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在國家產生之前,一些簡單的調整民事或者經濟關係的習俗及行為規範早已出現,但系統的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關係的日益複雜化,政治組織或者國家出現之後才產生的,因此探討中西法律首先要從國家的起源開始說起。
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
在法治文明出現之前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水平有限,人們的社會關係相對比較簡單,所以尚不具備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國家機器,因而長期處於一種「無制令而民從」、「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的社會狀態。這種情況下,維持社會秩序,主要依靠人們在長期的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傳統習慣和與此相關的行為道德規範。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剩餘產品的出現並迅速轉為社會財富集中在少數人手中,階級衝突與階級壓迫日益突出,少數上層統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和特權,需要制定法律制度、建立國家政權,法制文明呼之欲出。
其實在部落聯盟這種類似於國家的社會組織出現之前,就形成了「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的「五刑」制度。《尚書》中也記載了蚩尤時代苗民創建「五刑」的過程。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爰始淫為劓、刵、椓、黥。
到了部落聯盟的帝堯時期,皋陶製定刑法,創立監獄,將「五刑」正式的列入國家制度中。
在「龍山文化」遺址中,發現了大量非正常死亡與非正常埋葬的現象,其中不少屍骸上有用刑的痕跡,他們中間有的被頭骨被砍、砸的印記,有的因腰斬而身首異處,有的則是雙腳遭受了刖刑,這說明當時的刑罰已經被廣泛使用,而且非常殘酷。
其實中國古代的法律向來都包含「刑」與「禮」兩個部分,它們也是中國法律起源的兩條途徑。最早的法律例如「五刑」則是起源於戰爭的某些需要,也是脫胎於軍事活動中的產生的軍法。《通典》中就記載著「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之說,《國語》也記載著「夫戰,刑也……刑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所以最初的「法」兼有軍法和刑罰兩層含義,最初的法官和獄官也是兼掌軍事和司法兩種職能,皋陶就是明例。
「禮」本身指的是盛放祭祀用品的器皿。古人在舉行祭祀活動時,要使用禮器表達崇敬之情,由此形成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禮儀式。人們遂將這種儀式稱之為「禮」。《禮記》對此作出了詳解:「夫禮之初,始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飲,蕢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於鬼神。」這裡使用的禮儀形式只是最初的一種簡單的習慣性規範,但是隨著氏族社會的瓦解,原有的風俗習慣不足以應付社會的變化時,「禮」便擴展到其他領域,藉助祭祀對象的力量,完成對部落風俗習慣的選擇和改造,成為新的社會規範。但是相對於「刑」而言,「禮」的普遍約束力是到了國家之後才具有的,與原始的風俗習慣相比,「禮」也更具有明顯的法律特徵,表現為神秘性、權威性、規範性、準確性、強制性。
西方古代法律起源
毋庸置疑,古希臘和古羅馬是西方法律的源頭。
古希臘在古希臘「荷馬時代」末期出現了奴隸制城邦,城邦以城市為中心同時包括了周圍的鄉村。這些城邦大都分布在沿海和離海岸很近的平原地帶,約有200個左右,其中主要的有雅典、斯巴達、科林斯和米利都等,在古希臘的法律形成過程中,雅典的法律形成最具有代表性意義。
雅典最早經過「提修斯改革」劃分了居民等級,產生了統一的管理機關和凌駕於各氏族之上的「雅典法律」,有效解決了雅典氏族部落內外之間的矛盾,但是由於規定只有貴族才能擔任公職,這就使得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矛盾反而加劇了,因此不斷爆發平民和貴族的鬥爭,要求制定成文法,以限制貴族擅權。
公元前621年,貴族們被迫讓步,授權執政官德拉古進行改革,制定成文法。德拉古在接下來制定的法律中廣泛採用重刑,比如偷竊要被判處極刑,欠債人要變成奴隸等等。德拉古立法雖然對後世影響不大,但他是繼「提修斯改革」以來對原始風俗習慣的重大突破,標誌著成文法在雅典的產生。
德拉古立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解釋傳統法律的權利,但遠遠沒有滿足平民對於改革的要求,尤其是新興工商業奴隸主階層崛起後,在政治上受到的壓迫和排擠,使得他們不斷聯合農民、手工業者反抗貴族特權,從而促成了著名的「梭倫立法」。
公元前594年,梭倫出任執政官,進行變法改革,他頒布了「解負令」,取消了債務奴隸制,確定按財產的多少劃分居民等級,從而為新興工商業奴隸主開闢出執政道路。另外提高了「公民大會」的作用,確立其為最高權利機構,各個等級都有權參加,從而打破了貴族壟斷政治的權利。
「梭倫立法」後,貴族的權利得到了遏制,但並未遭到徹底打擊,平民的境況雖然有所改善,但也沒有得到滿足,在這種情況下,新的改革提上日程。公元前509年,克裡斯提尼當選執政官,開始推行新的立法改革。他將全雅典分為十個選區,基層單位為「德莫」,是具有政治、軍事、司法職能的自治區,公民不再分氏族,完全以地籍代替了氏籍,同時進一步推進民主,制定了「貝殼放逐法」給廣大公民以驅逐野心家和不受歡迎者的權利。
「克裡斯提尼改革」標誌著雅典平民反抗貴族鬥爭的勝利,也代表著雅典國家的形成。可以說雅典的起源和發展是氏族內部平民反對貴族鬥爭的結果,這也加速了氏族組織的崩潰和希臘國家的產生。
古羅馬羅馬氏族內部的階級分化在公元前7世紀表現的也比較明顯。在這個時期平民數量大增,他們控制著羅馬大部分的工商業,也是戰爭中的主要戰鬥力,因而與貴族的矛盾日趨激化,這就促成了「塞爾維.圖裡阿改革」,進而導致了古羅馬國家的形成。但這次改革的缺陷仍然很明顯,政權仍然由貴族掌握,執政官也仍然由貴族擔任,這種情況下羅馬人民和貴族進行了兩個多世紀的鬥爭。
公元前494年,在不懈的努力下,平民獲得了推舉「保民官」的權利,其職業就是保護平民,有權否定行政長官侵害平民利益的命令,同時還產生了「平民會議」,「保民官」由它選舉產生。
公元前449年,《十二銅表法》的頒布成為平民對貴族鬥爭中的巨大勝利,它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權利,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從細則來看,除了第十一表禁止平民與貴族通婚外,平民在司法上爭取到了與貴族平等的地位,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
公元前445年,古羅馬再次頒布《坎努裡阿法案》,廢除了平民不得與貴族通婚的限制次年,古羅馬選舉具有有執政權利的軍政官,規定平民可以當選。
公元前367年,通過《李錫尼—綏克斯圖法案》,貴族佔有的土地受到了限制,同時減輕了平民債務,取消了軍政官制度,規定執政官中必須有一人為平民出身。
公元前326年,古羅馬又通過了《波提裡阿法案》,徹底廢除了債務奴役制,古羅馬的平民從此免除了淪為債務奴隸的威脅。公元前287年,根據新頒布的《霍騰西阿法案》規定,「平民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全體羅馬公民,包括貴族在內,都必須一體遵守,從此古羅馬真正進入到「法治」時代。
中西法律起源之差異
縱觀上述中西法律各自不同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二者之間有著巨大的差異。
首先,中國古代法律起源于氏族之間的戰爭,而西方法律則起源于氏族內部各種力量之間的鬥爭。
中國古代最早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如「禹刑」、「湯刑」、「呂刑」等,正所謂「刑之始,蓋所以待異族」說的就是中國最早的法律皆是用來對付異族的。古代「兵」、「刑」不分,用刑罰、甲兵、斧鉞去徵服敵對部族,這就是先民最初的法制觀念,故而這種法律是早期氏族之間的徵誅、殺戮的產物,並且自始自終保持著暴力的特徵。從政治上看,這種法律則是勝利了的氏族強加於失敗者的專橫意志。
而古希臘、古羅馬則不同,其法律起源于氏族中平民與貴族的鬥爭,既沒發生過與外族的戰爭,也沒藉助過戰爭的力量。其立法之根源在於社會集團之間利益的調整和分配,就其政治功能而言,法律成了不同社會集團共同遵守的準則,具有禁駕於社會之上的權威。
其次,中國古代法律的起源是地緣與血緣共同作用的結果,而西方法律的則是由家族公社解體後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
中國最早的法律自不必多言,開始就是以血緣和地緣為主體的氏族向外擴張的結果。這裡重點講一講西方古代法律的起源,古希臘、古羅馬的土地兼具公與私的雙重性,個體農民之間的社會分工不太發達,而個體農民外的社會商品經濟卻比較發達,因此在其法律的起源和發展過程中,財產私有觀念和私有個體為法律主體的私有權形成較早。
尤其以羅馬法為代表的西方古代法律體系,不僅從一開始就有「公法」與「私法」的明確區分,旨在保護私有權的司法非常發達,所以馬克思才會說「羅馬法」是「純粹私有制佔統治的社會的生活條件和衝突的十分經典性的法律表現。」這也正是中國與西方古代法制文明起源的最大區別,也是影響中國與西方法律思想、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向不同方向發展的重要原因。
最後,從法律內容上來看,起源時期的中西法律不僅主體不同,而且中國法律要比西方法律內容少的多。
從現有文獻記載來看,起源于氏族戰爭的中國法律,其初始階段基本是以「刑法」為主,上古三代以至春秋時期的法律、法典皆以「刑」字命名,如「皋陶之刑」、「九刑」、「五刑」等,所以中國上古法律內容比較單調。
而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不僅包括了刑法,甚至民商法、政治法也多有體現。例如雅典有關政治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佔比很大;再比如古羅馬共和國時期產生的「保民官制度」、「平民會議制度」、「執政官制度」等皆屬於政治法的範疇。另外《十二銅表法》則涉及到土地制度、債務、家庭、宗教、訴訟等諸多方面。
結語
對比中西法律起源,顯而易見兩種法制文明在不同的環境下對各自社會起到了不同的作用,所以不存在誰優劣的問題,但從客觀講來,西方的法律起源對近現代法律思想影響巨大,我們目前的法律體系幾乎都是在西方古代法律的基礎上發展演化而來,而中國「法治」加「禮治」的模式逐漸被西方法律所取代,這是因為現代價值標準是以西方為標準的,故而中國的法制文明就走向了衰落。
參考資料:《先秦史》、《外國法制史》、《國語》、《禮記》、《中國法制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