相比絕對減排目標被削弱了很多,但在追求低碳減排目標方面能夠做到兼容並蓄。
因此,不同減排目標下,碳交易與碳稅的兼容度也存在不同。對於絕對減排目標,兩者的整體減排效果較差,基本不具有兼容性;但在相對減排目標下,兩者能夠兼容並蓄,對於推動整體經濟減排具有積極意義。
3.整合理論制度優勢構建組合模式(Hybrid)
針對絕對減排目標下碳交易與碳稅直接並行的兼容性問題,有人提出保留各自製度優勢,將兩者整合成一個組合模式。簡言之,即在碳交易的基礎之上嵌入碳稅,把碳稅界定為最低限價,為減排提供持續不斷動力,同時提高配額供給彈性,避免由於需求與配額價格的生硬傳導而導致其無序波動。此時,投資者的投資預期也可以獲得穩定的投資預期:若配額價格過高,減排主體可以通過繳納碳稅來抵扣排放量,此時的碳稅充當了配額的最高限價。簡言之,組合模式就是將碳交易附加最低限定價或最高限定價,抑或兩者兼有。
通過設定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組合模式能夠有效應對配額價格過度波動,實現創新減排和成本管理。若配額價格超過最高限價,管理者可以向市場提供預留的配額;若價格低於最低價格,管理者可從市場上收購配額予以留存,減少流通量抑制價格上揚。在最低和最高限價之間的區域,組合模式可以確保一定減排量。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即為了取得這些減排量,要麼對汙染者施加額外負擔,要麼為了堅守初始減排目標而放棄更廉價和高性價比的減排機會。為釐清組合模式的系統性和兼容性問題,筆者將從不確定性、配額價格、配額分配和組合優勢等方面進行分析:
3.1應對不確定性因素
基於制度構建的初衷,環境減排工具首要目標是確保減排主體能夠依照制度安排實現減排。而減排目標的實現取決於減排主體積極參與,因此,應儘量降低對減排行為形成衝擊的不確定性因素,提升減排主體減排意願。
3.1.1減排效果不確定性
環境政策選取依賴於減排目標的確定和評估,淨利益最大化(NetNenefitMaximization)和成本效益分析(Cost-effectiveness)兩大指標對減排目標評判和政策選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根據Weitzman的經典結論:如果邊際減排成本的斜率大於邊際環境損害時,碳稅優於碳交易;即減排成本因額外汙染控制而急劇上升的情形下,更傾向於適用價格控制機制——碳稅,使減排主體避免不可預測的減排成本。如若邊際減排成本的斜率小於邊際環境損害時,碳交易優於碳稅。即隨著汙染增加而使整體環境效益急劇惡化,則更適用數量控制機制——碳交易。此時的評判標準是淨利益最大化,而如果適用成本效益分析指標,則碳交易具有顯著優勢,因為其預先設定了總量控制目標。
相對而論,汙染超標排放相比配額價格波動對社會危害更大,碳交易的排放總量限制和政治上可行性使其贏得了眾多支持。針對配額價格不確定性,碳稅和碳交易的組合模式對配額予以「管控」。通過設置價格漲跌區間,控制價格波動幅度,消減對減排成本和經濟活動的消極影響。但長時間的「價格管制」與實現減排目標相左,因為最高限價意味著配額的增加,而最低限價則暗指減少了流通中的配額數量,這樣就使得排放總量水平處於不確定狀態。對此,Stavins(2008)認為只要政策制定者在執行最高限價的時候,允許其他抵消項目來彌補增加的排放量就可以消除或減少這種不確定狀態。
3.1.2在應對新信息方面
碳稅稅率僵化,且難以準確反映邊際減排成本的變動;而藉助跨期配額儲存機制,碳交易和組合模式則可能在當下和未來的邊際減排成本之間予以平衡,使企業可以憑藉對未來減排政策的預期來調整當下的減排安排,從而保持配額價格相對平穩。增設配額存儲機制可以提高減排主體抵禦價格風險能力,擴大配額收益並穩定市場預期。因此,組合模式下的碳交易在應對未來不確定性方面比碳稅更具從容性。
概括而言,對不確定性的界定依據不同,導致政策選取也不盡相同。從成本效益最大化角度看,碳稅和組合模式佔據優勢;但從應對新情況考慮,碳交易和組合模式則更可取。簡言之,組合模式在應對不確定性方面具有更大優勢。
3.2對配額價格的影響
碳稅條件下不存在配額價格問題。根據兩者的覆蓋範圍進行劃分,主要分為完全覆蓋和部分覆蓋。碳稅對碳交易配額價格的影響也主要分為這兩個層次:碳稅和碳交易調整範圍完全重合與碳稅僅覆蓋碳交易的一部分。
3.2.1碳交易下完全重合
針對兩者完全重合,即兩者調整減排範圍完全一致,Smith( 2008)認為如果碳稅稅率低於配額價格,碳稅將會慢慢蠶食配額的價格,這種情況會持續到碳稅所調控的減排量。因為邊際配額的價值決定配額的價格,若沒有碳稅,邊際減排成本決定了此配額的價格;而碳稅的存在則降低了配額價格的收益,原先擁有配額即享有該配額所對應的邊際減排成本,而現在需對餘下的排放量徵收碳稅。早先儲備配額就可以帶來的收益現在取決於總量控制下邊際減排成本和碳稅稅率的差異。但如果碳稅稅率高於配額價格,總體排放量將會低於設定總值,且配額價格會降至零。此時,排放量總值的設定將失去作用,且配額也喪失了價值。決定排放水平來源於減排主體對碳稅的反饋,此時的碳交易政策就是冗餘的,因此,兩者調整範圍應該適度重合或分離。
3.2.2碳交易下部分重合
在碳交易調節的情況下,一部分排放源也會受到碳稅調節。以歐盟為例,成員國的碳稅政策僅涵蓋本國排放源,而無法輻射到歐盟碳交易市場的其他地方。此時,如果碳稅稅率較低且覆蓋範圍較小,可以忽略對配額價格的影響;若碳稅較高或覆蓋範圍較大,碳稅將開始削減部分配額價格,通過削減碳稅覆蓋的排放源的排放量,進而增加其他排放源的配額。隨著碳稅覆蓋範圍的不斷擴大,將會出現上面第一種情形,即兩者重合,配額價格將會以碳稅的數量級予以削減。
為了處理汙染物,英國採取了多種政策並舉,包括垃圾填埋稅(LandfillTax)和垃圾配額交易體系(Landfill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LATS」)。在垃圾填埋稅的基礎上引入垃圾配額交易體系,並非為了增加減排激勵,而是針對垃圾總量設定數量控制。但Smith(2008)通過分析認為這種高度重合導致減排成本出乎意料地提高。
但如果適度制定碳稅調節範圍,或者適當劃分碳稅和碳交易的調節範圍,減少兩者覆蓋面的重合機會,將會降低或忽略碳稅對碳交易配額的負面影響,對於兩者協同減排將會起到助推作用。
3.3對拍賣制度的補救
在理論上,碳交易通過拍賣配額提供減排激勵的同時,也為政府提供了經濟收益。這些收益可以用於補償受減排影響的群體或代替其他稅收。現實中,礙於減排主體的認可、獲取政治支持、減輕企業負擔等因素,歐盟、中國的碳交易試點等早期都主要採用了免費分配配額的原則,即祖父條款(Grandfathering),而且這也是當下的一個慣常做法。免費分配使得來自配額拍賣的收入消失了,且配額分配的經濟租金(Economic Rent)也都整體轉移到了減排主體手中,這與碳交易政策的設計初衷相左。
根據產權經濟學原理,碳交易制度架構中的「拍賣」具有激勵汙染者為汙染行為付出「代價」的減排驅動機制,但出於保全制度先行推行的需要而削弱,甚至放棄了拍賣激勵。相比拍賣,免費分配條件下的減排主體就獲得了具有市場價值的配額,即憑空獲得了經濟收益,這就與「汙染者付費原則」發生了偏差。
從實用主義和彌補配額拍賣缺憾的角度來分析,引入碳稅將使得碳交易下的減排主體支付一部分超邊際排放(Inframarginal Emissions)的經濟代價,儘管與邊際排放作價不同,但能夠提供減排技術革新的激勵;對減排主體免費獲得配額的價值予以部分回收,與「汙染者付費原則」保持基本一致;同時也可以代替或抵消其他一些稅收。這樣可以促進企業積極減排;同時政府也可以利用獲得的經濟收益資助環境減排技術發展。
3.4兩者組合應對多元化問題
綜合歐盟、美國、中國碳交易試點等減排實踐經驗,碳稅和碳交易存在明顯的設計偏向型喜好。針對不同部門行業的企業,兩者的適用優勢存在較大差異。由於監管、交易、監測等等運行成本較大,從效率角度分析,對大中型集中排放減排主體適用碳交易進行調節較為適宜。如北京碳交易試點強制納入2009-2012年排放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在1萬噸以上,而年綜合能耗2000噸標準煤的可自願參加。反觀碳稅較低行政和實施成本,更適用於一些分散、微小型不易監控的排放源。
此外,為擴大減排覆蓋範圍,當某個政策無法單獨有效解決環境外部性問題時,尋求多重政策實施的積極模糊化效果就成為一個次優選擇。環境汙染是一個複雜多元化問題,即使一項完美的理論設計也無法顧及到現實中的諸多因素和矛盾糾葛。因此,結合環境問題複雜性和現實矛盾多重性,運用碳稅和碳交易聯合解決減排問題也是一個次優選擇。
4.中國低碳減排路徑選擇
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中國並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但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和第二大經濟體,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態度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在後京都時代,中國提出了自己減排目標,即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水平比2005年降低40%-45%。這一方面是由於長期「高汙染、高能耗、資源性」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難以為續,我國急需產業轉型升級;另一方面是低碳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和發展機遇,中國應儘快建立並完善減排體系,積極利用制度引導技術和產業創新是中國在低碳時代獲得發展機遇的重要舉措;最後,順應時代潮流,為以後國際氣候談判和低碳合作中贏取主動奠定基礎和積累經驗。
減排基調確定後,中國面臨著藉助什麼環境政策工具進行減排的問題。誠如上述,我國正在探索碳交易和碳稅並用的減排路徑。藉助上述思路,筆者將對中國減排路徑進行梳理分析:
4.1對我國控排目標分析
不同於歐美發達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中國經濟還處於快速發展期,保證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是建設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最大前提。相比歐盟絕對減排目標,我國承諾是相對減排目標,即削減碳強度。針對絕對減排目標的制度優勢,有些學者提出根據經濟未來發展規模將我國的國際減排承諾折算為絕對減排量,實施絕對總量控制。這一提議為中國碳交易市場採用絕對減排目標以獲得國際認可和參與國際合作提供了思路,但忽視了經濟增長速度、資源消耗結構、人口總量變動,經濟發展周期等重大參數的模擬和推演的難度及潛在的系統風險。對於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承載著基礎性需求,不能將碳強度轉換為絕對值而強制減排,這種預算和減排是不切合實際的,也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義。
當下,七個碳交易試點都以2010年為基礎,2015年為截止期,提出各自的控排目標,即削減單位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含量(詳見表1)。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謝振華曾表示:藉助碳交易試點在交易規則、交易經驗和監測核算方面的經驗,為以後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構建積累經驗。
因此,試點控排目標對我國未來國家層面碳交易市場控排目標設定具有重大借鑑意義。但王毅剛等(2011)認為碳強度減排就是基線減排和信用交易體系,可以輔助和補充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其本身存在諸多缺點和不足,如交易成本較高,流動性較低,難以形成規模化、規範化、金融化的碳市場。同時關於碳強度的監測、排放、核算等繁瑣參數的要求,對我國目前能源數據薄弱來說也是一大軟肋。
此外,結合碳交易自身特點,現階段中國可選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路徑不多,這主要由於我國仍應以社會經濟發展為主、環保部門機構設置偏弱、減排技術和設備落後、以及重點減排行業市場化程度偏低。2013年10月23日,京津冀晉蒙魯六省市針對二氧化碳減排、核查、建立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等達成框架合作協議,專家認為這意味著我國已在構建區域碳交易市場方面邁出重大一步,也為建設全國碳交易市場提供了有益探索。在構建國家層面的碳交易體系之路仍漫漫修遠兮背景下,探索區域減排協調機制未嘗不是一種新思路。因此,在非絕對總量控制減排目標下,碳稅與碳交易不存在必然衝突,能夠協同促進碳排放量削減。無論從短期來看還是長遠來看,這不失是一種具有減排效果的路徑選擇。
4.2碳減排的不確定性
上文提到交易市場的不確定性主要體現在減排成本未定、配額價格波動、對新情況應對等。結合我國當下碳交易試點的相關規定和具體實際,此種情形出現的概率極低。
4.2.1制度構建初期
首先,由於剛剛開啟碳交易試點,中國控排企業碳交易市場參與意識較弱,通過碳交易進行減排的意願不強,自然持觀望態度不在少數;其次,碳排放權額度的合理分配是整個碳交易機制運行的基礎,過度分配減弱了對企業減排的激勵和驅動作用。各試點採用「祖父條款」免費分發配額使得控排企業喪失了碳減排的制度約束和成本激勵。再次,相比歐盟碳交易市場100歐元的罰款,國內碳交易試點的激勵約束和處罰機制存在不足或缺失的問題,出現了中國環境法領域老生常談的問題——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最後,檢驗排放設施是否履約主要來自對其排放溫室氣體的監測、報告以及核查,除上海制定了較為詳細的核算報告和指南外,其他試點都較為原則化和概括化,缺乏實施細節,甚至暫無規定。
4.2.2試點交易不甚活躍
國際學術期刊《自然—地球科學》(NatureGeoscience)指出,2013年中國碳排放超過歐盟和美國的總和,達到100億噸。相比龐大的排放量,國內各個試點的碳交易量不甚活躍,如以北京環境交易所為例,從2013年11月28日底啟動到2014年8月6日,總共交易137筆,總成交量為94.5萬噸,成交額將近5720萬人民幣。與歐盟碳市場2013年總交易量約為102.6億噸和528.49億美元總交易額相比,各個碳交易試點的交易量微乎其微。另外國內碳交易試點也對交易異常和配額價格波動等做出了一些制度防範,其中北京的價格預警機制,發改委可以實施拍賣或回購配額等方式;上海的漲跌幅限制制度、配額最大持有量限制等。由於減排成本對企業生產成本和經營慣性的影響,目前,國內企業並沒有表現出較大減排積極性,我國碳交易市場試點尚未出現因為配額價格而導致市場異常的情形。
總之,現階段各個碳交易試點的交易量很小,碳價雖有波動,但在極小的交易量面前和制度規制面前難以形成影響力,也就無法對減排成本形成較大不確定性。在碳交易試點和未來國家碳交易市場建設過程中,隨著交易主體活躍和交易量增加,我國應借鑑碳稅和碳交易的組合模式建立「價格安全閥」制度,包括最低限價和最高限價,並設立配額存儲機制,積極引入項目配額抵消制度,提高控排主體應對減排不確定因素的能力。
4.3對碳交易價格的影響
各個碳交易試點都以碳強度為控排目標,而非總量控制與交易。此時,外部政策的影響作用因為缺乏絕對總量的控制就會降低。結合上述減排目標的分析和我國碳交易試點建設,中國碳交易市場建設不可能採用絕對總量與控制減排目標。因此,碳稅對配額價格的負面影響就會大幅消減。此外,國家層面的碳交易市場設計還處於探索研究階段,且可選之路極其有限。但我國當下改變「兩高一資」模式,發展低碳經濟的任務異常緊迫。
針對碳稅對碳交易配額價格的影響,在兩者調節範圍完全或部分重合的情形下,碳稅會以自身為數量級對配額價格予以削減,進而影響配額的激勵和減排作用。這一點是直接影響碳交易和碳稅組合使用的減排效果,也是在政策設計中必須慎重予以考慮的。但在碳交易基礎上適用碳稅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適用於碳交易之外的行業或部門,避免兩者調節範圍重合,造成政策扭曲;第二種方式是調節碳交易項下一部分行業,減少政策重合覆蓋;第三種是兩者完全重合,共同調節。
結合我國碳交易試點的實踐,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都可適用。為力求穩妥,筆者建議我國將碳稅與碳交易調解的範圍有限重合和適度分離,避免政策中和,導致調節混亂或效果錯位。極端情況下,參與碳交易的企業可不徵碳稅,而繳納碳稅的企業將不必參與碳交易。對於碳稅和碳交易的選擇權不在企業,而應結合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實際。如火電廠是碳交易減排的重點目標,那麼火電廠就應該加入碳交易市場,而不能通過繳納碳稅減排。通過兩者調整客體分離,推動碳交易與碳稅將協同發揮減排作用。
4.4財政稅收貢獻
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而來的是日益嚴峻的中國環境問題,蔓延全國的霧霾更讓國人感受到了生態環境之可貴。隨著李克強總理在2014年兩會的政府報告中提出「向汙染宣戰」,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汙染治理行動。選擇合適的環境政策工具,尤其適合中國實際國情,對我國環境問題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國內碳交易試點基本上都採取無償為主、有償為輔的配額分配原則,由於配額本身具有市場經濟價值,免費分配使得減排主體憑空獲取了「巨額經濟利益」,這似乎與傳統「汙染者付費原則」相悖。但免費分配在國際上依然是主流,且此舉是為了獲得制度先行推行而犧牲了制度的公平性。因為免費分配轉嫁了企業承擔的制度參與成本,提升了企業的減排意願,且從長遠看由於機會成本的存在,免費分配在減排激勵上與拍賣並無差別。此外,除了邊際成本,汙染企業在獲得免費配額的同時,也省去了很多超邊際的成本費用。而這些利益和費用原本應該用來資助環保科技發展,造福社會。
因此,通過徵收碳稅可以彌補碳交易配額免費分配導致的財政收入流失,激勵企業積極減排。鑑於我國應採用碳稅與碳交易調整對象適度重合或相分離的前提,碳稅應主要針對不參與碳交易的企業。對於繳納碳稅的減排主體,政府應積極削減其他稅收,如營業稅、消費稅等,或對敏感競爭行業給予碳稅減免,以維護兩類企業之間減排的公平性。
4.5應對多元化問題
礙於環境問題的複雜性和非環境原因的諸多現實問題,即使完美的理論或環境政策設計都會遭遇重重製約,難以實現預期效果。有鑑於此,很多國家運用多項環境政策來應對環境問題,如在市政垃圾管理、非點源水汙染、區域性空氣汙染等問題。碳交易和碳稅也不例外,由於交易成本、配額價格、監測、核算等方面的現實制約性因素,自然難以發揮最佳減排效果。當下我國面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任務,碳交易試點處於起始階段,國家層面的碳交易控排模式選擇異常艱難。因此,組合運用兩者應對當前複雜的中國環境問題不失為一種有益嘗試和探索。
查閱各個碳交易試點章程和規則可以發現大部分控排主體都是大中型企業,即使以行業劃分也限定了企業的規模(詳見表2)。這就給大企業化整為零、拆分逃避減排提供了可乘之機。結合碳交易和碳稅各自效率優勢和理論側重點,兩者組合運用可以有效應對未知和潛在問題,防止出現政策疏漏。
面對日益嚴重的氣候問題及潛在威脅,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採取環境措施應對這一全球化問題。相比傳統行政命令,碳交易和碳稅憑藉市場機制不斷受到關注,但兩者自身都受到了現實因素的制約,很難完全發揮理論減排效果。能否取長補短,將兩者組合運用就成為減排制度研究一個新方向。由於兩者理論基礎、運行機制、減排激勵等存在較大差異,通過對不同減排目標類型與碳稅的關係分析得出:由於絕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控排總量固定,由碳稅減排的額度將會傳導至碳交易中致使配額價格降低,導致有需求的減排主體通過購買排放權抵消了碳稅的減排努力,此時,兩者兼容性較差;而相對減排目標下碳交易由於排放總量未定,碳稅能夠與之兼容,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其次,針對絕對碳交易制度下的碳交易和碳稅兼容性問題,通過理論架構和對實際問題分析,認為組合模式中的限價模式能夠在總量控制的基礎上實現減排效果,對於碳交易減排成本和碳稅環境效益不確定性具有重大改良作用。同時對於不同行業部門適度重合或分開實施碳交易和碳稅,有利於增加財政收入和有效應對多元化環境問題。
作為第一大溫室氣體排放國,中國面臨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重任務,如何通過制度推動節能減排、實現社會經濟低碳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礙於現實因素制約,價格機制的碳稅和數量機制的碳交易能否中國「本土化」是當前碳交易市場建設中必須予以考慮的重要課題。結合上述分析,我國目前碳交易試點採用碳強度減排,未來國家層面的碳交易市場設計還需兼顧社會經濟發展,不可能採取絕對減排目標減排,這就使得我國在相對減排目標下的碳交易能夠和碳稅兼容並蓄。根據絕對碳減排目標與碳稅存在的問題,我國未來可以引入限價模式,跨期儲存機制、項目抵消減排等應對配額價格波動和減排成本不確定;同時適度控制碳稅調節範圍、分離調整對象來降低機制衝突,從而在確保環境整體性的基礎上實現強化減排激勵、穩定減排預期、增加財稅收入、應對環境多元化問題等。因此,從中短期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減排實踐,本文認為我國應採納碳稅和碳交易(相對減排目標)雙策並舉的模式進行減排;但從長期來看,我國應該嘗試運用碳稅與總量控制交易的碳交易(絕對減排目標)的組合模式進行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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