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中國社會組織需要適應哪些新的政策法律環境,如何應對?12月19日,第二屆中國公益行業法律合規發展論壇(暨第八屆復恩法律論壇)舉辦,主題聚焦「公益行業法律基礎設施建設」。來自法律、公益、學術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共同探討當下中國社會組織所面臨的政策法律環境方面的挑戰,以及今年在抗疫實踐中所得到的啟示。
來自於北京師範大學和香港金融大學聯合國際學院的陳錦棠向大家分享了香港和臺灣社會企業的發展和立法。並介紹了香港與臺灣地區的社會企業的四大類型:就業整合型社會企業、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社會公司和社會合作社。
以下為陳錦棠發言實錄:
陳錦棠:我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有關香港、臺灣的有關社會企業的一些做法和相關法規,如大家所知歐洲在過去幾年有一個比較大型的研究網絡,這個研究有一百多位研究學者參與、覆蓋五十六個國家地區,包括在香港地區、臺灣地區還有中國大陸等等。通過幾年研究機構的研究,社會企業類型可以從以下幾點出發,首先是國家推動,例如香港地區、臺灣地區和韓國等從就業推動;從資本導向,就是我們說社會商業;或從共同利益、相互利益導向。今天我跟大家討論有關香港和臺灣不同社會企業的類型分為四類:第一個是社會企業;第二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第三社會公司;第四種是社會合作社。
第一種就業整合型社會企業,以工作整合為特色,主要是提供就業,並且希望可以給他們一些職業培訓和就業機會、一般市場水平的工資和輔導創業,最重要的是希望可以解決下崗率的問題;另外就是不單指就業方面,而是希望進一步改善他們的生活,就臺灣地區來說,有些心智障礙者的工作希望可以有人來做。可以看到香港和臺灣有一些不同的機構和福利會,例如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還有陽光、心路、育成,伊甸社區中心等等。
從就業類型可以看到,社會福利和資金這些多還是少以及社會希望他們提供或者他們傾向的就業類別,如有關餐飲方面、服務方面和製造方面等,例如香港與屯門綠慧公社合作的例子,主要針對婦女提供環保清潔服務的就業培訓,並希望他們可以從事這方面的工作。對香港地區而言,一般這類社會企業都附屬於民間組織NGO,亦以公司法(即組織規章)做規管,如一些歷史較久的NGO則有特定法規,如東華三院條例、保良局條例等。如慈善團體則可以免稅且各政府部門有不同資助的方式和方向。對臺灣地區而言,則有財團法人(基金會)之相關法規,臺灣身心障礙法定企業需聘用5%身心障礙人士,內務部成立社會經濟辦公室以作協調。
第二種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這類社會企業組織是以社區發展所帶動出來的草根性NPOs。地方社區NPOs在改善地方經濟發展的努力上,有些是自行設立社會企業單位;有些則沒有創設他們自己的社會企業,而是扮演起觸媒、催化、促成,以及資源整合的角色。提供不同的市場上升渠道,還有提供一些就業的培訓,協助地方居民發展地方產業、產品與服務,進而開發市場行銷管道、提供居民與地方特色結合的工作訓練等。例如在臺灣有一個龍眼林福利協會,2001年成立,主要從事老人送餐、老人日託,對小孩進行助學金發放,可以改善他們的社區裡面的產業經濟,所以成立了龍眼林社學學園,定期舉辦活動,還是需要定期去推動,在產品方面,提供龍眼乾等農產品,增加了農民的收入,針對不同產品的包裝設計都有很重的考量;香港地區也有類似的案例,是一個很老的漁村,做了環保方面和水上旅遊的設計,希望可以提供一些生態旅遊給社區的人,希望他們可以了解香港早期是什麼樣的生活;還有在香港舊區打造的香港故事館,可以重建舊區身份認同;還有用社區經濟時分券,引入社區貨幣,鼓勵社區較平等的市場,促進社區經濟。
有關社區經濟的相關政策法規,有關社區經濟模式在香港多集中於基層或較貧乏的社區,政府勞工及福利院曾推出社區分享投資基金,CIIFC,以社會資本為核心再推動。此外,社會福利署也有揣手扶弱基金。民政事務局則有夥伴倡自強,推動地區經濟。在臺灣地區,因地區居民對本土地緣及社會資本較強,大部分社區經濟型社企多是自發或由地區領袖帶動。在這一點上,兩地均沒有特定的法規。
第三種社會公司/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社會企業。這類社會企業組織,可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NPO提供付費的服務,第二部分是販賣NPO所生產代售的產品去創收,但這些服務與產品均與NPO本身的宗旨與使命有密切的關聯性。他們關注的是產品要可以售出去增加他們的利潤。所以它基本就都是按照這些方法去營運。社會公司多以註冊公司運營,所以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運營並繳稅。
第四種社會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特性在於強調組織內部的利益關係人投過組織共同追求集體利益,利益關係人被鼓勵積極參與組織事務,因而從中可以獲得利益。在義大利,社會合作社包括A型和B型兩種,A型強調提供社會、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服務為主;B型社會合作社則重視如何將弱勢族群整合人勞動力市場的任務。所以這是推動。在臺灣,在日據時期就有的存在,歷史時期比較長。二戰後,西方傳教士積極在臺灣的山地與偏遠鄉村推動「儲蓄互助合作社運動」,如主婦聯盟生活銷售合作社、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等。
香港相對來說合作社,最早是在農業跟漁業方面,主要是跟農民和漁民,這個條例針對現在其實有點過時,之前有些說的香港一個合作社主要就是一批,因為過去他們在工廠關閉,很多人到內地沒有工作的機會,所以用合作社做一個市場,希望可以提供就業方向。合作社的運作模式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共同去設權,有同等的決策權。即香港而言,雖有合作社條例,但已過時,當時主要是針對漁民和農民,目前的合作社已經大多不是以合作社條例登記的了。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