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1 03:2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
被告人陳某購買
2隻「狨猴」(雌雄各1隻)
先後繁殖4隻小「狨猴」
並通過網際網路「百度貼吧」
發布出售「狨猴」信息
2018年7月25日
陳某攜帶2隻「狨猴」
乘車到福建泉州市
與黃某某完成交易
獲利人民幣3萬元
2018年7月30日
被告人陳某
攜帶1隻「狨猴」
到荊州家居建材大市場
與安某(化名)
以人民幣2萬元交易時
被民警現場抓獲
後將另一隻「狨猴」查獲
經鑑定
涉案「狨猴」均為
「懸猴科」動物
2019年1月28日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荊州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陳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陳某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第二次非法出售行為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查獲的「狨猴」健康狀況較好,對被告人陳某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辯護意見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陳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經調查評估,認為對被告人陳某可適用非監禁刑。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追繳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30000元,上繳國庫;查獲的4隻「狨猴」交國家野生動物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已處置),隨案移送的裝「狨猴」的塑料籠予以沒收。
法律釋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官提醒
本案所涉的「狨猴」均為懸猴科Cebidae狨屬Callithrix動物[說明:懸猴科Cebidae狨屬Callithrix動物被列入《CITES公約》(2017版)附錄Ⅰ或者附錄Ⅱ]。陳某的行為,屬於「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形,法院作出如前所判於法有據。
野生動物是人類社會和大自然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我們人類的自己。我國野生動物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對野生動物物種的保護、生活環境的保護和法律的保護等途徑來實現。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禁野生動物轉運販賣,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交易犯罪活動,有利於減少疫情,增強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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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王姍姍
原標題:《一男子非法出售「狨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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