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7 16: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不是吧不是吧,都2020年,還有人不認同男女平等嗎???婦女也能撐起半邊天啊~
近日,永修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受理了一起新型案件,小編決定帶著大家一起品一品~
新案速遞
原告夏某系江西省共青城市某村村民,其與父親夏某某等家庭成員共同取得了該村民小組土地承包經營權,據悉,2008年夏某與江西省吉安市某村村民姚某結婚,婚後原告居住在峽江縣某村,但戶籍一直登記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某村,2013年政府因南湖新區建設,徵收了該村所有土地。原告因未能獲得徵地補償費用,於2014年5月12日向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起訴,2015年1月30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決第三人共青城市某村組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夏某土地徵收補償款10XX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8年,原告夏某向本案被告申請辦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資格,被告拒絕蓋章。另查明,原告夏某雖然於2008年與江西省吉安市某村村民姚華俊結婚,但未在該村享受任何待遇(含責任山、田及相關村民待遇)。
那麼,問題來了。外嫁女是否能享受村民待遇???
讓我們聯繫一下行政庭的法官,他們怎麼看?嘟嘟嘟~~~
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江西省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男子平等的權益。」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婦女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在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未遷移戶口的或者戶口遷出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各項權利;從落戶之日起,享受落戶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利」。
可見,結婚外嫁並非必然導致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同時,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效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規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本案中,原告夏某婚前作為江西省共青城市某村組組織成員享有辦理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權益,婚後沒有遷出其戶籍,且未在江西省吉安市某村組享受任何村民待遇。因此,原告夏某在戶籍地村享有的各項權益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應當對原告的養老保險資格依法作出審核。
(來源、編輯:彭楚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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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接到省民調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號碼的測評電話時,請耐心接聽,期待您用普通話作出「滿意」的評價。您的回答關乎永修的對外形象,您的認可和肯定是對全縣法院、檢察、公安、司法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勵!祝您和您的家人闔家歡樂、萬事如意!
永修縣法院
永修政法委
永修公安局
原標題:《不是吧不是吧,都2020年了還有人覺得男女不平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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