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它反映了統治者的意志,體現了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
它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的暴力機器之一;
罪犯和惡人終難逃它的制裁,叛徒和亂兵都對它聞風膽裂......
它,就是監獄。
「蓋西伯拘,而演周易......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西漢·司馬遷《報任安書》
中國的監獄古已有之,但在性質上與現代監獄有著很大的不同。今天的監獄專指代關押被依法執行徒刑或死刑罪犯的場所。在完整的司法機構體系中,還包括勞改所、看守所、拘留所等拘禁場所。而古代監獄則是將這些場所籠統地歸為一類,泛指一切限制人身自由並執行刑罰的監禁場所。
監獄的產生與發展:「圜土」、「囹圄」、「獄」、「監」
中國古代監獄制度由來已久,自有國家開始監獄就已經出現了。古代監獄經歷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兩個時期,從夏朝的「圜土」監獄,到1903年清朝末期進行獄政改良,前後近4000年歷史。
夏商周時期:起源中國最早的監獄是伴隨著古代第一個王朝——夏朝的建立而誕生的。當時的人們將其稱為「圜土」。根據《爾雅》的釋義,夏朝時的監獄圍牆是用土築成的,呈圓形,使用時即將囚犯關押在其中,整體上非常原始。位於今河南省禹縣一個叫夏臺的地方,就曾有著這樣一座「圜土」監獄,被夏桀用來拘禁商族首領湯。
除了「圜土」之外,《易經》上還曾記載過另一種監獄形式,即用繩索將犯人捆綁起來,固定在荊棘叢邊。總體上講,夏朝時的監獄並不是用來執行刑罰的地方,而主要承擔的是關押功能,被關在其中的大都是等待詢問或處決的人。
商朝的甲骨文是我國已知最古老的文字。甲骨文卜辭中記載,商朝時的監獄職能和規模都發生了很大的演變和發展。監獄不再單單是關押囚犯的地方,也被用來實行強制勞役。當時的奴隸階層必須終日穿著粗陋的衣裳,身上繫著繩索,進行沉重的建造勞動,而他們晚上休息睡覺的地方,就是「圜土」。
商紂王「酒池肉林」,荒淫無度,引起人民的強烈不滿。
公元前1046年,姬發推翻商朝統治,建立西周,史稱「周武王」。周武王即位後,吸取前朝失敗統治的教訓,提出全新的「明德慎罰」原則,使這一時期的刑罰制度變得煥然一新。訴訟、勞役、行刑、待決等各類人等均設有專門的關押場所。王邑之中的監獄稱「囹圄」「靈臺」,地方監獄則稱為「犴(an)」。
尤其為人稱道的是,西周時還出現了最早的「拘役」制度。《周禮》中記載,當時曾設置相對「圜土」而言更為輕微的刑罰措施——拘坐「嘉石」,即犯了輕罪的人其罪名不足入「圜土」,則戴上刑枷罰坐在大石之上。這是西周刑罰制度發展進步的有力證明。
東周與秦漢時期:成型春秋戰國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個重要的轉型時期,也是一段徵戰殺伐、風雲詭譎的歷史大戲,五霸七雄的大國故事輪番上演。生產力的變革促使奴隸制開始瓦解,封建社會的序幕逐漸拉開,新興階級與舊貴族勢力之間的鬥爭持續不斷,自然導致了監獄的數量和規模空前增長。
社會形態的轉變必然帶來政治、經濟制度的一系列變化,監獄制度在這一過程中獲得了極大的發展,並逐漸成型。《尉繚子》一書中曾明確記載,戰國時期秦國大大小小的監獄數以千計。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終於徹底消滅六國,統一宇內,建立華夏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國家,並首創了流傳千年的皇帝制度,但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秦朝黑暗的「囹圄」制度。受到提倡「嚴刑峻法」的法家思想的影響,當時按照行政區劃劃分,將全國的監獄分為縣獄、道獄、郡獄和中央監獄。
一般來說,比較重要的或者涉及政治問題的人物,都要被統一關押在中央監獄,也就是「鹹陽獄」。
後來,秦皇大興土木,宮殿陵寢、萬裡長城,數十萬勞役民夫、刑徒囚犯被派遣到邊關各地進行建築勞動,所以增建了大量監獄供其作息。「赫衣塞路,囹圄成市」是對這一時期監獄制度的真實寫照。
自漢高祖劉邦開始,中國從中央到地方的監獄正式改稱為「獄」,但整體上的制度與秦朝時並無二致。
光武帝劉秀和文景二帝在位時期,大力發展農業,減輕刑罰,將設在中央的26所「詔獄」廢黜,只保留了廷尉詔獄和洛陽詔獄,還用相對較輕的徒刑、笞刑取代了以往的肉刑。
東周與秦漢時期,古代監獄在單一拘禁的基礎上,逐漸開始發展出勞役監的新功能,機構管理趨向多元化,囚徒待遇更加人性化。犯人在監獄中需要進行勞動改造,創造社會財富,按照勞動成果的優劣給予獎懲,同時也享有醫療和喪葬的權利。這些都是古代監獄制度發展到一個新高度的具體表現,也為後代的獄制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國至唐朝:完善三國兩晉南北朝前後綿延近400年,可以說是中國古代最為黑暗混亂的大分裂期之一。這一階段的國家獄制基本承襲了漢朝的制度,但是在刑罰制度和手段上都有了一定的改良。
這一時期,奴隸制社會下的刑罰五大刑——「黥,劓,臏,宮,大辭」均被廢除,「刑徒制」開始向「徒刑制」轉變。帝王們甚至經常親自審理訴訟案件,為百姓明辨冤情,同時在各郡縣設立獄丞、獄長、獄小吏等專門官吏,古代監獄制度在不斷地成熟。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監獄制度也進入了相當完備的階段。隋朝設立刑部、大理寺、御史臺三大中央司法機構,基本健全了全國的監獄體系。唐朝在其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發展。
唐朝時的地方監獄與行政區劃嚴格對應,凡大小州縣必有監獄,總數不下於2000所。朝廷還培養了一支規模龐大的獄吏,下達各州縣任典獄長,人數高達一萬五千人。
除此之外,《獄官令》還以法律的形式對刑獄制度、囚徒制度等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這是之前歷朝歷代所無法媲美的。
宋元明清:沒落宋元明清時期,中國社會的封建制度日漸式微,走向腐朽,監獄制度也向著集權高壓的趨勢發展。
宋朝時在中央官署機構下設置專門的監獄,並賦予御吏獄更高的權力,相當於常設獄,大大加強了皇帝對全國範圍獄政的直接管理。而明清時期的《大明律》中第一次以「監」字作為監獄的統稱,而到了清朝才合稱作「監獄」。
明清時中央和地方的監獄最高長官為各級的司獄官,地方上的司獄官大多由行政長官代理。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監獄還首次出現了分類雜居制度,不僅有所謂的「男女分監、男女異獄」,還把罪名輕重作為衡量的重要標準。
其實,當時一些心善的司獄官員曾經提出,囚徒所戴的枷鎖應當經常清洗,獄中必須準備草蓆、棉被,不但供應米糧水飲,還有夜晚用的燈油等,待遇可以說非常好了。但是,那些貪狠如狼的獄卒有沒有一一照辦,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古代監獄的本質:「貴賤異獄」,法外用刑
中國古代的監獄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期間歷經不斷的優化和完善,形成了縝密合理的管理體系和刑罰條例,對於今天的監獄管理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方面,中國古代的監獄制度深受傳統儒家思想的影響,特別在漢武帝之後,幾乎成為了最重要的指導思想。最明顯的一點就是,古代監獄大都實行公開的不平等政策,「貴賤異獄」「同罪異罰」,將儒家倡導的等級觀念踐行得很徹底。
如清朝時的庶民犯了罪必須枷號八日,行刑後才能釋放;而如果王公貴族犯了同樣的罪行,則只須拘禁三日,聽候「議罰」即可,並無下文。這個「議罰」,就是司法官員關起門來,花上三天的時間給犯了罪的人定一個適當的罪名,其中的門道值得細品。
另一方面,古代監獄也充斥著「法外用刑」、「任意殺罰」的腐敗特質。《漢書》中有這麼一個故事,說漢武帝時有人上報,說長安大獄上空有「帝王之氣」,天子聽了十分驚慌,當即下令將該獄中所有人等一律處斬。清朝時更是發生了駭人聽聞的「文字獄」,出於統治階級「排除異己」的私心,從知識分子所著作品中摘字捉句,羅織成罪,迫害了大批有識之士。
結語
從以上事例可以看出,古代監獄的本質實際上只是君王統治臣民的暴力機器,一言為法,恣意妄為。上行下效,自然催生出一批奸臣酷吏,他們只知枉法斂財、欺壓無辜,而那些處心積慮編纂出的監獄制度和法律最終卻淪為了一紙空文。
誠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所說,一個國家的監獄制度往往可以真實地反映其文明進步程度。今天的我們處在民主共和的法治社會,「朕即天下」的舊時代一去不復返,當代的監獄比起古代要完善、先進得多,相關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備。最重要的是,今天的刑法和監獄是法律和人民懲罰惡徒的手段,再也不是君主私人的「笞棒」,這就是古今監獄最大的不同之處。
參考文獻:
《爾雅》
《易經》
《周禮》
《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