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養鸚鵡可能構成犯罪你知道嗎?

2020-11-27 浙江在線

2020-10-19 18:51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視頻裡的鸚鵡好可愛啊!我也要!」

  「好好好,給你買。」

  為討女兒歡心,吳某想方設法為女兒買到兩隻視頻裡一模一樣的小太陽鸚鵡,誰料到,買到手的竟然是網友戲稱的「牢底坐穿獸」。

  圖片來源網絡,與本案無關

  儘管經過上網搜索,吳某得知所買的鸚鵡屬於國家保護動物,但抱有僥倖心理的吳某認為,只買兩隻且僅自己飼養應該沒關係,誰知一年後民警找上了門......

  2020年8月,公安機關以吳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移送平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為了聽取社會多方意見,確保案件辦理公開公正,承辦檢察官審查全案後,決定召開案件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承辦檢察官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擬處理意見,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參會人員圍繞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等問題依次發表了評議意見。

  結合全案事實證據和評議意見,檢察官認為,吳某非法收購小太陽鸚鵡系出於自己飼養的目的, 飼養過程中也未造成該小太陽鸚鵡損害,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同時,其到案後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綜上,檢察官最終對吳某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並建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吳某予以行政處罰。

  檢察官說法

  什麼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本案中的小太陽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只是購買飼養,不是盈利目的也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即使是購買來自己飼養目的也是觸犯法律的。

  檢察官提醒

  要養寵物的朋友們注意了,在飼養一些不常見的寵物之前建議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觸犯法律。如果發現國家保護動物出現在市場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反饋!保護野生動物,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需要每個人的參與。

  來源:第五檢察部 李易

  編輯:張約翰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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