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提升
「節能減排」的概念也逐漸深入人心
所謂「節能」是指節約能源
「減排」即減少環境有害物質的排放
關於環保問題
亦有相關法律予以特別保護
儘管如此,依然有人為滿足一己私利
而肆意破壞環境
這樣的行為不僅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
還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圖片來源 新華社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
一單真實發生的
因非法處置有毒物質而受罰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孔某、蘇某等人通過收集煤焦油等廢油儲存至廢油沉澱油水分離後出售獲利。
2018年5月份,肇慶市高新區***委會工作人員要求被告等人「清走有害有毒物質,復原環境和狀況」的清場通知。然而,被告等人因找不到銷售、轉移廢油的渠道,為掩蓋違法事實,決定對放置在大坑裡裝有大量廢油的兩個大油罐原地填埋。6月17日,在無防洩漏措施的情況下,由被告人胡某負責聯繫彭某開挖機用泥土原地填埋大坑裡的兩個大油罐,然而卻被肇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工作人員發現。
經檢查及後期組織開挖,發現該處露天堆放4個油罐、多個噸桶及圓桶,填埋兩個油罐,油罐、噸桶、圓桶內存在大量廢油,其中一個被填埋的油罐已發生洩漏。經採樣鑑定,共計有168.64噸廢物,均為具有浸出毒性(苯酚)危險的固體廢物。
為應急處置上述危險固體廢物,肇慶市高新區政府已支付應急處理費、臨聘保安費、存放油罐場地部分租金等費用共計304474元。
法院判決
四會法院認為,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危險廢物,屬於嚴重汙染環境,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視被告人在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開庭時均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五的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等人分別處以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處罰9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罰金;同時,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上述案件中
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屬於嚴重汙染環境
該結果是如何認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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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幹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以為
如果被告等人不埋掉廢油
就不構成違法犯罪了?
其實,從被告等人開始
收集煤焦油等廢油那一刻起,已經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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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哪些物質是認定為「有毒物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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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汙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
四會市人民法院編輯部
四會法院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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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非法處置有毒物質是要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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