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人民法院 張俊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徐曉勇
日常生活中,人們常常會遇到保證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保證合同中往往會約定保證期間。同時,依照法律規定,保證債務有訴訟時效。那麼,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間是什麼關係?保證期間或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屆滿會對保證責任產生哪些影響?民法典對這些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可以通過一個案例說明。
保證方式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陳某一與張某二籤訂借款合同,陳某一出借給張某二3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月息1分。趙某三在借款合同上籤注「保證人趙某三」,黃某四籤注「黃某四願意作為張某二借款的保證人,保證期間3年」,姜某五籤注「姜某五為張某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1年」。借款期限到期後,陳某一立即要求張某二償還債務,並要求趙某三、黃某四、姜某五承擔保證責任,但張某二無力償還。兩年後,陳某一起訴張某二、趙某三、黃某四、姜某五,要求他們承擔還款責任和保證責任。
趙某三等人約定的保證方式不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有區別,其中一個重要區別體現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計算上。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當事人約定期間;當事人沒有就保證期間作出特別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定期間。
民法典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趙某三、黃某四與陳某一之間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則趙某三、黃某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姜某五則與陳某一明確約定了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趙某三與陳某一的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6個月。黃某四與姜某五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分別為約定期間3年和1年,均從主債務人應當承擔責任之日(張某二應當還款之日)起算。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主張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為起訴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主張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方式為向保證人提出請求。陳某一起訴張某二時,趙某三的保證期間已經屆滿,趙某三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陳某一起訴張某二時,未超過黃某四的保證期間;請求姜某五承擔保證責任時,未超過姜某五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此時,黃某四與姜某五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應看訴訟時效是否屆滿。
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黃某四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張某二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開始計算,時間為3年。姜某五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為從陳某一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之日起3年。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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