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2 17: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第一章 總則
第八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原則規定。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科學精神是與違反科學事實的反科學、偽科學相比較而存在,相鬥爭而發展的。在科學發展史和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科學工作者為我們樹立了尊重科學事實的風範,但也有極少數人弄虛作假、招搖撞騙,大行反科學、偽科學之舉,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當然這並非真正的科學家所為,而是披著科學外衣的人為了達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勾當。歷史一再證明,反科學、偽科學的東西終究是謬誤和謊言,打著科學旗號的騙術必將在事實面前敗露無遺;同時也說明,敏銳地識別反科學、偽科學並始終不懈地捍衛科學的尊嚴,是多麼艱難、曲折而又至關重要。因此,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是科普工作中一項極為重要的任務,是全社會共同的神聖使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是指一些人打著科學旗號、借用科學概念和詞彙、利用科技手段,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活動。
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將按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主要應做到四點:
(1)不得以科普為名宣傳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內容;
(2)不得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及其他手段宣傳宿命論、神創論、末世論等愚昧迷信之說並以此騙取財物;
(3)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意見作為科普知識向社會傳播和推廣;
(4)堅決反對和抵制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支持和協助政府依法對其予以打擊。
第九條 國家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釋義〕本條是對國家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的原則規定。
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我國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其主要形式為:
(1)舉辦和參加各類國際科普會議;
(2)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
(3)制定和執行雙邊或多邊科普協議。
對外科普合作與交流是我國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兩個特點:
一是全方位。既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也同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既同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也同不發達國家和地區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
二是官民並舉。既開展政府之間的科普合作與交流,也開展民間的科普合作與交流;我國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都可以依法與國外的科普機構、組織及個人建立科普合作與交流關係。
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的作用和意義是,通過科普對外合作與交流,有助於我們面向世界、面向未來,與世界各個國家、地區和境外同行共同研究與探討普遍關心的科普問題,求同存異,形成共識;也有助於我們從國情出發並借鑑人家的經驗,更加深刻地認識科普的本質和意義,豐富科普的理論和實踐,拓寬科普工作思路,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國家對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的支持和促進
國家對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的支持和促進,主要是將其列入各級政府有關計劃和給予資助等,體現在有關政策法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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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普法課堂 | 《科普法》解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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