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0年11月15日,東協10國及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15個國家正式籤署《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標誌著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正式達成。
RCEP是一個現代、全面、高質量、互惠的大型區域自貿協定。RCEP協定由序言、20個章節、4個市場準入承諾表附件組成。RCEP整合了東協與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紐西蘭多個「10+1」自貿協定以及中、日、韓、澳、紐西蘭5國之間已有的多對自貿夥伴關係,還在中日和日韓間建立了新的自貿夥伴關係。同時,RCEP還照顧到不同國家國情,給予最不發達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通過規定加強經濟技術合作,滿足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實際需求。
華夏研究院發起理事單位——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第一時間組織全球合伙人、高級顧問及資深律師對RCEP各個章節進行了深度解讀,並就RCEP對中國經濟尤其是中國律師的影響和機遇進行了剖析。
序言
序言篇是理解適用整個RCEP的基礎。該部分闡述了各締約方達成RCEP的基礎、期望通過RCEP實現的目標、制定RCEP條款所考量的各類因素、對於區域貿易協定和安排重要性的一致認識以及對未來的展望。RCEP尤其考慮到柬埔寨、寮國、緬甸、越南等國家的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的情況,並針對其設置了特殊的差別待遇,使得RCEP條款具有額外的靈活性。
1、達成RCEP的基礎
RCEP達成的基礎包括東南亞國家協會成員國與中國、澳大利亞、印度、日本、韓國和紐西蘭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於2012年11月20日在柬埔寨金邊發表的《關於啟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談判的聯合聲明》與通過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談判指導原則和目標》,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籤署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以及東協成員國與其自由貿易夥伴,即中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紐西蘭之間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的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2、針對性設置及額外的靈活性
RCEP顧及締約各方不同的發展水平,對適當形式的靈活性的需要,包括對特別是柬埔寨、寮國、緬甸,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對越南,提供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和對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採取的額外的靈活性。考慮到需要幫助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更多地參與本協定,以便它們能夠更有效地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的義務和利用本協定帶來的利益,包括擴大其貿易和投資機會以及參與區域和全球供應鏈。
3、目標、認識、總結與展望
RCEP各締約方認識到良好的治理以及可預期、透明和穩定的商業環境將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和貿易與投資的發展,締約方應有為實現合法的公共福利目標而進行監管的權利,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環境保護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經濟夥伴關係能夠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各締約方進一步認識到區域貿易協定和安排在加快區域和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在促進開放、自由和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方面可產生的積極作用。
各締約方期望通過RCEP擴大並深化本地區經濟一體化,增強經濟增長和公平的經濟發展,推進經濟合作,增強締約方的經濟夥伴關係,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各國人民的普遍福利;尋求建立清晰且互利的規則,以便利貿易和投資,包括參與區域和全球供應鏈。
RCEP是對各締約方八年31輪談判的總結,是對未來的夥伴關係的展望。RCEP是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基礎上制定,把對後者的傳承發揚與創新運用結合在一起,做出了有針對性、具體的表述和相關程序設置。RECP把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結合在一起,使資源在全球範圍內循環整合,更有利於各締約方作為一個整體的全面發展及整體目標的實現。
第一章 初始條款和一般定義
本章詳細闡明了RCEP各締約方締結本協定的制度基礎,對RCEP通用術語進行定義,並點明了RCEP的目標。
1、制度基礎
本章明確RCEP是在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二十四條和《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五條相一致的基礎上,具體規定了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自由貿易區的內容。
2、目標
RCEP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現代、全面、高質量和互惠的經濟夥伴關係框架,以促進區域貿易與投資的擴張,推動全球經濟增長與發展,兼顧締約方所處的發展階段和經濟需求,逐步取消締約方之間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貨物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取消限制和歧視性措施,從而在區域內創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競爭力的投資環境,以增加締約方之間的投資機會,促進、保護投資,並使其便利和自由。
3、術語定義
本章對締約方、最不發達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措施及正文所涉及的法律文件、機構等專業術語進行了定義。值得一提的是,RCEP首次直接對最不發達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進行規定,也是對序言部分提出的「額外的靈活性」的呼應,這是RCEP與當今世界幾大合作關係的序言或宣言的一項不同之處。
本章為全文中引用的文件、術語提供了相應的依據,同時與序言相呼應。本章的目標中進一步強調,應當「同時兼顧締約方,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所處的發展階段和經濟需求」。這表明「最不發達國家」的概念在RCEP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各締約方應當為了達成這個目標而努力。為了兼顧各締約方的利益,需要在法律層面進行某種形式的統一;但法治的建立需要積累與傳承,發達國家先進的法律文化與最不發達國家的法律文化很難進行直接對話,因此由發展中國家作為中間橋梁從而兼顧各方權益,是最佳方法。對於中國律師而言,應當關注最不發達國家的新興法律市場帶來的機會。
第二章 貨物貿易
本章明確了貨物市場準入制度以及技術磋商機制,旨在通過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方式來加強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本章主題是RCEP第三至第七章的目標,因此,理解本章是理解後五章的基礎。
1、關稅及國民待遇
本章將關稅定義為與某一貨物進口有關而徵收的關稅、進口稅及其他費用,其沿用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原則。同樣,本章也總體繼承了《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對締約方給予的貨物貿易國民待遇。
2、關稅減免
締約方在附件一《關稅承諾表》承諾最惠國關稅稅率,若某締約方根據WTO協定,在某貨物入關時最惠國稅率低於本協定承諾的最惠國稅率,該貨物可適用WTO協定最惠國稅率。
3、關稅差異(原產國的認定)
本條確定了原產國確定機制,各締約方從而可根據本條確定在貨物貿易中適用的具體優惠關稅待遇標準。關於貨物的原產國認定,應當遵循:1)原產國為取得原產資格時的締約方;2)若出口國生產工序超出微小加工情形,則出口國為原產國;3)符合協定附錄要求時,出口國為原產國;4)在以上情形未能確定原產國的情形下,原產國則是為該貨物生產提供最高價值原產材料的締約國。此外,RCEP中最惠國待遇(進口國對原產國承諾的待遇)由各締約方對其他締約方分別作出的承諾得出,不存在普遍適用於所有締約方的單一最惠國待遇。
4、臨時準入
各締約方允許並確立機制保證對為特定目的入境、計劃在特定期限內復出口的貨物免徵或部分免徵關稅。
5、非關稅措施
RCEP要求各締約方不得對進口貨物做出稅費之外的任何禁忌或限制措施,建立技術磋商機制。在進口許可上,全面繼承《進口許可程序協定》。在消除關稅與非關稅壁壘上,RCEP形成了可行的機制。對非關稅壁壘引起的爭議,RCEP確定了技術磋商機制,形成一事一議的爭議解決機制。對於關稅壁壘的消除,RCEP促使締約方做出最惠國關稅承諾,並通過承諾匹配機制,從而實現關稅削減。以上機制,確保了各締約方的意思自治,從而也促使各方為消除貿易壁壘做出最大努力。RCEP15個締約方之間採用雙邊兩兩齣價的方式對貨物貿易自由化作出安排,本協定生效後區域內90%以上的貨物貿易將最終實現零關稅,且主要是立刻降稅到零和10年內降稅到零,使RCEP自貿區有望在較短時間兌現所有貨物貿易自由化承諾。本協定的籤署,體現了締約方之間消除關稅壁壘的決心和行動。各締約方減讓關稅、免徵關稅或十年內降至零關稅的承諾,保證了各締約方之間貿易自由化的高水平。此外,本協定實現了中日雙邊關稅減讓的歷史性突破。在新的國際形勢下,中日雙方更頻繁的經濟互動交流,指日可待。
第四章 海關程序與貿易便利化
本章主要明確與簡化海關程序,從而響應第二章第二節消除非關稅壁壘之目的。
1、目的
本章目的包括增強海關法律法規適用的透明度、促進貨物的快速通關、接軌國際標準、促進締約方合作、便利貿易。
2、締約方義務
締約方義務主要包括一致性義務、透明度義務、諮詢點義務、程序義務、預裁定義務、貨物放行義務。具體如下:
1) 一致性義務,即締約方海關機構對其海關法律法規一致的執行,不曲解法律法規而做出不一致的行政行為(中國對該義務做出五年內全面實現的承諾)。
2) 透明度義務,即締約方應當以公平便利方式迅速公布海關法律法規、產品歸類、稅率、進出口限制、懲罰規定、救濟措施等海關信息。
3) 諮詢點義務,即締約方應當設立諮詢點,從而為進出口過境提供文本與諮詢便利。
4) 程序義務,即締約方的海關程序應當能夠實現前述目的。在貨物裝運前,海關不得適用稅則歸類和海關估價相關的檢驗方式,締約方亦儘量不對裝運前檢驗使用新的要求。在貨物入關前,締約方應允許提前處理文件和信息,從而加速清關。
5) 預裁定義務。在貨物入關前,締約方可就對稅則歸類、原產資格、完稅事宜等問題進行預裁定,並設立框架機制保障預裁定的順利執行。
6) 貨物放行義務。為便利締約方之間貨物貿易,締約方應當積極採取簡化的海關清關程序,從而加快放行。當進口締約方取得清關所需信息後,應當在48小時內放行貨物。此外,本章允許在出口方繳納擔保金的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在做出放行決定之前放行貨物。對於易腐貨物,進口締約方在收到清關信息後6小時內應當放行。允許空運貨物加快通關。放行之後,進口締約方應當考量風險,選擇對當事人或者貨物進行後續稽查。
3、經認證的經營者
締約方向經認證的經營者提供進出口過境等程序性貿易便利措施,具體措施可為:降低單證、數據要求;降低檢驗檢查比例;加快放行;延遲支付稅費;減少擔保、綜合擔保;一次性海關申報;或者在經營者場所辦理貨物通關等。本條對考核標準做出建設性建議,包括遵守法律記錄、記錄管控系統、財務償付能力以及供應鏈安全等。本章中提出經認證的經營者概念。若該概念得到落實,則經認證的經營者,尤其是銷售市場緊缺型商品和易腐生鮮商品的經營者,在締約方之間貨物進出口業務中將充分享受上述程序便利。因此,積極探索締約方之間能夠接受認可的考核認證標準尤為重要。此外,律師事務所應研究並實踐為客戶申請辦理經認證的經營者資質的相關業務。
第八章 服務貿易
本章對一締約方採取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作出規定。
1、定義及適用範圍
本章所稱「服務貿易」是指向其他締約方領土內、向其他締約方的消費者、通過其他締約方的商業存在(包括法人、分支機構或代表處)或自然人存在(「自然人」包括該締約方國民或在該締約方擁有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提供服務。本章所稱「一締約方措施」是指締約方政府和主管機關(或非政府機構行使前者權力時)所採取的措施。本章規定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提供補貼或贈款、行使政府職權、沿海貿易及空運服務(但涉及航空器修理和維護服務、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專業航空服務、地面服務以及機場運營服務的除外)。本章規定亦不適用於擬進入締約方就業的自然人,也不適用於與國籍、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或永久僱傭相關的措施。
2、各締約方作出《服務具體承諾表》及《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諾表》
RCEP要求各締約方(最不發達國家可自願確定)列明對服務的具體措施及對服務和投資保留及不符的措施,就國民待遇、市場準入等作出承諾,向其他締約方發送並在網絡上公布列有中央政府級別現行措施的完整的、準確的、但無約束力的透明度清單並在必要時進行更新。RCEP還對承諾表提交及批准的過渡期期限和程序、承諾表的修改進行了規定。
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汶萊、馬來西亞、印尼等7個成員採用負面清單方式承諾,我國等其餘8個成員採用正面清單承諾,並將於本協定生效後6年內轉化為負面清單。就開放水平而言,15個成員均作出了高於各自「10+1」自貿協定水平的開放承諾。其中,中國服務貿易開放承諾達到了已有自貿協定的最高水平,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數量在入世承諾約100個部門的基礎上,新增了研發、管理諮詢、製造業相關服務、空運等22個部門,並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築、海運等37個部門的承諾水平。其他成員在我國重點關注的建築、醫療、房地產、金融、運輸等服務部門都作出了高水平的開放承諾。
中國對於法律服務的承諾仍排除中國法律業務,外國律師事務所仍僅能以代表處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務,且限於與其獲準執業的國家/地區的法律或國際公約和慣例相關的法律業務。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可與中國律師事務所籤訂協議,並互派律師擔任顧問。
3、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專業服務
本章還包含了金融服務、電信服務和專業服務三個附件,對金融、電信等專業服務領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諾,對專業資質互認作出了合作安排。其中,金融服務附件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務、自律組織、金融信息轉移和處理等規則,就金融監管透明度作出了高水平承諾,代表了中國金融領域開放的最高承諾水平。電信服務附件在現有的「10+1」協定電信附件基礎上,還規定了監管方法、國際海底電纜系統、網絡元素非捆綁、電桿、管線和管網的接入、國際移動漫遊、技術選擇的靈活性等規則。而專業服務附件則對各締約方之間就專業資質問題開展交流作出安排,包括加強對話、鼓勵磋商、鼓勵各方制定互相接受的專業標準和準則。
4、程序性保障
RCEP要求各締約方保證其對本章規定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觀和公正的方式進行管理,維持或儘快設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程序,應申請人請求對相關行政決定迅速審查,並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提供適當救濟。締約方對服務貿易的資質要求、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等不應構成不必要的壁壘,並應規定適當的程序以落實該等許可或資質要求。對於要求獲得授權的服務,締約方應當保證該等授權的程序和費用是合理的、透明的。RCEP還對締約方對在其他締約方領土內所獲的教育、經歷、許可或證明等的承認問題作出了規定。RCEP同時規定,締約方應當保證其領土內的壟斷服務提供者不以與本章規定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應其他締約方請求充分、積極考慮取消可能限制服務貿易的商業慣例等。
RCEP的15個締約方均作出了高於各自「10+1」自貿協定水平的開放承諾,這將降低進出口企業的經營成本,促進中國各產業更充分地參與全球市場競爭,提升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有利於中國以擴大開放帶動國內創新、推動改革、促進發展,不斷實現產業轉型升級,鞏固中國在區域產業鏈及供應鏈中的地位。特別是,金融、電信方面的承諾為各締約方服務提供者創造了更加公平、開放、穩定和透明的競爭環境,推動區域內金融、電信產業的發展與合作。
RCEP對於服務貿易的開放對於律師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RCEP籤訂後,區域間服務貿易將進一步擴大,對涉外律師的法律服務需求也將隨之增加。同時,服務貿易規則對標國際化將提升相關制度水平,使得締約方之間的貿易規則更加標準化;因此,了解國際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法律專業人士的重要性也將進一步提升。如何為服務貿易的「引進來」和「走出去」保駕護航、國際法律規則和國內法律法規的適用、區域經貿規則的協調統一等問題,將是包括中國律師在內的各國律師需要進一步研究的重要課題。中國律師應當加強與外國律所及律師的交流與合作,充分了解並熟悉國際及區域運行規則,在國內及國際舞臺上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十二章 電子商務
本章對締約方採取或設置的影響電子商務的措施作出規定。
RCEP除規定了電子認證和籤名、在線消費者保護、在線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跨境電子方式信息傳輸等條款,我國還首次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自貿協定中納入數據流動、信息存儲等規定。
1、適用範圍及目標
本章適用於以電子方式所提供的服務,不適用於政府採購、締約方收集、持有或處理信息的措施等情形。影響以電子方式所提供服務的措施還應遵循RCEP第八章「服務貿易」及第十章「投資」所包含的義務。各締約方應加強合作,促進締約方之間及全球範圍內電子商務的發展,為電子商務的使用創造一個信任和有信心的環境。
2、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RCEP要求各締約方考慮無紙化貿易的倡議,增強對電子形式貿易管理文件的接受度,並使其可公開獲得。另外,除柬埔寨、寮國和緬甸外,其他締約方不得僅以電子方式為由否認電子籤名的法律效力,允許並鼓勵可交互操作的電子認證的使用,不對電子認證技術和電子交易實施模式的認可進行限制,但締約方可以對特定種類的電子交易的認證方法和認證機構提出要求。
3、為電子商務創造有利環境
RCEP要求,締約方應當通過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對使用電子商務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並發布對線上消費者保護的相關信息。締約方還應當通過法律法規保證線上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受到保護,公布對電子商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信息,並在可能的範圍內合作以保護從其他締約方轉移來的個人信息。針對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Unsolicited Commercial Electronic Message,指出於商業或營銷目的,未經接收人同意或接收人已明確拒絕,仍向其電子地址發送的電子信息),締約方應當要求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的提供者獲得接收人的同意、為接收人提供組織此類信息的便利、或將此類信息減少到最低程度,並提供向此類信息提供者的追索權。
4、電子商務監管措施
RCEP要求締約方應當在考慮電子商務國際公約和示範法的基礎上,採取或維持監管電子交易的法律框架,並努力避免對電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監管負擔。締約方應當維持目前不對締約方之間的電子傳輸徵收關稅的現行做法,但並不阻止締約方依照本協定對電子傳輸徵收稅費、費用或其他支出。RCEP要求締約方儘快公布本章相關措施以確保透明度。
5、促進跨境電子商務
RCEP從計算設施位置和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兩方面對促進跨境電子商務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包括各締約方應當認識到其他締約方可能對計算設施的位置和使用有各自的措施以尋求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對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也可能有各自的監管要求,並為這兩方面的內容設立了基本原則和例外情況;締約方不得以阻止該等措施作為貿易限制的條件。具體來講,計算設施位置的基本原則為,締約方不得以要求相對方將其計算設施「本地化」作為商業行為的條件;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的基本原則為締約方應允許電子商務電子信息的自由跨境;但兩者均存在締約方認為該等措施是實現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標和保護基本安全利益所必要的措施兩種例外情況。
6、保證網絡安全
RCEP還特別提出網絡安全的問題,要求締約方認識到計算機安全事件主管部門能力建設的重要性,並開展網絡安全相關合作。這與國內現行的《網絡安全法》的基本思想一致,但具體內容存在某些差異。例如,《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作為國內的電子商務運營者來講,其境外收集的個人信息和數據跨境傳輸回境內仍是自由的。而就境外的電子商務運營者來講,則不可能被認定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
另外,RCEP還針對電子商務發展當中正在顯現的金融服務中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產品待遇、原始碼等問題鼓勵締約方之間進行對話。
毫不誇張地說,中國的電子商務規模和水平是全球第一,中國在移動商務、行動支付以及跨境電商三個快板均領先全球。根據2019年發布的eMarketer報告,中國電子商務全年銷售額1.94萬億美元,佔全球銷售額的54.7%,遠超美國位居全球榜首。而僅僅是剛剛過去的2020年度「雙11購物節」,全網銷售額就接近8600億元,同比增長43.3%。在此背景下,中國在國際電子商務領域也就享有更大的話語權,並有能力成為國際電子商務領域規則的引領者和制定者。本次RCEP的電子商務章節是首次在亞太區域內達成的範圍全面、水平較高的多邊電子商務規則成果,有利於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將大幅促進區域內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電子商務的發展天然伴隨著數據安全和信息保護的問題,本次RCEP也關注了網絡安全和跨境數據傳輸的問題,但並未涉及具體規則。
作為中國律師,應當在熟悉國內電子商務法律及商業規則的基礎上,重點關注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業務,具體將涉及在線交易平臺及線上商鋪、跨境行動支付和跨境物流等多個行業領域,同時,電子商務業務的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將是未來律師業務發展的一大重點。
中國律師應當對國內《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和《數據安全法(草案)》保持關注。其中《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規定則與RCEP規定存在一定差異,根據該草案,若電子商務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的數量達到相關規定,則需要將計算設施「本地化」,境外電子商務運營者只要在境內進行了個人信息活動,就要在境內設立專門機構。就二者之間此類差異情況該如何具體適用,期待相關立法及司法細則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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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 泰和泰律師 公眾號華夏研究院
原標題:《泰和泰研析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條文解讀(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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