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為指導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根據《2020年甘肅省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和《2020年天水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要求,市司法局於2020年7月下旬印發《關於開展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的通知》,在全市組織開展了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止目前,7個縣區和市直12個部門共報備行政執法指導案例131件。現選輯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秦州區司法局、清水縣司法局報送的9件案例予以公布。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指導案例的學習研討和參照適用,積極開展「以案釋法」,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
案例目錄:
1.甘肅滙豐連鎖藥業有限公司滙豐醫藥一分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案。
2.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次供水行政許可案。
3.天水市秦州區玉泉鎮XX村村民熊XX非法佔地行政處罰案。
4.天水市秦州區XX加油站涉嫌違法排放水汙染物行政處罰案。
5.天水XX網咖服務有限公司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行政處罰案。
6.天水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秦州綜合門診部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行政處罰案。
7.XX石油供銷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車用柴油行政處罰案。
8.XXX合作社偷稅行政處罰案。
9.XX中學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政處罰案。
天水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2日
甘肅滙豐連鎖藥業有限公司滙豐醫藥一分店《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行政許可案
申請人:甘肅滙豐連鎖藥業有限公司滙豐醫藥一分店
申請事項:《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機關: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申請人甘肅滙豐連鎖藥業有限公司滙豐醫藥一分店提交《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天水市市場監管局對申請材料依法進行了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當即進行了受理。2019年12月1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現場檢查組對該企業開展現場核查,企業現場情況符合標準通過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天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水市藥品零售許可現場驗收檢查細則>的通知》(天食藥監發[2017]113號),2019年12月16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二、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19年12月6日,該企業提交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申請,經天水市政務大廳市場監管窗口工作人員審查,資料要件齊全、填寫完整準確,符合受理條件,當即進行了受理。2019年12月10日,天水市市場監管局派出現場檢查組,依據《天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水市藥品零售許可現場驗收檢查細則>的通知》,對該企業開展現場驗收檢查,從該企業誠信管理、人員管理、文件管理、計算機系統、營業場所與設施設備、庫房設施與設備、營業場所陳列標識、銷售管理等九方面進行全面檢查,並逐項作出評定。經檢查組綜合評定,該企業據其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存在庫房設施設備和中藥飲片等項目合理缺項外,現場檢查符合標準,通過驗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二)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2.《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設置規定:(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製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複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註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2.企業營業執照;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天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水市藥品零售許可現場驗收檢查細則>的通知》。
(三)執法易錯點或示範點
1.易錯點:市級行使《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的經營方式有零售、零售連鎖2種,該企業申請經營方式為零售連鎖。現場檢查組依據《天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水市藥品零售許可現場驗收檢查細則>的通知》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時,應該對藥品零售連鎖門店統一商號、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質量管理、統一計算機系統管理、統一服務標準等六方面重點關注,同時對零售連鎖門店不得自行採購藥品的情形進行提示告誡。
2.示範點:多年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對行政審批工作的「減要件、減環節、減時限」力度,《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事項法定辦理時限45個工作日,現承諾辦理時限壓縮至20個工作日。該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實際辦理用時7個工作日,充分說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工作的高效、優質。該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促進醫藥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引導藥品經營企業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支持並推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做大做強,發揮規模效益上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次供水行政許可案
申請人: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辦理
行政許可機關:天水市秦州區衛生健康局
一、基本情況
2020年4月17日,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提供了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法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直接從事管供水人員的健康證複印件、本年度水質檢測報告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等資料。政務服務窗口受理人員依法當場審查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如申請材料不完整、不準確、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律形式的,當場退回申請人補正,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經審查,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及時組織相關人員依法對現場情況進行了衛生學審查,經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符合衛生學要求許可的條件,作出了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法律適用和決定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號,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秦州區衛生健康局根據法定依據及審查決定結果,決定給甘肅天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放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
三、典型意義
二次供水的安全問題,直接關係到廣大群眾的健康,為加強我區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確保飲用水安全,依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相關規定,區衛生健康局配合市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執法局,對申請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了衛生監督檢查,要求申請單位必須設置專(兼)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必須對水泵房、儲水設施加鎖加蓋、定期維護、定期檢測水質等,建立和完善二次供水單位衛生管理體制和機制,強化申請單位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律意識,提高申請單位的自身管理水平,確保飲水安全,使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得到了保障。
四、辦案體會
在此次行政許可案件辦理過程中,做到了主體合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法律文書齊全規範,辦理結果公平公正。飲用水供水單位是否持有衛生許可證,有無擅自改擴建或變更水箱材質等行為是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重點,供水單位應該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衛生設施規範》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確保二次供水的衛生安全。對新申請的二次供水單位,市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執法局通過對周圍環境、衛生設施、水箱設計、消毒、水質檢測、人員衛生、管理制度等內容的現場核查,依法出具衛生審查意見,做到一次性指導到位,確保申請單位能夠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申請。區衛生健康局全面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源頭管理,突出事中、事後全程監管,不斷提高行政許可案件的辦理質量,進一步提升了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天水市秦州區玉泉鎮XX村村民熊XX非法佔地行政處罰案例
行政執法機關:原天水市國土資源局
當事人:熊XX
一、基本情況
2018年度國土資源部下發秦州區的遙感衛星監測圖版發現,秦州區玉泉鎮XX村村民熊XX未經批准,擅自佔用玉泉鎮XX村集體土地建設房屋,佔地面積720平方米,地類為園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築為磚混二層結構。
2018年7月16日,市國土資源局對當事人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國土資源違法後果預先告知書》,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屬地管理監管原則,2018年7月17日,將該違法佔地行為函告玉泉鎮人民政府。之後,當事人不但未停止違法行為,反而加班加點偷建、搶建,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執法人員採取推倒牆體、剪斷鋼筋等方式強行制止了違法行為。後來,市國土資源局執法人員在日常動態巡查中,發現現場又有動工建設痕跡。鑑於此種原因,2018年8月6日,市國土資源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2018年9月21日,由市國土資源局、區國土資源局、玉泉鎮政府、區綜合執法局、區公安局等單位,組成100餘人的聯合執法隊伍,對該違章建築再次進行強制拆除。拆除完工後,執法人員告知當事人禁止在原有的基礎上重新偷建、搶建,但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的告知、警示無動於衷,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屢教不改,再次利用節假日和雙休日頂風違建,在後來的現場巡查時發現,該違章建築物主體已施工完成。
二、法律適用和決定結果
熊XX未經批准,擅自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的規定,已形成嚴重的違法佔地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
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甘肅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範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土地部分)》第三項「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超過批准的數量違法佔用土地行為的自由裁量實施標準:1、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處以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罰款。2、非法佔用一般耕地和其他農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罰款。3、非法佔用其他土地的,處以每平方米3元至5元的罰款」等規定,2018年10月15日,市國土資源局對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10月24日留置送達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當事人未提出書面陳述或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2018年10月30日,市國土資源局對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11月2日送達當事人,處罰內容: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2、限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佔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3、對非法佔用的720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人民幣的罰款,共計罰款7200元。之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第三項內容已履行到位,對第一項、二項內容一直未履行。2018年12月3日,市國土資源局對當事人下發《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當事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
三、執法案例焦點評析
在該非法佔地案中,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未履行到位,2019年1月2日,市國土資源局將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履行項申請秦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2019年1月9日,秦州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第一項、第二項內容。2020年5月12日,市自然資源局向秦州區人民法院二次申請執行,當日,秦州區人民法院下發《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了處罰決定書中第一項和第二項內容。
該案違法主體明確、違法事實清楚;案件定性準確、使用法律條款正確;法律程序合法、處理意見適當。非法佔地案件從違法線索的發現到結案等一系列程序難度較大,對執法人員辦案業務水平要求極高。在今後的土地行政執法過程中,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案件辦理中要多查看現場、多收集和案件有關的證據、多研究了解相關政策性文件,在辦案過程中少走彎路,提高辦案效率。
天水市秦州區XX加油站違法排放水汙染物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秦州分局
當事人:天水市秦州區XX加油站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12369環保熱線群眾投訴反映「天水市秦州區XX加油站存在油口洩漏問題」。當日,市生態環境局秦州分局執法人員聯合秦州區應急管理局和關子鎮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了現場核實調查。經調查,該加油站原為個體私人加油站,2003年5月被天水石油銷售分公司收購,該加油站現有4臺加油機、5個地埋式雙層油罐,處於運營狀態,環保、發改等部門相關手續齊全。2019年5月15日,該加油站委託第三方天水礦產勘察院測試中心對加油站區域土壤進行了監測,結果監測出石油烴物質。24日、25日,秦州分局執法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現場要求該加油站對監測出石油烴物質的東側老罐區進行開挖排查,開挖後發現老罐區地下用裝土尼龍袋作為油罐基礎支撐物,尼龍袋內有油汙滲出,共有6袋約350公斤,涉嫌尼龍袋滲出油汙對土壤造成汙染。秦州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加油站違法事實進行了立案取證,製作了調查和詢問筆錄、現場拍照及提取監測報告等證據。
二、法律適用和處理結果
該加油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秦州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加油站改正違法行為,並藉助「甘肅省行政處罰輔助裁量系統」計算,於2019年6月5日,決定對該加油站罰款134000元整。6月14日,該加油站執行了處罰決定。同時,秦州分局督促該加油站對6袋350公斤油汙土和約2噸汙染土壤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清理和處置,消除了汙染。
三、執法案例焦點評析
(一)案情分析
一是聯合辦案作用明顯。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現場調查反應迅速,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與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聯合調查辦案作用,突顯了行業主管部門專業優勢,準確引導正確的調查方向,對違法事實取證起到了主要作用。
二是深查細挖證據確鑿。本案違法事實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從相關資料調查、現場表面排查不易發現違法事實。但在本案調查取證過程中,辦案人員辦案態度堅定,認真排查,科學判斷,深入細查,開挖現場,提取證據,終獲違法行為物證,同時物證與檢測報告分析結果一致,主要證據相互印證,證據鏈完整。
三是解決問題消除隱患。本案較為特殊,在對違法者實施法律懲戒的同時,更是要求違法者對環境違法行為後果進行清理消除。在本案辦案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及時督促該加油站對產生的汙染物和汙染土壤進行了清理和依法處置,徹底消除了環境安全風險隱患。
(二)執法易錯點或示範點
本案調查動作迅速、違法事實調查清楚,取證程序合法、規範,證據確鑿準確、充分有力,證據鏈完整。從內部執法文件審批、重大案件審查、執法文件送達、違法行為改正、處罰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符合法律程序。該案使用法律條款準確適當,確保處罰依法有據,充分體現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同時,執法人員在認真合議的基礎上,藉助「甘肅省行政處罰輔助裁量系統」裁定,形成處罰意見,經法制審核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審議後,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
本案中,從現場調查、相關部門手續來看,該加油站進行了安裝雙層油罐和油氣回收裝置,環保、雙層罐改造及驗收、經營等手續齊全,不經深挖細查,違法行為不易被發現,該加油站可能會逃避法律的懲戒和對環境汙染的消除。從本案中得到三點啟示:
一是聯合執法機制是本案查辦成功的有效途徑,正是由於行業主管部門的介入,充分發揮了行業主管部門專業性優勢,科學準確地判定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二是敢於動真碰硬形成法律震懾。在該案中,辦案人員態度堅決,敢於動真碰硬、敢於擔當風險,才對該加油站實施開挖獲取重要物證,在獲取證據的同時,正是因為動真碰硬辦案作風,會對其它企業環境違法行為造成法律震懾。
三是提高環境執法人員業務素質是辦案成敗的關鍵。環境執法人員不僅要對企業經營相關部門手續辦理、生產工藝和產品、汙染防治設施運行、汙染物排放情況、企業環保管理制度落實等地上部分全面了解,而且要對該企業汙染物排放環節、風險隱患點等地下部分深入了解。環境執法人員全面掌握不同行業、不同生產工藝的業務知識,是對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全面調查取證的關鍵。四是形成有力證據鏈條是辦理案件的核心。該案中,除環境執法人員調查外,其它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作為調查見證人,提供主要物證(含油泥土)、書證(檢測報告)、現場照片等主要證據,形成了有力的證據鏈條,確保了違法事實清楚、違法證據確鑿。
天水XX網咖服務有限公司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天水文化和旅遊局
當事人:天水XX網咖服務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6日17時20分,天水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天水XX網咖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咖)現場負責人黃X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後,對網咖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網咖正在營業,持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李XX;經營範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捲菸、雪茄菸、食品經營;經營面積600平方米,消防設施齊備,第二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標識醒目,通道暢通;營業場所內共有213臺終端計算機,其中156臺正在上網消費。執法人員發現有一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80號機消費者的旁邊玩耍手機。黃X協助執法人員對80號機消費者及旁邊坐的疑似未成年人進行詢問並查驗有效身份信息,80號機上網消費者叫鄧XX,旁邊坐的疑似未成年人名叫:何X,今年13歲,在天水市XX中學上學。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進行了拍照並證據保存,在網咖負責人黃X的見證確認下,執法人員現場調取視頻監控資料,對當天12時至18時視頻監控資料進行拷貝備份。執法人員如實記錄並製作《現場檢查筆錄》,並告知黃X,網咖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對黃X下發《調查詢問通知書》。
2019年11月4日15時30分,執法人員對黃X進行了第一次調查詢問,出示了10月26日現場檢查拍攝的視頻資料、圖片資料以及當場調取拷貝的監控視頻資料及截圖照片,黃X對現場檢查照片列印件三張、現場拷貝的監控視頻截圖照片列印件兩張予以確認並籤字。2019年11月18日10時20分,執法人員對網咖80號機上網消費者鄧XX進行了調查詢問,鄧XX證實進入網咖的未成年人是自己好朋友家的孩子何X,2006年4月份出生,屬於未成年人。執法人員出示現場檢查拍攝的鄧XX和何X一起在網咖的照片列印件,鄧XX予以確認並籤字。2019年11月18日11時,執法人員對黃X進行了第二次調查詢問,黃X承認接納一名未成年人進入網咖的違法事實。
該網咖營業期間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2019年11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擬對營業期間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3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截至2019年11月29日,當事人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二、法律適用和決定結果
天水XX網咖服務有限公司營業期間接納一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2019年11月2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營業期間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3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019年12月6日,當事人自行繳納了罰款。
三、執法案例焦點評析
此案與往常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案件不同,執法人員日常檢查中或處理舉報中很少遇到此類案件。近幾年日常檢查中或舉報中,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後,未成年人有上網消費的違法事實,而此案中的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後沒有上網消費,此案焦點就在於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後沒有上網消費能否認定為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執法人員認為該網咖行為應當認定為營業期間違規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經營場所,而該網咖負責人則認為未成年進入網咖沒有上機消費不能算接納未成年人。針對這種情況,文化部曾發函(文市函[2003]1818號)提請國務院法制辦解釋,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文化部關於提請就執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的復函中(國法函[2004]13號),明確指出《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接納」,是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受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無論未成年人是否上網。也就是說即使未成年人沒有上網,網吧接受其進入的行為仍然屬於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同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禁入標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即使有未成年人在特殊情況下想臨時進入網吧,經營者也應及時驅離。通過辦理此案,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規定有了更深的理解。
天水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秦州綜合門診部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當事人:天水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秦州綜合門診部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計生監督員在對天水市秦州區XX路天水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秦州綜合門診部監督檢查中發現,王XX醫師持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執業範圍為:眼耳鼻咽喉科專業;執業類別:臨床;目前執業地點註冊在天水XX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麥積XX醫院,2019年4月26日經天水市秦州區衛生健康局多點執業備案到該門診部。王XX於2019年6月底離開該門診部,但其工作用私章未帶走,在診室放著,違反了該院《醫師審批籤名留樣制度》。侯XX醫師持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執業地點為甘肅省,變更註冊地點為永善溪XX醫院,執業類別:臨床,執業範圍:眼耳鼻咽喉科專業。經檢查及詢問相關負責人和侯XX,得知侯XX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21日在天水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秦州綜合門診部獨立開展耳鼻咽喉診療工作,但其執業地點未變更到該門診部。侯XX在診療過程中借用王XX醫師工作私章在《客人體檢項目導引單》上加蓋王XX名稱。該門診部職工童XX、丁XX持《護士執業證書》,沒有參與醫學影像相關知識培訓,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檢查時製作現場筆錄1份,拍攝照片1張;對王XX、侯XX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製作詢問筆錄6份;提取了王XX等相關人員身份證複印件、醫師從業資格證明複印件、客人體檢項目引導單複印件、醫師審批籤名留樣制度複印件、執業醫師管理制度複印件、相關檢查單複印件等相關證據材料20餘份。現場製作並下達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責令其立即整改。
2019年8月21日,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該門診部立案查處,2019年9月2日經合議後,決定對該門診部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2019年9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該門診部自願放棄陳述和申辯,9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處理結果
該門診部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
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訴訟,如期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10月15日衛生健康監督執法人員進行「回頭看」,再次現場檢查,該門診部已改正其違法行為,本案結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該案是監督員通過日常監督發現的違法事實,案件涉及違法內容和人數較多,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多人進行了調查詢問,逐一製作了詢問筆錄,證據資料內容龐雜,辦案難度較大。
2、該案從比較容易忽略的環節入手,緊扣中心問題,展開層次調查,經過充分的取證,最終確定違法事實。案由較為新穎,有借鑑之處。
(二)法律適用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並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因《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為2017年出臺實施,暫無《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相關標準,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也暫未出臺該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因此,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參照了《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該案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處罰的相關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反本門診部制定的《醫師審批籤名留樣制度》,同時未落實醫療安全相關制度,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確認其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正確。
(三)示範點
1、充分調取相關證據
本案中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調查取得的證據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對當事人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起到了促進作用。
2、裁量情節
因《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甘肅省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為2017年出臺實施,暫無《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相關標準,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也暫未出臺該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因此,天水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參照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該案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處罰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
3、辦案體會
該案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將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相關內容有機融入到日常執法活動中,有效規範了執法行為,提高案件質量,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體現行政處罰法立法原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執法活動中,聚焦執法源頭、過程、結果等關鍵環節,從加強制度建設和嚴格制度落實入手,對執法全過程進行了基礎性的統一規範。嚴格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法制審核人員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對案件進行了法制審核,確保了案件質量。在日常工作中加強了對相關行政法律和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技能、執法程序、執法規範化等培訓工作,通過執法技能知識競賽、案卷評析等工作的開展,對不斷提高了執法人員能力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
XX石油供銷公司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車用柴油行政處罰案
國家強制性標準車用柴油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XX石油供銷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日,據群眾舉報稱,在天水市紅山廠附近天然氣加氣站對面停車場內,車牌號為貴E·9XXX2的白色小型油罐車給車牌號為甘E·1XXX7的工程運輸車輛銷售成品油,並提供了視頻資料。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舉報後,立即派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對舉報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經現場核實,車牌號為貴E·9XXX2的白色小型油罐車為XX石油供銷公司所有,該車駕駛員現場不能提供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質證照,執法人員依法對貴E·9XX2小型油罐車和車內2噸0號柴油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7月9日,執法人員對扣押的車用柴油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批車用柴油所檢項目中硫含量為36.6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中表3車用柴油(Ⅵ)的≤10 mg/kg技術要求,屬不合格產品,XX石油供銷公司對該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未提出復檢。
二、法律適用和決定結果
該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性標準GB19147-2016車用柴油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符合國家強性標準0號車用柴油2噸;2、沒收違法所得4800元;3、處以貨值1.5倍罰款108000元。
2019年8月16日,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該公司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於2019年9月24日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2019年10月16日,該公司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人員向該公司送達了加處罰款決定書。
2019年10月9日,該公司不服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向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8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請求撤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駁回原告XX石油供銷公司的訴訟請求。後該公司上訴至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2020年4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向該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2020年5月20日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及申請執行加處的罰款。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
三、執法案例焦點評析
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鏈條完整,當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上存在主觀故意,明知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公共停車場內銷售成品油。案件辦理無論是現場檢驗、立案、調查、告知、處罰決定、催告、加處罰決定、郵寄送達,還是當事提出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及後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及到《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訟訴法》、《行政複議法》等程序法,可以說,本案是對執法人員熟知行政程序法的一次檢驗,正是由於執法人員能夠熟練掌握上述法律規定,才使得執法人員在辦理中,遊刃遊餘,得心應手。
四、辦案體會
本案調查取證工作比較細緻紮實,執法人員得到舉報線索以後,進行了周密部署,現場控制得力,證據的提取和固定迅速及時,證據鏈條完整嚴密,環環相扣,互相應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後期把案件辦成「鐵」案打下了堅實基礎。
XXX合作社偷稅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天水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當事人:XX合作社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區公安機關在查處掃黑除惡案件時發現XX專業合作社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將案件轉交該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處,市稽查局會商後及時轉市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實施立案檢查。鑑於該案的工作量大,案情複雜,要查清問題需要對被查企業多年的成本核算及應稅收入進行全面檢查,稽查局立即成立了專案檢查組,制定了周密的檢查計劃,通過對該企業納稅情況分析、外圍走訪調查了解,基本掌握了合作社的具體經營情況。專案組通過會商分析研判,針對發現的涉稅疑點,作為檢查突破點,詳細制定檢查方案,分工定責,按照稽查工作流程實施了涉稅違法行為的檢查。通過專案組一個多月的詳細核查,發現該合作社在2009年至2018年期間,通過隱匿部分管理費、場地出租費等應稅收入以及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等手段,少申報或不申報部分應稅收入,累計少繳少扣各類稅款及附加2053644.14元。其中涉及少申報營業稅539893.93元, 增值稅86702.93元,城市維護建設稅43731.58元,教育費附加18742.1元,甘肅省地方教育費附加11512.07元,企業所得稅1044462.95元,個人所得稅308598.58元。
二、處理結果
XX專業合作社主觀上隱匿應稅收入,未依法進行真實準確的納稅申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繳刑事責任」的規定,對該合作社少申報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按偷稅論處,應依法予以追繳,追繳稅款合計1714791.39,並處50%的罰款857395.7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合作社少繳的營業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合作社少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308598.58元進行補扣繳納,並處50%的罰款154299.29元。該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了查補的稅款、罰款、滯納金。
三、案件解析
XX專業合作社成立於2008年8月,主營範圍是組織指導成員進行果品、蔬菜種植、儲藏、加工、代辦運輸和銷售及開展與果品、蔬菜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通過該案反映出該合作社納稅意識淡薄,認為該蔬菜批發市場是由政府指導幫扶,由村民自籌資金籌辦的,經營管理人員均為村委會村民,從法人、財務人員到辦稅人員對稅收知識匱乏,未能及時掌握學習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依法納稅申報的相關知識,稅法遵從意識模糊,由此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同時該案還反映出現行徵管模式下,稅務機關管理模式單一,不能及時有效掌握該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造成納稅人長期零申報而沒有被監管。同時稅務部門對稅源管理人員考核機制不健全,稅源管理工作難以量化,加之現行個人績效考核內容也覆蓋不到稅源管理的主要方面,對管理人員在稅源管理工作中應做什麼、如何做、達到什麼效果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致使稅源管理考核效果不佳。
目前,在稅收徵管一線的幹部年齡普遍偏大,他們工作經驗豐富,但多數計算機運用水平不高,學習動力不足,管理方式單調陳舊,難以適應越來越複雜的稅源管理新要求,對於享受稅收優惠的農貿市場,未能及時加強稅收宣傳和培訓,不能因為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而疏於管理,應根據享受減免納稅戶的實際情況,建立有效監管手段,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另外由於徵管模式及「放管服」 工作要求,稅源管理部門下戶檢查次數受到限制,故應該加強對於零申報戶及小微利企業的納稅評估和動態監管,對此類企業分類分階段給予抽查評估,確保稅收管理不留死角。
XX中學經營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行政處罰案
行政執法機關: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當事人:XX中學
一、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5日,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XX中學檢查時發現該校食堂操作間存放的手工醋3桶,標識生產地址為:清水縣興盛家居建材城,經查看其標籤及包裝桶未發現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家,經詢問,當事人承認購進的手工醋沒有生產日期和生產廠家;執法人員當場製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對以上三桶標籤不符合規定的手工醋採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5月25日進行案源登記並立案,5月26日通知當事人來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詢問調查及證據採集,6月1日案件調查終結。2020年6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三個工作日之內,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利。
二、法律適用和決定結果
XX中學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的規定。
該校食堂以35元/桶購進手工醋10桶,貨值金額350元,故涉案財物較少;因學校食堂為非營利性機構,執行零差價銷售,故無違法所得;且屬於首次違法,無危害後果。該局依據《甘肅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和《甘肅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三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行政處罰:(三)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顯著輕微;首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綜上所述,清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XX中學改正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XX中學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經營的手工醋3桶。
2.處以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的罰款。
三、執法案例焦點評析
本案中,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學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及時採取了關鍵證據保全措施(扣押相關物品),制止了違法行為的繼續。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並立案調查,依法調取了證明XX中學違法行為的相關證據:包括無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的手工醋影像及實物、經當事人確認籤字的物品清單、採集進貨票據(非正式票據)證明其進貨渠道不合法、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資質證明,紮實做好案件調查中的每一個環節,抓住了與案件定性有關的關鍵證據的及時、有效採集,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同時,嚴格按照案件辦理流程進行案件查處,在案件查辦中依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依法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做到了程序合法;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主觀故意、嚴重性和危害程度,認定符合法定的從輕情形,做到了自由裁量理由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量適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同時一併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到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符合行政處罰的目的,真正發揮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保障市場安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