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趙志疆
今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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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
從婚戀家庭到生育、健康,從參政議政到性別歧視,從女性教育到女性就業……每年的全國兩會,「婦女權益」始終是熱點話題,十八大更是首次將男女平等作為基本國策寫入報告。又一個三八婦女節來臨,婦女權益究竟怎樣呢?
職場歧視考驗法律執行
3月6日,鄭州首場女子招聘會上,一名女大學生扮演成 「花木蘭」來求職,呼籲招聘中不要搞性別歧視;同一天,全省法院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研討會在鄭州舉行,一位細心的女法官發現,在離婚案件中,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過家庭暴力,另外還有超過五分之一的家庭被「小三兒」插足。由此可見,作為婦女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權益和家庭權益的現狀依然不容樂觀。
自1995年中國政府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來,婦女地位逐漸提高。但與此同時,婦女在就業時仍會遭遇隱性歧視。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標誌就是公平競爭,機會均等,這種文明應該體現在社會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各單位招聘、選拔人才時。讓有資格的社會成員均等地展開競爭,才能選出合格的人才,也才能體現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程度和管理水平。實際上,女性專場招聘會存在的本身,就足以說明女性仍是求職者中的弱勢群體,仍然需要額外予以關照。因此,相貌平庸、未結婚、未生育等都與職位毫不相干的因素,仍然隨時有可能成為用工單位拒絕女性求職者的理由。
雖然我國多部法律法規都規定社會事務中男女平等,可是女性權益在就業和工作中受到歧視的現象仍有發生。除了法律的執行和監督力度不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界定就業歧視缺乏相關標準,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家庭暴力亟待立法
全國婦聯一項抽樣調查表明,我國2.7億家庭中30%女性遭受過不同程度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約40萬個解體家庭中,25%緣於家庭暴力。
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應包括:對施暴者的制裁;對受害人的保護和救助措施;相關機構幹預家庭暴力行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內容。實際情況是,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往往被視為「家務事」,外人不該幹涉,許多家庭暴力正是打著這樣的幌子肆意橫行,而旁人在目睹這種暴力時,也不會將其與違法甚至犯罪聯繫在一起,執法機關更是難以介入。
家庭暴力被稱為最普遍和危害最大的暴力,放縱親情成為暴力特區,將使施暴者肆無忌憚、受傷害者無處申冤。現行的法律法規雖然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制裁條款,可操作性較差,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法律法規不健全,致使家庭暴力始終游離於法律之外,《反家庭暴力法》因此進入公眾視野。
自2008年起,全國婦聯多次在全國兩會上交有關「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提案。2011年,全國婦聯在20個省市進行反家暴立法調查,93.5%的被調查者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如今,全國28個省、區、市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或政策,90餘個地市制定了相關政策文件,這些都為國家立法積累了有益經驗。今年兩會,全國婦聯建議將《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項目,加快立法進度,促進反家庭暴力法早日出臺。完善立法雖不是反家庭暴力的全部,但無疑是必不可少的關鍵一步。最終結果,公眾仍在拭目以待。
消除歧視只是第一步
今年三月是全國「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月」,今天是三八婦女節,在這個特殊的時間裡,也許我們更有必要去探索,什麼是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從性別角度來考察,現代法律與過去相比,最大的進步是消除了歧視婦女的條款。不過,現代法律的一個不得不提的缺陷是,忽視了兩性之間的區別。用無差別的法律規定男女同權、男女平等,往往導致男女無法真正做到平等。現實中,因為經濟地位不平等,女性往往對家庭暴力隱忍不發;因為社會地位不平等,遭遇職場歧視也只能忍氣吞聲。
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由來已久,長期的不平等對待使女性社會地位事實上明顯低於男性,基於平等條件去競爭,女性顯然處於劣勢;除此之外,在某些領域,由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女性也不可能與男性平等競爭。一個很簡單的例子,競技體育的基本規則是,依據性別差異制定不同的評判規則,如果抹平性別差異實行「平等競爭」,勝負結果不難預料。
所謂男女平等,不是男女同樣著裝、同樣言行,也不是從事同樣的工作,而是在肯定性別差異的基礎上,通過對女性權益提供特殊保護實現社會地位的平等。基於此,法律不僅要追求程序正義,更要確保結果正義。現有法律法規大多仍停留於消除性別歧視階段,在實現法律「無歧視平等」之後,有必要加強性別差異立法,制定女性特惠條款,從而實現「無利差平等」。從這種意義上說,新的男女不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當然,前提是照顧女性,而不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