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案底」一詞,各人理解也不同。我理解:被執法、司法機關列為嫌疑對象而受到調查、偵查的人,相關資料都會存檔,這種檔案就是「案底」。
「案底」其實是個外來語,它並不是中國特有的法言法語。中國法律沒有對「案底」的概念明確定義,也未見法律理論界對此有權威的解釋。中國的執法、司法機關內部極少有人用這個詞語,官方面向公眾的法律宣傳中「案底」一詞也鮮有出現。公眾接受這個概念也多是從影視上聽來的,因此出現各種理解也屬於正常。
個人認為「案底」的概念應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何為「案底」?從字面看,這裡的「案」字,顯然指的是「案件」;「底」字,顯然為「底冊」之義,加在一起可以理解為「案件底冊」、「案件檔案」之義。「有案底的人」也即相關執法、司法機關檔案中涉及到的人。
實務中什麼樣的涉案人及相關資料會被執法、司法機關作為檔案保存呢?一般情況下被執法、司法機關列為嫌疑對象而受到調查、偵查的人,相關資料都會存檔,包括違法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見,「案底」分為「違法案底」和「犯罪案底」兩種。「有案底人」一詞的概念應當包含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懸而未決的案件涉案人。具體包括涉案人有違法或犯罪嫌疑,雖然沒有違法或犯罪證據,但是不能排除其有違法或犯罪行為的涉案人。比如在殺人案中,某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卻始終找不到他殺人的證據。
二是排除違法或犯罪的涉案嫌疑人。一旦被執法、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偵查過就有了檔案,即使撤銷案件,這種檔案依然存在,不會被銷毀,通常以紙質保存在特定地方,或以電子形式保存在電腦資料庫中。
三是違法犯罪事實查清或部分查清,並且已經有處理結論的案件涉案人。如受到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處罰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其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有違法或犯罪前科(簡稱「前科」)的人,有違法或犯罪記錄(簡稱「違法犯罪記錄」)的人。
狹義上,也就是較多公眾通常的理解,既然案件懸而未決,既然已經查實一個人沒有違法或犯罪,還留檔案(案底)做什麼?因此一般把「有案底的人」等同於「有前科的人」,「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
由於公安機關是公眾接觸最多的司法性質的行政執法機關,且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機關,掌握人口質量信息,一般所說的「案底」往往又特指公安機關保存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