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汐溟(本文為第十二期沙龍講課底稿)
訴解除然後要求返還投資款的雖然中庸,但這種打法顯然存在風險。就算還有一個階段的義務對方沒有履行,但這個義務佔總體義務的比重有多少呢?是不是90%的合同義務都履行完了,還差10%沒履行,當事人仍可解除合同?交易都快結束了,還有取消的必要嗎?九十步笑百步和五十步笑百步還是有區別的。這就是我內心不安的原因。日夜憂慮,輾轉反側。回望這麼多年,但凡我擔心的都會實現。不知道這算不算特異功能。如果我覺得我構建的訴訟體系中有一個BUG,那這個BUG在庭審中一定會被挖出,幾乎沒有例外。上周二下午馬上開庭了,上午我去日壇公園反覆讀訴訟材料的時候,忽然發現,對方提交的宣發合同可以計算出宣發總支出,這之前是對方違約的證據。但換個角度看,這也是投資的支出情況。
在投資的是進口成片的情形下,投資款的用途主要就是宣發費,影片國籍非美非歐,版權費也沒多少。從對方提交的大量宣發合同中可以估算出影片的實際投資款。實際投資款不足約定投資款的十分之一。那剩餘的投資款怎麼處理?
之前在仲裁前曾多次向對方發送律師函,行使知情權,要求對方披露影片財務信息,尤其是影片最終的出資情況,決算數據等。但對方始終拒絕提供。我方是足額出資了,對方是否出資、是否足額、具體出資了多少、投資款被使用了多少、還剩多少我方一概不知,也無從得知。但現在對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最終投資額不足約定十分之一。那我們就可以換個思路,換個打法。
我認可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合同終止。既然合同終止了,合同進入結算和清理階段。既然對方提供的證據證明最終決算的投資款不足約定的10%,那就可以挖出很多問題。除了違約之外,最關鍵的是剩餘投資款如何處理。這實際上是影片項目資產清算的問題。基於雙方不同的立場,雙方有兩種不同的考量和不同的堅持:
我方觀點是
合同約定雙方按比例投資,我方投10%,對方投90%。合同約定的投資總額是確定的,這也是投資比例的計算依據。現在我方足額出資了,對方未足額出資,最終投資總額只有約定10%,我方可以堅持投資比例不變,仍持10%,則我方投資款只有10%被用於項目使用,剩餘90%應該返還。
對方的觀點應該是
我方足額出資的投資款已經被全部用於影片項目,不能返還,但可以調整投資比例,按我方投資款與最終投資額計算我方投資比例,調整持股結構。在票房幾乎為零的情形下,就算把持股比例提高到90%,我方也分不到一分錢。
兩種解釋其實都有道理。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單純從合同層面,怎麼解釋都可以,雙方都能自圓其說。
大家考慮,如果你們是裁判者,你們會支持誰的主張?
單純從合同層面,的確是各自的解釋都合理。但結合履行情況,特別是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情形下,解釋就應該有傾向性。
法律應該保護守約方、懲罰違約方。評價各方的行為。我方只負有出資的義務,唯一的權利就是收益分配權。對方不但負有出資的義務,還有引進、報審、宣傳、發行、資金管理等所有必要的義務。我方足額支付了投資款,履行了合同的義務,無任何違約,無任何過錯,悲催的是,我方無任何投資回報,血本無歸。反觀對方,違反出資義務,最終出資不足約定的10%。這是一個極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儘管票房失敗有市場原因,也有商業風險等因素存在,但投資縮水到只有十分之一也是主要原因,是對方的違約直接導致影片票房的失敗。
支持對方合同解釋的後果便是,對方不用向我方退還任何投資款,也就意味著對方不用為自己的違約及過錯負任何責任,對方的違約責任其實已經轉嫁到我方身上,我方要為對方的違約責任買單。
這種解釋誠信嗎?支持對方的主張合理嗎?
大家應該看得出,無論是訴解除要求返還投資款還是訴清算要求退還投資款都存在風險。前者的風險來自於法律,後者的風險來自於合同。法律是冰冷的,合同則見仁見智,依賴於人的解讀。我還是相信人心中的公義和溫情。按清算訴請比解除勝算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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