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或「封建主義」在中國恐怕是概念最為混亂,最為人所誤解和濫用的名詞。由於它在中國社會中長期和廣泛地流行,以致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它的誤解和濫用也就比其他術語引起的混亂更為嚴重。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濫用「封建」,才促進了它的廣泛流行(缺乏嚴格規定性的東西當然更容易流行)。可以說,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近年來已有不少學者致力於對「封建」概念的辨析。但是迄今為止這項工作多著眼於區分「封建」的古義和今義,即分析中國西周的「封建」與現代人的「封建」有何不同,以及西周的「封建」如何演變成了現在人們所理解的「封建」;對於西歐封建與中國「封建」的區別(即中古「封建」的西義與中義)似乎還未予以足夠的關注。除了有少數學者區分西周封建與西歐封建外——例如馮天瑜將西周封建制說成是「宗法封建制」,將西歐封建制說成是「契約封建制」[1]——對於中古西歐與中國的「封建」還缺乏比較研究,但是這方面的研究恰恰應是認識「封建」概念的關鍵。因為中國人理解的「封建」這一概念本是從西歐封建制中抽象出來的。從認識史以及發生學的角度看,首先必須考察西歐「封建」的確切含義,才能理解中國「封建」的真實意義。
一、 對中西「封建」概念的具體考察
西歐的封建制有著嚴格的規定,這是由具體的歷史內容決定的。對於這些,不僅研究封建社會的專家馬克·布洛赫有明確的說明(具體可見布洛赫《封建社會》一書),即使是馬克思、恩格斯也有清醒的認識。他們並未一般性地賦予西歐封建主義普遍性的意義。從他們的一些具體論述來看,封建制即使在西歐也並非是無所不在的。
從對中西「封建性」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出,那些在中國被視為「封建」的事物與西歐歷史上的「封建主義」不僅從根本上毫不相關,而且有許多是背道而馳的。可以說,每一個帶有「封建」前綴的名詞都是值得懷疑和值得推敲的。下面試舉數例說明:
首先論述歷史學方面的「封建」:
「封建專制」:已有不少學者指出這一詞的荒謬。劉北成指出:「在馬、恩那裡,封建主義和專制主義,這是兩個不相兼容的概念,凡是典型的、純粹的封建主義,必然是『等級的所有制』,其統治權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專制主義。專制主義只存在於沒有封建主義的東方社會,它只是『東方專制主義』,西歐中世紀是典型的封建主義,因此沒有專制主義。」[2]何懷宏也指出,「封建專制」、「封建大一統」這一類的詞「從其本義來說,其實是自相矛盾的。」「『封建』就意味著分封,意味著權力分散。因而,如果是『封建』就不可能是中央集權,不可
「封建政府」:西歐中古既沒有統一的,也沒有同質的「封建」政府。王室與教會、貴族及城市分享權力。一些城市有自己的議會和市政府。那麼,城市政府是否是封建的呢?中古後期,王權與議會共同形成等級制國家機構,這種政府也非完全封建的。無論這些形式是否是「封建」的,可以肯定的是,中國絕沒有這種分權的「封建政府」,只有皇帝、官僚集團組成的大一統國家機器。
「封建政治」:這究竟是指封建主搞的政治,還是指所有發生在「封建社會」中的政治行為或政治現象?英國封建貴族聯合市民階級共同制約王權,制定具有憲政意義的《大憲章》,成立議會;以及西歐普遍發生的,王權聯合城市,消弱封建主勢力、發展資本主義等等,究竟是什麼樣的「封建政治」?城市自身的政治運動又將如何解釋?如何定性?進一步看,中國的中古社會是否有這種「封建政治」?無庸置疑,如果中國有這種「封建政治」的話,就不會長期停滯、落後了。
「封建王權」及「
「封建法律」:西歐中世紀從11世紀後期起,產生了這樣一些法律體系:教會法、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由於教會部分地處於封建經濟體系之中,所以教會的財產法部分地具有封建性質,同時又具有部分的資本主義性質。而王室法中也有一些鼓勵資本主義發展的內容。除此之外,封建法是調整
「封建軍隊」:西歐中古社會中的軍隊有多種:早期的封建軍隊是
「封建社會」:以往我們不假思索地說「封建社會」這個詞,卻未考慮它的結構和成分,以為有了地主剝削農民的制度,就有了封建社會,無論東方或是西方,性質都一樣,社會自然也就一樣。然而社會的構成並非如此簡單。西方「封建社會」是多元結構的,由多種社會實體構成。如布羅代爾所說的,用「封建主義」概括西方11—15世紀的社會很勉強,「不合邏輯」。他認為西歐「封建社會」至少由五種不同的社會組成:領主與農奴結合在一起的社會、神權社會、領土國家為中心組織起來的社會,貴族社會以及城邦社會。[9]這些社會實體並非都具有封建性。中國從秦至晚清的社會是皇帝、官僚統治的一元的國家/社會。無論它是否是「封建社會」,從結構到組成要素都與西方社會根本不同。
「封建關係」:以往歷史學對「封建關係」的認定僅限於地主和農民(西方則是領主與農奴)這一層關係。然而,這一種關係並不能代表全部的社會關係。在西歐中古社會裡,最重要的一層關係是教會與俗界的關係,包括教權與王權、教會與貴族及其全體教民。沒有教會,西歐「封建社會」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僅僅憑著分散的莊園,是無法組織社會的。此外,貴族內部的結合也是重要的社會關係,其中有封建性(
「封建經濟」:西歐的封建經濟是個人經濟。按照封建制原則,國王要「靠自己過活」,以自己的領地為生。如果國王需要徵收非封建性的收入,則必須取得納稅人的同意。中國中古社會中,國家經濟,也就是權力經濟佔據主要的和支配的地位。皇帝、官僚集團主要通過國家權力取得大量的財富,供他們揮霍、享用。西歐封建經濟的特點是公私分明,因為封建制的原則就是嚴格劃分封建的個人經濟與非封建的公共經濟或國家經濟的界限。中國則不僅不是公私分明,反而是假公濟私,以公養私。可以說,中國恰恰是因為沒有西歐那種封建經濟和封建的原則,所以對社會的徵收就毫無限制。
「封建地主」:以往學界基本上是將地主制(或地主土地所有制)當作是決定一個社會「封建性」的重要標誌,認為地主與農民的矛盾構成了封建社會的主要矛盾。儘管人人都知道,西歐中古的統治者是封建領主,但是人們籠統地將地主和領主當作是同一種性質的階級,認為他們只是形式上不同,兩者是大同而小異。這種將地主與領主混為一談的做法,恰恰是造成「封建」概念混亂的一個重要原因。英國史學者徐浩指出,英國的地主landlord與領主lord產生的歷史條件和階級屬性不同,領主是莊園化和政治多元化,即封建化的產物。地主在時間上晚於領主。他們起源於農業生產中新的經營方式。後來莊園制瓦解,地主完全取代了領主。地主實際上是農村資產階級。[10]所以說,在西方,領主並非是「地主階級」中的一個類型,領主和地主是性質、身份和作用都不同的兩個階級。在中國的中古社會,儘管沒有西方那種領主,也沒有西方那種地主。同樣也沒有「地主制」理論所認定的那樣一個抽象的「地主階級」。只有兩種具體的和性質不同的地主,一種是具有貴族身份的官僚地主,另一種是庶民身份的地主。與歐洲領主不同的是,官僚地主主要用政治權力取得財富,所以他們對政治權力的追求超過了對地產的經營。庶民地主也與西歐的領主不同。因為他們沒有領主所有的個人領地,和從領地中派生出來的種種權利,更沒有歐洲領主所有的獨立人格。他們時時遭受官僚地主的欺壓和剝奪。這種地主剝奪地主的現象,也是中國中古社會所特有的。用抽象的地主論來解釋中國歷史,許多問題得不到合理的解釋。例如中國歷史上頻繁出現的周期性社會動亂,是皇帝、官僚集團殘酷剝削編戶民(編戶民中既有編戶農民,也有編戶地主)的結果。以往人們一直以為這是「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造成的,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概念。
「封建思想」:中國人頭腦裡的「封建思想」主要是忠與孝兩字。首先是忠君思想
「封建特權」:中國中古社會中,皇室貴族和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免役(軍役和徭役)特權。而西方,服軍役卻是貴族的特權。前者是擺脫義務的特權,後者是盡義務的特權。中國官僚貴族還有犯罪後減免刑罰的特權,即所謂「八議」和「官當」。而在英國,議會的議員享有人身保護的特權。現代社會一些國家的議員豁免權,包括中國人大代表的「免責權」,都是法律賦予議員們的特權,就是從西歐中世紀繼承而來的。中國的特權是皇帝恩賜給官僚的種種個人待遇,而非真正的權利。既是恩賜,就可隨時剝奪。而西方特權的實質是權利,它保障個人和團體的自由。一旦授予,就不能隨意剝奪,特權享有者隨時為保護這些權利而奮鬥。中國的皇帝和官僚獨享、獨佔特權,目的是加強對人民的統治和剝奪。而在西方,統治者和人民分享特權。人民經常自己爭取特權,由此而維護人民的利益。正如湯普遜所說:「新形成的資產階級要求承認城市的權利與特權;這項要求從政治上來說是:那在封建世界幾百年來有效的契約原則應擴充到非封建世界。平民也要求『權利』與『自由』來執行自己的司法、徵稅、鑄幣、市場管理等等,像封建王公在他們領土上所做的那樣。」[12]正是因為有這些「封建」特權,西方資本主義才能迅速發展。特權的意義本是形成社會成員間的不平等待遇,但是西方的特權由於為社會廣泛分享,可以擴大平等,產生出與特權本義相反的效果。例如貴族的一項特權是只接受同等級貴族的審判,「同等人的審判」這項原則也為其他等級所應用。商人只出席商人法庭,只接受商人的審判。而「封建」的莊園法庭,則是由農奴和領主代理人共同組成的,農奴自己成為法官,參與審判和裁決。在中國,絕不可能有人民參與審理案件的情況,只能是官府決定一切。
「反封建」:中國的「反封建」是現代社會中人民反對地主、軍閥及其政府的政治行為,而西歐的「反封建」是「封建社會」中各種群體共同的政治、經濟行為。作為封建主首領的國王聯合城市資產階級反對封建貴族,不少中外學者指出,教會在有些方面是反封建的,例如限制封建主的權力,反對封建主之間的私鬥等等。封建主也反封建,這說明什麼問題呢?
其次論述日常生活方面的「封建」:
「封建迷信」:這個詞在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率似乎最高。但是令人費解的是,現代社會中的種種迷信現象為什麼統統被說成是「封建迷信」。如果說這是因為它們是從「封建社會」中流傳下來的,那麼是否意味著迷信只是「封建社會」所特有的?實際上,時代越往前,迷信就更嚴重。可是為什麼沒有「原始迷信」和「奴隸社會迷信」之說呢?這些迷信與「封建迷信」又有何區別?為什麼更為嚴重的迷信反倒沒有命名?這一現象恰恰說明了濫用封建的結果。
「封建軍閥」:軍閥就軍閥,何必冠以「封建」二字。加上了「封建」,反而把事情搞亂。因為這使我們分不清究竟是指古代的軍閥,如安祿山、史思明,還是近代的軍閥,如閻錫山、張作霖。反過來說,西歐有中國的這種「封建軍閥」嗎?
「封建大家庭」:這一說法十分普遍,尤其在文學作品和一些回憶錄中常見。然而,這既可能是指地主家庭,也可能是指官僚家庭,或者還有軍閥家庭。與上述詞彙一樣,表述不清,畫蛇添足。不如直接說明究竟是哪種大家庭。
「封建包辦婚姻」:是否僅「封建社會」有包辦婚姻?實際上現代社會中也有這種現象,尤其是在農村。由於農村青年男女缺乏社交的條件,就只得由家長來操辦婚姻,這與「封建」毫不相干。
「封建腦瓜」:這種稱謂語焉不詳,難以理解其意義。
還有許多歧義頗多的「封建」概念,限於篇幅,難以一一列舉。
二、結論:應當正視中西中古社會的差異
令人驚訝的是,中國和西歐的「封建」竟是如此地不同。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如此不同的事物長期以來卻被看作是完全相同的。正如侯建新所說:「本來是兩種不同的物品。為什麼貼上同一標籤並且裝進同一籮筐?」[13]歷史為什麼要開這樣的一個大玩笑?這的確是需要我們認真思考的。限於篇幅,在這裡不能具體論述,將另文說明。
迄今為止,也有不少學者指出中西「封建」是不同的。旅美作家林達多次強調中西方的差異,明確提出:「我們覺得,『歐洲封建』和『中國封建』,肯定不是一個『封建』。」[14]王家範也說:「現在教材裡中世紀的中國和西歐都是封建社會,殊不知彼封建而非此封建。」[15]
中西中古的差異不僅在於各個具體的方面,還在於其根本的精神或原則。西歐封建主義的實質是明確規定各等級的權利和義務,而不是以往簡單認定的那種領主剝削、壓迫農奴的階級對立。最基本的有兩點:一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享受權利就得盡義務,同樣,盡義務就應享有相應的權利。議會制就是根據此原則建立的。二是無論上下,都既有權利,也有義務,非一方獨享權力和權利。以往我們因對封建的誤解,以為封建主義是落後的和醜惡的,因而未能看到,西歐的封建主義有它的積極的一方面,例如契約的原則、互惠的原則、等級內相對平等的原則、分權制約的原則等等。這些都對資本主義的發展起到了促進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封建主義為社會留下了相當充裕的空間,使得新生力量有生存和發展的條件。而中國 「大一統」的國家/社會中,新生力量難以產生和發展。中國恰恰是因為沒有西歐的這種封建主義,才長期停滯、落後。
馮天瑜:《史學術語「封建」誤植考辨》,《學術月刊》2005年第3期。
北成:《關於「專制君主制」的譯名》,《史學理論研究》1996年第2期。
何懷宏:《選舉社會及其終結──秦漢至晚清歷史的一種社會學闡釋》,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14及42頁注(43)。
[法]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二卷,三聯書店1993年版,第608頁。
[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407頁。
[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賀衛方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頁。
侯建新:《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版。
恩格斯:《論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國家的產生》,《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55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法]費爾南·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506—507頁。
徐浩:《地主與英國農村現代化的啟動》,《歷史研究》1999年第1期。
[法]馬克·布洛赫:《封建社會》上卷,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75頁。
[美]湯普遜:《中世紀經濟社會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425頁。
侯建新:《「封建主義」概念辨析》,《中國社會科學》2005年第6期。
林達:《帶一本書去巴黎》,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110頁。
王家範:《閱讀歷史:前現代、現代與後現代》,《探索與爭鳴》2004年第9期。
《探索與爭鳴》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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