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會學研究的社會事實是非二元論的社會歷史性的關係現象, 對這一現象的社會學解釋本身也是這樣一種社會事實。所謂的認識對象和認識者並不是先於認識關係的先在的事實, 而是在認識關係中得以可能的分析要素, 這就是徹底的關係主義。因此, 社會歷史關係既不是絕對主體的自發創造, 也不是絕對給定的客觀實在, 而是一種包含著不確定性的非二元論的時空性建構。這意味著社會學的任務不只是解釋世界, 同時還要改變世界。
關鍵詞:社會學方法論; 關係主義; 建構主義; 主客體二元論;
方法論問題是一門學科的核心問題, 不同的方法論立場往往意味著不同的研究視角或先入之見, 進而衍生出不同的問題框架、概念體系乃至命題系統, 當然歸根結底則是不同的世界觀在發揮作用。在社會學史上, 方法論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 如方法論個體主義和方法論整體主義的鬥爭, 解釋學範式和實證主義範式之間的爭論, 建構主義和實在論之間的對立, 乃至批判理論對保守主義的攻擊, 等等, 它們深刻影響了社會學思想的發展和變革, 也昭示了這一學科的張力與活力。在此, 本文將在這些爭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思考社會學方法論的幾個核心問題, 以期提供一種更加徹底的關係主義的回應, 從而為社會學的方法論建構提供一種不同的思路。
一、作為社會事實的「社會關係」
恐怕沒有任何一個社會學家會否認社會學是以社會現象為其研究對象的學科, 實際的分歧往往在於如何界定這裡所說的社會現象。它究竟是像方法論整體主義者迪爾凱姆所宣稱的那樣, 是一種外在於個體並強加於個體且具有固有存在的社會結構性的事實1, 還是像方法論個體主義者韋伯所認為的那樣, 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個體的社會行動2?在迪爾凱姆看來, 個體的意志和行動完全是社會結構支配下的產物, 因此不具有社會學分析的邏輯優先性。而韋伯則認為, 只有個體及其行動才是真實的社會存在, 那些集體的存在只是在個體的觀念中才具有意義, 不存在所謂的集體行動, 只有分享了集體觀念的個體們的行動。迪爾凱姆和韋伯的這種分歧無疑具有典型意義, 向我們揭示了在主客體二元論的思維方式下, 兩種對立的方法論立場在研究對象這一重要的問題上就已經分道揚鑣了, 由此所衍生出的社會學研究可謂大相逕庭。然而, 個體和社會的二元爭論明顯存在著與事實不符的缺陷, 對立雙方只是狹隘地盯著對方的局限性, 對自身預設的問題卻置若罔聞。單方面地強調個體的能動性或結構的約束性都無法解釋經驗本身的複雜性。
方法論整體主義和方法論個體主義的爭論自社會學作為一門學科產生以來長期主導著社會學尤其是西方社會學的發展走向, 直到較為晚近的時期, 一些學者看到了這兩種方法論立場的片面性, 一些學者不再局限於個體和社會結構的二元對立, 不再局限於笛卡爾式的主客體二元論的世界觀, 主張社會學研究的對象既不應該是作為實體的社會結構, 也不應該是具有實在之心靈構造的個體行動者及其行動。換句話說, 個體及其行動並非只是外在的社會結構的派生之物, 而社會結構也不能僅僅被視為一種內在觀念的衍生。
當埃利亞斯和布迪厄等學者將研究的對象指向社會歷史性的關係時, 他們實際上提出了一種超越主客體二元論的建設性思路3。首先, 如果構成社會基本事實的是社會歷史關係, 那麼原本主導方法論個體主義和方法論整體主義的實在論就不攻自破了, 因為真正意義上的關係或功能的概念顯然是區別於實體的概念的4。實在論儘管不是二元論的必然訴求, 但它無疑是二元論最佳的依託。其次, 關係不從屬於關係中任何一方的特性, 也使得克服二元論具有了某種希望, 例如主體和客體之間的關係顯然既不可能完全是主體性的, 也不可能完全是客體性的, 它在主體和客體之間。不過這樣的思考也還是沒有真正克服主體和客體的預設, 或者說個體和社會的預設。正如後結構主義者對社會結構的理解那樣, 說它們不是實在的並不意味著它們不存在, 談論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也還是預設了個體 (主體) 和社會 (客體) 的存在。事實上, 當埃利亞斯和布迪厄等學者在談論社會的關係結構相對於個體行動者的邏輯優先性時5, 他們已無意中陷入自己所反對的二元論之中。
即便是談論個體和社會之間的相互作用, 也不可能真正克服二元論的假設, 畢竟相互作用總是以作用雙方的存在為隱含的預設, 更不要說相互作用的提法在邏輯上也會因循環論證而陷入困境。由此可見, 將社會歷史關係作為社會學研究的基本事實, 顯然還需要對關係概念作進一步的澄清。我們說關係才是社會學所要研究的社會事實, 是指關係才是社會生活中的真實現象和基本單位, 傳統理論正是在這一點上誤入歧途。事實上, 無論是方法論個體主義還是方法論整體主義, 都將個體視為一個真實的社會分析單位。正因為與個體主義者一樣承認個體的真實性, 整體論者才會提出所謂的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觀點6, 所不同的只是個體主義者不承認在個體之外還有更真實的社會存在, 而整體主義者在默認了個體這個社會組成部分的同時, 又提出了一個至少同樣真實的社會整體, 並且社會常常被視為在某種意義上是更加真實的, 因為它生產出真實的個體。因此, 無論是方法論個體主義者還是方法論整體主義者, 都無法認識到「關係」所具有的方法論意義。換句話說, 如果我們意識到, 無論是個體還是社會都只能是關係性的存在, 個體和社會之間的二元對立也就煙消雲散了。所謂的社會個體或行動者, 不過是一個生命有機體與其他有機體及物質世界之間的社會歷史關係的變化著的集束, 是一系列動態關係的匯聚點, 如果將這些關係從有機體的存在中抽離出去, 作為社會性的人的概念恐怕就不復存在了。因此, 我們可以說個體的社會歷史存在就是他與他人及他物之間的社會歷史性的關係, 這是一種徹底的關係主義。由此擴展開去, 所謂社會不過是無數社會歷史關係的匯聚, 它在規模上遠遠超出了那些構成個體存在的關係, 但是它在存在的性質上同樣是關係性的, 就其關係性質而言, 社會並不比個人的存在多出點什麼, 也不比構成它的基本單位 (社會關係) 的總和多出點什麼。
當我們確立了社會學所研究的社會事實不過是時空性的社會關係之後, 就可以在一種徹底的關係主義的視角中指出, 所謂個體的能動性和社會的約束性, 不過是對關係本身的分析性的抽象, 是人為地從社會關係中抽象出對立的兩個方面, 而主客體二元論卻將這一抽象的分析性對立錯誤地視為現實本身的事實性對立。所以, 「個體有沒有能動性」或「社會有沒有約束性」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引人誤解的, 倒不如問:社會歷史關係有沒有為我們提供一種可能, 使我們能抽象地建構出「個體的能動性」或「社會的約束性」之類的分析判斷?只有清醒地意識到真實的社會現象是關係現象, 個體和社會不過是我們從社會歷史關係中建構出的兩個分析的層次, 而能動和約束不過是我們看待關係現象的兩個不同的分析視角, 我們才能真正擺脫主客體二元論的陰影。
由此我們獲得了社會學方法論的第一個原則:社會學研究的社會事實是非二元論的社會歷史性的關係現象, 它既不是內在性的主觀建構, 也不是外在性的客觀給定的事實, 主觀性與客觀性不過是對它的抽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