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合同解除」的9個案例要旨(都是「大坑」)

2020-12-05 法智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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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雙方籤字蓋章後成立並生效,符合約定解除條件或法定解除條件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解除權屬於形成權,即合同一方的單方通知就能解除合同,並不需要對方的同意。本文分析合同解除中的法律陷阱。

一、違約方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獲支持

裁判要旨:

一、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繼續履行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為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二、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行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 XY公司訴馮某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

二、合同通知解除,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雙方合同關於解約條件的約定,亦不屬於《合同法》第94條可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為,不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民一終字第18號

三、因對方違約解除合同後,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可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後,應根據合同解除的具體原因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若合同是因一方違約解除,守約方除可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外,還可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請求違約方賠償損失。若守約方已經履行完畢主要合同義務的,損失賠償的範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號:(2015)民提字第162號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與紅河東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雲南晟邦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四、一方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時實際並無解除權,另一方未在約定或法定的期間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提出異議,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裁判要旨: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據上述規定,氣體廠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潤力公司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案件來源:廣州市潤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廣州氣體廠有限公司、廣州廣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5號

五、對方違約後,守約方繼續接受違約方履行行為的,解除權消滅

裁判要旨:

在提起訴訟前,合同當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權,並接受了違約方逾期支付的價款而未提出異議,表明其已接受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權免除合同義務的,有違誠信原則,解除無效。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四川京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簡陽三岔湖旅遊快速通道投資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民二終字第54號

六、雙方均存在違約情況下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

裁判要旨: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義務分配情況、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違約程度大小等綜合因素,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權。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民一終字第126號

七、當事人因對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在訴訟中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裁判要旨:

合同當事人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爭議,起訴到人民法院後,對於該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況,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認定。主張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訴訟期間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為,並不能改變訴訟前已經確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狀態。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對抗合同相對方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違誠信原則,且與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相衝突,故其在訴訟程序中實施的該行為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來源:四川京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簡陽三岔湖旅遊快速通道投資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54號

八、當違約方繼續履約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

裁判要旨: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的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6期(總第1 6期),新字公司訴馮玉梅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民事判決書)

九、違約方已履行了絕大部分合同義務,守約方不得依約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儘管合同的約定解除權優於法定解除,但不得濫用,更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銀座公司雖逾期支付土地轉讓款構成違約,但其支付的土地轉讓款已達合同總額的98.1%,已履行了絕大部分合同義務,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京順公司雖主張解除合同,但並未依法向銀座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銀座公司已將其興建的藍岸麗舍別墅區出售給諸多第三人,解除合同將會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客觀上已不具備解除的條件。故對京順公司關於解除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北京京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銀座合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川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綜上,合同解除權必須依法行使才能達到預設目的。

(來源:法務之家、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作者:齊精智;本文僅供交流學習,若侵犯到您的權益,敬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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