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VOCs在線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這麼重要的具有廣譜指導性標準發布,竟然到現在為止在環境部的網站上還看不到慣例的政策法規或者專業解讀,究竟是太複雜了還是太顛覆了,是情理之中還是意料之外呢?不得而知。
那麼,對於塑料製品廠來說,新標準是套住了還是解套了?
我的看法是,既套住了又解了套。
一、塑料製品業VOCs之痛
長期以來,塑料製品廠的環境管理面臨著很多尷尬,其中最突出的兩樣,一是低水平的VOCs排放卻受到高等級的待遇,一是執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問題。
1.VOCs之於塑料製品企業,量小濃度低
最新的汙染源普查排汙係數已經不小心把塑料製品業的VOCs排放水平暴露了。工業源係數手冊試用版中,VOCs產汙係數從塑料絲、繩及編織品的1.5千克/噸產品到改性粒料的4.6千克/噸產品不等,最特殊的是聚氨酯合成革的84千克/噸產品。
也就是說,不計聚氨酯合成革和發泡塑料等特殊品種,以係數手冊裡的工業廢氣量計,普通的塑料製品VOCs排放濃度在12.5-51.1毫克/立方米之間。
再延伸一點,除了造粒、塑料泡沫和聚氨酯合成革外,幾乎所有塑料製品業的常規廢氣VOCs排放濃度均不會超過最嚴的家具行業VOCs排放標準(30毫克/立方米)。
我們也有實測數據,不管是用NMHC表徵還是用TVOC或是VOCs表徵,普通的注塑類工廠,不管是有組織排放還是無組織排放,也不管是有處理還是沒處理,用最嚴的標準去衡量,都是達標的。
其實,最新汙普排汙係數試用版只是更加印證了我們的結論。
2.塑料製品業適用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嗎?
很多環評單位和審批部門是用這個標準來規範塑料製品廠的,理由在於標準裡的一段話:
就是這一句:「以合成樹脂為原料,採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藝,通過擠出、注射、壓制、壓延、發泡等方法生產合成樹脂製品的工業 」。
因為如果是再生料的工廠,大家都明白其有一個再生成的過程,最起碼對於分子鏈會有一些切斷分解再連接的工藝,執行這個標準沒話可說。
改性執行這個標準也是大家能夠接受的,畢竟性都改了什麼都可以接受,就如到了泰國摸摸改了性的人妖,給多少錢是沒有標準的,頂多一個指導價。
可是,普通的注塑廠,執行這個標準卻真的不太合適。
首先,不一定每個廠都會有混合、共混的工序,就算是有也只是一定程度存在。
其次,塑料製品廠的工序極其簡單,理解為一個和稀泥的物理過程更合理,什麼過程控制、廢水排放、管道洩漏通通地沒有實際意義。
還有一個很頭痛的地方。
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只有非甲烷總烴(NMHC)的標準,沒有VOCs的標準。
這在VOCs成為時代潮流的時代,是大逆不道的呀。
所以,很多企業的批覆上會有一個:VOCs參照《家具製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這是什麼東西呢?風牛馬不相及吧。
有一位敢說話的專家說:中國的標準很法治,可是執行標準很人治,尤其是VOCs。
二、不用爭,塑料製品業被《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套住了
上一段我們剛說到合成樹脂標準沒有VOCs指標,《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就出來解套。
看看3.1是怎麼說的:
首先是把VOCs的概念簡單化了,「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沒有了以前多少度多少前提條件很複雜的概念。
然後是提出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或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NMHC或者TVOC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這就對了,塑料製品業的特徵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絕對是NMHC,而用他來表徵VOCs有了法定的依據!
可見,把非甲烷總烴和VOCs統一起來,是本標準的一大功勞。
可是,這不是我們這一次要說的重點。
重點是塑料製品業是不是《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控制的對象。來了,看下一條3.7:
什麼是VOCs物料?本標準是指VOCs質量佔比大於等於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
塑料就是典型的有機聚合物材料,往哪裡跑?
而7.2.2又上了另外一層套:
有機聚合物產品用於製品生產的過程,廢氣應該排至VOCs收集處理系統。
所以說,塑料製品業被《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套住了,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汙染物監測要求等八大方面均需要遵守,但其實,塑料製品廠也就是工藝過程和收集處理的問題罷了。
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解了塑料製品業的套
套住了也不一定儘是壞事,先戴上套然後解套,有時候也是很爽的事情。
套住了就如小屁孩們開始穿尿褲,雖有無組織排放的苦惱卻有定時換的方便。解套了就如小孩長大一點可以定時「序序」拉尿尿,卻有時間上不好掌握的苦惱一樣。
重點在於處理要求10.3:
收集的廢氣中NMHC(注意,這裡統一用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於80%,重點地區加嚴。
我們粗略的估算了一下,如果是10000立的風量,初始排放速率≥3kg/h,則排放濃度為300mg/m3,所以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超過這個初始排放速率≥3kg/h的。
而如果是濃度不高但體量比較大,按汙普排汙係數計算,即使在重點地區,仍然需要年注塑加工10000噸塑料聚合物以上才會超過這個初始排放速率。
所以按照這個標準的規定,小規模的塑料製品廠基本是不用上處理設施的。
意思理解為:要收集,不用處理。
然後,這個標準還上了金箍套,要求無組織排放設監控點。如果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監測值超過標準,那就是收集系統有問題了。
題外話:有一些人擔心排放濃度高的企業加大風量稀釋,做到既不超濃度又不超初始排放速率,然後不用上設施。這其實沒有什麼可以擔心的,在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之前,還有一個10.2廢氣收集系統要求,廢氣收集是有規範的。另外,盲目地加大風量以規避監管帶有成本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大可不用擔心。
四、塑料製品業對於控制VOCs有何意義?
一是控制VOCs排放量是為了控制光化學反應,這是一個區域性的大尺度問題,本來和排放方式和排放高度沒有太多關聯。
但既然國家大氣汙染防治法有條文,我們一定要執行,這一回有了明確的標準規範,我們也要嚴格執行。
二是塑料製品業是一個體量比較大的產業,其VOCs物料及產生的VOCs的量不可忽視,這也許是各級一定要把他列為VOCs控制重點的緣由。
對於小型的工廠進行轄免,對於大中型的工廠,不管達不達標一定要減量,這都是符合環境治理的原則的。
比如某個玩具之都的城市,其每年的塑料注塑量可能超過100萬噸,算起來VOCs排放量也不小,至少達到千噸級別的。
三是比清潔生產的角度看,對於小型工廠,配套諸如UV光解的處理設施,其對於環境的負面影響估計不比正面影響小,勞民傷財而沒效果。
這一次不一定要上處理設施的規定可能切小了部分人的蛋糕卻會得到了廣泛的擁護,是個可喜的進步。
總的來說,對於老百姓賴以生活過日子的農業面源,或是對於面上眾多小企業,如果能出臺可操作性而實用的規範政策,老百姓會豎起大在姆指表揚政策的接地氣。
而如果一定要人家不計成本地上一些看起來花花綠綠用起來沒什麼用或者平時乾脆不用的設施,會得到什麼樣的評價呢?
有一個例子,自從有了麻石水膜除塵器,由於其簡單實用效果好,每個有鍋爐的企業都自覺安裝。
畢竟,群眾的心裡有明燈。如果說要求每一個塑料製品廠必須做到廢氣收集引高排放,估計是每個企業都舉手贊成,但如果是要求他們都上處理設施,相信他們心裡會有不同的想法。
總 結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明確了塑料製品業屬於VOCs物料的定義,需要收集處理。套住了塑料製品業。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從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汙染監控要求、汙染物監測要求等八大方面作了規定,雖然塑料製品廠只基本涉及工藝過程和收集處理的問題,但也屬於標準規定的範圍。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又給了一個解套,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可以不用配置處理設施。只收集不用處理,解套了塑料製品業。
還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出臺以後,已經無所謂執行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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