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希臘羅馬
※主題解讀
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民主法治與人類文明發展;
羅馬法的發展過程;共和國與帝國,公民與萬民;
法治、民權與立法規範;暴力、道德與法律的治理
(1)雅典的民主政治
自然地理環境與城邦制度對雅典民主政治的影響
古希臘文明及雅典民主政治產生的條件
①自然地理環境造成其海外貿易和工商業發達,是古希臘文明及民主政治產生的重要基礎
②殖民活動、海外貿易和頻繁的經濟文化交往形成的古希臘寬鬆自由的社會環境和平等
互利的觀念,是古希臘文明及民主政治產生的社會條件
③小國寡民下的城邦制度使公民擁有直接參與政治事務的權利,限制君主專制的發展,
具有較高的素質,是古希臘文明及民主政治產生的人文因素
A.自然地理條件——古希臘文明的自然地理環境
①山嶺水域分隔出小塊陸地→促成眾多小國寡民的城邦→獨立自主的城邦精神
②耕地缺乏土地貧瘠→限制糧食生產但刺激了工商業發展→平等互利的思想觀念
③海洋資源條件優越→推動了海外貿易海外殖民的擴展→自由開放的民族性格
B.社會歷史條件——古希臘文明的城邦制度與城邦公民
(a)古希臘的城邦制度(城邦制度的實質即公民集體)
①小國寡民、獨立自主的政治實體(突出特點)
②政治上彼此分立,文化上又保持認同(多元一體)
③公民集體的集體治權(民主政治、城邦的精髓與實質)
④商品經濟發達、思想文化繁榮(歷史成就)
(b)古希臘的城邦公民
①城邦公民的地位、範圍及其權利
②城邦公民的基本素質(有參政能力、珍視自由平等、有強烈的集體榮譽感)
※解讀
自然地理環境為古希臘文明及雅典民主政治產生提供便利條件, 但不能說起決定性作用;
公民意識和公民素養是古希臘文明及雅典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
梭倫改革(公元前594年)
原因:通過改革調和雅典公民內部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
內容:頒布解負令——廢除了債務奴隸制,穩定了公民集體
將公民分為四個等級——公民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新設四百人會議——新的行政機關
新設陪審法庭——新的司法機關
意義:打破了貴族對政權的壟斷,初步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礎
民主政治的基礎:城邦公民與制度建設(人與制度)
克裡斯提尼改革(公元前506年)
原因:繼續進行民主改革,緩和平民與貴族之間的矛盾
內容:新劃十個行政選區——地域取代血緣,削弱貴族影響
新設五百人會議——行政權力加大,民主基礎擴大
新設十將軍委員會——新的軍事機關
制定陶片放逐法——民主的法律保障
意義:公民民主體制建立,標誌著雅典民主政治的確立
獨立意志的公民、民主制度建設與法治精神
伯裡克利時代的民主政治(公元前443年)
原因:僱工貧農(平民)為希波戰爭的勝利作出重大貢獻,政治地位大大提高
內容:除將軍外官職開放,抽籤產生--公民權利範圍擴大,參政機會平等
公民民主政治機構權力充分--公民權力充分實現
公民大會成為最高權力機關,五百人會議執掌最高權力
新設津貼制度--公民參政的物質保障
意義:普通公民民主權利得到保障,雅典民主化程度加深
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程度及其主權在民的實現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點、意義與局限性
A.雅典民主政治本質與特徵:
本質:公民集體的民主
特徵:主權在民 權利平等 形式多樣 得失並存
B.歷史評價:
積極性:促成了雅典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與興盛;
開西方民主政治之先河,為人類文明作出了貢獻
局限性:僅限於雅典成年男性公民(他們的特權),其直接民主制也僅適用於小國寡民的城邦,且容易導致民主的極端化(如權力的濫用和誤用)
民主是一種制度、是人的行為模式和思維習慣
(2)羅馬的法律
從羅馬共和國到羅馬帝國
公元前509年,羅馬共和國建立;
公元前3世紀早期,羅馬徵服並統一了義大利半島,並向地中海地區擴張;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逐漸控制歐、亞、非三大洲的廣闊疆域,統治多個民族。
共和國時期的羅馬法主要調整羅馬公民(平民與貴族)之間關係,適用範圍限於羅馬公民;
帝國時期的羅馬法主要調整帝國境內自由民之間的關係,
適用範圍擴展至羅馬帝國治下的各族人民。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A.歷史背景:羅馬是古希臘公民民主政治的繼承者,以法治手段調整社會關係是其傳統;
羅馬社會的發展(從羅馬共和國到羅馬帝國)推動著羅馬法的積累和完善
B.發展進程:
(1)《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49年)
背景:羅馬共和國時期平民與貴族長期鬥爭的結果
內容:涉及法律訴訟的程序、債務、家庭關係、財產繼承以及犯罪和刑罰等方面,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內容龐雜,保留了某些維護貴族特權的不合理法規
作用:限制了貴族的專橫,打破他們對法律知識的壟斷,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貴族讓步是因為平民是古羅馬對外擴張和社會建設的主體力量)
地位:是羅馬成文法的起點,也是羅馬公民法的組成部分
(2)公民法(公元前509年羅馬建國到公元前3世紀中葉)
背景:形成於羅馬共和國平民與貴族的鬥爭過程中,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
特點:發展起點:《十二銅表法》
適用範圍:羅馬共和國公民(平民和貴族)
法規內容:側重於國家事務和法律程序方面,而涉及個人財產關係等問題的私法
規範則不夠完善
操作執行:依法治理;注重形式,程序煩瑣,缺乏靈活與變通
作用:公民法的實施使平民權益得到保護,激發和調動了他們的愛國熱情和參政的積極性
(3)萬民法(從羅馬共和國向羅馬帝國發展的過程中)
背景:在由共和國到帝國的擴張過程中,各種新的社會矛盾日益顯現,公民法不適應新形勢需要,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了萬民法體系
特點:適用範圍:羅馬境內各族人民
法規內容:注重調解經濟和民事糾紛
操作執行:簡潔靈活、實用有效
作用:較好的理順了各種利益關係,從而鞏固了羅馬政權,維護了社會穩定(法律的維繫)
(4)《民法大全》(公元6世紀)
概況:公元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組織法學家,把歷代的羅馬法加以系統化和法典化,彙編成《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標誌:《民法大全》標誌著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
C.整體評價:
進步性:①有利於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社會穩定和發展
②羅馬法是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淵源和近現代法律的先驅
③羅馬法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觀念,具有超越
時間、地域和民族的永恆價值
局限性:①從根本上維護的是統治階級(奴隸主階級)的利益
②對羅馬帝國境內被徵服的民族而言其萬民法的本質也是一種民族壓迫
法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價值
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性規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價值有:
維繫國家統治(提供權力依據、規範國家治理、規範從政行為、維繫國家統一);
維護社會穩定(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維持長治久安);
調整人際關係(調解生活糾紛、協調各方利益);
保護正當權益(保護私有財產、提倡人人平等、促進公平正義);
影響後世法治(法律精神、立法技術、司法程序)。
※解讀:古代羅馬法的一般分類
按照法的表達形式為標準:習慣法和成文法(《十二銅表法》屬於成文法)
按照法的適用範圍為標準:公民法和萬民法(《十二銅表法》屬於公民法)
按照法的規定內容為標準:實體法(公民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和程序法(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法律訴訟程序)(《十二銅表法》既有實體法內容也有程序法內容)
按照法的調整關係為標準:公法(國家事務和規範公共權力的法)和私法(有關私人及其
家庭關係的法)(公民法有公法規範也有私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