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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鶴
法國著名社會學家迪爾凱姆的著作——《自殺論》早在1897年就已經面世了,該書認為,當個體同社會團體或整個社會之間的聯繫發生障礙或產生離異時,便會發生自殺現象。利用社會統計的方法,將自殺分成了利己型自殺、利他型自殺、反常的自殺三種類型,充分展現了性別婚否宗教信仰等各種社會事實對「自殺」這一行為造成的影響。更提出一個觀點:即便是看起來完全屬於個人意志的自殺,在某種程度上也是社會的產物、被社會事實所決定。而且,這個現象可以被經驗地描述出來。這本書也此成為社會學裡經驗主義定量方法論的發軔之作。
在全書開篇,迪爾凱姆先對「自殺」這一概念作了詳細的界定,並且說明了為什麼從個人心理層面研究自殺沒有意義,有意義的是自殺率。很顯然,作者一開始就將「自殺」作為一種社會現象而非個人行為去研究,由此延伸出去,開始分析氣候、環境等各種因素對於自殺率的影響。但是,從長篇累牘的描述抽絲剝繭,我們可以很容易發現作者寫「非社會因素」的原因其實僅僅在於為了證明氣候等自然環境因素不影響自殺率,有影響的是「社會因素」,譬如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在對變量與變量之間關係的分析中,逐步深入,試圖找出理論上的解釋。
自殺,對於我們成人來說,並非是很陌生的詞。印象中,第一次聽說它是童年時候,而成年後,耳聽的自殺更多了,有些還發生在身邊。進入網絡社會,網上更是頻頻曝光自殺。
有時候思考,該以怎樣的態度對待自殺這種現象?小時候覺得自殺很恐怖,因為大人說起時都是臉色沉重、語調低沉且時有哽咽。後來覺得自殺的人很慘,他們選擇自殺前內心必定衝突絕望,自殺後樣子讓人不忍見,活著的人還對逝去的他們指指點點,這些都令人沉重壓抑。「既然如此,還不如好好活著,有死的勇氣,還不能勇敢地活在世上嗎?」一段時間裡,我這樣認為。伴隨的生命觀就是人要愛生命,好死不如賴活,還應自強,人可以被毀滅但不能被打敗。這樣生命觀的人或作品形象不少,張海迪、霍金、《老人與海》裡的硬漢老人、《飄》裡的郝思佳、《約翰.克裡斯朵夫》裡的約翰.克裡斯朵夫。但使人不解的是人類社會並不是因為宣揚這樣的生命觀,就少了自殺現象。名人裡自殺的明星張國榮、林肯公園主唱查斯特.貝寧頓等,印象派畫家梵谷,作家茨威格、川端康成等等。據世衛組織報告數據,全球每年大約有100萬人死於自殺,這個人數,超過了戰爭、衝突和兇殺導致死亡的總和,在我國,自殺已成為位列第5的死亡原因,僅次於三大疾病和意外死亡。並且,活著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嘗試過自殺。
對那些自殺的人,單方面責怪他們不熱愛生命,是不是強加了我們自己的主觀感受、觀念強給他們?並且在自殺率如此高的社會,自殺真的僅僅是因為個人心理、身體等因素嗎?
涂爾幹的另一本書《社會學方法的規則》《社會學方法的規則》,他在這本書中提出一個重要概念:社會事實(或稱社會現象)。《自殺論》則是第一次真正的進行了一項社會學的經驗研究,將自殺作為社會事實進行研究,並運用了統計學等量化分析的方法。而社會學所研究的特殊對象和相應的獨特研究方法,是使社會學變成一門獨立的科學所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
這本書分為導論和三個部分。導論中界定了何為自殺。任何由死者自己所採取的積極或消極的行動直接或間接地引起的死亡都叫自殺。作者提醒注意:如果聽憑自己被固有的詞義支配,就可能把應該合在一起的事物區別開來,或者把應該區別開來的事物混在一起,以致看不出這些事物之間的真實關係,從而誤解它們的性質。只有經過比較才能消除誤解。那麼根據這個提醒,自殺雖從名詞上來看,是一種個人採取的行為,似乎完全取決於個人的因素,屬於心理學範疇,但是這可能只是表面上所看到的,自殺還有冰山下未見的部分,可以從別的方面來考慮。於是本書從社會學角度,將自殺作為一種社會事實作了詳實的分析和研究。
作者在第一部分用統計數據分析了影響自殺的非社會性因素,發現實際上這種影響根本不存在。非社會因素包括心理變態、正常的心理狀態、種族、遺傳、自然因素、仿效行為。這些因素的影響一一被排除,那些曾經廣為流傳的斷論,如精神病患者自殺的多,一個人自殺主要是心理上原因,等等,應該被審慎對待。
第二部分討論了影響自殺的社會原因的性質及產生影響的方式。這一部分闡明了作者採用的是利用社會原因和社會條件來進行病理學的方法來分類。接下來主要分析了宗教、家庭、政治社會和職業群體中的自殺情況。自殺分三種類型,利己主義的自殺、利他主義的自殺、反常的自殺。作者分析了不同類型自殺的形式和原因。
在分析利已主義時,作者得出了三個關係命題:自殺人數的多少與宗教社會一體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殺人數的多少與家庭社會一體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殺人數的多少與政治社會一體化的程度成反比。那麼運用關係命題,可以幹預自殺行為。如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位跳水的媳婦,她的跳水原因是婆媳衝突,當時她一個人與三個子女及婆婆住在鄉村,丈夫則在城市裡上班。如果她與家庭成員親密度高,夫家這邊有人撫慰開導,娘家那邊也能及時勸解,她應該不至於這麼想不開,丟下三個年幼的孩子決絕離去。事實上過去農村裡,這種媳婦自殺的情況很普遍,現在亦不少見。「隨夫居」一定程度上阻隔了農村媳婦和娘家親人的情感交流,在婆家遭受無助、困境和痛苦無以傾訴和排解,她們很容易走上絕路。
當一個人脫離社會時,很容易自殺,而當他過分與社會融為一體時,也容易自殺,即發生利他主義自殺。利他主義自殺發生時,個人是不屬於自己的,他高度地與其他人融合在一起,他只是整體的一部分,他放棄自己的生命只是因為對整體的義務。本文前面第二個自殺例子鄉村老人,就是因為年老體弱,覺得自己活著是兒孫的累贅,而選擇了上吊。人類歷史上,這種老人自己選擇結束生命的情況很多,電影《楢山節考》就講了這樣一位自願放棄生命的老人阿玲婆。由於生活極端貧困,她所在的村子沒有多餘的糧食讓沒有生產能力的老人和孩子吃,所以她就遵從了習俗:每戶人家,老年人,男人一到了70歲,女人一到了60歲,就要由兒子背到村後的楢山上去,任其自行消滅。阿玲婆由兒子背至楢山,兒子悲壯離開,雪淹沒了楢山和阿玲婆。此外,丈夫死時,妻子自殺;主子死時,僕人或被保護者自殺也屬於利他主義自殺類型。
利他主義自殺的發生與社會貶低自殺者人格有關係,只有個人微弱了,他的存在只是因群體而存在,那麼他的生存權就很容易交付出去,群體需要他奉獻「一錢不值」的生命。信徒們為了宗教組織而自殺、軍隊的士兵為了軍隊組織的自殺,也都是這種情形下的利他主義自殺。歸結來,利他主義自殺可分為三種類型:義務型如上述老人為盡職責採取的自殺、選擇型如以為獲某種榮耀的自殺、急性利他主義自殺如為追求某種樂趣或理想狀態的自殺。還有一種自殺為反常自殺。如經濟危機引起的自殺,這種自殺並非是危機導致貧困而引起人們自殺,而是因為人們感受到傳統秩序的破壞而衝動的自殺。離婚引起的自殺也屬於反常自殺。反常的自殺和利已、利他自殺相比,是最正常不過的。
以上三種基本自殺類型可以複合、混雜。利已主義和反常自殺結合,利他主義和反常自殺結合,利已主義和利他主義結合,最後一種結合很少見。小說《遙遠的救世主》裡,主人公女警芮小丹為追捕歹徒而身中炸彈毀容斷肢,自殺之前她電話愛人丁元英,對方的回應是沉默。她的自殺可以理解為是混雜的,突發的危機毀掉了她的美貌、健康和職業生涯,自我極強的她難以忍受這種狀況,利他主義讓她不願拖著殘軀成為愛人、親人的負累,而最後對方的反應讓她生出一種犧牲的衝動欲望,種種綜合起來導致了她的自殺。
第三部分明確說明影響自殺的社會因素。從前面的分析得出,社會自殺率只能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解釋。個人心理、自然環境、種族等非社會因素都與自殺率並不相關。任何時候,決定自殺人數的都是社會道德規範。表面上看自殺是一種個體行為,實際上是集體傾向。利已主義、利他主義、反常侵入個人時,促使個人去自殺。在這裡我們可否認為,利已主義者自殺是反抗群體吞沒自我或者感覺自我存在微弱、自我價值低,利他主義者自殺則是完全忠於群體,任由群體吞沒自我,反常自殺則是感覺群體與自我關係的失序的激進結果。
「一切都取決於引進自殺的原因作用於個人的強度」。這一部分中這句話引人思考,既然取決於「力」(將引起自殺的原因稱為「力」)作用於個人的強度,是否可以認為還是有個人心理因素在內?這個「力」的作用可以是長期的,也可以是突然發作的,對於長期的可以認為「力」影響個人觀念,讓他有了那些傾向:利已、利他,而突然發作的,則是失範、反常,突然擊破心理防線。當然這種懷疑有點陷入導論中的提醒誤區,如果要證實還需仰賴社會學理論和方法。
第三部分還談到了自殺與其他社會現象如道德、犯罪的關係。正如感想的開頭所提到的,自殺經常被當作是不道德的。自殺與殺人表面對立,其實是統一的暴力行為:當社會缺少限制時,暴力便體現為對他人的傷害,當社會限制人們行為時,暴力體現為自殺。
社會對自殺該有的態度是什麼?作者認為自殺是正常、必然、不可缺少的但可以避免的「弊病」。自殺是社會結構的一部分,也有一定的正功能。根據本書推測,當今及未來的社會,急速變化,自殺率越來越高不是反常,而是正常現象,社會結構的動蕩產生的社會條件是越來越有利於自殺了。
如何控制自殺?作者針對不同類型的自殺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加強人的社會化有利於減少利已主義自殺和反常自殺,使人在社會中有歸屬感,感受到個人價值。利他主義自殺主要是在低級社會出現,作者沒有提出特別的方法。那麼我想,是否可以通過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改變社會結構來實現?
每一個人都是獨立於他人而存在,但又都存在於人的群體裡。存在感和價值感是人的根本。我想只有提高存在感和價值感,才能有效減少自殺。但一個人若選擇了自殺,我會思考引起他自殺的原因是什麼,引起他自殺的原因是怎樣印上他那個社會、時代的鉻印,而不再單純地責怪他不熱愛生命,內心不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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