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在我們的生活中,合同無處不在,大到國家間貿易往來,小到每一個自然人的衣食住行,處處能看到合同的影子。本期普法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為大家系統講一講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問題及風險防控。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關係成立以後,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
二、
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包括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兩種情況。
協議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從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協議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後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稱為事後解除。
例如:A與B約定雙方合作購買預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雙方各出資50%,貸款雙方各承擔50%。交房後A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要求B退還已支付的款項。後A與B協商解除合同,B返還A已支付款項八萬元。此種情況即屬於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並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係消滅。
例如:馮某與某村委會籤訂承包合同,約定馮某承包某村委會大棚一個,村委會不能及時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條件,嚴重影響馮某正常使用的,馮某有權解除合同。後村委會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大棚,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村委會逾期交付大棚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馮某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此種情況馮某享有約定解除權。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於,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在該情況發生時通過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解除。在法定解除權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無需徵得對方當事人同意。
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在符合法定或約定要件的情況下也不產生當然解除的效力,只有通過行使解除權才能使合同被解除。
(一)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必須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四、
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五、
合同解除的風險管理
訂立合同時,合同條款應準確清晰,尤其是關於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解除的情形,守約方只能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解除的條款主張解除合同,此時守約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違約方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在訂立合同時應對於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確約定。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應在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如果沒有在上述期間行使解除權,則守約方的解除權發生消滅的法律後果。
通過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方式行使解除權,應當妥善保管通知的相應證據,綜合採取郵寄通知書、發送電子郵件、簡訊或微信通知等方式。
訂立合同時應明確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賠償損失的數額、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等。
來源:京法網事,作者:於素娟 蔡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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