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消費者,在購買「重疾險」產品時,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1.保險費。在其它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情形下,自然是保費越低越好。但「重疾險」除了短期(一年期)的產品屬於消費型,保費一般在千元以內,其他產品長期類產品,考慮到消費者不願意白白損失一大筆錢,通常都是返還型,意味著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出險,至少可以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導致重疾險的保費都比較高,一般年繳保費都在萬元以上。但不同保險公司的產品,價格相差還是比較大,存在保障效果相似的產品,每年的保費能有幾千元的差距。
針對一款具體的「重疾險」產品,不同年齡的被保險人、選擇不同的繳費期限、不同的保險期間(除了少兒,通常重疾險都建議選擇終身,否則就意味著在最需要保障的時候退保了)、是否選購附加險都會影響到保險費的高低(如果重疾險是某產品組合的附加險,消費者要購買這款產品,如國壽福,則沒有選擇的自由)。
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小,由於其可預見的支付保險金的時間較長,因此每年需要繳納的保險費就越低,而年齡越長,保險公司就越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支付保險金,因此保費也就越高。而且保險公司一般都設置了最高投保年齡,65歲以上屬於疾病高發期,很難再買到「重疾險」產品。正因為如此,一般來說,「重疾險」晚買不如早買,不過是否應該給少兒投終身重疾險另當別論,雖然保險費較低,但幾十年之後,由於通貨膨脹,保險金額是否能起到保障效果不得而知,也可能市場上出現了更好的「重疾險」產品。
選擇不同的繳費期限,每年的保險費也不相同。不同年齡的被保險人可選擇的繳費年限不同,年齡越大,可選擇的繳費年限越短。繳費的年限越短,保險公司為了儘早收到足額保費,當投保人選擇了較短的繳費期限後,會享受到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優惠,繳費期限越長,繳納的保險費總數也就越多。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投保人來說,並不是選擇最短的時間最好,一是要考慮到短期的資金壓力以及貨幣的時間價值,二是大部分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產品都有保險費豁免條款,當被保險人出險輕症或者投保人出險重症等等之類影響到保險費的承擔能力的時候,保險公司會豁免後續的保險費,有的直接體現在重疾險產品中,有的通過購買附加的豁免保險(通常標準是投保人一年幾百元,被保險人一年幾十元,有的產品只豁免被保險人)的方式實現,如果投保人選擇了較短的繳費期限,等於自動放棄了豁免,雖然選擇的繳費年限長會多繳一部分保險費,但還是應該合理利用豁免條款。
對於產品組合中的附加險,有的公司是捆綁銷售,有的公司允許投保人自由選擇,選擇了附加險,意味著保費的增加,因此消費者需要清楚自己購買保險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對於比較雞肋的附加險,應該理性地拒絕。比如主險為重疾險、附加險為兩全保險的產品組合,其兩全保險的收益通常都不合算。
2.保險金額。如果保險金額過低,則無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通常應該選擇保障額度在30萬元以上的產品。被保險人的年齡越大,投保時可選擇的保險金額越低。這也再一次說明購買「重疾險」要趁早。
3.保障範圍。包括重症賠付種類、賠付次數、是否有額外賠償;是否有中症賠償,賠償次數與賠償比例,是否分組、是否有時間間隔要求;是否有輕症賠償,賠償次數與賠償比例,是否分組、是否有時間間隔要求等等。《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出臺之前,所有的「重疾險」產品中都會包含《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列明的25種重大疾病(涵蓋了95%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出臺之前,新出的產品都會包含其中所列28種重大疾病,並將規範中的3種輕症寫在保障內容之中。因此事實上只要是「重疾險」產品,對重大疾病就有了基本的保障,《規範》以外的重症和輕症,由保險公司自己定義,因此不管是50種還是100種重症,差別並不是太大,當然在保險費用相差不大的情況下,自然是保障越多越好。
另外,由於重症賠付的條件比較嚴苛,消費者應該關注中症和輕症的賠付情況。《規範》中沒有明確定義中症,保險公司自己制定規則,除了3種《規範》之中的輕症,其它也有保險公司自己決定,因此消費者需要仔細查看保險條款,是否有存在高發輕症的情形。一般來說,輕症、中症賠付次數多,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而重症的多次賠付,大多為保險公司的噱頭。因為重症多次賠付一般都會分組,一個人多次得幾種賠付條件如此嚴苛的重症還能存活只是理論上的假設。
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等待期之內的責任也應該關注,「重疾險」產品的等待期有180天和90天兩種,在其它條件差不多的情況下,自然是等待期越短對被保險人越有利。等待期內除了意外事故之外,被保險人罹患疾病的,保險公司通常有這樣幾種解決方式:一是解除合同,原額退還保費,或者再保險費上增加一點,彰顯人道主義關懷;二是如果被保險人罹患的是輕症,而產品中也有輕症賠付,有的公司會選擇不賠付,但合同繼續有效。自然第二種產品對被保險人比較有利,雖然目前得不到賠付,但將來罹患其它輕症、重症還是有賠付的可能,如果保險公司選擇解除合同,被保險人由於患病,實際上已經無法再購買「重疾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