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第1079號建議的答覆(關於規範汽修行業及工業企業廢礦物油處置的建議)
對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第1079號建議的答覆(關於規範汽修行業及工業企業廢礦物油處置的建議)
潘濤、孫瀾、孫曉紅、李民、李偉、楊根林、張導、錢偉雅、黃靖、扈羅全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於規範汽修行業及工業企業廢礦物油處置的建議」收悉,經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和省檢察院等相關部門,現答覆如下: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明確,工業企業和汽修行業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屬於危險廢物。您們提出的建議很重要,所指問題一針見血,所提舉措切實可行,我們一定認真學習、研究和吸納。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危廢管理,多措並舉、常抓不懈。
一、落實主體責任,提升廢礦物油環境管理水平
我省自2011年起建立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網上申報系統,通過網上報告,摸清廢礦物油產生情況。根據網上申報數據,2016年全省共產生廢礦物油8.8萬噸,其中機動車維修企業申報數共610家,申報量3880噸。落實企業申報主體責任,摸清廢礦油產生和流向情況難點在於流通領域產生的廢礦物油,我省計劃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通過交通運輸部門「綠色汽修」創建工作,進一步摸清汽修行業廢礦物油產生情況,規範處置行為。我省從2010年起率先在全國開展「綠色汽修」創建工作,「綠色汽修」已成為我省汽修行業管理的一項日常性工作,並形成了長效管理機制,全省綠色汽修創建示範企業目前已達193家。通過交通部門對汽修企業的引導,督促汽修企業轉型升級,建立健全包括廢礦油在內的危險廢物收集、分類、標識、貯存和處置管理制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防範環境風險。
(二)探索廢礦物油回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通暢的收集渠道。流通領域產生的廢礦油具有產生量小、數量多、分布廣、收集困難等特點,傳統管理方式存在收集行為難於管理、企業收集成本高等弊端,為解決上述矛盾,環保部門將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積極進行包含廢礦物油在內的危險廢物回收改革試點工作,充分發揮工業園區綜合管理服務功能,開展中小企業危廢臨時集中收集、貯存、轉移試點工作,利用汽車配件園(城)危險廢物集中收集平臺,解決小量廢礦物油管理不規範、轉移不及時、處置去向難、費用高等問題。
(三)強化廢礦物油利用處置企業規範化管理工作,提升廢礦物油利用處置水平。我省目前持有廢礦物油收集經營許可證企業21家,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證企業71家,針對上述企業存在的利用處置工藝落後、企業管理不規範等問題,將從兩個方面開展工作,一是貫徹環保部《「十三五」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指標體系》,推進廢礦物油利用處置企業規範化管理工作,並將其管理指標體系納入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二是根據環保部《關於廢礦物油綜合利用行業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土壤函〔2017〕559號),研究廢礦物油利用處置行業環境管理要求,淘汰土法煉油,提高綜合利用處置水平。
二、加強部門協調,建立齊抓共管機制
廢礦物油監管工作涉及產生、運輸、處置等多個環節,必須加強部門協調,建立齊抓共管機制。環保、交通會同公檢法等相關部門,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一)環保和交通部門逐步實現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和電子運單系統對接運行。2015年我省印發《關於實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管理制度的通知》(蘇交運〔2015〕51號),在此制度框架下我廳和省交通運輸廳積極研究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運政在線系統的對接方案,2016年10月實現系統對接,並組織部分單位進行試點運行,在對接工作中明確了包含廢礦物油在內的危險廢物自產生到接受全過程中各參與方責任,今年將繼續擴大對接試點範圍。
(二)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積極協調,建立環境汙染犯罪案件鑑定工作機制。2015年省法院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全省環境汙染犯罪案件檢測鑑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公通〔2015〕453號),對環境汙染犯罪案件中有關監測數據認可、涉案汙染物檢測、危險廢物認定及環境汙染損害評估等作出聯合規定,有力打擊了包括非法處置廢礦物油在內的環境犯罪行為。
(三)環保、公安相互配合,規範環境汙染犯罪中危險廢物認定程序。今年,省環保廳、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危險廢物認定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17〕88號),解決環境犯罪中疑似危險廢物認定難問題,促進了包括廢礦物油非法處置在內的危險廢物違法案件的移交和調查。
三、嚴格環境執法,嚴厲打擊廢礦物油環境違法行為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環保部門積極配合公安、檢察等部門,積極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傾倒廢礦物油汙染環境犯罪行為。對跨市非法處置、傾倒廢礦物油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省公安廳一律予以掛牌督辦,並牽頭組織涉案地公安機關聯合偵辦。2016年,全省公安機關立案偵辦汙染環境刑事案件254起,其中涉及非法處置廢礦油案件31起;全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汙染環境犯罪案件157起,其中涉及廢礦油非法處置案件18起。2017年,環保、公安、檢察等部門將繼續嚴格環境執法,加大打擊包括廢礦物油非法處置在內的環境違法行為,對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
關於建議中所提到的「兩高」司法解釋對「傾倒」和「處置」兩種不同違法行為,設置不同的量刑標準的問題,很有見地。省檢察院解釋如下:2016年司法解釋在第六條中專門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汙染物、非法傾倒汙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對2016年司法解釋中的「處置危險廢物行為」,需要結合2016年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理解,這裡的「處置危險廢物行為」以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為前提,以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為實質要件。處置危險廢物與排放、傾倒危險廢物的情況不同,排放、傾倒危險廢物必然汙染環境,而處置危險廢物則是對危險廢物的再利用,不一定必然造成汙染。而汙染環境罪保護的法益是環境法益,如果未取得經營許可證處置危險廢物,在處置過程中未違法造成環境汙染的,不宜以汙染環境罪論處。
感謝您們對江蘇環保工作的關心支持,懇請繼續關注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意見建議。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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